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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政協原主席張彭慧中秋夜割腕自殺【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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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政協原主席張彭慧中秋夜割腕自殺【新版多篇】

呼和浩特政協原主席張彭慧中秋夜割腕自殺 篇一

呼和浩特政協原主席張彭慧中秋夜割腕自殺(圖)

2014年09月09日 09:

53來源:新華網 作者:湯計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主席張彭慧中秋節晚上被發現自殺身亡,地點在其位於呼和浩特市黨政大樓的辦公室內。

張彭慧資料圖

原標題:呼和浩特市政協原主席張彭慧自殺

“新華社發佈”客户端呼和浩特9月9日專電(記者湯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主席張彭慧中秋節晚上被發現自殺身亡,地點在其位於呼和浩特市黨政大樓的辦公室內。9月8日晚10時許,呼和浩特市警方接到報警稱,張彭慧在其辦公室內割腕自殺,警方趕到時,張已身亡。

張彭慧1954年8月出生,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林西縣委書記,赤峯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2008年至2013年間,任呼和浩特市政協主席。

簡歷:

張彭慧,男,漢族,1954年8月出生,內蒙古赤峯市人,畢業於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碩士學位,1971年11月參加工作,198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8年至2013年間,任呼和浩特市政協主席。

1971.11—1978.02內蒙古赤峯市衡器廠職工;

1978.03—1982.01遼寧大學中文系學習;

1982.01—1983.08內蒙古昭烏達盟人事局科員;

1983.08—1985.04內蒙古赤峯市市委辦公室祕書;

1985.04—1988.08內蒙古赤峯市市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1988.08—1995.05內蒙古赤峯市市委副祕書長;

1995.05—1998.04內蒙古林西縣代縣長、縣長;

1998.04—2000.03內蒙古林西縣縣委書記;

2000.03—2000.09內蒙古赤峯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0.09—2003.11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3.11—2004.04呼和浩特市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兼市委黨校第一校長;

2004.04—2008.01呼和浩特市市委副書記兼任內蒙古自治區領導學會副會長、市委黨校第一校長;

2008.01—2013 任呼和浩特市政協主席。

資料

呼和浩特近年被查官員:

呼和浩特原市長湯愛軍卸任4年後被查

2014年9月4日,內蒙古紀檢監察網發佈消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偵查工作正在進行。

資料顯示,湯愛軍,漢族,1950年出生,內蒙古突泉縣人,1970年參加工作,大學普通班文化程度。先後任突泉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內蒙古興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祕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國防科工辦主任。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任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等職。

2005年1月,湯愛軍任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同年4月起,擔任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2010年4月,呼和浩特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接受湯愛軍請求辭去市長職務的決定。

呼和浩特原副市長薄連根受賄近4000萬

2013年6月7日,呼和浩特原副市長薄連根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薄連根原系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曾任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市委常委、副書記、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副市長。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薄連根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897.4031萬元、美元9萬元、歐元0.5萬元,數額巨大,情節嚴重。

2014年8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連根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薄連根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美國高校科研競爭中“馬太效應”現象研究張慧玲 篇二

[摘要]美國高等教育堪稱世界最成功的高等教育之一,推動其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它的競爭性。這種競爭性表現在諸多方面,最明顯的是各大高校在科研方面的競爭。在激烈的競爭中出現了鮮明的馬太效應,打破了平衡,促進了科研質量的提高,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美國聯邦政府的措施為我國高教領域的相似問題提供了借鑑。

[關鍵詞]美國高等學校科研競爭馬太效應

美國高等學校的科研經費主要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基金會和企業等資助。由於美國高校數量眾多,而且科研經費的多寡是衡量高校科研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而科研項目採取自由競爭而非指定分配的方式,所以各高校對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的競爭異常激烈。有競爭就會有優勝劣汰,於是就出現了馬太效應。

一、馬太效應及其在科研競爭中的表現

《聖經新約·馬太福音》裏説,一個國王遠行前,交給三個僕人每人一錠銀子,吩咐他們:“你們去做生意,等我回來時,再來見我。”國王回來時,第一個僕人説:“主人,你交給我的一錠銀子,我已賺了十錠。”於是國王獎勵他十座城邑。第二個僕人報告説:“主人,你給我的一錠銀子,我已賺了五錠。”於是國王獎勵了他五座城邑。第三個僕人報告説:“主人,你給我的一錠銀子,我一直包在手巾裏存着,我怕丟失,一直沒有拿出來。”於是國王命令將第三個僕人的一錠銀子也賞給第一個僕人,並且説:“凡是少的,就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凡是多的,還要給他,叫他多多益善。”這個故事的大意是:越是富有的越容易得到,越是貧窮的越容易失去。這也是經濟社會客觀存在的“強者愈強、弱者恆弱”的現象。

1973年,美國科學史研究者莫頓用下面這句話概括了一種社會現象:“對已有相當聲譽的科學家作出的科學貢獻給予的榮譽越來越多,而對那些未出名的科學家則不承認或不重視他們的成績。”推而廣之就是任何個體、羣體或地區一旦在某一方面獲得了成功和進步,就會產生優勢積累,從而有更多的機會獲得更大的成績和進步。莫頓將這種社會心理現象稱為“馬太效應”(注:NeckC.P.,or,sellWhiteIII,andtheMatthewEffectTherestofthestory[J]。JournalofManagementHistory,1996(2):20"25)。

以美國聯邦政府對科研經費的撥款為例:美國聯邦政府沒有象英國大學撥款委員會那樣,以概括的方式明確指出聯邦的資助用於普遍加強大學,或者具體用於加強某幾所大學。聯邦機構向大學分配研究撥款所奉行的總方針一直是“尋求傑出,不管它在何處”(注:sesoftheUniversity[M]。London: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3:51)。一旦國會發起某項計劃,聯邦政府的官員們即求助於那些最有能力給各項計劃提供直接和有效幫助的大學;更確切地説,他們是求助於那些能夠給予最迅速和最有效反應的科學家們——這些科學家主要屬於為數不多的一些學校。所以,聯邦政府的科研經費主要用於相對少數幾所學校(主要是研究型大學)。這些研究型大學擁有著名的實驗室、完備精良的實驗設備、在某一領域頂級的科學家,非常容易獲得科研項目,從而獲得大量的科研經費。

據統計,1962年財政,聯邦政府57%的科研經費為6所傑出大學獲得,排名在前20名的大學所獲得的研究經費佔聯邦政府投放科研經費總量的79%;1984財政,排名在前100名的大學獲得聯邦高校科研經費的84%,前20名大學獲得了55%的科研經費(注:賀國慶,王保星,朱文富等著。外國高等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516)。大量科研經費的獲得進一步提升了這些大學的聲譽,良好的聲譽又使其能更好地更新實驗設備,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工資與福利水平,吸引一流學者和學生,為下一次的競爭積累優勢條件。這樣的循環效應擴大了一流大學與二流大學和三流大學之間的差距。而事實上,由於一流大學想方設法把二、三流大學以及其他一些學院潛在的教師變成自己的研究人員,實際上可能已經損害了這些大學和學院的發展。

二、馬太效應的利弊

1、馬太效應的積極作用

第一,馬太效應能夠增強競爭,扶強抑弱。激烈的競爭能夠使高等教育系統保持活力,有利於優勢大學和優勢學科的出現和增強;有利於培養優秀科學家和優秀學生;有利於高校和學院、科學家和學者、各個學科都努力提高自己的質量,展示自己的優勢,與同行、對手之間展開競爭。

第二,馬太效應有利於提高科研資源分配的效率,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科研創新的效率。科研項目為數不多,屬於稀缺資源,所以要儘可能合理分配。激烈的競爭促使實驗室和科學家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促使科學家提高創新能力,更具創造性地工作。

第三,馬太效應可以防止社會過早地承認那些還不成熟的成果或過早地接受貌似正確的成果,使科研成果或科學結論能夠經受實踐的檢驗和時間的考驗。

第四,馬太效應所產生的“榮譽追加”和“榮譽終身”等現象,對無名者有巨大的吸引力,促使無名者去奮鬥,而這種奮鬥必須有明顯超越名人過去的成果,才能獲得榮譽。這能夠促使大批科學家和學者為榮譽和名譽一直奮鬥,從而產生更多的科研成果,為科學和社會做出更多貢獻。

2、馬太效應的弊端

第一,馬太效應容易壓制後起之秀。由於政府各機構在科研資助和支持方面更傾向於有名氣的大學、實驗室和科學家,因此容易忽視一些後來者所擁有的比較好的素質以及他們的成果,從而給他們的成長增添了無形的阻力。對潛在人才的這種忽視一定程度上會阻礙高等教育的發展。

第二,馬太效應容易出現不公平現象。“凡是多的,還要給他”使優勢機構擠佔了大量機會和資源,使另外一些人和機構喪失了某些機會。另外馬太效應誘使有些機構在競爭中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容易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學術腐敗。

二、美國聯邦政府的措施

美國聯邦政府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採取措施,改變撥款的方式,把促進新的平衡做為撥款的目標,在“傑出”與“平衡”之間尋求協調。

1、法制保障美國是一個法制化程度非常高的社會,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高等教育領域也不例外。聯邦政府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障大學科學研究的正常運行和公平競爭。在《退伍軍人權力法》(1944年)、《科學:無止境的疆界》(1945年)、《總統高等教育委員會報告》(1947年)、《國防教育法》(1958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更新諾言:研究密集型大學與國家》(1992年)和《在國家利益中:聯邦政府和研究密集型大學》(1992年)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關於聯邦政府對高校研究撥款的規定。

2、鼓勵其他機構投資大學科研聯邦政府鼓勵各州和地方政府、企業、工業界和基金會等向高校科研項目投資,鼓勵高校與其他機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通過這些途徑對聯邦政府科研經費資助發揮一定的校正作用。

產業界是美國研究開發活動的主體。產業界既是研究開發活動的最大投入者,也是最重要的承擔者和成果佔有者。20世紀90年代以來,產業界對科研的重要性有增無減,其科研投入和支出佔全美總投入和支出的比例均逐年上升。2000年,產業界研發實際投入約為1760億美元,已經佔全美研發實際投入的2/3。同年,產業界的研發使用額佔全美研發總支出的比例更高,超過3/4,達到1992億美元。另外,非營利機構也是資助科研活動的重要主體,主要有各種私人基金會如洛克菲勒基金會、福特基金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