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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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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不按規定如實上報各類安全事故或較大以上安全隱患的。

三違辨識

⒉未按規定組織事故隱患排查的,事故隱患整改期間未制定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或有措施、預案不落實。

3.未做到井下全員持證上崗。

4.隱患排查治理未建立台帳,實行登記、銷號閉環管理。

5.井下帶項目部帶班人員空崗或晚下早上脱崗。

6.嚴重“三違”人員未進行“停工安全教育培訓”責任追究。

7.掘進頭未配備專職安檢員、瓦檢員。

8.掘進工作面空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或未使用規定的臨時支護。

9.井下使用未取得煤安標誌的材料、設備、設施等。

10.皮帶機主滾筒上方未安設防護板,或傳動部件未安設防護網。

11.皮帶機未安設綜合保護裝置,滾筒下風側未安設CO傳感器。

12.工作面未配備現場負責人。

1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14.未24小時執行人員升入井檢身和清點制度的,人員定位系統不能實現全覆蓋,不能真實反映井下人員數量和位置的。

15.炸藥、雷管未分別存放在專門的物品箱內,混放的。

16.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17.井下放明炮、糊炮的,雷管腳線未及時短接。

18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夠。

19.工作面存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

20.防滅火工作面無防滅火專項設計或防滅火措施執行不到位。

21.煤與瓦斯突出工作面無防突專項設計或防突措施執行不到位。

22.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23.不按規定懸掛瓦斯傳感器或私自移瓦斯傳感器。

24.井下存在風速超限的或系統巷道存在安全隱患影響行人安全的。

25.局部通風機未使用三專兩閉鎖和雙迴路供電。

26.備用風機與主風機不是同一型號,不能實現自動切換。

27.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地點供風。

28.防突掘進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獨立。

29.未按規定進行瓦斯排放的。

30.未按規程要求施工抽放鑽孔、虛報、假報鑽孔量的。

31.井下通風系統存在不可靠、不穩定,無風、微風的。

32.掘進工作面及迴風流進行電火焊作業。

33.絞車運行未做到四人聯籤或提放車時安檢員不在現場。

34.井下電器設備不完好、失爆的。

35.掘進工作面未執行先探後掘措施或預留安全距離不夠進行掘進作業。

36.有突出(透水)預兆未撤出受威脅的人員。

37.掘進工作面貫通、排放瓦斯等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或作業規程、技術措施未按規定審批、貫徹的;或現場未按作業規程、技術措施要求執行的。

38.在一個作業地點使用兩台發爆器或安檢員(瓦檢員)未隨身攜帶發爆器的。

39.認定的其他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建設安全規範》及其他法律條文規定的禁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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