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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講稿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22K

感謝主持人。各位來賓,大家下午好。

股權轉讓講稿

今天的內容都是圍繞着股權轉讓,先把簡單的ppt內容分享給大家。

股權轉讓當然是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話題,也是實踐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產生糾紛的一類問題,那麼在公司法的各種各樣的爭議之中呢,股權轉讓糾紛這種案件類型是位居首位的,甚至股權轉讓糾紛這一個類型的爭議案件的數量就與公司法項下的其他的各種各樣的糾紛加在一起,幾乎是旗鼓相當的。所以呢,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在整個公司法的這個體系內,它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股權轉讓他對於股東股權價值的實現、對於公司的發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我們分享其中的一些重要和疑難的問題。因為確實案件太多了,爭議太複雜,而且股權轉讓呢,有的時候呢,又涉及到的是多方主體,最少涉及到老股東、新股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時候,還涉及到異議股東,還涉及到公司等等,他會涉及到很多的主體。那麼股權轉讓協議,從簽訂之前到協議的正式簽訂、合同的成立生效到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包括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等等,在各方面都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

當然,這些問題,有相當一部分實際上不是公司法項下的問題,而是合同法項下的問題,因為股權轉讓合同本身他也是合同的一種類型,那麼很多時候它的效力問題,履行問題、解除問題實際上不完全是公司法的問題。

所以我們還是儘量選取圍繞着公司法的一些核心的問題來跟大家做分享。

我們認為呢,通過股權轉讓取得股權,通常來説,一個比較完整或者説一個比較規範的操作步驟,應當包括以下六方面:

從第一方面叫做建立意向,就是雙方要表達這個股權轉讓,把老股東的股權轉讓給新股東的這樣的一種意向,那麼是不是有了這個意向之後,馬上就可以一拍即合,花十分鐘的時間從網上下載一個股權轉讓協議,一天就完成這個股權轉讓交易呢?顯然不是!

那麼這中間還涉及到幾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這個比較容易忽視,但是呢,現在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注意到的一個環節,就是你一定要做盡職調查,你一定要摸清楚你所受讓的這個股權,它的實際的情況是什麼,而你要通過股權轉讓成為這個公司的股東,你是不是真正的瞭解這個公司的情況和你所受讓的股權的情況。

公司的情況就包括這個公司他有沒有一些重大的法律問題,比如説他有沒有正在進行中的,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或者仲裁案件,比如説這個公司的財務情況究竟如何,他是不是對外欠了很多錢沒有還,或者是他有沒有為其他人借錢提供了擔保。他的各項權利是否都是完整的、清晰的?是否存在這種抵押或者是查封,類似的這種權利瑕疵;另一方面呢,你還要了解你所受讓的股權的情況。你要了解賣給你股權的這個人是不是真正的公司股東。他自己是股東,還是一個股權代持人,以及他的股權有沒有被質押,有沒有被凍結?其他人有沒有就登記在他名下的股權提出過異議等等。

或者公司章程中有沒有對股權轉讓有一些限制性條款,所謂限制條款,比如有些公司章程特別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的人合性,比如股權轉讓只能轉讓給股東,或者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等等,這些問題都是需要通過盡職調查來完成的,包括法律上的盡職調查和財務上的盡職調查,你要看這個公司,他之前的賬是怎麼樣的,他的這個賬目是否清晰、規範,是否跟他這個財務報表上所記載的財務數據一致;還有些情況下,還需要委託評估機構,然後才是籤股權轉讓合同。

當然實踐中,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之前一般還有一個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是有優先購買權的,那只有在其他股東都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才能順利的將股權對外進行轉讓。優先購買權,又包括其他股東的同意權,你只有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能夠轉讓股權,以及履行相應的優先購買權的程序,包括髮出我要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以及發出轉讓股權的同等的條件,去問其他股東是否要購買。等等。這些環節履行完畢才是正式簽約,簽訂合法有效的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的合法性,這個一般來講沒有什麼問題。

我們按照原《合同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為有效合同,自雙方這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時候就是成立,但是,如果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那麼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馬上合同就生效,尤其在股權轉讓合同的情況下,有些該審批的要履行審批的程序,才能確保籤的是一個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

接下來才是取得股權,因為股權轉讓對於老股東,他的目的是變現走人,對於新股東他的目的是取得股權,那就如同你購買房屋,並不是簽了房屋買賣合同,這個房屋買賣的交易就完成一樣。對於股權轉讓,簽了股權轉讓合同,這個時候你還沒有取得股權,那麼這裏面就涉及到了,什麼情況下才取得股權。

根據我們辦理案件的實務經驗,包括一些學者、法官以及地方高院一些規定,那麼他認為呢,雙方在哪一個節點取得股權呢?是在雙方向公司發出關於股權轉讓事實的通知的時候,就是當公司知道你的股權轉讓行為完成,簽了股權轉讓協議、知道有股權轉讓這個事兒的時候,你取得股權。當然這個取得股權的節點呢,是有一個有一定理論意義的事。但是更重要的一個意義在於,你取得的股權能不能對抗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能不能對抗公司的外部人員。所以呢,你光取得股權不行,你還要完成內外部公示,內部的公示就是把你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啊,外部的公示就是記載於公司的這個工商登記材料之中啊,只有完成登記,這個股權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股權。

那假如説公司不給你記載於股東名冊或者是老股東不配合你完成股權的變更登記呢,那麼,還會涉及到有關股東名冊記載糾紛的訴訟,或者是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的這個訴訟等等。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整個股權轉讓,他的這個脈絡是比較長,而且非常有層次,會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所以我們今天的內容呢就是圍繞着剛才講到的六個重要的環節一一展開。

股權轉讓意向書,大家可能覺得很簡單,籤一個意向書嘛,意向書通常來講又不具備什麼效力,而且不涉及到股權價款的支付等問題,所以呢,實踐中容易忽視。但實際上股權轉讓的意向書,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也是很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為什麼複雜呢?因為意向書他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眾説紛紜。不是理論上的眾説紛紜,而是實踐中由於在每一個案件中,每一份股權轉讓的意向書中,他的表述和作用的這種些許的差異,會導致他的法律性質會有根本性的不同。這份特殊的文件和有些人做人一樣,經常表裏不如一。

所以評判一個法律文件,它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一定不是看這個文本的名稱是什麼。而是看這個文本里面所記載的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實踐中才會有這麼多名為什麼,實為什麼什麼的這樣一種合同,比如説有名為這個投資,實為借貸、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土地轉讓等等。

所以大家就知道有些文件他寫的是意向書,但他真的就是意向書嗎?

我們區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名為意向書,實為意向書,表裏如一,那麼這種意向書什麼特點,就是他只是磋商性文件,對於雙方沒有約束力。這是真正的意向書。但是真正的意向書,有的時候又很迷惑人,比如,甲公司曾經有一塊土地啊,這個土地用途曾經是商業用地,但是因為當地政府的規劃調整,這個商業用地就變成了工業用地。那麼變成工業用地之後,甲公司説不行啊,我這塊土地明明是商業用地,你把我變成工業用地,那我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肯定下降了。所以呢,他找當地的管委會就簽了一個建設高檔酒店的意向書,這個意向書裏面,約定説原有的土地現在是工業用地,無法建設,管委會統一協調置換土地。

所謂置換土地呢,就是把這一塊工業用地給他置換成別的土地,比如説商業用地,如果置換後甲公司沒有投資酒店,那麼管委會你到時有權利把土地收回去,實際上是一個投資意向書。那麼此後呢?管委會沒有給甲公司置換土地?所以甲公司就是説,你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給我置換土地,所以我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給我七千萬元的違約賠償。那麼甲公司的這樣的一個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呢?

我們去分析這件事情,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給予違約賠償,違約是隻有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會有違約責任的發生,所以甲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就變成了甲公司和管委會之間簽署的這個意向書的效力,究竟有沒有合同的效力,管委會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就應當承擔個人責任。反之,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這個案例,最終,法院沒有認為他具有約束力,為什麼沒有約束力呢?首先他引用了一個法條,法條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一條:人民法院能夠認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認定合同成立。所以,合同成立呢,至少你要有:第一雙方的主體是誰,這個沒問題,意向書主體就是甲公司和管委會,第二你要有標的和數量,要有明確具體的標的和數量,合同才能成立。

那麼本案中合同究竟成不成立呢?最高法院在這個案件中認為他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約束力,為什麼?他講了三點理由,第一點理由,他説,首先從標題上來看,這就是一個意向書,當然我們前面也講了,標題是什麼,不重要。第二,內容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約定不明確,只是表明為了甲公司能夠在相應的地塊進行商業投資開發,管委會有為其協調置換土地的意願,但沒有明確協調置換土地的具體位置、面積、履行期限等等。而這個就是迴歸到我們剛剛前面講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前面講的標的和數量不明。你説要給我置換土地,但是你置換哪塊土地啊?這個土地的面積是多大呀,位置是哪裏啊,這個是不明確的。

第三他説從具體措辭上來講,雙方約定的管委會的義務是什麼,管委會的義務是協調置換土地。這裏面協調這個詞很重要。協調錶明什麼,協調就表明着我只要去做、我只要去努力就可以了,努力的結果這個事情能不能成功,在所不問,這是協調的意思。所以呢,最高法院認為,從協調到真正的置換,還需要經過再協商,再約定所謂的協調解決,協調置換土地。就説明了管委會在這個意向書裏面沒有明確説我一定要給你置換土地成功,而是説我要協調置換土地。

所以呢,最高法院就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這個意向書只是一個磋商性的文件,只是一個意向書,沒有約束力,所以一方主張另一方違反了意向書的約定,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不能夠得到支持。這是我們講的第一種情況,表裏如一的情況下,名為意向書,實為意向書。這個比較容易能夠理解。

另外一種情況就比較複雜。名為意向書,實為預約合同。

什麼叫預約合同?這個預約合同這四個字,實際上在公司法和的公司法項下的司法解釋裏面,沒有提到過預約合同這四個字。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第二條就提到了預約合同。他講,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各位,還是按照我們剛才講的,這個文件的名稱叫什麼是不重要的,所以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也列舉了一系列的名稱,預約合同可能叫認購書,可能叫訂購書,可能叫預定書,也有可能叫意向書或者備忘錄,但是它的實質是什麼?實質是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因為它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所以他講的是訂立買賣合同。這個就是實質,為什麼要籤預約合同,預約合同它的特點是什麼?就是説,我要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真正的合同,我們把這個真正的合同叫做本約合同。所以預約合同有沒有約束力,有約束力!它的約束力是什麼約束力?就是説雙方要按照你的預約合同的約定來簽訂本約合同。

所以如果不履行簽約義務,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很有可能!這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種情形。明為意向書實為正式合同。就是我們剛才講到的本約合同有完全的約束力,或者我們説約束力等於100%。比如説在一個案件中,甲和乙曾經簽過一個意向書,這個意向書叫股權轉讓和租賃莊園的意向書。這個大概的背景呢,就是説甲有一個丙公司,甲持有丙公司100%的股權,這個丙公司是幹什麼呢?它下面有一個農業觀光園,那麼乙呢,就看好這個農業觀光園的項目。甲乙呢,就簽訂了這樣的一個意向書約定,甲將持有的丙公司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乙,那麼過户之後這個丙不就是由乙來控制了嗎?然後由丙和甲繼續按照年300萬租金簽訂租賃協議。

那麼之後呢?甲去將丙公司的股權過户給乙,但是乙又以租金過低為由,遲遲未通過丙與甲簽訂租賃協議,並且乙實際進入了這個觀光園,所以甲就以甲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解除合同意向書。經過北京高院的審理,確認本案的意向書呢,實際上是一個正式的合同,並確認解除。那麼為什麼北京高院在這個案件中,他確認了意向書是正式合同呢?因為在這個案件中,意向書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履行的先後順序、時間、金額,合同條款明確具體,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所以呢,他認為名為意向書,實際上合同該具備的要素它都具備了,所以這種情況下,雖然你標題寫的是意向書啊,但實際上呢,它是一個正式的合同,各方應按約履行。

所以各位,意向書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文件,名為意向書,實際上真的是意向書嗎?至少有三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叫做真的是意向書,第二種可能性實際上是一個預約合同,第三種可能性他就是合同。

所以這裏面就像看人啊,不能看他的外表,現在叫吃顏值,看合同也不能只看他的標題,標題是意向書,實際上有可能沒有任何的約束力,廢紙一張;也有可能有完全的約束力,你不按照意向書的約定履行,要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呢,意向書這個效力會有很大的不同。

形象的比喻一下,預約合同叫訂婚,訂婚目的不是訂婚自身,而是説我要將來正式結婚啊,那麼本約合同才是正式的結婚,實際上就相當於領結婚證,那意向書是什麼呢?有可能是訂婚,也有可能是領證兒,有可能沒有任何的約束,就相當於往來雙方之間的情書。

所以,籤意向書怎麼籤啊?實際上就是歸根結底就是一條,你要搞清楚雙方的磋商在哪一個階段,然後選擇一個合適的文本去籤啊,你在談戀愛階段,你就去籤真的意向書,你要在這個訂婚階段,你就籤預約合同,第三一個你要在結婚階段,你就籤這個完全具有約束力的正式的合同。所以呢,你在什麼階段籤什麼樣的合同,以什麼樣的文件來命名。你要是正式階段,你就要股權轉讓合同。

最終呢,我們還要提到一點,就是説我們剛剛講到的這種約束力100%也好,還是預約合同也好,這個我們針對的是它的主要的核心的的條款來講的,但是,假如説意向書裏面還有一些輔助性的條款,常見的比如説獨佔條款,就是你只能跟我籤,你不能跟別人籤、保密條款,雙方互相承擔保密責任,爭議解決條款,如果發生糾紛提交某個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等等這些條款呢,這種附屬性的這個程序性的條款呢,無論實質上最核心的那個條款它的法律性質,是意向書還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無論這個實際上他怎麼定性這些程序性的條款呢,還是有約束力的。

所以啊,不管是什麼樣的合同,只要是交易性的文件意義還是很重大的,一招不慎,滿盤皆輸。

好,前面我們花了大量的時間去講這個意向書哈,現在我們講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實際上剛剛也講過,很多人或者很多公司不重視,包括有一些著名的投資者,也不重視,在這方面呢,吃了大虧,所以呢,隨着時間的推移,大家相相應的這種法律的意識也是越來越強了,主要是這種發生在身邊的這種風險和隱患,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呢,要找人把公司的情況,把你要買的股權的情況要搞清楚啊,當然這裏面找的人肯定是專業人士,專業人士呢,包括律師,也包括會計師進行盡職調查,這個叫騎自行車去酒吧,該省省,該花花。

這個值得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如果你通過盡職調查發現了重大的這種交易的隱患,交易的風險,那麼你就可以及時的暫停和終止本次交易啊,避免了前期鉅額損失無法收回啊,避免投資的失敗。這是第一種情形,那麼第二種情形呢,是你雖然沒有發現這種重大的,足以影響到這個交易進行的這個法律風險或者是財務風險。交易還可以繼續做,但是你可能發現了一些其他小的問題,那麼這個也是有幫助的呀,這個幫助一方面可以幫助你在受讓公司股權,取得公司股權之後,完善公司的這個治理,使他更加規範化,另一方面呢,在談判中呢,你也可以把它作為一個對價啊,談判的籌碼啊,你不去了解公司的狀況,你永遠不知道怎麼去砍價,至少這個可以幫助你去砍價,這也是有幫助性。

我們這裏面隨便舉舉個例子哈,講的是,甲持有某銀行的一千萬股份。乙呢就想花1.05億的價格,以一股一塊五,來購買這個七千萬股份。那麼乙購買甲的這個股份的時候呢,沒做盡職調查,沒了解公司的情況,也沒了解這個股權的情況。結果買了之後呢,發現沒有辦法做工商變更,為什麼呢,因為甲持有的這部分股份被甲的這個債權人叫丙,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所以呢,這部分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沒有辦法做變更,之後呢,丙又勝訴了,他就執行這七千萬股份。

那麼乙提了執行異議,説這個股份是我的啊,這個我已經買了,這個股份,我簽了股權轉讓合同,我支付了七千萬,這個時候法院能不能支持你的這個異議呢?支持不了!這種合同上的權利啊,不能對抗丙的這樣的一種權利,丙這個查封的這個權利呢,是經過了這個工商登記的公示的,而且呢,乙沒有去做基本的調查,今天這種調查,實際上這都不需要律師去做,所以現在買方都應該有這個想法,有這個提示風險的意識,我花1.05億元我去買人家的股份,我竟然不去查查人家的那個工商檔案,最終出了問題,那怪誰呢?只能怪自己,就是沒有這方面的從業的經驗,或者雖然有這個經驗了,但是這種風險的意識過於淡薄。

實踐中這種案例非常多,非常多,不一定是這個股權凍結,就是公司各種各樣的問題都會導致投資失敗。所以這個時候,你就會發現進行調查,提前發現問題後,可能就會導致你交易終止,避免有更多的損失。那麼也有可能呢,就是交易正常進行的情況下,你設計了特殊的條款,對相關的風險隱患進行了處理,這都是盡職調查的目的。這個絕對不是説你給律師發一份合同讓他審查一下,就能簡單結束的。

接下來呢,我們繼續圍繞着股權轉讓的一些重要的核心的問題來展開,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來開展。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又可以給他更細緻的拆成其他股東的同意權以及優先購買權,這兩個程序,那麼只有在其他股東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才能正式的簽約,順利的取得股權。

那麼,優先購買權是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量身設計的這樣的一套制度,它的目的是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之所以這幾個股東要在一起幹,他是有他的原因的啊。那麼一般情況下,這幾個股東自己幹這個事業,他可能不希望別的人摻和進來,所以這個就叫做人合性,那麼,為了不打破這種外人能夠隨意加入這種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呢,有必要對股東股權轉讓設置一定的限制。

比如説一個公司有ABCD四個股東;其中,C説我要把我的股權轉讓給另外的一個人,比如説轉讓給F。那麼,如果C能夠如願轉給F,公司的股權結構就從ABCD變成了ABDF,那麼這個F是新加入到這個公司來的,那麼他可能就跟ABD之間,他們就沒有這種互相創業的這種感情和信任。所以,ABD他們會不會歡迎F進來,這個就要打一個問號。所以呢,為了保護abd這三個老股東的利益,那麼就要對C把股權轉讓給F予以一定的限制。

可是,換另外一個角度講。如果你完全禁止C將他的股權轉讓給F,那麼會導致一個什麼情形?就是公司股權,我們知道它核心還是一項財產性的權利。

那麼就相當於你這個財產性的權利,沒有辦法變現,我永遠都是公司的股東,但是除了每年可能從公司獲取分紅之外,我沒有辦法把我的股權給賣掉,獲得更高的收益。這當然不是股東所希望看到的局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在股權對外轉讓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兩個利益取向的矛盾。一個的取向是abd三個老股東,他們要保持公司人合性的利益。另外一個利益取向是C要把他的股權轉讓給F,以實現其股權價值最大化。那麼就要平衡這種利益。怎麼去平衡這種利益呢?那麼公司法就設計出來了優先購買權的制度,在同等條件下,第三人禮讓老股東。

比如説C認為他的股權值100萬,要以100萬的價格賣給F。那麼a或者 bd説,我給你100萬,你把這個股權賣給我,C就只能賣給a bd,而不能賣給F。以此呢,就實現了在同等條件下,F他受讓股權的這種順位,要小於公司的老股東。或者説只要老股東願意出一個合適和足夠誘人的價格,他們就能夠非常順利和如願的去取得股權,就保護了老股東的利益。當然這種老股東的利益呢,實際上也是一種公司穩定經營的利益。甚至因為公司的穩定經營,公司的股東不發生大幅度的變更,那麼背後可能還涉及到公司的員工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是一個整體的利益,或者多數人的利益。

但是在另外一方面,我們剛才講也要保護C,他想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f.那麼,要保護他的股權價值的最大化的利益啊,那麼怎麼保護他股權價值最大化呢?只有ABD在他們的出價和C想把股權轉讓給F的這個價格相同或者更高的時候,C才必須把股權賣給老股東。如果他們的出價比C要賣給F的價格要低的話,那麼C是有權利賣給F的,還是能夠保證這種股權轉讓的順利進行,股權該賣還是能夠賣得掉,而且呢,能夠以一個比較合適公允可以接受的價格給他賣掉。所以這個就是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71條優先購買權一共是有四款,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個沒有什麼好講的。第二款就涉及到了優先購買權,前面半部分的內容,他是這麼講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這就是優先購買權。

我們給他具體拆開來看,他的老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叫什麼,叫同意權。只要有一個股東,要對外轉讓股權,那麼就應當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這裏面同意他有一個確定的標準,超過一半同意的可以轉讓,不超過一半同意的就不能轉讓。但是後面又有一句話説,如果不同意的股東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所以這裏面比較容易產生爭議的點在於什麼呢?在於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這個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指的究竟是不同意的股東提出購買的意向就可以了,還是不同意的股東要跟你轉讓股權的這個股東達成股權轉讓協議?我們認為只要提出意向就可以了。但是提出意向,又有一個問題,比如説我這個老股東,我打算以100萬元的價格去賣我的這個股權。那麼其他的股東,説我不同意你轉讓,我也要購買你的股權。但是我只能給你80萬或者90萬,那麼這種情況下,算不算做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同意的股東同意購買股權,但是出的價格不如這個要價高,這種情況下算不算呢?

理論上有一定的爭議。大部分的觀點認為是不算的,你這個優先購買權就會導致想轉讓股權的這個股東想轉讓股權非常困難。一旦老股東轉讓股權,就會有人跟他説,我不同意,而且我要購買,但是我以一個很低的、離譜的價格,説我要購買你的股權。這個時候你又不能説他不同意啊,因為他提出了購買的這個要求了,那如果大家都這麼幹的話,超過1/2,它的股權永遠轉不掉。所以呢,大部分的觀點認為,這個時候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指的是不同意的股東應當以同等的價款或者是以同等的條件提出購買該轉讓股權的意向。

這是第一個條款。第二個條款才是這個真正的優先購買權的條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那麼,這都是在強調説股權對外轉讓的前提。第一個前提是什麼?是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你只有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股權,才能夠對外轉讓。同意之後,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如果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比如説公司章程裏面説,我這個公司根本就不允許你對外轉讓,只要你對外轉讓股權,就應當以經審計的淨資產的價格賣給其他股東。這個條款有沒有效呢?應當也是有效的,就是公司章程能夠對股權轉讓作出若干種不同的限制,或者是若干種不同的促進,限制你比如公司法規定的不允許對外轉讓。促進,你可以説我們公司股東同意各自放棄優先購買權,不給其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任何的障礙,也可以。那麼其實這一條一共四款,這四款的第一款和第四款,我相信大家是比較容易理解的。

那麼就剩下的第二款和第三款,關於優先購買權最核心的兩個,那麼核心是什麼?是第三款出現的同等條件,這個同等條件怎麼把握,就決定了其他的老股東,是否真的有優先購買權,他是否能夠如願行使他的權利,以及新股東在一些情況下怎麼去規避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就會產生非常非常多的爭議,也產生了很多很有意思的案例。那麼我們把這個條款向大家簡要介紹之後,我們還是把涉及到優先購買權,最主要最核心的法律問題啊,來給大家一一的進行一個解讀。

第一個問題就是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的效力是怎麼樣?目前涉及到優先購買權合同效力的問題非常的亂,有若干種不同的看法,而且是完全沒有定論。

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層面,以及部分省高院的層面,以及結合我們的這種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來看,我們認為雖然撲朔迷離,但是呢,還是有一定的規律可循。這個規律第一叫做不必然無效。大家都知道,只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啊,才會導致無效的後果。首先,是不必然無效;其次,通常情況下,主流的裁判觀點,認為通常情況下,這種侵犯優先購買權的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只是因為你侵犯了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夠履行。

江蘇高院有一個類似的案例,他説的比較經典,但是每一句話呢,都説得很到位。

首先呢,他認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不能否定股東與外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第二句話他説只要轉讓合同不存在合同法上的無效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這句話很重要。雖然我們説,不能説因為它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所以他就必然無效。但是合同法裏面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了違反法律的規定之外,還有比如損害供社會公共利益啊,還有這個具有惡意串通的情形,損害第三人利益等等其他的情形。尤其在優先購買權的這個情況下,最容易出現的就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啊,惡意串通損害老股東利益,這是很有可能的,但是呢,他特別強調,如果沒有這種情形的。那麼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句話,即使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為老股東要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樣的一個法定權利,所以合同履行產生法律上履行不能的後果,進而不能產生合同履行和股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有效,但是呢,新股東能不能説我依據這個有效的合同,我要求你完成股權轉讓的股權的交割過户業務。不可以。為什麼不可以?因為這個會影響到老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所以這個時候股權買受人可以要求比如説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等民事責任。這個是可以的。

第二一個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股東採取減少轉讓價款等方式,實質改變公司法合法解釋規定的同等條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相較於第一種情形。第二種情形,他就更加具體一點。什麼意思?我要轉讓我的股權,比如説我的股權,我只值兩塊錢,一股值兩塊錢。那麼我先以一個非常高的價格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我説我要對外賣我的股權,我一股要賣50塊錢。其他股東一看,本來就值兩塊錢的股權,你要賣五塊錢,這個股權價格太高,所以我就放棄。那麼老股東放棄之後,我真正的和外面的人籤合同的時候,我不以50塊錢轉讓,還是以兩塊錢轉讓。

這種情況下行不行?當然不可以。這種情況下。就明顯的損害了老股東的權利。如果,新的股東對於老股東先以高價爭取,導致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然後再以低價跟他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這個事實是清晰的知曉的,那麼雙方之間就有可能構成惡意串通。第三一種情況就是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採取惡意串通,這裏把惡意串通這四個字就點出來了,採取虛報報價的方式,違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同等條件。導致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但是雙方的實際交易條件和書面通知不同。他就把惡意串通這四個字説得更加清晰一點。

既然有優先購買權,自然也有方法規避優先購買權,作為股東之間battle的手段。

講幾個實踐中比較高明的,聰明人才能想到的所謂的規避優先購買權的方法。當然了,這些方法有的時候是有效的,有的時候如果對對方火眼金睛看穿,並且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可能也是無效的。

第一個叫投石問路。投石問路啥意思?就是先以高價徵求意見,並且以高價出讓小部分股權。再以低價出讓剩餘股權,規避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比如説還是剛才的例子。一份股權值兩塊錢,我先以五塊錢的價格去對外出售。老股東説五塊錢價格太高了,我不買。那麼新的股東就如願的以五塊錢受到了股權。但是他收到的是全部股權嗎?不是。老股東可能想賣100股。他第一個步驟只賣一股,一股就賣五塊錢。那麼新的股東就以五塊錢的價格先受讓了其中一股的股權。

這個時候雖然轉讓的股份只有一股,但是它發生了一個天翻地覆的變化,就是新股東從之前的股東以外的人變成了一個公司正式股東。這就會導致什麼變化,就會導致如果再繼續向這個新股東出售其他部分的股權。那麼,原股東就不需要再徵求其他老股東的意見。以這種方式規避優先購買權。當然有相應的司法案例了,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對方看穿啊,會被認為是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但是我們想這種案例似乎不太好成立。為什麼不太好成立?因為如果操作上不是這麼明顯或刻意,包括你兩次股權轉讓的價格,你可以有不同,但是不要差的這麼多。也包括你兩次股權轉讓的時間間隔,離得久一點,等等。

有很多在此基礎上更加複雜規避的方法,那麼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恐怕認定起來難度就更大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