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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2.48W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版多篇)

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推進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治理、建檔監控的管理。

3、引用標準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年修訂)

3.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4、管理職責

4.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各部門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

4.2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4.3公司各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4.4公司各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本單位安全管理部報告。

5、內容及要求

5.1事故隱患分類

5.1.1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5.1.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工,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5.2隱患排查方法

5.2.1各部門、專案部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明確排查地點、專案、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5.2.2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小組,由公司經營班子安全副總經理任組長,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範圍和責任,做到不留空當,不留死角。

5.2.3排查隱患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1)看:主要檢視管理記錄、持證上崗、現場標識、交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

2)量:主要是用捲尺等長度計量器具進行實測實量,如對在建工程與高壓線距離、電箱的安裝高度等進行測量。

3)測:用儀器、儀表、水準、全站儀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實地測量。

4)現場操作:司機檢驗其使用設施、裝置的安全裝置的動作靈敏性和可靠性。

5.2.4公司各部門每月至少一次自查自糾進行安全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發現事故隱患的,應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

5.2.5公司各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及時組織處理;不能在短時間內消除的,要制定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5.3隱患排查的手段

隱患排查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隱患排查的主要手段包括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性排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不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等。

5.3.1經常性檢查

1)經常性檢查包括企業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的巡查,各級管理人員在現場檢查生產進度、質量、技術,同時也進行的安全巡查,班組長和班組兼(專)職安全員進行的班前、班中安全與班後安全檢查,每個作業崗位人員對自己工作範圍內的檢查。

2)公司安全管理門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主要依靠檢查人員所掌握的安全知識、經驗,及時發現並制止“三違”現象,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各作業點存在的事故隱患和險情。

3)班組長每天進行施工現場檢查,檢查安全設施和使用裝置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工作環境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員工是否遵章守紀情況、裝置與電器是否已切斷電源、各種物料的堆放是否合理、穩定等。

5.3.2定期檢查

專案部每月應組織一次定期安全檢查,檢查應由專案經理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施工隊長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定期安全檢查是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須詳細地檢查安全意識、安全制度、機械裝置、安全設施、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行為、勞防用品的使用、安全事故的處理等內容。

5.3.3專業性排查檢查

根據當前安全生產普遍存在的薄弱環節、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司或專案部每年有針對性地組織專業性排查;專業性排查是針對施工機械、臨時用電、安全防護設施、大型機械裝置、消防安全等專業安全問題進行檢查。

5.3.4季節性檢查

根據季節的特點,在每年的冬季、夏季、雨季、開展專門的安全檢查;冬季安全檢查,主要檢查防火、防寒、防凍、防中毒、防滑;夏季、雨季安全檢查,主要檢查防汛、防暑、防颱風、防觸電、防坍塌、防雷擊。

5.3.5節假日檢查

應根據節假日前後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思想麻痺等特點,在每年的節假日開展專門的有針對性的檢查;節假日檢查,主要檢查是否有“三違”現象,有無重大事故隱患等。

5.3.6不定期檢查

不定期安全檢查是指專案部開展的裝置、裝置試執行、生產過程的檢查、裝置開工前和停工前的檢查、裝置設施檢修檢查,臨時用電等使用的檢查等。

5.3.7突擊檢查

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裝置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採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5.4隱患排查的重大部位和危險環節

隱患的排查治理要突出“兩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查工程隱患防範情況。

5.4.1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政策的執行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4)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技術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5)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6)施工機械裝置、機具檢測檢驗情況。

7)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情況。

8)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生產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以及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5.4.2危險較大工程隱患防範情況

1)高邊坡工程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隱患防範情況。

2)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隱患防範情況。

3)施工臨時用電使用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範情況。

4)施工作業場所選擇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範情況。

5)施工階段發生的觸電、物體打擊與深基坑的坍塌事故隱患。

6)特種裝置重大安全隱患包括:使用非法生產、安裝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缺少安全附件或者附件失靈;特種裝置超期、超引數使用;特種裝置超期不檢驗;特種裝置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或責令整改而未整改;特種裝置發生事故未報告而繼續使用。

7)四新技術和工藝在使用中的隱患防範情況。

5.5隱患排查工作要求

5.5.1各單位應該制定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範圍、方法和要求等,並按照方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5.5.2公司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性排查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不定期檢查、突擊檢查及重大部位和危險環節的隱患排查工作中,管理人員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以情況簡報或安全檢查隱患問題整改通知單的形式通知被檢單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專案,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被檢單位應簽字確認。

5.5.3公司各部門均應建立隱患整改臺帳,對事故隱患進行有效監控,落實責任人。臺帳內容包括隱患名稱、檢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計劃完成日期、實際完成日期、整改負責人、整改確認人、確認日期、備註等專案內容,並在備註專案中註明發現隱患的個人或組織。

5.5.4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佈、公司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資訊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安全科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事故隱患排查。

5.6隱患治理

5.6.1各部門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分級建檔,登記編號,對重大事故隱患還應按規定報上級管理部門。當事故隱患等級可能隨時間、外界條件變化時,應注重動態監控並在檔案中及時調整其等級,對升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進行補報,對降級的事故隱患相應報告。

5.6.2對排查出的隱患分級後再按照不同隱患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治理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5.6.3一般隱患治理

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建立排查治理臺賬,進行動態治理。一般隱患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治理,在治理的同時仍可進行正常的施工生產,對一般隱患可以不制定書面的治理方案,也不必向政府部門備案,專案部自行建立並儲存好相關檔案資料即可。

5.6.4重大隱患治理

重大隱患應建立重大隱患檔案,並根據書面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重大隱患檔案包括隱患報告及隱患治理方案兩個方面。

1)隱患報告

各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a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b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c擬採取的隱患的治理方案。

d已採取的防範措施。

e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2)隱患治理方案

專案部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隱患治理涉及複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重大隱患的基本情況。

b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c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d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

e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工。

f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g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h其他有關事項。

5.6.5專案部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彙報,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的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5.6.6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採取監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6.7各部門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職責以及整改資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項,並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5.6.8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事故隱患的預防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並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5.6.9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整改事故隱患的專案,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5.6.10檢查中發現的所有問題,責任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及時拿出落實措施,落實整改措施。

5.6.11安全管理部、各部門、專案應當定期對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5.7獎懲

5.7.1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員工,應按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5.7.2隱患排查及專案整改完成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具體指標及獎勵細則在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及安全風險金獎勵考核細則中規定。

5.7.3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的,查明原因,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6、附錄

6.1隱患排查工作計劃

6.2隱患治理方案

6.3隱患整改通知單及回執單

6.4安全自查自糾記錄

6.5隱患治理臺帳

6.6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簡表

6.7安全隱患調查原因分析及對策

6.8重大隱患等級劃分

6.9重大安全隱患報備制度

7.0重大安全隱患報備表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二

一、治理目的

通過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專項治理,排查建築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地針對性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標準規範,切實提高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水平,堅決遏制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成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吳蘭兵任組長,餘嵐、尤啟田、王勇、楊松、尤剛、萬海峰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三、專項治理重點

1、專案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等關鍵管理人員到崗並履行職責情況。

2、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情況。

3、現場使用的大型機械裝置(包括塔吊、施工電梯等)進場備案、安拆方案編制審批稽核、檢查驗收、安全檢測檢驗和使用情況。

4、腳手架、高處作業、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撐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專家論證、審批稽核和實施落實情況。

5、施工人員居住工棚、生活場所存在隱患的排查,按照《四川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檔案》的要求,臨時活動房搭設及驗收使用情況。

6、臨時設施搭設、臨時用電及驗收使用情況;用電設施裝置安全與管理情況;特別是施工作業人員居住工棚、生活場所存在的隱患排查的情況。

7、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裝置配備及維護情況。

四、排查治理內容、方式和重點

(一)排查治理內容

1、建築施工安全法規、標準規範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特別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 3.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論證和執行落實; 5.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

6、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及有關物資、裝置配備和維護。 7.建築施工企業、專案和班組的安全檢查和整改落實。 8.事故報告和處理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堅持與建築安全專項治理結合起來,解決影響建築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堅持與日常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加強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動態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3、堅持與加強建築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提高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三)排查治理重點

以防範腳手架、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和規範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為重點,依據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圍繞以下四方面為主要內容進行檢查和整改。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性性較大工程(施工用電、腳手架、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交底、驗收及使用等情況。臨邊、洞口防護等。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業面距離墜落基準面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驗收等情況。

3、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安裝、拆卸、檢測、驗收、使用、維修保養等。

4、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查驗、使用等。

五、實施步驟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動員、制定方案:

組織召開動員大會,把專項治理目的、要求傳達到每個工程專案,每位專案經理、專職安全員。通過採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專項治理的有利契機,開展施工人員,特別是民工的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充分發揮全體施工人員的積極性,鼓勵施工人員積極主動地參於施工安全排查隱患和整治。各企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制定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組織企業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全面排查各種施工安全隱患。在專項治理的實施方案中,以排查建築施工安全隱患為工作主線,以現場施工專案為中心,以貫徹落實為工作要求,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排查整改,執法檢查:

按照市建管站關於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九項內容和結合專項治理的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骨幹力量對每個在建工程開展自查,全面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重點突出大型施工機械裝置、施工人員居住工棚、生活場所存在隱患的排查。要建立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隱患排查登記檔案、整改落實記錄等的閉合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隱患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建立公示牌,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要按照三定原則(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立即整改,同時要對施工安全隱患進行分析、梳理,研究制定從源頭解決的方法和辦法。研究和掌握工程建設專案的安全施工特點和規律,確保施工安全。

( 三)總結提高,“回頭看”再檢查

為鞏固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成果,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要對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回顧總結,針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制定對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嚴格落實排查治理責任

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要充分認識專項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從思想和行動上高度重視起來,要建立健全機構,成立隱患排查工作領導小組,堅持“一把手”負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各業務部門共同抓的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一把手”要注重落實責任,重點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分管領導要親自下基層、下現場,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落實各部門、各崗位、各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各施工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有重點、分步驟地加以推進,並將本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印發至各施工現場,各施工現場專案經理、總監要保證將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切實把工作做深、做細。

開發區安監站要負責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施工現場的開展及落實情況。

(二)實施綜合治理,依法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1、堅持市場監管和施工現場整頓同步。一是著力整頓並規範建築市場。切實加強對建設程式、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在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施工活動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等各個環節規範程式、嚴格管理。依法查處假招標、明招暗定、違法發包、違法轉包、無證施工、無資質施工等各類違法行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重點加大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具有管理職能主體的監管,督促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有效開展監督檢查,保證施工安全生產。二是著力強化對施工現場的監管。安監站要加大對現場的監督管理力度,採取高強度、大頻率的監督檢查,對施工現場是否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是否落實隱患排查整治各項措施進行檢查,嚴格督促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按標準施工、按規範監理,堅決制止憑經驗施工、按土辦法操作。三是保障大型機械執行安全。切實加強對大型機械安全管理,加強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檢查,重點加強對安裝、拆卸等關鍵工序的監督,實施嚴格的管理。安監站對安裝、拆卸的專項方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要進行嚴格審查,做到資質證書與實際單位一致、個人證書與本人一致,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准予實施。安裝、拆卸活動開始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到場進行再次核實並現場監督,安監站要組織到現場抽查、巡查。

2、堅持企業監管和人員監督同步。結合安全生產兩項許可動態監管,在排查整治活動開展過程中,切實加強對企業和相關“三類人員”的動態管理。一是注重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複查。在各類監督檢查中,把現場存在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提高到企業是否滿足安全生

產法定條件的高度,對不符合條件、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限期責令改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二是注重對相關“三類人員”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專案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現場監理人員的管理,落實其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對現場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相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必要時對其上崗資格進行處罰。

3、堅持設施監管和行為規範同步。一是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監督檢查。施工專案部要結合工程特點,確定重大危險源,並制定明確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嚴格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嚴格按規定配備和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做到預防在先、預防為主。二是規範各方行為。安監站要在強化現場監督檢查的同時,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行為的督查力度。督促企業自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在當前階段,著力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為。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強化對企業用工情況的檢查;堅決遏止專案部、班組私招濫僱,堅決遏止小包頭臨時招人,層層轉包;嚴肅持證上崗制度,對不符合上崗條件的堅決予以制止。

(三)按計劃、有重點地分階段推進排查治理工作

1、在動員部署階段,各單位要建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制訂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將隱患排查治理的時間、範圍、標準和要求等向社會發布,並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和舉報,召開動員大會,對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網路、報刊和安全畫冊等方式,確保此次專項整治的目的和要求全面及時傳達到每個施工企業、每個專案管理人員,為廣泛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2、在全面排查階段, 各單位要對照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對本單位所有工程專案進行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要圍繞汛期、夏季高溫季節安全和北京“奧運會”期間安全生產,做好隱患排查治理的深化和隱患整改工作。在 “安全生產月”活動中,要集中組織好宣傳教育活動,突出“隱患治理,防範事故”的主題,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培訓教育和自查整改,同時,要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及專案部加強自查和整改工作,做到邊查邊改,不留死角。對暫時難以整改的事故隱患,要督促企業落實責任、資金和監控手段,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排查情況進行分類建檔。開發區安監站要做好事故隱患的認定工作,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認定情況,加大隱患整改的督辦力度,認真梳理重大隱患,公佈重大隱患治理單位名單,落實督辦單位、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3、在檢查整改階段,各單位要加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做到“發現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要落實責 任,限期整改,隱患未消除的不得進行施工。開發區安監站要充分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應進行嚴厲查處。期間我局將組織檢查組,對各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對不落實和不重視的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將進行嚴肅處理。

各單位、各施工現場要結合實際,研究辦法,分階段、有重點地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一是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定期不定期抽查制度。開發區安監站要建立健全抽查和巡查制度,分階段、有重點地對轄區內在建工程實施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並做好記錄。要發揮一線安全監督人員的作用,提高安全監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安全監督人員要每月對負責監管的專案進行不少於一次的隨機抽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做好督促整改工作。二是實施企業月檢制度。各施工(監理)企業,要在隱患排查治理期間,每月組織對所有施工(監理)的工程專案進行一次檢查。對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製度的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情況、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和各類安全防護措施的到位情況進行嚴格檢查。由企業領導帶隊並作好檢查記錄並簽字,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的,要及時督促專案進行整改,確保所屬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始終做到有序、規範,符合各項安全生產條件。三是實施專案周檢制度。每個在建工程均實行班組安全員巡檢、專案安全員日檢、專案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聯合周檢制度。要履行檢查人員簽字手續,對檢查以及整改落實情況負責。所有檢查均應作好書面記錄,作為考核的依據。

4、在督查驗收階段,各單位要成立檢查驗收組,對全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和總結,檢查評估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實際效果,總結經驗,查詢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鞏固排查治理成果,確保取得實效。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出黑板報、張貼宣傳標語、辦講座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力度,營造人人關心、人人支援、人人蔘與“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的濃厚氛圍。同時要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貫穿於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全過程,大力開展建築施工安全教育,使工程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全面提高安全知識水平,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形成全行業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五)及時報送資訊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統計報送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及時掌握活動開展情況,及時報道、報送活動動態資訊和有關統計資料。各單位要每季度末日前將當月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落實情況的相關內容上報開發區安監站。

隱患排查治理的物件和範圍有哪些 篇三

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物件和範圍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築施工、電力等工礦企業;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企業;漁業、農機、水利等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近年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同時,通過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和打擊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的情況。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 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太原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生產活動全過程, 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 並落實崗位、班組、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必須每月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次月3 日前向區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每月向區安委會上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以上隱患要隨時進行報告。

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每季、每年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本季度結束後的5 日內和下一年度第一個月10 日前向區安委會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對於重大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區有關部門報告,填報《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書》。重大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向區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自查和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予以公示,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在發現後的3 日內進行公示。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重大隱患的內容;

(三)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單位名稱和作業人數等;

(四)重大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五)已採取何種監控措施;

(六)注意事項。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一)在存在重大隱患的場所或設施、裝置上懸掛重大隱患公示牌;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內的顯著位置,懸掛重大隱患公示牌;

(三)同時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辦電視臺、廣播電臺、區域網、報紙和宣傳欄釋出。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實施公告的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後,隱患整改主體責任單位應當向發出公告的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公告單位應當在接收申請後10 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或專家對其進行認定,填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銷號報告書》,確認其整改完成後進行銷號。公告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銷號公告。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提請區管委會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區安監局在區管委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對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區安監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三條 區安監局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區管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區安監局應當加強安全隱患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隱患的監督管理,把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納入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對於涉及公共安全領域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隱患,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上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安委會副主任),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專題研究解決,確定整改責任單位,並指定有關部門牽頭督辦。

第十五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員,定期對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

督查內容包括:

(一)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的建立情況;

(二)隱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三)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制定、監控措施、重大隱患公示、整改資金落實和專案的進展情況;

(四)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報告情況;

(五)對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和提出問題的落實整改情況等。

第十六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檔案或隱患管理臺賬。

第十七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隱患的報告和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和舉報的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十八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 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 主要負責人和內設機構負責人蔘加, 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

第十九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 明確隱患排查治理資訊報送責任人, 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隱患資訊報告 。

第二十條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排查治理隱患企業單位數量;

2、排查一般隱患數、已整改數及一般隱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隱患數、已整改數、重大隱患整改率及累計落實治理資金等;

4、未整改重大隱患的具體名稱和落實治理目標任務、落實治理經費物資、落實治理機構人員、落實時間要求、落實應急預案、落實治理資金。

第二十一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將本轄區、本部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重大隱患向社會公告,原則上,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重大隱患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重大隱患的具體內容;

(三)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單位名稱和作業人數等;

(四)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責任人、跟蹤治理督辦單位內設機構和督辦責任人等。

第二十四條 重大隱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有關政府網站釋出;

(二)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釋出公告;

(三)編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資訊》;

(四)其它形式。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 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 實施責任追究; 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與適用範圍

1.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單位。

2引用檔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2.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2.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徵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修訂稿)》意見的通知》

2.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20xx)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3.2行政人事部負責各類安全檢查的綜合管理,組織開展綜合性安全檢查,督促各類隱患的整改工作;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協助行政人事部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彙總和發放等。

3.3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負主要責任,對所轄範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3.4各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監控治理。

4隱患排查範圍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範圍包括:所有的生產場所、各作業場所、生產環境、人員情況、裝置設施的執行、各類生產活動及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隱患,認真查詢,及時整改,從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還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人員、裝置設施和活動,包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服務範圍。

4.1人的行為(人員情況)

(1)領導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2)領導按照企業標準開展各項安全工作。

(3)管理人員按照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4)崗位員工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各類工器具。

(5)遵守特種作業的持證上崗規定。

(6)對生產作業現場潛在的安全風險認識到位,安全防範措施到位。

(7)不違反酒後上崗、疲勞上崗等管理規定。

(8)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相關崗位。

(9)不違章指揮、不錯誤指揮。

4.2物的狀態(裝置設施執行、各類生產活動)。

(1)特種裝置的安全裝置配備和定檢情況。

(2)旋轉類裝置及有尖銳菱角裝置有無防護罩或防護不當。

(3)電氣線路不得裸露、漏電。

(4)危化禁忌品的儲存及管理符合要求。

(5)生產現場及庫房原材料、產成品的堆碼,作業場所及安全通道的規劃合理。

(6)安全標誌醒目、現場照明及事故搶救設施齊全。

(7)對危險源監控管理到位。

(8)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場所(粉塵、化學性危害因素、物理性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

(9)其他:

①消防檢查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重點防火崗位人員是否在崗,消防應急救援物資是否齊備;

②重大危險源(風險源)現有安全防護裝置,監控、檢測、報警儀器儀表,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責任人等情況,完善危險源管理方案,並確保各裝置及措施可行、可靠;

③其綜合性檢查內容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確保檢查效果,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4.3環境因素(作業場所環境)

(1)室內作業場所環境(包括室內地面是否溼滑、作業場所是否狹窄、場所是否雜亂、安全通道是否暢通、採光照明是否良好等)。

(2)室外作業場地環境不良(包括惡劣氣候與環境、作業場地和交通設施情況、作業場地溫度、溼度、氣壓是否適合、安全通道是否暢通、作業場地光照情況等)。

(3)其他環境因素。

4.4安全管理(管理)

(1)職業衛生安全組織機構。

(2)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3)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4)職業衛生安全投入按國家標準執行。

(5)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培訓、演練並修訂。

(6)各級安全管理單位及相關專項檢查組織查人員落實安全檢及檢查原始記錄。

(7)各工種、崗位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發證及登記。

(8)特種作業人員辦證及複審情況。

(9)其他管理因素。

5隱患排查的方法

安全檢查的形式主要分為: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

5.1綜合檢查

由公司主要負責人帶隊、各單位負責人、其他相關成員參加檢查。檢查頻次:每季度不少於1次。檢查結果由行政人事部彙總形成安全通報,隱患整改情況記入《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臺帳》。

5.2專業檢查

由行政人事部、各單位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檢查頻次:每半年不少於1次。檢查內容主要是對特種裝置、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裝置、能源介質、建(構)築物、消防安全、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專業安全檢查要有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參加,事先制訂安全檢查表或檢查內容,做到定量評價、識別危險、評價危險、控制危險。

5.3季節性檢查

由行政人事部、各單位負責人組織人員根據季節氣候特點,組織相關人員對防洪渡汛、防雷電、防暑降溫等工作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檢查頻次:每季節不少於1次。檢查內容主要是:

①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跑冒滴漏為重點;

②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降溫、防颱風、防洪防汛為重點;

③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溼為重點;

④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洩露、防中毒、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5.4節假日檢查

由行政人事部、各單位負責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節前、節後及節日期間的安全檢查,節假日安全檢查時間為元旦及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五一勞動節、中秋節、十一國慶節,主要是對安全、保衛、消防、危險物品、備用防備、應急預案等進行檢查;特別是領導幹部值班,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5.5日常檢查

日常安全檢查包括車間、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工藝、裝置、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經常性檢查,特別對關鍵要害部位要重點檢查和巡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報告有關單位解決,並做好記錄。

6事故隱患分類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按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行判定。

7隱患排查管理

7.1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危險源識別,排查事故隱患,對所查出的隱患進行分級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負責人,並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

7.2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佈,以及公司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年度檢修、緊急情況下的搶修以及每次系統開停車前、對事故、事件或其他資訊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應由公司各相關單位負責制訂安全檢查確認表,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進行安全檢查。

7.3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範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範、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7.4任何人發現事故隱患,都應立即進行處理,並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或直接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告。公司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7.5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治理,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7.6對於重大隱患公司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7.7公司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對外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

全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8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和隱患建檔監控

8.1事故隱患排查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表》,並按相關程式逐級進行報告。

8.2各級領導和相關單位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處理。

8.3對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發現的無法即時整改的隱患和問題,應立即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進行整改。

8.4公司應建立《安全隱患彙總、評估分級及效果驗證臺帳》,對事故隱患進行有效監控,落實責任人。臺賬內容包括隱患名稱、檢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計劃完成日期、實際完成日期、整改負責人、整改確認人、確認日期、隱患分級、整改效果評估、備註等專案內容。

8.5各單位應定期對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行政人事部報告。

8.5.1車間每週對車間事故隱患排查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報告行政人事部。

8.5.2各單位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書面報告行政人事部。

8.5.3行政人事部每季度對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地方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表》,並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通報形式可以採取釋出檔案、張貼公告、辦公系統告知、召開會議告知等。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及時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職能單位報告,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彙總並存檔。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a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b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c隱患的治理方案。

9隱患治理及驗收

9.1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分析隱患發生的原因,包括技術和管理原因,制定隱患治理的技術和管理方案、措施,明確治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時間進度、投入和驗收方法等內容,落實隱患治理。

9.2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各單位立即組織整改。

9.3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按照“四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驗收人)原則組織整治,應由本級整治的隱患不允許推給上級管理部門。

9.4各專業檢查由行政人事部按照職責進行下達,由責任單位負責人簽收並負責處理;隱患整改後,將《隱患整改通知書》即時反饋到行政人事部,複查驗證後存檔備查。

9.5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a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b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c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d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e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g各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採取有效地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9.6如因物資、技術等原因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隱患,應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範措施,並逐項納入計劃,限期整改或停產。

9.7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驗收),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10考核

10.1對及時發現、報告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給予獎勵和表彰。

10.2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具體指標及獎勵細則另定。

10.3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10.3.1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10.3.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10.3.3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10.3.4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行政人事部審查同意擅自回覆生產的。

11修訂及變更

11.1本標準每3年修訂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及時修訂。

11.2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佈,以及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建設,相關方進入、撇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資訊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12記錄

12.1《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及回執單》

12.2《安全隱患彙總、評估分級及效果驗證臺帳》

12.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分析表》

13附則

13.1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3.2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篇六

為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2007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司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條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管理部門和所在車間部室報告。

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第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所需的資金,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第五條公司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工作制度

1、公司建立隱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隱患自查每月不少於1次,生產車間隱患自查每週不少於1次,班組(工段)每班檢查崗位、工藝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完好情況。

2、公司建立專家定期排查隱患制度,由工藝、裝置、電氣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專家組一般不少於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術專家不少於1人,專家組名單應報上級安監部門備案。專家排查應採用表格式(檢查表式另行印發),對照企業現狀逐項如實記錄,檢查結束後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彙報檢查情況,提出隱患整改意見,並及時報上級安監部門備案。

3、重點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隱患排查中應突出重點,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供電、供水、供氣、供風等部位的安全執行狀況必查;二是工藝技術管理、儀表聯鎖管理、“工藝變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必查;三是裝置維護保養、主體裝置、特種裝置等裝置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必查;四是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執行情況必查;五是裝置檢修作業、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環節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執行情況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構建築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必查;七是崗位操作人員接受安全技能培訓、安全教育、持證上崗、勞動保護、自覺執行操作規範和應急處置技能情況必查;八是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救援物資儲備、與當地政府部門應急聯動機制、“清潔下水”防止環境汙染措施情況必查;九是新改擴建危化品建設專案設立批准、安全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審查程式執行情況必查;十是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必查。

4、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建立車間、公司以及安環部門逐級報告隱患自查自改情況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級部門報送隱患自查自改情況表,公司當月排查和整改的較大隱患,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發現重大隱患和緊急情況時,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上級部門並通報當地政府。

公司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排查依據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

第六條公司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七條公司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後5日內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按照事故隱患整改“三定四不推”(“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 “四不推”是:查出的問題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

裡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團公司。)的原則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公司各級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來自:小龍文件網:安全隱患排查管理制度)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條公司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車間部室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和公司財產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上級部門報告。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山西省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結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般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和《山西省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晉政辦發〔2005〕100號)認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

1、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構負責隱患排查工作。

3、煤礦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並對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4、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並適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第四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是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煤礦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行分級監管。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煤礦(含國有控股煤礦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重點煤礦(含國有重點控股煤礦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結束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稽核簽字備案。

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內容、資金、期限、責任人,報相關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批准,待批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公示公告

1、煤礦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週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2、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3、煤礦企業應當在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24小時內,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應及時將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公示公告,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彙報。

第八條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接到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控臺帳、督促整改,對整改治理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重大隱患治理中的問題,並及時向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彙報整改情況。

第九條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期間應及時向督辦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報告整改進度、監控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條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後,由煤礦企業向相應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部門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摘牌。

第十一條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無望或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對拒不整改,無視政府監管,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帳及資訊統計分析和報送

1、煤礦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臺帳,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工作臺帳日常管理。

2、煤礦企業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統計、分析、論證、彙總,查詢安全管理漏洞,並將分析論證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資訊。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析論證,研究治理措施,並將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資訊。

4、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應當每季度對本地區或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向下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企業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和獎勵

1、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依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1)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4)未在規定的期限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或報告不真實的;

(5)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

(7)未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其他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

2、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1)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

(4)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督促企業制定整改計劃,未採取監控措施的;

(5)隱患排查督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當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等部門和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當事人或單位以相應獎勵:

(1)職工群眾舉報企業在排查中有未發現的重大安隱患,經調查核實屬實的;

(2)對及時發現重大隱患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3)在重大隱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解決整改難題,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八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 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第三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聯絡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區域性、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裝置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洩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並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汙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裝置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 安全科每週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六條 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科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科、總公司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 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並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車間,凡車間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主管部門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二條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裝置的執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執行。

第十五條 安全科每月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 處罰

1、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2、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的部門主要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4、對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安全科主要負責人500元罰款。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九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當前消防安全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政傳發[20xx]44號)的精神,根據公安部《全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大練兵活動方案》(公通字[20xx]62號)的要求,深入推進構築全市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根據上級有關要示,市政府決定從20xx年3月1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活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災隱患底數,加大消防監督執法力度,推動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環境;通過大宣傳、大培訓,牢固樹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實現“人人會查改火災隱患、人人會撲救初起火災、人人會疏散逃生”。通過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活動,切實提高社會火災防控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全力維護全市消防安全形勢穩定。

各鎮、各有關部門針對轄區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進行排查整治,進一步推進政府責任制的落實,加強部門之間聯合整治的合力,抓好消防行政審批源頭管理,加大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整改力度。今年,全市要以工業企業消防安全整治為重點,對於已建成的建築依法辦理消防手續,對於新建的建築,加強源頭控制,提前做好消防設計審批,同時加強企業負責人的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切實提高消防安全責任意識。

二、集中開展大排查

(一)工作任務

結合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達標驗收工作,20xx年3月31日前,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逐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特別是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施工現場要全面檢查一遍,重點檢查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對所有高層居住建築要全面檢查一遍,重點檢查物業管理單位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情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完整好用情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組織員工和居民開展疏散逃生演練的情況。5月1日前,完成高層建築的排查工作;針對建設工地年後緊密開工的情況,要開展建設工地集中檢查行動;高溫季節期間,要加大對易燃易爆單位的檢查力度。年底前,對所有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全部檢查一遍,重點檢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應急處置程式掌握情況。

(二)工作措施

1、督促單位自查自改。各鎮、各有關部門部門要組織召開轄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會議,迅速部署單位開展隱患自查自改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將自查自改情況上報消防大隊。

2、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聯合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要加強重點企業、重點單位的管理,嚴格對轄區小單位、小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逐一排查。對排查的單位和場所,要逐一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如實記載檢查人員的姓名、檢查時間、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等,存檔備查。

3、發動群眾參與。各鎮要廣泛發動街道、社群、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火災隱患排查工作,鼓勵舉報身邊的火災隱患,形成專群結合、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擴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覆蓋面。

三、集中開展大整治

(一)工作任務

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各職能部門要依法查處,填寫下發法律文書,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掛牌督辦,限期消除。

(二)工作措施

要用足用好執法手段,依法從嚴從重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圍剿火災隱患的高壓態勢。

1、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設計稽核、稽核不合格的,或者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要依法責令停止施工。

2、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經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要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3、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強制執行。

4、對投入使用的建築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停工整改。

5、對建築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執行、擅自關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員沒有持證上崗、不會操作設施裝置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6、對違反規定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情節較重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依法拘留。

7、對存在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四、集中開展大宣傳

(一)工作任務

牢固樹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20xx年3月31日前,各鎮、各部門要以學校、社群、家庭、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檢查、消除身邊火災隱患,開展逃生自救演練”為主要內容的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活動;20xx年,要在全市全面實施“全民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廣泛利用各級各類媒體和各種活動載體,組織開展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工作措施

1、全面啟動“全民消防宣傳教育計劃”。要按照公安部“全民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大綱,因地制宜,周密策劃,精心組織,確保每個系統、每個行業、每個單位都按計劃和大綱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2、全力實施“家庭消防安全計劃”。開展“教育一個學生,帶動一個家庭”系列活動,確保每個中國小每學期開學第一週開展一次火場逃生疏散演練,每個學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災逃生預案,並組織家庭成員進行演練;在網際網路上釋出“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組織開展網上全民消防安全隱患自查活動;廣泛開展“聘任社群消防宣傳員”活動。20xx年3月31日以前,每個社群的每棟住宅至少要聘請一名宣傳員,落實職責,強化社群消防宣傳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樓內和小區內的火災隱患。

3、強化媒體宣傳工作。要利用各級主流媒體,以字幕提示、公益廣告、新聞採訪、專題報道等形式開展宣傳,尤其是元旦、春節前後,要集中宣傳冬季防火常識、春運消防安全常識、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逃生自救常識等;協調各地主流媒體開設專欄、專題,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常識科普宣傳;加強各級電視臺、廣播電臺黃金時段的消防宣傳工作;增加樓宇視訊、街頭電子顯示屏、手機電視等消防常識宣傳的頻次,擴大受眾面。

4、強化社會化宣傳活動。要繼續深入推進消防宣傳“五進”工作,加大家庭安全用火用電和逃生自救知識的宣傳力度,廣泛組織社群居民、單位職工參觀、體驗;要利用消防宣傳車、文藝演出、逃生疏散演練等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市場、車站、機場、碼頭和高層住宅,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要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識和使用方法的提示。

五、集中開展大培訓

(一)工作任務

綜合運用政府、單位、網路和社會培訓力量,制定並實施“社會消防培訓大綱”,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分階段、有重點的社會消防培訓教育,全面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消防安全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提高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提高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和領導能力。

(二)工作措施

1、強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培訓。20xx年3月31日前,公安消防部門對轄區內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進行一次崗位專業能力培訓,重點是熟悉和操作消防設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20xx年底前,要保證5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20xx年3月31日前,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體員工開展以“四個能力”為重點內容的消防安全培訓,督促指導單位組織一次消防逃生演練;20xx年底前,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訓,提高自主消防管理的能力;組織各地保安培訓機構對保安員進行全員消防技能培訓,重點提高火災防範和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3、強化特種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20xx年3月31日前,各部門要對電工、電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專題培訓;20xx年底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職業的教育、培訓和技能鑑定內容。

4、推進領導幹部消防培訓。20xx年底前,市委黨校將社會消防管理納入對政府領導同志和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的培訓內容。

5、全面開展農村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消防安全培訓。20xx年底前,按照分兩年對全市負責消防管理的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輪訓的目標要求,由公安機關分批組織對負責消防管理的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進行全面輪訓。

6、強化消防監督業務培訓。20xx年6月30日前,公安機關分級分批對所有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為期15天的消防監督業務技能培訓;20xx年10月31日前,公安機關分級分批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開展一次系統的消防監督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消防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各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要求,迅速動員部署,將任務分解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因地制宜,細化方案。要認真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本著什麼問題突出就解決什麼問題的原則,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本地的工作重點和針對性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

(三)狠抓督導,落實責任。各地要採取跟蹤督辦、分片包乾等形式,加強督導檢查和幫扶指導,對典型經驗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各項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四)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各地既要著眼當前,解決突出問題,又要立足長遠,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注意借鑑外地好的做法,制定“”消防發展規劃,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本地消防安全工作發展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