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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申請書【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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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申請書【精品多篇】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一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請追加我作為XXXX等四原告訴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的共同被告,我業已收悉貴院的《參加訴訟通知書》及20xx年XX月XX日9:00的開庭傳票。為了查明案情,還原事實真相,我申請XXXX、XXXX二人屆時出庭作證,以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敬請准許。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二

刑事案件申請出庭作證是和民事案件一致的,民事案件明確規定除法定原因外,必須出庭作證,而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

一、證人出庭需要控辯雙方申請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二、檢察院起訴時應當移送出庭證人名單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檢察院的起訴應當審查是否附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

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法院審查檢察院的起訴時要審查是否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律師閲卷時,應當同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並在開庭前準備好對證人的發問提綱。

但是,律師閲卷是很少能見到控方的出庭證人名單。這月開庭的一個刑事案件,我特別向法院要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得到的答覆是:檢察院沒有提交證人出庭名單,控方沒有證人出庭。

三、辯方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被害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被害人找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讓他們出庭作證。

問題是,什麼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這種方式最後。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這月開庭的這個案子,法院沒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我主動詢問法院什麼時候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法院的回答是:“辯方證據應當你們取證,開庭五日前把證人證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將證人證言和出庭證人名單交到法院,事後收到法院一份書面通知;“你方所交證人證言經審查本院認為形式合法,檢察院不要求證人出庭。”

我只得向證人解釋説:“法院、檢察院已經認可了你們的證言,你們沒有必要出庭接受質證了。”

結果,又開了一個沒有證人出庭的庭。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法官必須要問:“被告人有什麼新的證據要向法庭出示嗎?”

這時,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證。”

審判長必須問這句話,審判長最怕聽到這種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證人,法院必須休庭。審判長會盡量駁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師也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因為休庭後不知道什麼時候繼續開庭,律師還要跑一趟。

這月出庭的案子處理的很巧妙。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新證據向法庭出示嗎?”被告人回答:“有。讓我的律師出示吧。”我這時宣讀了辯方取得的證人證言。公訴人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宣佈對證據予以採信。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三

申請人:xxx

通訊地址:xxx

電話:xxx手機:xxx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xxx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xxx系“xxx與xxx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xxx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繫,導致上訴人xxx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xxx能證明上訴人xxx與xxx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xxx廠的機器設施作價xxx萬元,由xxx支付xxx萬元給xxx,xxx享有該廠其中xxx股份,xxx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xxx支付了xxx萬元款項給xxx,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xxx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閲證據資料,xxx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20xx年xxx月xxx日

附:

1、證人:xxx,性別xxx,民族xxx,身份證住址xxx:xxx省xxx市xxx區xxx鎮xxx村xxx號,現住xxx,聯繫電話:xxx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四

申請人:xxx律師

單位: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寫字樓xxx座xxx層

聯繫電話:

申請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委託和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申請貴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xx出庭作證。(姓名:xxxx,性別:xxx,身份證號碼:xxx,現住址:xxx號樓x室。電話:xxx)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對本案依法作了調查,會見了被告人xxx,並仔細閲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xxx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並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依法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

此致

xx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五

申請人:xx,聯繫電話:xxx

案號:xx

案由:xxx

申請事項:

貴會受理申訴人xxx訴被訴人xxx仲裁案件。為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證人xx、xx出庭作證,證明如下事實:1、xxx;2、xxx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日期:xxx年xx月xx日

附證人身份證複印件x份。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六

申請人: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願光

通訊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12樓

電話:020—83858533手機: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藍X周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藍X周系“陸X誠與何X華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藍X周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繫,導致上訴人陸X誠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藍X周能證明上訴人陸X誠與何X華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建藍洗滌廠的機器設施作價26萬元,由何X華支付13萬元給陸建誠,何X華享有該廠其中50%股份,洗滌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何玉華支付了10萬元款項給陸建誠,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陸X誠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閲證據資料,藍X周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XXX

20xx年XX月XX日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七

申請人:XXX,聯繫電話:XXXX

案號:XXX

案由:XXXX

申請事項:

貴會受理申訴人XXXX訴被訴人XXXX仲裁案件。為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證人XXX、XXX出庭作證,證明如下事實:1、XXXX;2、XXXX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證人身份證複印件X份。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用)

一、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

(一)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為了履行舉證責任,在缺乏書證、物證和錄音錄像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支持自己的主張。但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僅僅提供證人證言,而是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雙方的質詢。如果當事人僅僅是提供證人證言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證人未出庭作證為由懇請勞動仲裁機構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究其原因,主要是證人所提供的證人證言肯定是對提供該證言的一方有利,這種情況下如果證人不出庭,不接受對方當事人和勞動仲裁的提問,該證言就太具有偏頗性,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

(二)當事人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勞動仲裁機構《舉證責任通知書》給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開庭時,證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進入質證階段時,由仲裁員安排證人進入仲裁庭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的程序包括:

1、核對證人的身份;

2、詢問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

3、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和法定權利;

4、告知證人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5、由對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詢問;

6、由申請證人出庭的當事人詢問證人;

7、仲裁員詢問證人;

8、證人退庭;

9、由證人簽署筆錄。

(三)哪些公民不能作為證人出庭呢?依據法律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如果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二、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勞動爭議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是終止的過程而產生的,在勞動爭議中往往是勞動者的權利被侵害,在權利得不到維護的情況下而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的。在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時,作為申請人應該注意一些什麼問題,筆者在長期的辦理勞動爭議糾紛的過程中,總結有如下的問題應引起注意:

1、“和為貴”,如是能夠協商儘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儘可能不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糾紛。

隨着《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實施,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得到加強,對勞動者權益傾斜保護,並法律規定在20xx年5月1日勞動爭議案件免受仲裁費用,在今年勞動案件處於井噴狀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大大增強了,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這時往往是非理性的,衝動的選擇仲裁來解決,實際勞動者的做法並不可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互相依存又互相對立,出現矛盾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勞動者正確的選擇應積極的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向用人單位據理力爭,儘量多的爭取自己的權利,而用人單位的心態也不希望事情越搞越大,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希望因該件事件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為其主要的精力還是在生產和經營上,所以只要雙方能真正從對方的角度考慮,互諒互讓,完全有可能協商解決好,調解協商是處理雙方爭議的最好的方法,也就有可能達到雙贏。因為勞動者應意識到選擇勞動仲裁是萬不得已的情況才這樣做,因為通過勞動仲裁,不僅僅雙方的矛盾激化了,傷了各自的和氣,而且是費時、費事、費力、損財。

2、勞動仲裁前證據的準備是決定官司勝算的一半

勞動者應充分的意識到在發生糾紛後,在提出勞動仲裁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既是希望通過協商解決矛盾,同時也應是為在協商不成,需要對簿公堂時做好充分的準備,而其中證據的準備是至關重要的。證據的收集往往在沒有提出申請仲裁時容易獲得,一方面因與用人單位還沒有完全成為對立的狀態,還是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用人單位的戒備心理不強,在這種情況,勞動者往往容易收集證據。如公司的考勤制度、規章制度等,員工可以容易取得。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提供證據。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是對用人單位進行電話錄用等,證據的取得有一個時效性和合理性的問題。

3、確定好被申請人和管轄機關

一般情況勞動者需要主張權利的對方是自己供職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成為了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前需要到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去了解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情況,並要求工商部門出具證明,如在廣州原來出具一份工商登記證明需要支付60元,現在據瞭解只需要1元錢就可出具證明了,對勞動者而言是一個利好的消息。如勞動者與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非常複雜,不能立即確定所告的主體,還是建議勞動者先向律師諮詢清楚後再申請仲裁。

勞動者還需要確定的一個問題就是到哪裏去告,也就是管轄機關是哪裏。勞動仲裁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管轄的機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商註冊地)或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提出仲裁,勞動者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管轄地。勞動者作出選擇是方便就近的原則去考慮,在實際中往往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不是很好把握。如某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江蘇,在廣州設立了辦事處(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某員工在廣州辦事處工作,家也在廣州,該員工選擇了廣州作為管轄地(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員工要證明廣州是履行地,如提供勞動合同,在該合同中約定該員工的工作地點在廣州,另提供工作場所在廣州的照片、宣傳資料證明工作地址在廣州等,最終在廣州的勞動仲裁機關同意管轄。

4、書寫好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勞動仲裁的法律文書,是非常重要的材料,所以勞動者應該認真對待和填寫(在本網站的規範文書有專門的格式)。

申請書分為三大部分:

1、基本情況,申請人應儘量寫明寫清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身份資料有利於仲裁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核實雙方的身份,聯繫方式有利於及時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聯絡等。

2、申請事項。在申請事項中應做到明確、具體、屬於仲裁受理範圍、不相互矛盾。明確是不應含糊不清、所寫的請求沒有明確的請求,如請求追究被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這樣就是非常不明確,應寫明具體是什麼責任、賠償什麼損失。具體的請求不僅僅應寫明是哪一項(哪一類請求)還應寫明具體的數額、金額、時間,如需要單位支付加班費用,應寫明是從哪一年到哪一年的加班費用,金額是多少,並應附上計算清單。屬於仲裁受理範圍,對勞動者提出的請求不是任何請求均可以受理,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就不是屬於勞動仲裁範圍,而是通過社保部門或是政府行政機關處理。提出的請求不能互相矛盾,如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多少元,又同時提出請求繼續與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工資到恢復勞動關係止,這兩個請求就是互相矛盾的,一個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一個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賠償,不能同時並存。

3、事實和理由,應注意簡明敍述案件的基本事實,理清案件的法律關係,提出申請事項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據,不要寫成論文,羅列論點、論據、論證,或是將一些與本案件毫不相干的事實寫在申請書中,勞動者應有換位思考的習慣,勞動仲裁機關在立案或是在審理時,所要了解的也是上述這些情況,仲裁人員沒有過多的時間和經力去理會哪些毫不相干的問題,反而有可能削弱了對關鍵事實的認定。

總之當您在進行勞動仲裁時,需要證人出庭,不僅需要提供證人出庭申請書,而且也要了解出庭作證的程序,上面小編已經有所介紹,您可以仔細閲讀下。不過,小編還要提醒您的是:當事人需要證人出庭,必須要在勞動仲裁機構《舉證責任通知書》給我們在舉證期間所需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不然期限一過是不能申請的,所以一定要注意舉證期限是多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圖韶關律師。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八

申請人:XXX,聯繫電話:XXXX

案號:XXX

案由:XXXX

申請事項:

貴會受理申訴人XXXX訴被訴人XXXX仲裁案件。為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證人XXX、XXX出庭作證,證明如下事實:

1、XXXX;2、XXXX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證人身份證複印件X份。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用)

二、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為了履行舉證責任,在缺乏書證、物證和錄音錄像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支持自己的主張。但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僅僅提供證人證言,而是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雙方的質詢。如果當事人僅僅是提供證人證言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證人未出庭作證為由懇請勞動仲裁機構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究其原因,主要是證人所提供的證人證言肯定是對提供該證言的一方有利,這種情況下如果證人不出庭,不接受對方當事人和勞動仲裁的提問,該證言就太具有偏頗性,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

當事人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勞動仲裁機構《舉證責任通知書》給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開庭時,證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進入質證階段時,由仲裁員安排證人進入仲裁庭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的程序包括:

1、核對證人的身份;

2、詢問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

3、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和法定權利;

4、告知證人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5、由對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詢問;

6、由申請證人出庭的當事人詢問證人;

7、仲裁員詢問證人;

8、證人退庭;

9、由證人簽署筆錄。

哪些公民不能作為證人出庭呢?依據法律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如果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仲裁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我們要注意,首先證人的證言必須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不能是隨意捏造的。另外,如果出庭是需要遞交出庭作證申請書的,在申請書中,我們要交代好案卷號以及申請事項等內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圖律師。

證人出庭申請書 篇九

申請人:XXXX律師

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

地址:XXXX寫字樓XXXX座XXXX層

聯繫電話:

申請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X委託和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X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XXXX的辯護人。申請貴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XX出庭作證。(姓名:XXXXXX,性別:XXXX,身份證號碼:XXXX,現住址:XXXX號樓X室。電話:XXXX)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對本案依法作了調查,會見了被告人XXXX,並仔細閲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XXXX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並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依法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

XXXX人民法院

X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