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轄區文化市場監管力度,淨化轄區文化環境,維護轄區意識形態安全,促進團場和諧穩定,現根據我實際情況,與團場經營文化、辦公、影音製品的各商鋪簽訂以下責任內容:
團場經營文化、辦公、影音製品的各商鋪,在日常經營中,不得收購、銷售以下商品: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祕密的;
(三)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佈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
如團場經營文化、辦公、影音製品各商鋪收購、銷售上述商品的,將依法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