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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

欄目: 組織人事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5.5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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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
第一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第二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篇: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體會第四篇:組織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情況彙報第五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36題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

第一條 為了發揚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黨員、黨的任何一級組織都無權剝奪。第三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內充分發揚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第四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第五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黨員必須按黨章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懲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第七條 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受到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受到黨紀處分。第二章 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第八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按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當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因故不能到會者,應履行請假手續。 黨員有權閲讀按規定可以閲讀的各種黨內文件。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培訓要服從組織安排。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閲或批准。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第十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第十一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也有權以寫信的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但該批評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黨員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時,必須實事求是,明確列舉事實根據,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必須按組織原則辦事,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便擴散、傳播。第十二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進行協商、醖釀,必要時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重要問題,主要是指:(一)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二)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三)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的幹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四)涉及羣眾利益的重要問題;(五)發展新黨員;(六)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由黨組織集體決定的其他問題。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第十三條 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在黨組織對黨員作出鑑定時,本人均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作偽證者應受到黨紀追究。第十四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組織聲明保留,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第十五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在請求、申訴和控告時,應有正當理由,實事求是。 第三章 對黨員各項權利的保護 第十六條 黨組織要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及時參加其應當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人員或機構應在會前通知應到會的黨員。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黨的其他重要會議之後,黨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會議內容和決議向黨員傳達。黨組織應給黨員提供閲讀黨的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閲讀能力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無法直接閲讀文件時,黨組織應及時向黨員宣讀文件。黨組織要有計劃地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第十七條 黨組織要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黨的中央或地方組織決定在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討論某方面問題時,應將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討論。第十八條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黨員提出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認真研究,合理的應予採納並告知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對於改進黨的工作有重要價值的,黨組織應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九條 黨組織要支持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鬥爭。黨組織對於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要求,應及時受理,然後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工作制度進行處理。對於署名的批評人、檢舉人和控告人,應進行回訪或口函並告知處理結果。要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對檢舉人、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內容,應當保密。不準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以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説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系錯告,應説明情況,澄清是非;如屬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第二十條 黨組織在黨的會議上按規定進行表決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的方式,要保護參加表決的黨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黨組織在按照規定進行選舉時,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經選舉人充分醖釀討論後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不得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采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説明情況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之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進一步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要向本人説明不予採納的理由。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後,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面説明,然後將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黨組織對其意見的書面説明一併上報審批,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註明。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要善於傾聽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他們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他們進行紀律追究。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應由作出或批准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查或複議。應按照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複查或複議的結果應告知申訴人。對於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承認錯誤的,應批評教育;屬於無理糾纏的,應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公佈。對黨員提出的請求,凡屬合理而且能夠解決的,黨組織應認真及時地予以解決;對於要求合理,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説明情況,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對於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釋,進行説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第四章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懲處第二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於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方式,除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種類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和後果,採取以下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二)口頭批評;(三)責令賠禮道歉;(四)責令作出檢查;(五)通報批評;(六)黨組織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上述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或與黨紀處分合並使用。違反政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所在單位處理;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 侵犯黨員權利,情節輕微的,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處理。第二十六條 侵犯黨員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一)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故意不通知或阻撓有表決權或選舉權的人到場;(二)用非組織活動拉選票破壞選舉,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不允許黨員本人申辯,不允許其他黨員為犯錯誤黨員作證和辯護;(四)對其他黨員實事求是的作證和辯護進行追究;(五)將檢舉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燬,或將其轉給被檢舉人、被控告人(更多請關注);(六)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七)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八)其他嚴重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除對該組織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或黨章規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外,還應追究該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第五章 程序和責任第二十八條 黨員權利受到黨組織或黨員侵犯時,可以向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控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處理。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對於打擊報復案件的定性,應經縣和縣級以上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第二十九條 黨員在黨內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受到黨外各種組織或個人的侵害時,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和保護,黨組織應採取措施,與黨外有關組織或個人聯繫協商,提出建議,要求停止侵害,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第三十條 黨員因黨內權利受到侵犯而影響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各級黨組織請求幫助。黨組織在保護黨員黨內權利的同時,應採取措施,與有關部門聯繫協商,提出建議,維護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條件或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一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也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黨組織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必須追究該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對於在保護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的黨組織,黨員可以向該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提出控告,上級黨組織應即受理。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監督和檢查。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央備案。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同中央組織部進行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第三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第四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並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第五條 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第二章 黨員權利第六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黨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黨員有權閲讀按照規定可以閲讀的黨內文件。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教育和培訓應當服從組織安排。第七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第八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為黨員的要求。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幹部職務的要求。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第十條 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瞭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第十一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第十二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第十三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覆。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閲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閲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閲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第十六條 黨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第十七條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後,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通報。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第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要以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於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採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於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第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鬥爭。對於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黨組織對於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並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黨組織對於不負責地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

處理。對於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第二十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根據不同情況,表決可以採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幹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幹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於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下級黨組織的表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應當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醖釀討論,對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舉人作介紹。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搞非組織活動妨礙選舉,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説明情況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並進一步核實,採納其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要向本人説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第二十三條 對於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黨組織要幫助其正確認識和改正錯誤。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應當開除其黨籍。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複查,不得扣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議、複查。經複議、複查或者審查決定,對於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宣佈。對於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無正當理由反覆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並在適當範圍內宣佈。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鑑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認真研究處理。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既堅決又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建立執紀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對於在執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過錯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説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説服教育。第二十七條 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第二十八條 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九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決議、決定;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第三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幹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要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以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範圍內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問題,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意見和措施,為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模範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規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實際問題;採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第三十三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對於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或者與黨紀處分合並使用。第三十五條 對於因侵犯黨員權利受到黨紀追究的黨員或者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的領導幹部,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央備案。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人民日報》 (~年10月25日 第一版)

第三篇: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體會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賦予了每個共產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這個權利與義務是維護黨內團結、維護黨在人民羣眾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寶。

我們共產黨黨員都有行使的建議和倡議權利,是落實黨的羣眾路線的具體體現和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是黨的智慧之源。中國共產黨建黨80多年來的實踐表明,相信羣眾、依靠羣眾、發動羣眾,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共產黨黨員有一份熱,發一份光,形成集體智慧,黨的事業才能不斷髮展壯大,黨的宗旨和目標的實現,要靠我們每個共產黨員團結全體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實現,黨的事業要興旺發達,並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才能面對不斷髮展變化的新形勢而應對自如,並始終堅持正確的前進方向。因此,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是黨的事業發展內在的必然要求,也是發展黨內民主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只有保障號黨員的民主權利,廣開言路,開闊思路,充分聽取廣大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我們的黨內民主制度才能有一個廣泛而堅實的基礎,才能使黨內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黨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光榮一員,要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一種責任所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非常宏偉艱鉅的事業,只有在實現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才能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集中全黨智慧,保證黨的決策正確有效實施,增強黨的紀律和戰鬥力,使我們的事業順利前進。《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保障黨員積極、正確地行使建議和倡議權,有利於黨組織準確及時地瞭解和掌握黨員的真實意願和要求,有利於我們黨集思廣益,不斷改進工作。

保障好黨員的建議和倡議權,使廣大黨員充分享有民主的權利發表自己的見解,為黨的建設提出意見,讓黨組織的視野更開闊。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不斷髮展的執政實踐,要求我們黨必須加強執政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搞好黨的建設,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關鍵。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是不斷提高健全黨內民主、維護黨員民主權利能力,把黨內民主建設不斷推向前進的動力,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需要。只有抓住黨內民主建設這個關鍵,不斷提高健全黨內民主、維護黨員民主權利的能力,黨內民主的發展才會有可靠的組織保證和正確的方向,黨的執政能力才能落到實處,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才能不斷增強,黨才能始終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劑共同奮鬥。

每個黨員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按照黨員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的規定,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參與黨內事務,探索和思考黨的工作的成敗得失,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實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遵守黨的紀律,最大限度地發揮主觀能動性,提出科學的、合乎客觀規律的建議和倡議,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為黨的事業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第四篇:組織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情況彙報

xx縣物價局黨支部組織學習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情況彙報

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宣傳部:

按照x紀發[2014]0x號文件要求,我局黨支部把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作為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重要內容,於2014年4月7日下午組織全體黨員召開了專題學習會,在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全文後,開展了熱烈的討論,現將我局學習、討論情況簡要彙報如下:

會議由局長、支部書記xx同志主持並講話強調,《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我們黨關於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全體共產黨員一定要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遵守,要正確認識權利與義務的關係,要在行使好黨員權利的同時,履行好黨員的義務。要按照《條例》要求,切實抓好黨員權利保障,不斷推進黨內民主建設,進一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充分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圓滿完成我局各項工作任務。

會上由支部組織委員xxx同志帶領大家對《條例》全文進行了認真的學習,並逐條進行輔導講解。在認真的學習之後,大家開展了熱烈的討論。

黨員xxx同志發言説:新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黨員權利的措施和責任,使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具體化、制度化,同時又包括了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權利與義務統一起來。二是既注意繼承,保留了1995年頒佈實施的試行條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規定,同時又堅持與時俱進,對黨員權利的具體內涵、行使途徑和保障辦法等作出了新的規定。《條例》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各項權利作了更加規範、完善的規定,對黨員權利的保障措施作了進一步規範,對黨的各級組織、各級紀檢機關和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以及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應承擔的責任作了明確界定。

宣傳委員xx發言説:《條例》給我最深印象的是中央對黨員民主權利和黨內民主決策的高度重視。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條第三、四款規定:“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徵詢黨員意見。對於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黨的委員會及其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下級黨組織的表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黨員民主權利和黨內民主決策的高度重視。

副局長xxx發言説:《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專門法規,對於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佈實施,必將進一步推動黨內民主的發展。

副局長xxx發言説:《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一項重要舉措。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這個條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當前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

大家紛紛表示:一定要深刻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進一步增強保障黨員權利的意識,增強廣大黨員正確行使自身權利和自覺維護其他黨員民主權利的意識。努力將保障黨員權利的各項規定轉化為自己在日常工作和學習生活中的自覺行動,認真查找黨員權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制定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堅決糾正違反該條例規定的各種行為,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能夠落到實處。

最後xx同志做總結髮言時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保障黨員權利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我們黨歷來重視保障黨員權利,非常重視鞏固和發展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中央決定在《條例(試行)》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是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採取的重大舉措,體現瞭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精神,反映了當前保障黨員權利的新情況、新要求。《條例》堅持和完善了黨章有關黨員權利的規定,規定了一系列具體保障黨員權利實現的措施,使廣大黨員的權利更加明確、更加充實,使黨員權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充分表明了我們黨維護黨員權利的堅強決心,為更好地保障黨員權利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會議還對我局下步學習貫徹《條例》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先學一步,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學習好、掌握好、運用好《條例》,不僅是保障自身權利的需要,更是工作中貫徹落實《條例》的需要。領導幹部、支委委員要率先學習好、宣傳好《條例》,在廣大黨員中起帶頭作用。二是要學深一些,把《條例》要求更好地體現到工作中去。要及時制定貫徹落實《條例》的措施和辦法,推動《條例》在實際工作中深落實處。

第五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36題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36題

一、單選

1.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享有(b)規定的各項權利。a.憲法b.黨章c.憲法和法律d.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應當正確行使應享有的各項權利,並在(a)範圍內活動。

a.憲法b.黨章c.憲法和法律d.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3.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a)為根據。

a.事實b.黨章c.法律d.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4.黨員有權閲讀(d)的黨內文件。

a.所有b.不涉密c.和職務級別相應d.按照規定可以閲讀

5.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a)問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a.政策和理論b.方針和政策c.制度d.所有

6.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在(b)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

a.新聞媒體b.黨的會議c.黨的內部刊物d.黨報黨刊

7.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d)。

a.批評和建議b.批評和意見c.建議和意見d.建議和倡議

8.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以(d)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a.建議b.質詢c.書面d.口頭或書面

9.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d)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幹部職務的要求。

a.所在黨組織負責人b.同級組織人事部門c.上級紀委d.上級黨組織

10.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對於不負責地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c)。

a.黨內警告b.誡勉談話c.批評教育d.通報批評

11.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的(a)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a.合法權益b.正當權利c.規定權利d.應有權利

12.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d)決定相反的意見。

a.黨組織b.上級黨組織c.部門領導d.中央

13.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c),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a.説明b.討論c.申辯d.反駁

14.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b)。

a.認識b.素質c.能力d.水平

15.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c)。

a.越級反映b.公開反對c.聲明保留d.提出不同意見

16.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辨,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c)。

a.符合黨紀條規b.以法律為準繩c.實事求是d.以事實為依據

17.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進行選舉時,選舉採用(d)方式。

a.舉手表決b.口頭表決c.投票或者無記名投票d.無記名投票

18.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參加相應會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d)手續。

a.申請b.報告c.委託d.請假

二、判斷:

19.《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x)

20.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對於確有實際生活困難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x)

21.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原所在黨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正常行使。(x)

22.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請求,應及時受理。(√)

23.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對於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留黨察看期滿後,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應當開除其黨籍。(√)

24.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25.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x)

26.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對侵犯黨員權利義務行為的處理可以與黨紀處分合並使用。(√)

27.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28.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29.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閲讀所有的黨內文件。(x)

30.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31.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覆。(√)

32.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3.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34.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的重要職責。(√)

35.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對於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36.《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由中央紀委解釋。(x)

但願以下相關範文能對你有用:

關於開展《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執行情況

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體會

縣委書記在縣委中心組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會議上的講話

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力保障條例》心得體會

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會議上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