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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衞生管理制度(彙總13篇)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2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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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衞生管理制度(彙總13篇)

篇1: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衞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章衞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篇2: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六、客房內衞生間的洗臉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七、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十、對旅客廢棄的衣物要進行登記,統—銷燬。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衞生防護措施,容器內壁塗料應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篇3: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可開業,並做到亮證經營。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設有池浴的,應配有水質循環消毒處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池浴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間應設淋浴噴頭,顧客用畢的浴盆應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臵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應做到一客一消毒,並保潔存放,拖鞋和修腳工具每客用後應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顧客使用的衣褲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製作的衣褲。休息廳使用的墊巾等棉織品須保持清潔,不得有異味。

八、浴室應設氣窗,保持良好通風,浴室內空氣質量符合衞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粧品、消毒劑須按規定索證,並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篇4: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衞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篇5: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1、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4、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

5、場內禁止吸煙,並應有明顯的禁煙標誌。

篇6: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有關科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衞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瞞報、緩報、謊報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上報醫院按照醫院的工作要求進行處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7: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衞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衞生許可證。未取得衞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衞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衞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衞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四)公共場所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複核一次。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衞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衞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衞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衞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衞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衞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衞生管理,增強衞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衞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衞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衞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衞生監測、採樣、查閲和複製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衞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衞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衞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衞生管理制度、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衞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衞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衞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衞生檢測結果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複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衞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年5月1日起實施。衞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8: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1.目的:控制產品包裝過程的衞生條件,防止產品在受到污染;

2.適宜範圍:適用於產品包裝過程的衞生控制

3.主責部門:生產部;

4.負責部門:包裝車間;

5.具體要求:

5.1生產部負責產品包裝及包裝車間、冷庫、包裝物料間的保養和清洗衞生;

5.2生產部負責冷庫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5.3品控與技術部協同採購部負責對保裝物料進行驗收。

5.1人員衞生

5.1.1進入包裝間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包裝鞋、帽子及口罩。

5.1.2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做到水洗雙手並泡消毒液後戴上包裝專用手套酒精消毒,方可上崗進行作業。

5.1.3包裝人員不得佩戴手飾、耳環、手鐲及其他裝飾品進入包裝間從事作業。

5.1.4中途離開崗位,再進入包裝間必須重新消毒後,方可上崗。

5.1.5嚴禁穿戴工作服、鞋、帽子及口罩等衣物離開包裝間到其他場所。

5.1.6工作服等衣物必須是經過消毒的且是乾淨整潔,才能穿戴上崗。

5.1.7包裝作業過程中,從業人員不得大聲喧譁及交頭接耳。

5.1.8進入包裝間作業後,不得隨便進出,直至包裝結束。

51.9包裝作業人員必須做好個人衞生,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髮,勤換衣服,勤系衣服。

5.2包裝車間衞生管理

5.2.1保持地面清潔、乾淨、無灰塵、污垢及閒雜物。

5.2.2天花板保持乾淨清潔,無蜘蛛網懸掛且無漏水。

5.2.3包裝間要求四面門窗潔淨,無灰塵,無存放廢棄物。、

5.2.4合理整齊堆放各種已包裝成品並及時入庫,防止堆積。

5.2.5嚴禁包裝期間開啟包裝間及挑選間門窗。

5.2.6嚴禁與包裝無關人員入內。

5.2.7嚴禁包裝人員在作業過程中串崗、打鬧及從事與正常工作無關事項。

5.2.8患五大病症者應及時脱離崗位,待痊癒後方可上崗從事工作。

5.2.9包裝間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與包裝無關物品。

5.2.10嚴禁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進入包裝間。

5.2.11嚴禁在包裝間內吸煙、進食和隨地吐痰。

5.2.12做到包裝後,機械設備及用器具清洗乾淨,無殘渣、灰塵存窗。

5.2.13包裝完畢後,殘留廢料垃圾及時清理離開車間。

篇9: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區域管理範圍:

前廳、大廳轉門及玻璃、大廳內餐廳、票務中心及商場內外玻璃、休閒區、洗手間、電梯、走廊、後樓梯、客房樓道和後樓道玻璃、垃圾處理、大廳沙發。尤其前台的各區,是酒店的門面,代表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區域清潔的維護有着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每日清潔項目:

早班工作內容:

(1) 大廳正門自動玻璃門及旁門的擦拭,保持乾淨沒有手印;

(2) 大廳入口處所鋪設地毯的清潔維護;

(3) 大廳的地面、柱面、沙發、茶几、報架、擦鞋機、裝飾品、指示牌的擦拭並保持光亮清潔;

(4) 大廳休閒區、商場枱面衞生、花盆內無雜葉;

(5) 電梯間的清潔:換星期地毯、電梯內的擦拭;

(6) 豎式垃圾桶隨時清潔、無煙蒂,邊角沒有污垢;

(7) 後樓道垃圾桶的清潔;

(8) 大廳及樓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內乾淨無煙頭、無花葉;

(9) 公共衞生間衞生:便池、手盆、水池、隔斷板門,做到無污垢、無異味、鏡面光亮、地毯清潔;

(10)公共區域所有開關擦拭乾淨;

(11)電梯間兩道門擦拭乾淨;

(12)下班前抹布清潔乾淨。

晚班工作內容:

(1) 大廳正門自動玻璃門及旁門的擦拭,保持乾淨沒有手印;

(2) 大廳的地面、柱面、沙發、茶几、報架、擦鞋機、裝飾品、指示牌的擦拭並保持光亮清潔;

(3) 電梯間的清潔:清洗星期地毯、電梯內的擦拭;

(4) 豎式垃圾桶隨時清潔、無煙蒂,邊角沒有污垢;

(5) 大廳及樓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內乾淨無煙頭、無花葉;

(6) 後樓梯清掃及拖地、擦淨扶手;

(7) 清垃圾,不允許在輸送過程中出現泄漏或在樓道、公共區域樓下印跡和氣味;

(8) 公共衞生間衞生:便池、手盆、水池、隔斷板門,做到無污垢、無異味、鏡面光亮;

(9) 公共區域所有開關擦拭乾淨;

(10)下班前抹布清潔乾淨。

三、洗手間的清潔:

(1) 天花板無灰塵、無污漬、不潮濕;

(2) 鏡面無水漬、明亮乾淨,邊緣無黴斑或黑點;

(3) 燈飾內外乾淨,無雜物、積塵;

(4) 洗手櫃無水跡、無毛髮,水龍頭座四周無青苔、黴斑或積塵;

(5) 馬桶及小便池內外無污漬,水箱開關功能正常,水箱無漏水,下水不堵塞;

(6) 廁位隔間板無污漬、無潮濕,內門鎖完好,衞生紙卷蓋完整無水痕、繡跡;

(7) 地面乾淨不濕滑,排水孔正常無毛髮雜物阻塞;

(8) 排風口、空調出風口無積塵;

(9) 洗手乳液補充完整,乳液瓶外表乾淨;

(10)擦手紙補充完整,紙箱外表乾淨不潮濕;

(11)紙簍隨時清理;

(12)洗手間標示牌清潔不積塵;

(13)洗手間無任何異味。

四、清潔落地大煙灰缸的工作程序:

(1) 清除煙灰缸中的垃圾、煙蒂;

(2) 從煙灰缸中撿出煙蒂並將它們掐滅;

(3) 把煙灰缸中的大理石細粒整理攪拌並弄平整,使之美觀;

(4) 每週按期清潔所有的大理石細粒二次;

(5) 煙灰缸內的大理石細粒數量應放足;

(6) 把煙灰缸的表面和內裏擦拭乾淨;

(7) 擦乾淨整個煙灰缸台,包括它的後部;

(8) 把落地大煙灰缸搬回原處擺好。

篇10: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篇11: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篇12: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衞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篇13: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證照管理制度

1、證照: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衞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複印件)等。

2、單位負責人領取證照,把已領取的證照由單位編號並複印後存檔,以備核查。

3、領取的證、照要妥善保管,規範使用,不準塗改。不準轉借不相關的人、單位使用,不準利用證照從事違法活動。若有用證、照從事違規、違法活動者將給予當事人以經濟處罰,並收繳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者,按照有關程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各種證、照丟失後要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5、對單位的各種證、照複印件也要加強管理。有關人員需帶證、照複印件時,必須加蓋紅色印章並簽上持件人姓名,加蓋“再複印無效”方印字樣。否則均視為無效證件。

6、發現偽造單位證、照應及時舉報給當地主管部門,由單位配合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7、本制度即日起執行。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衞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衞生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衞生知識培訓考核制度。

1、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到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和相關衞生知識培訓,獲得有效的健康證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發現五病患者及時調離本崗位。

3、從業人員體檢、培訓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從業人員有良好的衞生習慣。

5、健康證、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一年。

6、此證不得轉借、塗改。

個人衞生制度

1、每年一次對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工作前必須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時不留長指甲、不戴手錶飾物等,頭髮不外露。

4、不在工作時吸煙,不隨地吐痰。

5、入廁不穿工作服,入廁後需重新洗手、消毒。

6、講究個人衞生,客服不良衞生習慣,杜絕操作時擤鼻涕、挖耳朵等現象。

7、定期接受衞生知識培訓並參加考核。

公共用品用具購買、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購買制度

1、採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衞生標準和規定要求。

2、採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於溯源。

3、採購的一次性衞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範,並附有產品合格證,説明書,發票,等證明文件。

4、採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2)公共用品用具採購制度

1、嚴格把好驗收關,不收“三無”產品,對質量不好、質次價高的公共用品、用具應拒絕驗收。

2、入庫保管的公共用品、用具,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驗收。驗收時,必須對實物進行驗質、點數或過砰,詳細檢查所收到的原材料是否與原始憑證(或進貨發貨票)記載相符。

3、驗收後,要填寫驗收入庫單,註明公共用品、用具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和金額。如果入庫公共用品、用具數量與發貨票不符,應在入庫單上註明,並及時查明原因,或要求供貨單位補償,或填制損耗(或虧耗)通知單,辦理入賬手續。

4、從固定供貨單位購買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經過採購人、驗收人、管理人員簽章,即可生效。

5、從集市貿易市場購買或個體商販定期送上門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貨憑證除上述手續外,必須經領導批准,嚴格執行採購、驗收、管理人員“三章”審核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儲存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黴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牆壁、地面均應在10釐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於儲藏櫃中。

3、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櫃存放,上鎖、專人管理,並有物品使用登記。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後應及時洗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後的公共用品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櫃內備用,保潔櫃應有明顯標記。公共用品、用具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2、接觸直接入口的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並消毒。

3、應定期檢查消毒設備、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採用化學消毒的應定時測量有效消毒濃度。

4、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櫃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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