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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詳情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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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詳情一覽

廣東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詳情

《辦法》名稱不再保留“再生育審批”

2021年6月26日,黨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部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明確規定“將入户、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脱鈎”。2021年8月20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

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完善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並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鄉鎮、街道衞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

廣東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制定並實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隨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它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原《辦法》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亟須調整和完善。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國家工作要求,省衞生健康委重新修訂完善了《辦法》。《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

《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並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條例》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羣眾生育的工具。

同時,《辦法》為實現出生人口監測工作的全覆蓋,及時掌握羣眾的生育意願,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辦法》在保留以往好的經驗做法基礎上,也做了拓展: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羣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户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登記。

取消再生育審批 應辦理登記

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羣,也需要經過審批後才能生育。新《條例》實施後,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於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後也可補辦。《辦法》強調,辦理機構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為提供登記服務,方便羣眾,服務羣眾。

簡化程序更便民 提高生育登記效率

《辦法》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記效率。

在生育登記辦理材料上,規定了身份證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提供身份證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本次修改後,身份證或户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須再提供,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後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羣眾在辦理其它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生育登記憑證》的電子證照。

在辦理方式上,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諮詢服務,及時解答羣眾疑問。

除主動登記外,全省衞生健康行政部門還將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要求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衞生院應每月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衞生健康工作機構。衞生健康工作機構根據通報情況,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並在與當事人核實後,做好登記工作。淡化生育登記的“申請”色彩,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產檢重要性

產檢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醫院要求孕婦在孕期至少產檢十次以上,產檢的內容主要包括:媽媽的檢查和小孩的檢查兩個方面。

媽媽的檢查:每次都要檢查血、尿常規、心率、血壓,且媽媽有什麼不舒服的,可以向醫生訴説,根據這些主訴,醫生作出相應的處理。

小孩的檢查更重要,因為小孩不會哭,不會説話,往往都通過一些間接指標,來反應小孩的宮內安危和發育情況,小孩孕二十八週之前,主要是做染色體的異常篩查和畸形篩查,約二十八週之後,主要看小孩的生存安危情況和發育情況,孕三十四周之後對胎心監護、胎動的檢查就變得最為重要,孕三十四周之後,一般每兩週或者每一週甚至每天都要做胎心監護,如果監護出現異常,要及時的做出處理。

生育登記流程

一、生育服務登記辦理條件

1.符合計劃生育規定;

2.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其居住地户口;

3.夫妻雙方均為外地户口的,需要提供長期居住的《居住證》。

二、生育服務登記辦理所需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

2.住院分娩實名登記記錄或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三、生育服務登記辦理流程

1.村級登記:生育夫妻先在村委會填寫生育服務登記表,村委會向所在鄉鎮上報;

2.鄉級發證:符合生育條件的,鄉鎮免費發放生育服務證;不符合的書面告知原因;

3.證件送達:生育服務證由村專幹送達,申請人也可直接從鄉鎮(街道)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