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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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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基本建設專案的重要性 篇一

基本建設專案的興建是國民經濟建設事業的基礎。社會主義國家重視建設專案的計劃和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綜合平衡和專題平衡的基礎上,審慎地規劃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建設專案的型別、數量,以及本期從事建設前期工作、組織施工和建成投產的專案的數量,以便合理地確定基本建設的規模、速度、比例和佈局,並充分提高基本建設投資的經濟效果。

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建設程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專案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專案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基本建設專案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專案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基本建設專案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建設專案,應編制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 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專案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專案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專案,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專案申報審批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專案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專案的前期工作,並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專案儲備庫。

第七條 專案單位應委託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檔案一併報送我部。

(一)專案建議書:專案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專案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專案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建議書批准後,專案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專案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週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執行保障條件,並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對建設專案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專案,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根據專案具體情況和審批許可權,規劃財務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專案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專案,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專案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 基本建設專案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專案法人對專案建設的程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專案法人應根據專案的實際情況組建專案實施機構,建立專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專案執行招投標制。專案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裝置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專案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專案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專案實行合同管理制。專案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裝置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專案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專案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准的專案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專案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立專案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專案單位應於每年6月和12月將專案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 專案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專案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專案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專案單位應根據工程專案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託中介機構稽核確認後,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 專案單位應在專案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並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 專案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專案檔案管理工作。專案竣工驗收前,應進行專案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 專案建成後,專案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專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專案單位在完成專案單項驗收後,應報請專案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專案審批部門委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後,專案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外,專案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專案,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辦法》(環發〔1999〕2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