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動解除婚姻的條件是配偶被宣告死亡或者自然死亡,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婚姻一方當事人被宣告死亡的,和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1、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只要有一方沒有到達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登記機關都不會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算隱瞞年齡拿到了結婚證,該婚姻也是無效婚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近期印發。《辦法》取消了是否結婚的限制,同時取消了生育數量的限制。《辦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衞健委稱,完善生育登記制度,是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內在要求,是完善國家生育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羣和全生育週期的人口監測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強化人口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基層服務管理水平的基礎性工作。
在此背景下,《辦法》對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記服務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共十六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01
取消是否結婚的限制
《辦法》取消了對登記對象是否結婚的限制條件,將生育登記的重心轉移到生育意願和生育結果上來,迴歸人口監測及生育服務本位。
02
生育登記取消生育數量限制
《辦法》規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應辦理生育登記。公民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後補登記。
03
簡化生育登記的要求
《辦法》規定,網上辦理生育登記時,可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調取身份證或有效證件或電子證照的,不再上傳身份證明材料。
04
增加登記對象相關信息共享的要求
《辦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辦、生育登記信息共享、電子證照共享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