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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部裝置設施管理辦法

欄目: 企業管理範文 / 釋出於: / 人氣:6.97K

第一章 總則

專案部裝置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有限公司裝置設施綜合管理,充分發揮裝置效能,保證裝置設施的正常、安全執行,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等規章制度制定。

第三條 裝置實施管理的基本任務:對裝置設施從購置到報廢處置的全生命週期進行經濟、技術、安全綜合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

第二章 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五條 管理體系

實行**級監督管理,***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總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裝置設施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各單位的裝置設施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考核,開展裝置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無人員傷亡的裝置事故調查、處理;

(三)負責建立公司自有裝置管理臺帳,掌握裝置管理動態;

(四)負責公司自有裝置從驗收到報廢處置的全生命週期管理。

第七條 公司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協助建立公司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組織對有人員傷亡的裝置設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三)負責公司裝置設施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參與特種裝置安裝除錯、大修、更新改造後的安全性鑑定評估工作;

(四)負責組織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

第八條 公司***職責

(一)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裝置設施集中採購工作;

(二)對各單位許可權範圍內的裝置設施集中採購進行監督、指導。

第九條 各單位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裝置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單位裝置設施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所屬單位及生產單位的裝置設施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本單位裝置設施的管、用、養、修工作,組織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裝置設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及時制止一切違反裝置操作規程的作業行為。

第三章 購置管理

第十條 裝置設施採購由公司***採購部門負責,執行公司裝置物資集中採購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採購合同履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堅持誠實守信和嚴格履約,履行社會責任,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裝置設施應付貨款。

第四章 驗收與建賬管理

第十二條 裝置的驗收與建賬管理執行公司《裝置物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的驗收在遵照執行裝置物資到貨驗收程式的同時,應達到相關規範、技術標準要求,結合設施的使用環境和使用要求進行安全效能驗收。

第十四條 裝置進場報驗

(一)主要裝置進場前,生產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需要制定裝置進場計劃,經專案總包部批准後,報監理工程師稽核、業主代表審批;

(二)生產單位根據審批結果,組織裝置進場,並對裝置效能、使用情況、維修保養等資訊進行稽核,按照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對特種裝置報審資料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大型機械裝置及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場前應嚴格執行報批程式,持證上崗。大型機械裝置及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必須在許可的專案範圍內進行作業。

第五章 安裝與除錯管理

第十六條 裝置安裝單位須編制《裝置安裝方案/作業指導書》並報建設管理單位審批。

第十七條 裝置的安裝、除錯和試執行由安裝單位負責,驗收由建設管理單位主持,其它單位共同參與。

第十八條 安裝前的準備

(一)基礎驗收。安裝單位要檢查裝置安裝的基礎是否符合施工規範,有無影響裝置安全執行的缺陷等;

(二)裝置零部件、資料清點。主要檢查裝置設施有無破損,碰傷、變形、裂紋及其它嚴重缺陷,隨機的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備品、說明書和其它技術檔案是否齊全,裝置主要部件鏽蝕、磨損是否嚴重等。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委派專業施工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裝置的現場安裝、除錯工作,填寫《機械裝置安裝除錯記錄》(附件1),並對裝置安裝過程中的技術和安全負責,裝置供應商應做好現場配合、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在安裝、除錯過程中發現缺陷或安全隱患,安裝、除錯單位應做好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安裝、除錯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裝置技術檔案規定,執行國家現行的規範、標準,認真做好測量、檢驗等工作,並仔細填寫相關記錄,應記錄完整,無遺漏。

第二十二條 裝置安裝、除錯完畢後,安裝單位必須將隨機資料、隨機工具、隨機備件、備品等移交給建設管理單位或裝置管理單位。

第六章 使用與操作管理

第二十三條 裝置使用管理

(一)裝置使用必須堅持“遵章管理、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裝置操作規程並做好執行記錄(附件2);

(二)使用裝置應具備適宜的工作條件,如道路、工作面佈置、裝卸位置、水電風供應、機棚或停機場地、照明設施等,均應經過周密佈置和現場安排,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

(三)裝置不得帶病(指有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缺陷)和超載(及超速、超壓、超溫)執行;

(四)使用中的裝置應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活可靠。要嚴格執行日常和定期檢查,不合格的裝置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裝置操作管理

(一)新裝置在試運轉和使用前,裝置管理部門必須將技術檔案、構造效能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有關人員交底;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考取相應的操作證或經過專業培訓;

(二)大型裝置管理堅持定機、定人、定崗,設立人機檔案卡和執行記錄,實行“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實行機長負責制,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三)操作特種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考取“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四)裝置操作人員應做到:

1.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

2.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它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裝置效率,保質保量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3.遵守機械裝置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保養工作,保持附屬裝置、隨機工具完好齊全,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4.實行多班作業(包括單班作業)的機械裝置,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及時準確填寫裝置生產、維修、消耗等原始記錄及交接班記錄(包括操作者姓名、執行時間或里程、維修保養等內容),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5.努力鑽研技術,提高操作技能,達到“五懂”(構造、原理、效能、用途、用油常識)、“三會”(正確操作、例行保養、排除故障)。

第七章 檢維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維修原則

按照日常維護保養與計劃檢修相結合、預防維修和狀態檢測相結合、修理與改造、更新相結合的原則,兼顧裝置維修的經濟性與合理性,使裝置保持完好狀態。

第二十六條 檢維修分類

裝置檢維修分為日常維護保養、突發故障維修和裝置大修三類:

(一)日常維護保養:即例行維護保養,以消除裝置故障隱患為手段,以保證裝置正常運轉為目的的檢修工作,內容主要是清潔、緊固、調整、潤滑、防腐等,稱為“十字作業”。

(二)突發故障修理:裝置執行中出現故障無法正常作業,現場維修人員通過故障排查和維修以恢復裝置正常作業的檢修工作。

(三)裝置大修:裝置執行到一定時間,裝置的部分基礎件、機構出現劣化或某些技術引數超標,已不能滿足機械技術性能及工作執行要求,在裝置效能狀態檢測的基礎上為恢復裝置的整體技術性能指標而進行的檢修。

第二十七條 維修標準和要求

(一)維修標準:以裝置原出廠標準為參考,維修後的裝置效能和精度達到裝置出場時的各項指標;以執行的行業修理標準為參考,維修後的裝置效能和精度滿足行業標準要求。特種裝置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維修後試驗檢測。

(二)裝置維修應建立維修記錄及臺賬,對重要基礎件更換、裝置大修等均應有修理方案、更換記錄並在裝置履歷書中進行必要的記載。

第二十八條 維修計劃與審批

(一)裝置日常維護保養、突發故障維修由裝置管理部門按月編制裝置維修保養計劃(附件3),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執行,維修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二)裝置大修計劃(附件4)由各單位責任部門於每年11月1日前完成下年度計劃編制,通過公司年度裝置大修計劃審批流程完成上報審批,經公司批准後,方可實施大修;未經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修理。裝置大修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檢維修實施

(一)裝置日常維護保養、突發故障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維修後設備的技術性能和技術引數需達到維修標準要求;

(二)裝置大修由公司負責實施或委託使用單位實施,裝置大修需制定維修實施方案;

(三)裝置大修的承修商必須是具備資格條件的合格廠商,以確保修理質量和工期,承修商的選擇按照公司採購管理制度執行;

(四)裝置大修完成後,應按裝置維修的技術標準進行試車,經各方代表驗收簽證後,方可視為修理驗收合格,並形成裝置大修檔案。

第三十條 大修質量管控

(一)送修單位應選派技術人員對大修質量進行過程監督;

(二)送修單位應向承修商提供隨機專用工具和裝置技術檔案,介紹該裝置情況,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三)承修商應逐項詳細填寫拆檢修理記錄。說明修理部位,更換的主要零部件、零配件等。經送修單位現場確認後,整理歸入《裝置拆檢修理記錄表》(附件5);

(四)送修單位的技術人員應參與修理過程中的“拆檢、回裝”見證並予以確認。

第三十一條 大修竣工驗收

(一)裝置大修完工後,承修商向送修單位提報《裝置修理竣工驗收報告單》(附件6),同時將大修的各種資料準備齊全;

(二)驗收工作由公司組織,財務管理、技術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

第八章安全防護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是指臨邊、孔洞、溝槽等危險部位的欄杆、蓋板,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部位的安全網,垂直交叉作業等危險作業場的安全隔離棚,機械、傳送裝置等的轉動部位安裝的防護欄,臨水和水上作業的救生設施,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等。

第三十三條 現場管理職責

(一)專案負責人對專案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設定和安全負全面責任,保證現場有關安全設施、用具的費用足額投入,確保防護設施、用具的安全有效。

(二)專案技術負責人對專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的安全技術負責,組織專案編制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方案,並進行技術交底。

(三)施工員、作業班組長負責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實施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方案,並進行符合性、安全性檢查。

(四)材料員必須採購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並經驗收合格的防護用品和防護材料。

(五)安全員負責對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負責人報告,並跟蹤驗證整改情況。

(六)作業人員必須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技術交底要求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施工的安全設施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機具、電氣裝置的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執行安全用電、消防安全等相關管理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安裝;

(二)在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效能試驗,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安全;

(四)在使用後,必須經施工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拆除。

第三十五條 設定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前,技術人員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對防護棚、電氣線路與裝置防護欄、涉及公共安全的防護等危險性較大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按規定要求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各類安全防護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規程的規定,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電氣安全保護,應保持變配電設施和輸配電線路處於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狀態。

(二)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的防護,應確保用火作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並保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三)施工機械裝置安全防護設施,應確保作業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和機械裝置安全。

(四)公共場所安全防護,必須保護公共場所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五)爆破作業安全防護、預防坍塌安全防護、高處墜落安全防護執行公司《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六)預防觸電的安全防護執行公司《施工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維護拆除及記錄管理

(一)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專案部主管生產部門同意,並採取相應可靠的臨時防護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二)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賬,記錄防護設施的位置、用途及負責維修、檢查人員的姓名,管理臺賬應及時更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