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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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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多篇

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人: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房產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房產證

2、抵押:借款人將房產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 元整(小寫: 元)。

2、本合同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的貸款利率為月利率5%。

2、貸款從提款日起息,利息以每月3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貸款到期日。

第五條 房產證的抵押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房產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第六條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3、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4、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2、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5‰的罰息。

(2)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務: 現住址: 聯繫方式: ________

乙方(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務: 現住址: 聯繫方式: ________

鑑於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種類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為(長期或中期或短期)流動資金借款。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3.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3.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3 乙方向甲方提供3.1條借款時,實際借款日期與還款日期以甲、乙雙方辦理的借據或者匯款憑證記載的日期為準。

借據或借款支取憑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

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借款日起計息,利息確定為年利率為____%的固定利率,若利率需要調整,乙方應於利率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達與否不影響執行。

第五條 還款日期及還款方式

5.1 甲方應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及利息,還款方式為 。

第六條 擔保及抵押

6.1為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實現,甲方以其個人所有的房屋作以抵押,該房屋基本信息如下:

房屋位置:

房屋性質 房屋結構及現狀

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

房屋買賣合同價格: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房屋所有權署狀況:產權人: ;擁有 %的產權 房屋目前使用情況:

該房產所涉土地使用年限:

6.2 甲方承諾及保證:

甲方承諾並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權屬無爭議,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乙方造成損失的,應向乙方予以足額賠償,並承擔借款本金總額的%的違約金。

6.3 鑑於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或乙方另行要求的合理時間內辦妥登記備案手續或預抵押登

6.4 抵押擔保的範圍與期限:

6.4.1抵押擔保的範圍:

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應支付的罰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約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拍賣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登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4.2抵押擔保期限

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擔保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6.5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6.6 鑑於抵押物的現狀,甲方應將關於該抵押物的買賣合同等相關信息原件在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償前交由乙方保管,並且甲乙雙方同意將抵押物在抵押期間交付由使用, 方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

6.7抵押權存續期間,若甲方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乙方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6.10條的約定處理。

6.8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擔保或者提前還款。

6.9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6.10 甲方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償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及利息;

6.1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乙方配合甲方辦理註銷預抵押登記手續。

6.12 抵押物的處分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將抵押物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甲方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甲方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日內甲方未予清償;B、發生第6.8、6.9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重新提供擔保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6.13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甲方。

6.14乙方處分抵押物時,甲方應予積極配合。抵押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甲方應當在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臨時住房,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6.15 乙方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甲方的權利、義務:

7.1.1 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7.1.2 甲方提前還款,應經乙方同意,並補償乙方的預期收益損失及其他費用;

7.1.3 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7.1.4 自覺接受乙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7.1.5 積極配合乙方對其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7.1.6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7.1.7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用於公證、鑑定、評估、登記等事項的費用;

7.1.8 對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簽收後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7.1.9抵押物共有權人發生變化、或者甲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甲方發生其他債權債務訴訟、仲裁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乙方。

7.1.10 其他

7.2 乙方的權利、義務:

7.2.1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2 對甲方逃避乙方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並要求甲方承擔違約金。

7.2.3 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2.4 對甲方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2.5借款期限屆滿,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清償債務及利息,對於甲方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

7.2.6 其他

第八條 獨立性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9.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提前歸還貸款本息,賠償損失;

9.2.1 甲方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乙方債權的實現;

9.2.2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乙方債權的變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擔保的;

9.2.3甲方未按期歸還借款或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9.2.4甲方如要求貸款展期,應於本合同到期日前日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附則

10.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乙方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3

抵押權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金融機構:

帳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為保障甲方與借款人 簽訂的號《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的順利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現經雙方確認,共同遵守:

第一條 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權並經甲方認可的房產,其具體情況如下:

1. 房屋位置:

2. 房屋類型:

3. 房屋結構:

4. 建築面積:

5. 使用面積:

6. 房屋買賣合同價格:

7.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8. 房屋所有權證號:

9. 保險單編號: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1. 上述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抵押擔保的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擔保的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三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應支付的罰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拍賣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堅定、登記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險

1.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甲方指定的保險險種為該抵押物辦理保險。投保金額不得少於重新購置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

在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款項未清償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險。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險,甲方有權代乙方投保,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乙方須無條件全部負責,並有義務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損失。

2.乙方須在辦理完畢上述保險手續10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給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者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者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

3.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應為甲方,保險事故的賠償範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保險期限至貸款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本息及欠款還清為止。此外,保險單須訂明保險公司在甲方的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付給乙方任何保險賠償金;

4. 保險單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交由甲方保管;

5.乙方委託甲方為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並授權甲方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用於修理該抵押物毀損部分或者償還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項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6.如該抵押物出現毀損,甲方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未還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權先行抵扣保險賠償金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如保險賠償金償還所有欠款尚有餘額,餘額及該抵押物歸還乙方,本合同即告終止。在償清所欠款項之前,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不解除。除上述外,該抵押物的毀損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乙方的責任;

7. 如該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的,則保險單下的賠償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8. 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償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償,在乙方補償甲方利益後,保險公司之保險賠償金則相應轉付於乙方;

9. 乙方確認,如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毀損,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其價值減少,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

1. 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户,抵押期間乙方不得私自動用;

2. 作為恢復抵押物原有價值的費用。

第八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在30天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九條 抵押物登記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30日之內憑本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該抵押物的正式證明以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房地產等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條 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本金連同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時,甲方須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該抵押物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確定的義務後,可持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等管理部分辦理該抵押物的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處分

1.借款人如不支付貸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或不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權利並通知乙方,甲方因正當行使該權利所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委託房地產等評估機構對該抵押物重新評估,並以上述評估價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額收購該抵押物(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抵押率不高於70%);

(2) 將該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並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 下列任何一項或者多項情形發生時,甲方有權處分該抵押物:

(1) 依本合同規定甲方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向借款人發出還款通知後30日內,借款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將相關款項償還給甲方的;

(2) 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繳清應付貸款本息的;

(3)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條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貸款合同的條例;

(4) 乙方及/或借款人為個人被法院下令監管破產,或乙方及/或借款人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產;

(5) 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6) 乙方不交付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所徵收的費用或税收。

3. 甲方將處分該抵押物所有的款項,依下列順序處理:

(1) 支付因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付接管人的費用及報酬);

(2) 支付乙方欠繳的税款及乙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於保險費及修補該抵押物的費用);

(3) 扣付根據貸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貸款本金、應付利息及其他款項;

(4) 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甲方須將餘款交付乙方。

4.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處分權時,應向乙方或者該抵押物的合法佔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在該書面通知發出後30日內,乙方或者其他佔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該抵押物。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使用

1. 如該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時,乙方必須合理使用該抵押物,不得把該抵押物用於及不得允許該抵押物用於保險條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但由於違反本條所作的改變而產生對該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該增加物則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貸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解散;

2.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貸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陷入或即將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償債能力或者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致使甲方貸款債權落空等情況。

第十四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貸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乙方在甲方存款帳户中扣抵。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轉讓抵押房產。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甲方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與本合同關於抵押財產的條件。

第十七條該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毀損,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喪失的抵押權益,同時乙方應於上述毀損出現後10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甲方,並應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十八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轉讓、再抵押等方式處置,因此引起甲方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乙方只可將該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時,必須事先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乙方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當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由甲方發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該抵押物起30日內,承租人須無條件交出。

第二十條 在抵押期間,乙方將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證其完好無損,並准許甲方在合理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其共有權人、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更時,應在10日之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維修費用,並保障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糾紛。

第二十三條抵押期間,乙方須按時交付土地使用費、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徵收的税款及管理費、水費、電費等費用;以及遵守該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約或者大廈管理公約。如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則須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當有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乙方及其財產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10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提交抵

押登記管理部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