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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4.33K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一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二

為規範我園校車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行駛過程中嚴禁超速超載。駕駛員需參加每月第一個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培訓。

二、跟車教師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三、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後,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説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應制止幼兒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門窗要關好,嚴禁幼兒把頭、手伸出窗外。幼兒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五、行駛過程中,跟車教師應督促校車司機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

六、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後果自負。跟車老師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七、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繫。

八、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各班教師提前通知到跟車老師及司機。

十、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行政後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後勤處備案。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三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説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接送制度

為保證幼兒的安全,教師、家長必須嚴格遵守幼兒園的接送制度,家長鬚憑接送卡進入幼兒園接孩子。

一、每天早晨9:00——9:30送孩子,每天下午4:00接孩子,幼兒園不準家長讓孩子自己來園,不準未成年人(中國小生)來接孩子。

二、家長有事需早送或晚接孩子須先跟班級老師打招呼予以告知。

三、遇幼兒親朋來接孩子,教師必須詢問清楚,如果是孩子認識的,教師也必須與家長取得聯繫,查驗來人證件。未得到家長許可不得把孩子交給他人。憑接送卡接孩子。

四、靜園時間後,由值班人員帶孩子,值班人員一定要照看好孩子,嚴格按上述第四條執行。

附:“幼兒接送卡”管理細則

一、幼兒園在新生入園時給每個家庭發放接送卡,加蓋幼兒園公章為有效卡。

二、非指定接送人持卡須憑接送卡上註明的指定接送人的委託電話或囑託才能領走孩子。

三、幼兒園有權阻止未帶接送卡的人員入園,來訪者如欲強行進入校園,有責任予以阻攔,並視情況報警。如果幼兒園遇到未持卡的幼兒親戚(或離異父母)來接孩子,教師可以拒絕。

“幼兒接送卡”是家長指定接送人在接送孩子時的憑證。家長要善保管,若遺失,請在第一時間通知幼兒園。

幼兒園家長聯繫制度

一、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兩次,並向家長委員會彙報幼兒園工作計劃和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二、各班設立“家園聯繫本”(或聯繫卡),及時與家長交換意見,同步教育好幼兒;

三、園內和各班設立“家長園地”,宣傳科學育兒的知識;

四、各班定期向家長開放半日(每學期1-2次),讓家長了解幼兒生活、學習情況,並虛心聽取家長意見,改進本班工作;

五、園長定期在幼兒園門口接送幼兒來園和離園,及時聽取家長意見和要求;

六、保教人員定期有計劃有目的進行家訪,瞭解幼兒在家生活和行為習慣情況,並徵求家長意見;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四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交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接送幼兒途中遇到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幼兒園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三、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四、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裏,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託電話後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五、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幼兒園操場。

2、除早、晚接送幼兒外,司機不得將校車駛出幼兒園,否則後果自負。

3、除幼兒或幼兒園老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裏有關規定懲罰。

六、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車管理條例。

2、司機應愛惜校車,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園長,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車門。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

七、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園長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

8、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9、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八、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要熱情有禮貌,對幼兒具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經調查屬實將按相關制度處罰。

3、司機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及家長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證實接者身份,並要求家長來電説明,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九、隨車人員規定

1、隨車人員必須是本園教師或幼兒園負責人,要建立上下車點名制度。

2、隨車人員要對定點人員的紀律、衞生、精神狀態等給予高度關注,及時處理偶發事情。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一)為對我區範圍內所有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因教育、教學需要用於運載學生的9座以上機動車(含學校、幼兒園自有和租用的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加強管理,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擬定《寶安區學校、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範》、《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範》、《寶安區校車安全考核、獎懲規範》、《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範》、《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範》和《責任與處罰》等六個部分。

(二)根據《關於規範管理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的通知》(深寶府辦[xxxx]94號)的精神,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和各學校、幼兒園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學校應安排專項的交通安全經費,用於校車安全檢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事故預防和駕駛員培訓等開支。

第二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範

(一)學校、幼兒園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不符合該辦法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該辦法的駕駛人一律不準聘為校車駕駛人。

(二)學校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必須與車主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確安全責任的條款;學校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乘坐校車安全責任書》,明確學校、學生、車主單位等各方責任。

(三)學校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核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

(五)學校聘用自有校車駕駛員時,要嚴格把好駕駛員的資格關,建立完善包括駕駛員個人資料的管理檔案。

(六)學校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於學校的時間內學校必須將《校車許可證》和《校車駕駛人證》收回。

(七)學校自有的校車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客貨運輸,並不得租給他人。

(八)學校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並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誌;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於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並在實際地點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緊急情況下的報告和處理程序。

(九)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駕駛員培訓,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定期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切實增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範

(一)學校、幼兒園應當對使用校車情況建立檔案。街道轄管學校報街道教育辦備案,直屬學校報區教育局備案。

(二)校車安全管理檔案目錄

1、校車管理規章制度;

2、學校與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3、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校車管理員、校車駕駛員、跟車教師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4、學校與校車承租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寶安區接送師生的車輛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一)

1、校車許可證;

2、經轄區交警部門查驗的校車安全檢測表;

3、45°現用校車彩照及經交警部門現場查驗證明;

4、校車行駛證複印件(驗原件);

5、“大三小六”性能檢測證明;

6、校車座位安排表;

7、校車購買保險票據;

8、租用的車輛客運資質證明;

9、交警、車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資料;

(四)寶安區校車駕駛員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二)

1、校車駕駛人證;

2、駕駛員三年以上無不良行駛記錄證明(附近期脱帽彩色照片);

2、駕駛證複印件(經交警部門查驗,驗原件存複印件);

3、當地區級公辦醫院體檢證明;

4、駕駛員、司乘管理人員與校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5、交警、車管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五)每車每趟必須填寫《寶安區接送學生往返路線安全記錄表》,該表格式見附件三。

(六)必須嚴格執行定學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車搭乘學生名單》表格見附件四。

(七)寶安區校車安全專項檢查表,表格見附件五。

第四章寶安區校車安全考核、獎懲規範

(一)區教育局對學校校車管理實行獎懲制度,對校車管理混亂的學校提出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未整改、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學校全區通報批評;對發生校車安全事故的學校做出教育行政處罰。

(二)區教育局年終對各學校全年校車安全情況進行考核,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通報表揚;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由於工作失職,不履行領導責任,導致發生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學校、幼兒園不得參加當年的規範化、優質化督導評估。

第五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範

(一)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應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的校車安全檢查;每月應與公安交警部門溝通了解交警部門查處的校車信息,並做出相應處理。

(二)區教育局應對社會公佈校車安全監督投訴電話,廣泛接聽和處理來自社會有關校車安全的投訴。

(三)各學校應將交警部門、教育部門、學校的校車投訴電話張貼在校車的後方玻璃上,廣泛接受羣眾的監督。

(四)區教育局在全區統一聘任10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街道教育辦在街道範圍內聘請1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各學校根據需要聘任兼職校車監督員。校車監督員直接向街道教育辦或區教育局報告校車違規情況。

(五)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應在接到有關校車違規投訴的三日內就投訴進行調查並將結果向局分管領導彙報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給交警部門和校車安全監督員。

(六)建立校車安全監督獎勵制度,設立專用經費對工作出色的校車安全監督員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範

(一)校車駕駛員平時應自覺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硬,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學校必須定期召開校車駕駛員工作例會,通報校車安全駕駛情況,組織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技術的學習,切實加強校車行駛的安全管理和駕駛員隊伍的建設。

(三)每學期開學前請交警部門派出民警對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此項工作可由學校單獨進行或由街道教育辦統一組織進行。

(四)街道教育辦每年可組織對校車駕駛員安全知識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通知學校不再續聘。

第七章責任與處罰

(一)學校、幼兒園未將使用校車情況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規定查驗校車的,由區教育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行政處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責令停辦。

(二)學校、幼兒園使用未取得《校車許可證》的機動車運載學生的,由區教育局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

(三)學校、幼兒園未按規定對校車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校車超載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違法行為被查獲1次的,區教育局責令學校辭退校車駕駛員並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警告處分;被查獲2次的,區教育局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撤職處分。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模板 篇六

一、出車時間

1、每輛校車早晚出車時間由司機根據校車寶寶人數、路線按照幼兒園的作息時間確定。

2、執行時間標準參照中央一台的北京時間。

3、確定的時間和中途調整的時間先報主管領導通知到各部門之後方可執行。 如未經批准私自變更出車時間造成後果的,從嚴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出車登記

校車出入由保衞科傳達室值班工作人員進行登記,如未到出車時間打開大門讓校車提前出車的或出車(包括校車其它外出)未進行登記的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

三、寶寶上車時間

1、班級教師必須在出車時間5分鐘之前將寶寶送上校車。

2、因特殊原因未及時送校車寶寶上車的班級,司機和隨車教師在出車前5分鐘內通知班級。

3、未及時在出車時間前將寶寶送上校車的班級追究班級教師責任,出車前五分鐘之內未通知班級教師及時送寶寶上校車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交接記錄

隨車教師、班級教師早接和晚送寶寶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凡未進行辦理交接手續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因未進行交接手續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接送卡證

1、接送校車寶寶時要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早接時要向家長髮放校車接送卡;晚送時,家長必須提供家長證、校車接送卡,否則一概不予接走幼兒。

2、早上不坐校車而晚上坐校車的寶寶由班級老師向家長髮放校園接送卡,隨車老師晚送時要向家長收取校園接送卡,下班後交由保衞科傳達室值班人員保管並進行登記,第二天由班級老師到保衞科領取校園接送卡。

3、早上坐校車而晚上不坐校車的寶寶,隨車教師要向家長髮放校車接送卡,家長晚接時班級老師要向家長收取校車接送卡,下班後交由保衞科傳達室值班人員保管並進行登記,第二天由隨車老師到保衞科領取校車接送卡。

4、凡因接送卡操作不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六、其它規定

1、校車司機與隨車教師必須遵守幼兒園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自身與幼兒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車寶寶由班級教師接進班級,第二批校車寶寶由隨車教師送進班級,不得讓寶寶私自進教室。

3、隨車教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家長提前通知幼兒園並得到許可的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隨車教師與班級教師必須做好交接,隨車教師要做好記錄以免遺漏。

4、隨車組長要落實隨車教師的責任,在跟車過程中要時刻關注幼兒在車內的狀況,發現幼兒有異常舉動要立即制止並排除安全隱患。

5、隨車教師在寶寶入園上車時要對寶寶進行晨檢,發現狀況時要及時與家長溝通,不宜上車的寶寶應要求家長帶回。在跟車結束時,隨車教師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幼兒或物品被遺留在車上。

6、司機與隨車教師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及時並準確的做好工作記錄,以便隨時接受主管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檢查。

7、隨車教師有責任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有責任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8、校車司機必須在隨車教師檢查幼兒上車坐穩後,由隨車教師示意開車,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在行駛過車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9、校車司機有責任督促隨車教師時刻關注車內的狀況,必要時要停止行駛,排除安全隱患後再開車。

10、校車司機在出車前必須試車,保證車輛一切正常方可出車,如發現問題時要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彙報並進行搶修。

11、校車司機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消毒和清洗,保持車輛的`整潔衞生。

12、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幼兒園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立即解聘並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七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園長小組。由園長任組長,各教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園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由駕駛員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由駕駛人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園長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學生或園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説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5)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園長,並説明原因。

(16)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7)司機未經園長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8)司機未經園長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八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儘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峯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衞放行,並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衞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衞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後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後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

(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

(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並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後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並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衞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