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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3.03W

第一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 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 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税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條 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於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為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後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5.由於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考試試卷

姓名:_________________准考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生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單項選擇題(共50,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可以向()申請撤銷裁決。

a、該仲裁委員會

b、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行政機關

c、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d、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2、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有細微偏差,包括()。

a、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b、貨物包裝方式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c、個別地方存在漏項

d、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要求

3、由於承包商的原因導致監理單位延長了監理服務的時間,此工作內容應屬於()。

a、正常工作

b、附加工作

c、額外工作

d、意外工作

4、《合同法》規定,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對方可以行使的“抗辯權”是指()的行為。

a、單方宣佈合同無效

b、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c、請仲裁機構裁定合同可撤銷

d、合同仍然有效,但守約方拒絕繼續履行本方義務

5、設計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應在()時終止合同。

a、提交設計文件

b、設計文件通過審批

c、設計人向施工單位完成設計交底

d、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

6、可變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應當請求()變更。

a、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設計單位

c、監理單位

d、人民法院

7、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這是債權人的()。

a、代位權

b、撤銷權

c、先履行抗辯權

d、後履行抗辯權

8、承包商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對已隱蔽的工程部位進行剝露後的重新檢驗。該工程部位隱蔽前曾得到工程師的質量認可,但重新檢驗後發現質量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則全部剝露、修復和重新隱蔽的費用損失和工期處理為()。

a、費用和工期損失全部由業主承擔

b、費用和工期損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擔

c、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工期給予順延

d、工期不予順延,但費用由業主給予補償

9、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了兩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gf-2014-0210]與(一)[gf-2014-0209]中條款內容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委託的工作內容不同,即承包工程項目的()任務。

a、勘察、設計

b、設計、施工

c、專業工程設計

d、民用建築工程設計

10、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a、建設用地徵用完畢,施工圖紙完成

b、概算已經批准,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計劃

c、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好

d、建設資金、建材、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11、一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雙方各有1萬元的經濟損失,甲乙雙方都有過錯,但甲方是主要過錯方(75%過錯),損失承擔應為()。

a、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b、甲方賠償乙方1萬元的損失

c、甲方賠償乙方0.5萬元的損失

d、甲方賠償乙方2萬元的損失

12、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逾期提貨時恰遇政府指導價格上漲,應按()執行。

a、原價格

b、新價格

c、原價和新價的平均價格

d、當地市場價格

13、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由()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a、發包人

b、工程師

c、承包人

d、項目經理

14、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採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

a、債務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向債權人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b、債務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明確保證人,保證人向債務人保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c、保證人與債務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d、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5、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其數額由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a、10%

b、20%

c、25%

d、30%

16、合同法律關係內容包括()。

a、行為

b、權利

c、當事人

d、智力成果

17、設計人完成了規定設計任務的25% 時,發包人由於建設資金的融資遇到問題而被迫停建工程項目。發包人向設計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後,其後果處理應為()。

a、設計人沒收發包人支付的定金

b、設計人沒收定金,發包人再支付合同價25%的設計費

c、發包人應支付合同價50%的設計費

d、設計人沒收定金,發包人再支付合同價50%的設計費

18、工程標底是工程項目的()。

a、中標合同價格

b、招標預期價格

c、施工結算價格

d、工程概算總價格

19、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工作失誤,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施工單位應當要求()賠償損失。

a、建設單位

b、監理單位

c、監理工程師

d、項目經理

20、訂購80m3木材的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了60m3木材。供貨方組織貨源再次發貨前向採購方發出了繼續發貨通知,但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採購方對此發貨通知未給予任何答覆,則對這20m3木材而言,()。

a、供貨方不應再繼續發運

b、供貨方發運後,採購方有權拒收

c、供貨方發運後,採購方應接收並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貨款

d、供貨方發運後,採購方應接收並及時支付扣除違約金後的貨款

第三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總投資: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託人:(簽章)委託人:(簽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第四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審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審查

崔少宏

(山西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山西太原030002)

〖摘要〗建設監理合同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它直接影響着建設項目的成功與失敗,合同應由業主、監理人及水務主管部門分別進行審查。文中闡述了合同審查的內容和步驟。

〖關鍵詞〗發包人;監理單位;合同;審查

中圖分類號:tv512文獻標識碼:b

1工程監理合同審查的意義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即建築安裝工程監理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監理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不僅是約束當事人行為的準則,而且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為解決雙方產生的經濟糾紛提供了判斷依據。隨着建築行業的迅速發展,建設監理合同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它直接影響建設項目的成功與失敗。由於合同涉及面廣,除涉及雙方當事人外,還要涉及施工單位,地方政府,工程所在地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另外招標的建築物產品的特點是體積龐大,結構複雜,建設週期長,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多,一次性投資數額大。並且合同內容多樣和複雜,執行週期長,不確定因素較多。合同的簽訂成為重要環節,合同正式生效前對合同審查成為必然進行的活動,也成為合同簽訂前雙方對合同的重要把關工作。合同審查依據審查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發包人的審查,監理人的審查,有關管理部門的審查。合同審查是合同管理工作中重要部分,通過合同審查做到事前控制,使合同簽訂雙方達到最大的共識,將許多經濟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使國家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也使建築市場交易秩序的運行進入良好狀態,從而起到規範建築市場,穩定社會的作用。監理合同文件的組成包括:(1)監理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監理合同專用條款,(5)監理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7)圖紙,(8)工程量清單,(9)監理報價或費率。因為投標書及其附件是合同組成部分,所以發承包方對招投標工程合同的審查從招投標工作啟動便開始,管理部門的審查時間主要是在雙方達成共同意向後對合同的審查。 2發包人對合同的審查

發包人對合同的審查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個步驟的審查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出後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審查內容主要是審查潛在合

同監理方是否具備完成所建項目的總體能力,包括資質條件、人員配備、設備和技術能力、財務狀況、工程經驗、企業信譽等。具體審查合同監理方的資質證明、營業執照、類似工程業績、企業等級證書以及外地監理企業進駐當地監理時,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及等等。此合同審查是通過招投標活動資格審查來完成的。

第二個步驟的審查時間為通過招投標活動選中監理人後簽訂書面合同前,即為簽訂合同準備階段。合同審查內容為即將簽訂的合同文本中的各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30日內是發承包方就合同的具體簽訂事項進行磋商過程。合同簽訂往往是發包方佔主動,這樣合同條款常常有利於發包方。但再標準的合同也難免會有漏洞,找出漏洞並加以補充,可減少合同雙方的爭執。工程的情況是千變萬化的,合同雙方爭執的起因往往是對合同條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條文的意思,就條文的理解達成一致,才能為工程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打開通道。有些發包方對工程知識不是很熟悉,常常會聘請一些專業法律顧問來審查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審查是對合同良好運行的確切保障。

3監理人對合同的審查

監理人對合同的審查主要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審查時間為收到招標公告開始。審查內容為發包方的社會履約信譽度,資金落實情況及其前期準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佔地、立項、規劃、報建手續,實地考察即將建設的工程項目所在位置。社會信譽度好的發包方是合同圓滿完成的前提保障。由於現在是買方市場,監理單位在急於找米下鍋的情況下往往會委曲求全,簽訂合同。如果監理方所瞭解的發包方信譽度不好且工程資金尚未落實,與其冒着工程延期,甚至監理費無法收回的風險結果,筆者認為不如放棄。

第二步審查時間為監理人取得發包人的招標文件後。審查內容為就招標文件中涉及合同的有關條款認真審查。審查人員應包括工程技術、財務、合同管理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共同研究招標文件中關於合同文本的各個條款。首先.將合同文本中的各個組成部分分解開來,逐條研究各項條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對涉及到工程技術尤其是影響到切身利益的條款要逐字逐句進行推敲,並審查涉及合同條款的表達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處則要在標前會議上或正式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同時予以明確。其次審查合同的合法性。通過審查,可以分析評價每一個合同條文執行後的法律後果將會給監理人帶來的風險,為報價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礎資料,為合同談判和簽訂合同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步審查時間為承包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簽訂書面合同前這段時間,即為簽訂合同準備階段。審查內容主要為即將正式簽訂的書面合同的完整性和嚴謹性,通過逐條理解各條款文字表述的意思,來深刻分析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對於那些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誤解的條款,或者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其他技術資料之間表達有相互牴觸,甚至合同本身前後互相矛盾的內容應及時提出並明確。尤其是影響到切身利益的條款要逐字逐句進行推敲,以合理方式達到所期望目標。對合同的審查是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的基礎工作,對一些重大的工程項目或合同關係和合同文本複雜的工程,投標單位應將合同審查的結果聘請有關法律顧問和合同專家進行審核,以避免或減少相應的風險,減少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的失誤。

4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合同的審查

當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施行備案審查制度。通過監理合同的審查備案,提高了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率,規範了建築市場主體、市場價格和市場交易行為,從而對建築市場經濟起到發展和完善作用。建設管理部門對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的精神和文本格式,是否符合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已審批事項,其次,審查合同的合理性。語言文字是否簡煉、規範、嚴謹,有關條款的描述是否清晰,有關合同附表、附錄和簽章手續是否齊全等。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14-0202)(以下簡稱《示範文本》),由建設部(水利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是合同管理部門廣泛要求使用的合同文本形式。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部分組成。合同《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的需要訂立,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監理的基礎性合同條款。這一部分表述明確,不需要發包人與監理人填寫其中內容,尚未明確且需要明確的需在《專用條款》中註明,雖然《通用條款》佔用篇幅較大,但其考慮了工程實踐中的慣例,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於各類建設工程監理的基礎性合同條款。由於其內容已固定成形,故管理部門審查重點放在《協議書》、《專用條款》。

4.1《協議書》的審查

《協議書》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工程監理服務範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價款及合同生效等條款,審查內容應放於發承包人所填寫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已審批內容。

(1)工程概況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工程立項批准文號,資金來源。 當合同審查時,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及資金來源,一般都由有關部門審查過,因此不是審查的重點。此項審查的重點應放於其他三項。一、工程名稱和工程地點的審查主要放在是否與工程規

劃及報建內容相吻合。二、工程內容指反映工程狀況的一些指標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設規模、結構特徵等。有時合同簽訂雙方容易將其與後面的工程承包範圍混淆。審查工程內容可參考《示範文本》附件《工程項目一覽表》,在工程項目一覽表中,結構形式、高度、面積規模應嚴格按照所審批過的內容如實填寫。尤其是在羣體工程中,應認真審查其與規劃及報建程序中相應內容。

(2)監理服務範圍,指監理人監理的工作範圍和內容,應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中所確定的監理範圍填寫。應儘可能填寫詳細。

(3)合同價款應填寫雙方確定的合同金額,對於招標工程,合同價款就是被髮包人接受的監理人的投標報價,以人民幣形式表示。合同價款大小寫金額要一致。

(4)合同生效: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建築法》和《合同法》都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施工合同,即採用合同書的形式。因此,只要雙方不約定附生效條件,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即生效。

4.2《專用條款》的審查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的《專用條款》是供發包人和監理人結合具體工程情況,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約定的條款,由於建設工程的單件性,每個具體工程都有一些特殊情況,發包人和監理人除使用《通用條款》外,還要根據具體工程的特殊情況進行充分的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專用條款的審查主要是審查雙方合同填寫是否全面,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合同審查同時也對審查各方人員提出高標準要求,需要審查人員具有多方位多層次,淵博而廣泛的知識。審查人員不僅需要具有法律知識,而且需要具備工程技術專業知識,不僅需要具備財務知識,而且需要具備經濟知識,只有不斷充實新的知識,掌握廣博知識,才能使合同審查工作達到要求。

作者簡介:崔少宏,男,1967年生,1989年畢業於太原工業大學,工程師。

[收稿日期:2014-06-13]

on examin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

cui shao-hongzheng jun-lian

abstract: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s outstanding increasingly. it directly influences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engineering. the examining contract must be completed by engineering proprietor,by supervisor and by water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respectively.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contents and steps to examine the contract.

key words: peoprietorsupervision unitcontractexamination

第五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年第()號

項目名稱:

委託單位:

(業主):

監理單位:

(監理方):

合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