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論文 > 畢業論文

建國以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的歷史審視

欄目: 畢業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1.93W

建國以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的歷史審視

建國以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的歷史審視

李東

(重慶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重慶401331)

摘要:作為西學東漸的產物,我國的研究生教育制度起源於清朝末年,付諸實踐於民國成立前期,經過近半個世紀的不斷探索,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逐漸走向獨立的法律建設。它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分別是清朝末年的萌芽時期(1840—1912年)、民國前期的實質探索時期(1912—1927年)和民國後期的獨立法律建設時期(1927—1949年),在這三個歷史階段的發展中,我國的研究生教育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關鍵詞:研究生教育;時期;特點;

Historical Review on Chinese Graduate Education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Li Dong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1331,China )

Abstract:As a result of the Western Civilization taking over the east,Chines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originated from the lat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and put into practic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g through nearly half a century of continuous exploration,Chines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gradually founded independent legal construction during the Nanjing national mainly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of development, respectively,the infancy of lat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1840—1912),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of exploration period (1912—1927)and the late Republic of China of independent legal construction period (1927—1949) the three historical stages of development,Chinese post-graduate education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post-graduate education;period;characteristic

“碩士”的稱號最早出現在我國五代時期,但是和西方現代意義上的碩士生有着根本區別,我國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西學東漸的產物。本文主要分三個階段介紹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第一,1840—1912年的萌芽階段;第二,1912—1927年的探索階段;第三,1927—1949年的獨立法律建設階段。

一、清朝末年的研究生教育

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西方列強對我國入侵不僅表現在政治和軍事方面,而且給我國傳統教育也帶來了深刻影響,尤其表現在高等人才培養上,研究生的培養得到起步。清政府借鑑日本學制,首次在壬寅學制系統設立大學院,大學院的出現開啟了我國研究生教育建設的道路,該學制由於遭到守舊勢力的反對並未在全國實行。隨後清政府在全國推行癸卯學制,該學制將我國的教育體系進行重新劃分,將大學院改為通儒院,並頒佈《通儒院章程》,其內容涵蓋了學員的入學資格、學習年限、外出考察、畢業要求、品德及研究能力、論文審查等方面。清朝末年我國研究生制度建設正處於萌芽時期,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體現新舊雜糅

清朝末年借鑑國外學制體系,清政府先後制定壬寅、癸卯兩個學制,對我國教育制度做出重要調整,但是這兩個學制並未完全擺脱封建思想的影響,更多的是和西方教育制度的一種新舊雜糅,處於萌芽階段的研究生教育也具有此種特徵。

1、辦學指導思想

清政府規定“無論何等學堂,均以忠孝為本,以中國經史之學為基,傅學生心術壹歸於純正,而後以西學淪其智識,練其藝能,務期他日成材,各適實用,以仰副國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為立學宗旨,既帶有濃厚的封建性色彩,又具有一定現代性。在此種辦學宗旨指導下建立起來的通儒院也並非完全採用西方教育理念,《奏定學堂章程》將通儒學員的培養目標定為“能發明新理以著成書,能製造新器以利民用為成效。”[2]這也決定了通儒院並不純粹進行科學研究,而是將其定位於“以備著書、制器之所。”[3]通儒院的教育理念既體現了現代研究生教育的學術性,又具有傳統上的實用性。

2、畢業獎勵出身

科舉制雖然在清朝末年得到廢除,但科舉制的陰影並未因此而消除,“學而優則仕”仍然是人們追求的價值理念,各學堂畢業生可以獲得與科舉無異的出身獎勵,並且,學歷的高低決定了官職等級。根據清政府頒佈的法規規定,研究生可以獲得“予以翰林升階”[4]的出身獎勵。這一制度的實施,重新將學問與官職聯繫起來,“學歷即官職”成為科舉制的一種近親繁殖形式,學歷變成追求官位的一種手段。顯然,研究生教育仍帶有濃厚的封建性,這種畢業獎勵出身制度的實施充滿功利性色彩,此種制度的實施一直延續民國初期《大學令》的頒佈才得到廢除。

(二)強調德才兼備

在儒家學説佔統治地位的封建禮教中,一直強調德才並舉,德才兼備也成為我國科舉制度歷來選才用才的一個標準。清政府對通儒院學員品德、研究能力也做出嚴格規定,《學務綱要》規定“各學堂尤重在考核學生品行,造士必以品行為先。”[5]而且,其規定各學堂需設立品行一門,並採用積分法考核學生的品行。該法規同時明確規定通儒院學員的學習任務為“研究專門精深之義藴”。[6]《通儒院章程》規定“通儒學員如有研究成績不能顯着,或品性不端着,經各教員會議,可稟請總督飭其退學。”[6]通儒院作為最高層次的教育,以培養“自悟新理”、“自創新法”的高等人才為目標。因此,學員的品德和研究能力更加得到清政府的重視。

(三)免收學雜費用

《奏定學堂章程》作為我國第一個在全國正式實施的章程,主要是借鑑和模仿日本的學制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現代性,《通儒院章程》規定“通儒學員無需請人保結,並不徵收學費。”[8]即使在清朝末年我國的研究生教育也採取了具有現代意義免收學費的培養方式,以便學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潛心研究高深學問,取得“著書”、“制器”的研究成果。並且,康有為在《大同書》中對研究生教育也做出“別給俸祿三年,以成其絕學”[9]的同樣規定。這種免收學費的培養方式也對清末以後研究生教育的建設產生深刻影響。一方面,減輕品學兼優貧困學生的經濟負擔,有助於其順利進行相關課程學習,促進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保證在讀生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研究高深學問,取得學術成果,提高教育質量。

癸卯學制作為我國頒佈並且實施的第一個具有近現代意義的學制,對通儒院學員的入學資格、培養方式、畢業條件、學習年限等各方面做出規定,初步奠定了我國研究生制度的雛形。由於清朝末年正處於一個內憂外患局面,整個學制年限長達25年之久,並不符合當時具體國情,因此,通儒院並未實際開展教學,而只是處於學制形式上的開端。

二、北京政府時期的研究生教育

辛亥革命後,政治的變革促進了全國教育的發展,教育部相繼制定具有實質進步性的高等教育法令,如《大學令》、《大學規程》等法規,這些法令在全國的實施不僅促進了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而且也對研究生制度做出科學性與進步性的規定,例如,取消畢業獎勵出身,改變教育宗旨等。另外,許多高校根據相關高等教育法規嘗試成立研究生機構,如北京高等師範學校在20年代陸續成立教育,數學和化學三個研究科,學制兩年;清華大學經曹雲祥、吳宓等人努力於二十年代初期建立國學研究院,學制一年至三年。雖然北京政府時期我國一直動盪不安,但是經過十幾年探索,我國研究生教育取得實質性進步。

(一)強調研究性,淡化功利性

隨着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成立,在教育部主持下頒佈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令,其對我國研究生教育做出重要調整,着重強調學員的學術性,廢除功利性內容。如民國初年頒佈的《大學令》將大學院設立的宗旨改為“研究學術之藴奧”,[10]刪除了清朝末年規定的“製造新器”的功利性內容。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學校長時,針對學生求學宗旨多具有做官發財的功利性思想,明確大學的性質為研究高深學問。同時,《大學令》的頒佈更是從法律上取消出身獎勵,開啟學位建設的道路,其規定“大學院研究生在院研究, 有新發明或重要之著述;經大學評議會或教授會認為合格者,得遵照學位令授予學位。”[11]1913年頒佈的《大學規程》也做出同樣明確規定,學生的畢業論文經過院長、導師、教授會的審定,即可授予學位。從此,學位不在等於官職,而是代表學問。

從民國前期頒佈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我國研究生教育着重強調學生研究性,淡化功利性思想的重要舉措,對於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從此在法律上明確改變了我國傳統的讀書做官的價值本位。

(二)注重講演討論,摒棄言傳身教

1927年以前,我國的研究生教育培養方式主要借鑑德國的教育理念,注重學術自由、學術討論。1913 年頒佈的《大學規程》規定“大學院不設講座,由導師分任各類,於學期初提出條目,令學生分條研究,定期講演討論。”[12]1920年北京大學制定的《研究所章程》規定“研究所仿德、美兩國大學之Seminar辦法。”[13]該章程在性質上明確表明了研究生的培養方式主要是採取講演討論,這種培養方式同時體現在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章程之中,其對教授每週的演講時間、特別講師演講的學科範圍、學員的演講都做出明確規定。這和我國傳統教育觀念上強調言傳身教的培養方式形成根本區別。通過講演討論既有利於尊重學生的自主性,促使學生直接思考,形成自己的獨立見解;又可以使學生全面、深入瞭解問題,提高學生的科學研究能力,這也成為我國高校普遍採用德國教育理念的原因。

(三)重視師資力量,提高教師待遇

作為研究高深學術之所,師資力量建設同樣引起民國政府的重視。例如,《大學規程》將研究院導師資格規定為“教授”或“績學之士”。1918年北京大學成立文理法三科研究所和清華大學成立國學研究院時,聘請的導師幾乎涵蓋了相關領域最傑出的績學之士。清華大學聘請碩學重望的李濟、梁任公、王靜安、趙元任、陸維釗、章明煌等人擔任導師。北京大學聘請胡適、陳大齊、章士釗、錢玄同、黃侃、張大椿、黃右昌、王寵惠等人擔任研究所導師。1926年南京大學籌備研究院之際,具有知名教授孫洪芬、王璡、秉志、茅以升、鄒秉文、陳鶴琴、賽珍珠等人,並且,師資待遇豐厚,1917年制定的《國立大學職員任用及薪俸規程》將正教授的月薪分成六級,“從一級到六級的月薪分別為400元、380元、360元、340元、320元、300元。”[14]學校教授不僅月薪較高,而且其規定在該校任職達到一定年限便享有終身撫卹,至於具體的撫卹金額,需按照退職時所支薪數和工作年限而定,其規定“滿十年者,支10%;滿十五年者,支20%;滿二十年者,支30%;滿二十五年者,支40%;滿三十年或三十年以上者,支50%。”[15]

北京政府時期對研究生教育進行的逐步探索,使其完成了從理論到實踐的轉變。如北京高師首屆研究生招收32人入學;[16]1925年清華大學首屆研究生招收劉盼遂、吳其昌、程憬、徐中舒、餘永樑等30餘人入國學研究院。[17]雖然這個時期研究生招收人數規模並不大,法律規章也不完善,但是,這個階段探索既為我國研究生教育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也為民國後期開展獨立的法律建設提供借鑑。

三、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研究生教育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宣告成立,政治的逐漸穩定,教育經費持續增加,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奠定了一個穩定的基礎,研究生教育進入獨立法規建設時期,擺脱了研究生法規只是簡單、零散存在高等教育法令中的窘境。1934年《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的出台,説明作為高等教育的一個層次,國家已經開始把它納入了制度化管理的範圍之內,而不再是各個大學的個別行為。[18]1935年《學位授予法》在全國得到普遍推行,填補了該法規30多年的空白。《學位分級細則》、《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的頒佈使研究生學位的分級、考試等環節逐步完善。研究生獨立法規建設從如下幾個方面保證了畢業生教育質量。

(一)規定研究院設置條件

如上所述,作為全國第一個實施的學制,《奏定學堂章程》系統闡釋了通儒院的入學資格、學業年限、畢業條件、管理方式等方面,然而,未對大學開辦通儒院的條件做出明文規定。由於政局動盪,北京政府時期對高等教育進行的十幾年探索也未涉及設置研究院的要求,最早嘗試成立研究生教育機構的北京大學和北京高師對院系的標準也未形成統一規定。研究院設置條件的空白,造成北京政府時期各大學研究院的師資、經費、畢業生質量等各方面參差不齊,研究院停辦現象經常發生。《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對院系宗旨、分類、課程開設、設置條件、學生入學、名稱的使用、管理體制等各方面做出詳細要求,其規定各高校設立研究院需具備“除大學本科經費外有確定充足之經費專供研究之用;圖書儀器建築設備等堪供研究工作之需;師資優越”[19]三個條件。該規程的頒佈規範我國研究院的建設,使研究院的設立形成制度上規定,促進畢業生質量的提高。

(二)重視基礎課程學習

從清朝末年到民國前期,我國的研究生教育深受德國教育理念影響,未對學生的課程學習提出要求,而是採用重視個人自主研究的培養方式。例如,《奏定學堂章程》規定“通儒院生不上堂,不計時刻。”[20]然而,獨立性的研究並不能博採眾長,其弊端也十分明顯。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隨着美國教育理念影響的深入,課程學習融入到研究生教育之中。課程的學習加強了學生對基礎的瞭解,規避了獨立性研究的弊端,保證了畢業生的研究能力,因此,得到許多高校採納。如1932年北京師範大學研究院規定基礎課程需修習30學分,分成必修課和選修課,其“必修課程共選15學分,教育研究方法,3學分;教育測驗法,3學分;教育實驗法,3學分;高等教育統計學,6學分。選修課共選15學分,學務調查,3學分;課程研究,3學分;鄉村教育及其研究法,3學分;高等教育心理學,6學分;教育哲學及其研究法,3學分。”[21]1931年清華大學《研究院章程》規定“除專題研究外,第一學年須肄習系主任核准應習之學科十二至十八學分,第二年六至九學分,第三年六學分。”[22]清華大學算學部施祥林在第一年修習了橢圓函數、近代微分幾何、代數函數,12學分;第二年修習了代數及其數論、積分方程,7學分;第三年修習了積分論、整函數論,6學分。[23]《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的出台使得這種培養方式在各高校中得到普遍推行,具體課程開設只需經過教育部核定。

(三)規範學位考試製度

1927年以前我國研究生教育未對學生取得學位提出考試要求,畢業條件只是籠統的規定為“新發明之學理”或“重要之著述”,畢業標準的模糊性,難以保證學員獨立進行研究的能力。《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的出台首次將考試製度引入到民國時期研究生的培養之中,從此規範了學員的畢業條件。而且,考試內容涵蓋學科、論文兩方面,其規定“學科考試,由考試委員會就候選人所修學科中指定與論文有關係之科目兩種以上,以筆試行之;必要時並得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論文考試,由考試委員會就候選人所教論文中提出問題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24]對於學生最後考試成績,其規定論文、學科分別佔60%、40%的比例,並且兩科分數均需達到六十分以上才符合合格條件,從此,研究生畢業條件形成規範性的學科、論文考試製度。嚴格的考試標準一方面提高了畢業生的教育質量,使民國時期出現了一批像費孝通、陳省身、李政道這樣的傑出人才,同時也體現出研究生教育經過清末、北京政府、南京國民政府三個階段的探索各個方面逐漸發展完善。

我國研究生教育經歷了從清朝末年學制形式上的開創到民國實質的實施階段。在近半個世紀的不斷探索中,研究生制度各個方面的規定逐漸法制化,其對招生政策、培養方式、學位授予、學位考試、管理方式、院系的設置條件、師資要求等各方面都形成系統的規定,這也為建國以後研究生教育的建設提供了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