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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強化安全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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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強化安全制度(精品多篇)

幼兒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篇一

為規範全縣中國小(幼兒園)校門的管理,確保校園安全,特制定岫巖縣學校(幼兒園)門衞管理制度。

1、學校教職工及學生憑學校統一製作的標誌牌或名籤進出校園。

2、學校守衞室應認真查驗進出學校(幼兒園)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並進行登記,方可進入,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校園。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學校(幼兒園)守衞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並做好解釋工作。

4、上課期間,學生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簽字的)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批同意的請假條,守衞人員對照學生名籤查驗登記後可放行,並將假條存檔備查。

5、學校老師在校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待外來人員,確因特殊需要接待外來人員的,需由教師本人到守衞室確認登記後方可進入。

6、學生家長到校找教師交流或瞭解學生情況時,需由老師本人到守衞室確認登記後方可進入。

7、上課期間,學生家長有特殊情況要進入學校(幼兒園)時,只能在課間由班主任老師陪同並登記後方可進入。

8、學校在正常教育教學期間,必須關閉好校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學校。

9、學校校車和教職工車輛進入學校,要先與守衞人員打招呼,並按學校規定的停車位有序停放。

10、上級視察工作時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學校的車輛,需經學校領導同意後,在學校工作人員的引領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11、守衞室對進出學校(幼兒園)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12、守衞室對帶出學校的物品要進行查驗,查驗核實並登記後方可放行。

幼兒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國小、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幼兒園安全工作管理。

第二條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衞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一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衞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瞭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瞭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衞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衞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衞生防疫和衞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衞生狀況。

第十條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公安、衞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二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衞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衞職責。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健全門衞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衞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衞生規範》,嚴格遵守衞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衞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衞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衞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衞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國小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

幼兒園安全防範措施 篇三

首先來園離園時做到兩把關:把晨檢關,做到事故隱患早發現;把離園關,和家長簽訂接送合同,做到無冒領、無走失。

其次營養工作做到兩避免:一是避免食物中毒;二是避免燙傷事故。

再次午睡環節做到兩注意:一是注意體弱兒童;二是注意異常情景。

最終户外活動環節做到三檢查:一檢查場地;二檢查活動器械;三檢查人數,幼兒活動時不離教師視線,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一、讓幼兒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識

1、教育幼兒在運動或遊戲時應聽教師的安排,遵守紀律,有序活動,避免互相追打、亂跑碰撞。

3、注意保護自我,不帶危險物品來園,不能讓硬物、鋭氣損傷任何部位。

2、午時放學後,教育幼兒要拉着大人走,不能自我到處跑,不能停留在幼兒園玩耍,以防意外。

4、利用圖片、談話、講故事等形式,讓幼兒懂得玩火、玩電、玩水的危害,以防止意外事故。

總之,教師經過選擇適合幼兒年齡的教育資料和方法,有目的、有意識地進行安全教育。可提高幼兒自我保護意識和應變本事。

二、教給幼兒意外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1、在區域活動中設置電話,教幼兒模仿打電話回家,撥打110、119、120等,讓幼兒懂得遇到意外時,能夠採取應急措施,撥打報警電話、急救電話。

2、在室內外進行自護自救演練,讓幼兒學到一些自護自救方法,防止遇到危險時,進行自護自救。

3、引導幼兒瞭解消防栓、滅火器的用途,明白幼兒園的安全通道出口;教育孩子養成到公共場所注意觀察消防標誌和疏散方向的習慣。

4、教育幼兒明白自我的姓名、園名、家長姓名、單位、家庭住址、電話,會表達清楚,緊急情景明白如何保護自我。

5、教育幼兒不隨意輕信生人的話,未經允許不跟陌生人走,更不要讓陌生人碰自我的身體,告訴孩子,僅有家長、醫生、護士才能觸摸他(她)的身體,如果陌生人要這麼做,必須要儘快逃開。

三、家園配合,對幼兒實施安全教育

1、教育幼兒在家不自我動手反鎖門,不玩煤氣、爐火、火機、開水壺、飲水機、藥品等危險物品。

2、教育幼兒沒成人帶領下不能自我過馬路,過馬路時,應遵守交通規則,走人行道,不在馬路上停留和玩耍,上街走路靠右邊走。

3、教育孩子單獨在家時,不隨意開門,聽到敲門聲不要開門,可説:“我父母不在家,請你以後再來”,以防竊賊趁大人不在時闖入盜竊。

4、利用散步、遊玩進行隨機教育,如帶孩子外出時,能夠問:“你找不到家怎樣辦”引導他們自我去發現,去學習,從而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本事。

家庭是幼兒生活的主要場所,教師在進行安全意識培養的同時,還應當向家長宣傳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讓家長主動參與對孩子自我保護本事的培養。

幼兒園安全教育的預防措施 篇四

1、安全教育措施

(1)全體教職員工要全面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在教育過程中,尊重學生的人格,不準挖苦、諷刺和侮辱學生,不得對學生心罰、體罰和變相體罰。不能隨便公開學生的個人隱私,萬一出現上述情況,事後應及時和學生溝通,撫平學生的心理傷害,並取得學生的諒解。第一時間見到學生受傷的教職工為第一責任人。

(2)學校後勤部門至少每週巡視學校各種安全設備是否完好,班主任、年級組長要經常檢查課室的教學設備是否有安全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給總務處予以排除,保障學生有安全的環境進行學習與活動。

(3)班主任應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包括:⑴交通安全、⑵自我保護、⑶行為安全、⑷校外活動安全、⑸體育活動安全、⑹財產保護和心理安全等。

(4)新生入學,由醫務室和心理諮詢室組織對學生身體素質和異常心理狀態作調查,學生應如實反映本人的特異體質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總題,班主任瞭解後與體育老師或相關部門溝通,對此類學生要有安全提示並給予力所能及的保護。

(5)班主任和年級組長要嚴格管理好自習課和晚自修,生活指導老師在午休、晚宿時認真檢查人數,沒有家長的請假條和班主任的批條,學生不能擅自離校。學生沒回校上課,應及時通知家長並瞭解情況,還要做好個別教育工作。

(6)體育活動課、訓練課和競技比賽,體育老師要進行安全教育,做好準備運動並加強巡視指導。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

(1)對在校受傷害的學生,班主任、年級長及相關人員應及時到現場處理。首先協助醫務人員或家長及時採取救助措施,校醫室在做好應急處理後要做好處理記錄。如需送醫院治療,班主任或年級長要及時通知家長並協助家長把受傷者送到醫院治療。

(2)班主任要把受傷害的學生的情況及時報告年級長,還要報告學生處備案,傷害嚴重的要報校長室。

(3)對受傷害的學生,班主任要關心問候和採取必要的幫助措施。要體現省實附中老師高尚的師德,儘量降低事故發生後的不良後果。

(4)當教職工獲知學生在校外受傷害,要及時報告學校並聯系班主任和家長,協助學校或家長及時處理解決。

(5)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一責任人————班主任或生活老師————校醫————學生雙方家長————級長、下級行政————學生處主任————主管校長

幼兒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篇五

1、幼兒園全體教職工必須從思想上明確一點:確保幼兒的安全是幼兒園的頭等大事和第一條生命線。

2、必須確保幼兒園硬件設備設施及活動器械質量的安全;裝飾裝潢材料必須是國家安全生產質量檢測合格的產品;必須確保房屋、場地、玩具、用具、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要絕對避免塌傷、砸傷、撞傷、卡傷、燙傷等事故的發生。

3、在幼兒全天的活動中,三個老師要有明確的分工,在開展每項活動前和活動結束時,要認真清點人數,不得漏缺1人;開展活動中要將幼兒嚴格控制在老師的視線範圍內,不得擅自離崗,不準放任自流,不準失控。

4、早上接幼兒入園時,要嚴格檢查幼兒,要求家長密切配合,不得將石子、圓珠、硬幣、火柴、打火機、小刀、鐵器及容易傷人的物品帶入幼兒園。

5、生活消毒品、衞生消毒品、滅蚊藥、滅鼠藥及有礙幼兒健康和安全的物品、藥品,必須由保育員專人保管,放置在幼兒接觸不到的地方。

6、家長委託老師代管幼兒吃藥的藥品,要嚴格標明幼兒姓名和藥品名稱及藥品用法、用量,妥善放置在幼兒不易觸摸的地方,確保不出任何差錯。

7、幼兒餐具每天必須進行兩次消毒;室內每天1次空氣消毒及噴灑藥水消毒(滅蚊、滅鼠),必須在幼兒離園後進行。

8、對幼兒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幼兒不打人,不推人,不抓人,不罵人,不猛跑,不亂刻亂畫,不爬樹,不上牆,不亂扔石頭,不玩火,不將異物放進耳鼻口,不擅自關門開門,不用手摸電插座,不攀登陽台欄杆,不從高處往下跳,不在樓梯上玩耍,不離開集體私自出走,不亂採摘花果吃,不隨意捕捉昆蟲放入口裏,發現問題當場糾正。

9、細心照料幼兒進餐和午睡,進餐時必須先認真做好準備工作,營造用餐氣氛;再由教師將飯菜端送到幼兒面前;教育幼兒進餐時,不講話,不哭笑,不打鬧;工作人員對幼兒吃飯不要催促過急,放止梗塞或燙傷。午睡時,要勤巡視,注意觀察,給幼兒蓋被,糾正不正確睡姿;值班人員嚴禁睡覺、看書,幹私活或擅自離開幼兒。

10、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確保萬無一失。要求家長送幼兒入園時,必須送到班上交給老師教師,家長因特殊原因中途接走幼兒時,教師應在《班務日誌》上做好詳細記錄。幼兒離園時,必須組織好幼兒在教室安靜有序地等待;幼兒離園時,老師師必須確認接幼兒的人是該孩子的監護人﹙或監護人代理人﹚和固定受託人,準確無誤後方可放行,嚴防幼兒丟失和拐騙幼兒事件發生;如是其他人員來接幼兒,教師必須給家長打電話確認無誤後,方可准予接走,否則老師不予放行。

11、組織室內外活動前應檢查幼兒衣着,鞋帶及運動器械,活動時隨時清查幼兒人數,放止幼兒單獨離開集體,防止幼兒丟失,活動要有計劃,有組織,有秩序,嚴防幼兒擁擠瘋鬧發生事故。

12、要認真仔細照顧幼兒的衣、食、住、行,仔細觀察幼兒情緒,發現情緒不正常的幼兒,必須及時處理;加強各種傳染病的預防措施,發現幼兒生病,要及時告訴家長,及時診治,嚴防意外事故發生。

13、對幼兒哭鬧、不聽話等現象,必須堅持正面教育,語言親和、動作温柔、眼光體貼、態度和藹;不準吼叫、態度粗暴,動作生硬;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防止因管教方法簡單、粗暴而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故。

14、特別要注意幼兒上下樓梯的安全;有組織、有秩序地管理幼兒入廁,衞生間地面保持清潔乾燥,注意防止幼兒跌倒摔傷。

15、嚴格管理室內的電視、電腦、空調、電鋼琴等設備用的電開關、電插座的防護,杜絕幼兒觸摸、觸電;做到人離電滅,關好窗,鎖好門,防止火災及盜患等意外事故發生。

●凡違反上述任意一條,出現一次事故扣工資30元至100元,造成不良後果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

幼兒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篇六

1、幼兒園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防患於未然”的宗旨,由幼兒園管理事務後勤的老師專門負責。

2、按照消防有關條例,在廚房及各樓道口配置消防滅火器及消防栓,並定期請消防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更新。保證各設備使用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3、由幼兒園消防安全負責人安排,定期向幼兒園各位保教人員進行消防安全講座,傳授消防安全知識,並組織響應的消防演習活動。

4、定期檢查幼兒園用電線路以及煤氣、電器等器材的使用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措施,請有關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解決。

5、在乾燥季節,進一步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安全巡查,杜絕消防安全隱患。

6、在各班及食堂、倉庫等部門建立安全責任制,由班主任及各部門負責人主要負責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向園的消防負責人員彙報,萬一發生火災,首先應迅速組織幼兒按園定的路線進行疏散,嚴禁組織幼兒參加救火行動。

7、由各班教師負責做好幼兒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幼兒玩火、玩電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並嚴把入園關,嚴禁幼兒帶危險物品上幼兒園。

8、有各班的班老師負責做好對家長的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嚴禁家長在幼兒園內吸煙,或給幼兒購買易燃易爆的物品。

幼兒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篇七

門衞值班制度

一、門衞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門衞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園內,確保教職工及幼兒的人身安全和園產的安全

二、值班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串崗,做好外來人員的查詢登記工作,嚴把第一關,不得讓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幼兒活動室、寢室及幼兒園食堂、物品保管室等。

三、外來(家長、教職工或其他辦事人員)人員到我園辦事,登記後,門衞值班人員要注意行蹤,來園時間、離園時間、找誰、辦什麼事,核實登記,發現行為異常或攜帶不明物入園要提高警惕,有情況要及時報告,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入園。

四、平時要關鎖好大門,不得讓幼兒擅自離園或讓陌生人接走,密切注意幼兒的出入,防止幼兒走失,中途有幼兒的親人來接幼兒,門衞值班人員要仔細詢問事由並作登記,還要與被接幼兒的當班教師核實,嚴禁幼兒誤接和丟失。

五、門衞人員要做好幼兒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秩序維護工作,嚴禁各種車輛進入幼兒園大門外,要保證幼兒園大門、安全出口暢通無阻。發現幼兒園周邊環境存在着安全治安隱患要及時報告。

六、管理好消防大門及各道大門鑰匙,嚴禁亂放及丟失。

七、每天做好幼兒園的防火巡查工作,並做好巡查記錄。

八、下午下班之前要做好清園工作,並與值班教師進行交接。

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一、建立學校安全隱患台賬,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專人按照有關安全規章進行排查。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重點排查校舍、食物、飲用水、用電及消防、學生公寓、體育場館和器材、欄杆、書架及其他公共設施等安全隱患部位,並明確排查責任人。

二、排查出的隱患,要制定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間,嚴格落實“五個一”包靠工作制度,及時進行整改。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説明原因並提出防護措施。

三、安全隱患排查人員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要制訂好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各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未履行好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直接負責。

四、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部門責任制度,以及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跟蹤問效和責任追究,有計劃、有步驟地消除學校安全隱患,有效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事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並妥善處理。

六、發生傷亡事故後,責任人寫出較為詳細的事故發生過程及原因,書面上報學校。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在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電話報告,並在二小時以內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七、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範圍、影響程度、已採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髮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採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八、發生安全事故,如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要根據情節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用水用電用氣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電源線路、自來水管道、煤氣設備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二、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四、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設備,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五、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六、安全用電用水用氣必須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總務處組織自查並會同各部門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師生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幼兒園安全防範管理制度 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保衞工作,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杜絕安全隱患,強化安全意識,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園監控制度:

1、穿戴整齊,儀表端正,待人有禮,嚴格執行門衞制度,在崗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2、嚴格把門,進出必問,按照幼兒園的規定和作息時間,按時開、關校門。

3、嚴密監視園內外及周邊情況,有可疑情況或可疑人物要及時向園領導彙報。

4、每天定時巡視校園,杜絕安全隱患,不留死角,並將巡查情況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5、做好監控設備日常維護工作,設備問題及時報修。

二、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

1、非學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應主動向門衞出示表明身份的相關證件。

2、門衞應認真查驗進入園內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幼兒園。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門衞有權拒絕其進入園內並做好解釋工作。

4、學生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的批條,門衞查驗後方可放行並將其登記、存檔備查。放學時家長與孩子同出才放行,自己回家的學生必須持證進出。

三、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

1、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在門衞室登記後方可入校,無證件者請被訪人員下來接待,門衞必須一視同仁,不得徇私。

2、對拒不進行登記的外來人員或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門衞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並做好解釋工作。

3、推銷產品、發佈廣告者一律不得入校。

四、車輛准入放行制度

1、幼兒園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好校門,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園內。

2、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園內的車輛,需經園領導同意後,在門衞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的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1、門衞對進出園內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進入校園。

2、門衞對信件和快遞要特別關注,嚴格把關,請被接受者開箱檢查核實後再取物。

3、門衞對帶出園內的大宗物品要請示園領導同意並查驗登記後方可放行。

六、其它

1、負責校園責任區衞生,保持乾淨、整潔。

2、做好放學後的靜園工作,保證無外來人員打球、滯留、滋事,小商販和閒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門衞室不許滯留閒人,不留宿客人。

3、做好節假日的值班與護校工作。

4、負責報刊的接收和分發工作。

5、完成園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