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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顯示中國三成多軟體企業受軟體盜版問題困擾

欄目: 實習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47W

第一篇:調查顯示中國三成多軟體企業受軟體盜版問題困擾

調查顯示中國三成多軟體企業受軟體盜版問題困擾

今天,由中國信產部智慧財產權中心和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共同完成的《中國軟體產業發展環境調查報告》在京釋出。調查顯示,受訪軟體企業中,遭遇軟體盜版問題的佔三成七,逾七成企業認為有關部門對盜版打擊和懲罰力度不夠。

本次調查共訪問了中國內地十九個省市的二百餘家軟體企業、一千名個人使用者和二百七十家單位使用者。調查報告認為,長期以來,軟體盜版一直是影響軟體產業發展的嚴重問題。

在被調查的企業當中,百分之三十七的企業深受盜版困擾,其餘百分之六十三的企業在軟體盜版方面反映較少。調查結果顯示,企業對盜版問題表現更多的是無奈,有近六成的企業未對盜版採取行動。

無論是單位使用者抑或個人使用者使用盜版軟體的情況都較為嚴重。逾六成五的單位使用者在調查中不否認使用了盜版軟體,而在個人使用者中,更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人涉及使用盜版軟體。從調查結果來看,價格原因是購買盜版軟體的首要原因。

另一項關於盜版軟體不易根除的原因調查顯示,逾七成的企業認為是對盜版的打擊和懲罰力度不夠,排在其次的是法制環境和軟體價格因素。

目前,資訊產業已成為中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軟體產業規模正穩步擴大,去年全年中國實現軟體與系統整合收入一千六百三十三億元人民幣,完成出口二十億美元,軟體企業認定達八千餘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篇:中國盜版軟體分析

關於中國盜版軟體的淺析

如今電腦已經成為人們工作,學習,娛樂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電腦的人都知道,電腦由兩大部分組成:硬體、軟體。硬體就是電腦的基本裝置和配件,如cpu,記憶體,主機板,顯示器等組成。硬體的效能好壞基本上決定了計算機的好壞。但是電腦的硬體再好,沒有軟體,說白了就是裸機,那就是廢鐵一塊。沒有人能用得了這樣沒有任何軟體的電腦。所以,軟體對使用者來說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軟體,有些人風趣的將它分為兩類:盜版軟體和正版軟體。正版就不用解釋了。對於盜版軟體,比較科學、規範的定義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復制、再分發的行為。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此行為被定義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會受到所在國家的處罰。盜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盜版書籍、盜版軟體、盜版音像作品以及盜版網路知識產品。盜版,即俗語“d版”。這侵犯法律,購買者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在當代中國,盜版行業欣欣向榮,廣大民眾對於盜版軟體的使用亦樂此不疲。

為何盜版軟體在中國如此繁榮昌盛?其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價格。以下是圖形影象行業的幾個例子:
autodesk 3ds max design2014 售價23800元
adobe photoshop cs4 for windows(中文) 售價4850元
autodesk autocad 2014 售價32850元
adobe illustrator cs3 13.0 for windows 售價2610元
corel coreldraw graphics suite x3 售價7600元
v-ray for 3dmax 1.5(這只是一個外掛而非大型程式!) 售價11540元

就拿我們最熟悉的photoshop來說,幾乎每個人的電腦裡都裝有這款軟體,而我隊的板報設計也全是利用此款軟體進行製作。再如我隊科學發展觀迎檢時的短片,也是用<<繪聲繪影>>此款非共享軟體編排的,在市場上,一張正版的《繪聲繪影》安裝碟要400元。再比如microsoft 2014,售價3000元;windous xp,售價300元;windows7旗艦版,售價2460元。就算便宜的家庭版,也要399元,還是在旗艦版的基礎上閹割了許多功能,比如只能有三個磁碟分割槽限制的作業系統。在我們三排,一張windows7安裝碟至少為10檯筆記本服務過,換算成正版的價格,那是24600元,多麼具有諷刺意義的數字。對比山下小賣店,其軟體碟10元每張,倘若是熟人,還能5元拿下。2500倍的差價,的確讓人情何以堪。

下面是有關於盜版軟體選取的網友評論:

要反盜版可以,你得把正版軟體給我拿出來賣啊。

盜版系統比正版的好用.穩定性和效能也更好。

當初大航海時代4剛出時,一張盤要299.,我買完不到一個月,10元一張的盜版就出來了,這叫我情何以堪?

我朝的版權使用費已在辛丑條約中提前支付,請安心使用

老外那一張正版盤就是連一天工資都不到 幾小時就能買一張,我們呢?

說來說去大多還是圍繞著價格這個主題。市場經濟的趨利性質在盜版軟體行業上體現得淋漓盡致。或者有人會說,從這個角度看,盜版軟體是有利於廣大人民群眾的,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應該鼓勵並扶持的。表面上是如此,可是盜版軟體並不是民族主義者,它所針對的物件不僅僅是微軟,甲骨文,還有我國的國產軟體。

就拿我國的防毒軟體行業來說,2014年防毒軟體行業尚未掀起免費之風時,瑞星防毒的價格是139元,江民防毒的價格是129元,金山毒霸的價格是105元。軟體開發商開發一款軟體所花費的經費不菲,盜版軟體的侵入及算號器的普及使得國內的軟體開發商蒙受巨大損失。單機遊戲更是如此,《仙劍奇俠傳》四部曲,《劍俠情緣》,《金庸群俠傳》等等,每一部曠世之作的投入都有上百萬,新一些的遊戲甚至上千萬。現在,一個簡單的點選,download一下,所有的遊戲都免費安裝在電腦裡。盜版軟體在蠶食外國軟體的同時也在鯨吞國內的軟體企業。正如網友所說,中國的盜版業只是讓比爾·蓋茨損失0.5%的收入,

而對於國產軟體,這些收入的多少是維持企業執行正常與否的關鍵。

面對日益嚴峻的軟體市場狀況,面對日益猖獗的盜版軟體氾濫,應該如何應對,才能使我國的軟體市場恢復“健康”?

首先,應從正版軟體自身著手,提高軟體開發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盜的功能,避免盜版,降低軟體開發的成本,從而降低正版軟體的價格,把售後服務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虛設的售後體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導消費者支援正版、反對盜版。

其次,國家應給予正版軟體產業以各方面的支援,優先發展軟體產業,儘快使其形成規模,增加效益,提升軟體產業自身的競爭實力。

第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消費者明確盜版軟體的危害,培養消費者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同時加大力度宣傳,通過各種渠道對人們進行宣傳、教育,使抵制盜版軟體成為國人的自覺行為。

第四,相關執法部門在對市場上的盜版軟體的打擊過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持久的工程來抓,不能時有時無,對軟體市場進行全面整頓,常抓不懈。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堵住“盜版”這條暗流,營造健康的軟體市場。

2009年番茄花園作者盜版微軟windows被判入獄三年半好像顯示了我國打擊盜版軟體的決心,但在多如牛毛的盜版軟體面前,番茄花園只是個不幸兒。對比國外,美國南加州大學學生matthew crippen僅僅只為了玩盜版遊戲而擅自修改了遊戲機,其結果是他被指控非法改裝遊戲機和涉嫌違反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在繳納了5000美元保釋金之後,他已經在週一被保釋回家。在中國,宅男們改裝自己的宅物是他們的自由,psp等掌機破解也是家常便飯,政府無權干涉。下面引用一段網友極具諷刺意味的話:

比如大家都很喜歡的av,我慢慢發現其實可能這東西對於中國人的影響比日本人大的多。在日本,所有的片你都要自己花錢買的,從來不存在盜版這個東西。兄弟你電腦裡那上百g的動作大片的價值就是幾萬人民幣的恐怖數字。他們的男生在av的貨架前徘徊到底買哪一個女優的時候,我們的國人已經閱盡天下女優,而發出為“人不識武滕嵐,閱盡a片也枉然”的強大感慨。這是一種多麼強大的氣魄。

真的是很蛋疼的一段話,蛋疼的同時還夾雜著無比的辛辣。當盜版軟體行業席捲各大軟體產商,使之紛紛破產,盜版軟體的末日也就來了。盜版是阻礙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因素。當然,你也可以繼續無視,用盜版windows7,玩盜版《使命召喚7》,用破解過的photoshop修改各種搞笑圖片,誰都會是這樣,我也是。正版神馬的都是浮雲,社會生產力關我什麼事,最討厭了!

第三篇:軟體企業如何克服盜版的影響

軟體企業如何克服盜版的影響

作為一名軟體工程的學生來說,我們將來大多數都要進入軟體企業進行工作,因 我國的軟體企業再近些年快速發展的同時,盜版軟體也隨之猖獗起來,為什麼盜此我們得密切關注盜版現象對我們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們將來要進入的軟體企業產生的影響。 版軟體會蔓延這麼迅速,其實根據身邊的現象不難看出,使用盜版軟體已經見怪不怪了,甚至在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就正在使用盜版的win7,和盜版的office軟體,究其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拿應用軟體:《microsoft office 2014》來說小型企業正版:2999元、盜版:6-7元、由上可見,盜版具有價格,可退換等特點。

那麼可想而知大多數人會選擇盜版便不足為奇了,可是這樣表面上看來盜版軟體的使用者得到很大的利益,其實盜版軟體的使用者得不到最起碼的保障,如果使用者發現盜版軟體有問題那也只能自認倒黴了,其實有些人會說不在乎反正也不值幾個錢,可是如果人人都使用盜版軟體的話,那軟體公司怎麼運轉起來,整個軟體市場會呈現混亂的現象,不僅會對軟體企業造成影響,同樣會嚴重打擊我們這些將來在軟體行業人的自信心的。同樣使用盜版軟體你也會遇到很多正版軟體不會遇到的問題,那麼一旦遇到這些問題,我們該如何處理呢。盜版軟體無疑就像是盜竊,把自己的利益架與破壞軟體市場的合理性上,嚴重影響軟體市場的正常管理和稅收。盜版軟體,極大地干擾了正版軟體的正常銷售,且盜版軟體製作商和銷售商千方百計逃避管理和稅收,會直接造成軟體出版、發行方面國家稅收的鉅額損失。其實有的盜版軟體還有好多會被不法分子利用,會含有病毒之類的,那時自己的利益便會被侵犯,讓自己成為了盜版的受害者的。

那麼既然盜版軟體有這麼危害,為啥還屢禁不止,最顯著的一個原因就是因為盜版軟體價格的低廉,所以軟體公司是否在滿足自己盈利的情況下適當的降低,只有價格下降了,人們才可能接受正版。但這並不能治本,克服盜版的影響,軟體公司僅僅靠自己是遠遠不夠的,政府也得大力支援,消滅盜版的影響,政府應當適當的在稅收和財政支援,降低軟體公司開發軟體的成本,同樣也可以對那些買正版軟體的消費者一定的優惠,對軟體的售後保障,定期詢問使用情況,為消費者提供技術支援,我想只有消費者覺得自己購買正版得到了好處,我想他們也不會去買盜版了吧。軟體公司也要樹立好的形象,宣傳正版的好處,盜版的壞處,同樣我們也應當象虎門硝煙那樣對那些盜版的軟體和盜版的軟體行業進行打擊,加大在盜版軟體上的執法力度,軟體公司能否開發出不能進行盜版的軟體呢。

克服盜版軟體必定會是軟體人要一起努力的長期攻堅戰,人們現在可能還認識不到使用正版的好處,那麼軟體公司是否可以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重新思考下,或許現在人們還是會使用盜版,那時因為經濟水平還不高,要是人們經濟水平高了,會不會就不適用盜版了,就像人們有經濟能力的話,就不會使用山寨手機一樣了呢,那也說不定,所以我覺得軟體公司現在的重點就是開發更好的軟體,降低成本,使正版軟體不會那麼貴,同樣能不能對軟體的

安全性進行加固,讓他更難被盜版呢,希望在多年以後軟體公司可以不再受到盜版的軟體,而我們都能使用正版軟體,畢竟誰喜歡盜版呢,克服盜版必將是軟體公司們的一等需解決的問題。

第四篇:對使用盜版軟體問題調查與分析

對使用盜版軟體問題調查與分析

8月15號,在福州各大報紙上都能看到這樣的一則新聞《福州市首批21家企業推行軟體正版化》。報道說:我市首批21家大中型企業將率先推行軟體正版化,年內通用軟體正版率須達100%,專業軟體則不能低於50%,使用盜版問題軟體問題突出的企業將被依法予以查處,並在媒體上曝光。

不僅如此現在在全國各地都在進行這樣的行動。如廣州,安徽,河北等;都有這樣的要求。為什麼使用盜版軟體問題會在社會上引起這麼大的影響呢?到底使用盜版軟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呢?這就是我這次調研的課題。

這次調研我選擇的是一家電腦公司的售後服務部門,因為這裡有大量的客戶因為使用盜版軟體造成問題,70%的問題都是使用盜版軟體造成的。因此,可以較為方便的瞭解到使用盜版軟體的危害。這次調研中,給我最深刻的印象是,每天都有10通左右的電話打到售後服務部門來諮詢使用盜版軟體造成的問題。讓我深刻了解到盜版軟體給使用者帶來的不便和危害。

如今電腦已經成為人們工作,學習,娛樂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電腦的人都知道,電腦由兩大部分組成:硬體、軟體。硬體就是電腦的基本裝置和配件,如cpu,記憶體,主機板,顯示器等組成。硬體的效能好壞基本上決定了計算機的好壞。但是電腦的硬體再好,沒有軟體,說白了就是裸機,那就是廢鐵一塊。沒有人能用得了這樣沒有任何軟體的電腦。所以,軟體對使用者來說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軟體,有些人風趣的將它分為兩類:盜版軟體和正版軟體。正版就不用解釋了。對於盜版軟體,比較科學、規範的定義是"未經授權而製造拷貝,使用他人開發的軟體"。

首先,我們必須瞭解一下使用盜版軟體問題的現狀,因為個人能力有限,就從網路上查找了相關資料。網路上的調查是2005年中國盜版軟體比例高達95%。這個是多麼可怕的資料啊。換個角度來說就是使用正版軟體的個人已經可以列入瀕危物種的名單了。雖然現在全國各地都在打擊盜版,但是卻屢禁不止,可以說是現在練政府都沒有辦法了。但是國家還是在近2年來還是做出了決策。企業推行軟體正版化這就是其決策之一。

造成盜版軟體的猖獗的最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價格上。從我國的經濟水平來看,在滿足日常的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同時,要想承擔過高的額外投資,一般的消費者難以承受,或者從主觀上認為“不值”。因此,既要滿足日益增長的物質文明需求,又要考慮現實的經濟狀況,購買盜版軟體便成為人們的“最佳選擇”,從而從客觀上助長了盜版市場的猖獗。另一個方面,從法律角度來看,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從事軟體經營的經銷商無視經銷盜版軟體是一種違法行為,無視國家一系列打擊盜版的法律、法規,再加上地方執法部門的軟 弱性和不徹底性,執法不嚴更使盜版軟體氾濫愈演愈烈。在對城區幾家軟體經銷商的調查中我們就驚訝地發現:全國各地打擊盜版的呼聲一陣高過一陣,而許多電腦軟體經銷商的非法販賣盜版軟體光碟的行為絲毫沒受到影響!我們不禁要問,是什麼原因讓他們有恃無恐?

這個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討論。首先,就如上面分析的,對使用者來說軟體是使用者最重要的一部分了,沒有軟體,我們更本沒法使用電腦。這就是盜版軟體的市場。既然有了市場,當然會有利潤。其次從利潤方面看,盜版軟體有著低成本高利潤的優勢。正如它的定義,它就是正版軟體的複製品。用電腦的都知道複製是多麼的方便。它不需要高額的開發資金,也不需要什麼人力資源。它與正版軟體相比它在價格上有著巨大的優勢,而且它做的是無本生意,並且銷售方式特殊,做好了光碟,往攤點一擺,自然有人來買,這樣又巧妙的免去了稅務。因此,做這盜版軟體的生意可以說是利潤豐厚。第三點是中國人的最大的特色,就是都喜歡“物美價廉”的商品。一張價格在3~5元的盜版軟體光碟,通常包含幾個甚至幾十個適用的小軟體,消費者覺得“值”,即使有時一張光盤裡的軟體對自己適用的只有幾個,他也覺得 “划算”。這也就造就了盜版軟體巨大的市場潛力。第四點就是,現在的盜版軟體製造

商對正版軟體的破解能力很強,一有什麼新的軟體上市,沒幾天就有相應的盜版軟體出現,可謂是如影隨形啊!而且不僅對國內的軟體,世界各地的軟體也一樣,雖然有的軟體是純英文的,但是那些盜版軟體製造商就能做出中文的。而且使用的效果一點不必正版的差。這樣方便的東西再次鞏固了它的市場地位。第五就是它特殊的銷售途徑,因為是盜版,但是利潤高而且攜帶方便,所以它可以擺地攤,就算是方在店裡賣,也沒有什麼困難。這樣更方便了消費者,他們只要一出門,基本就能找到自己需要的軟體,而且價格低廉。如此分析一下,以上五點是紮紮實實的確立了盜版軟體的市場價值了。因此,現在盜版軟體才會如此猖獗,就更有恃無恐了。

盜版軟體的猖獗也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不良後果。首先,對於那些正版的廠商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損失,經濟上被盜版軟體佔據了大部分的市場。對於國內的軟體產業發展一直受到制約,而其中盜版軟體市場的蓬勃發展更成為正版軟體開發的“攔路虎”。正版軟體成本高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盜版軟體唯一與之抗衡的就是價格。如此一來,盜版軟體市場的蓬勃發展就和正版軟體的蕭條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樣的惡性迴圈,嚴重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正常的發展,更堵塞了中國資訊科技發展的道路。其次,使用盜版軟體給使用者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就拿現在家庭使用者來說吧,很多人選擇的防毒軟體是卡巴斯基,大家也都知道,凡是防毒軟體都需要及時更新病毒庫,這樣才能起到安全的作用。而現在如果你不是正版卡巴斯基的使用者,你就會被列入黑名單,這樣你的卡巴斯基就失效了,即使你下載了最新的key,但是隻要你更新病毒庫,卡巴斯基實驗室就可以把你再次列入黑名單,不僅沒有下到新的病毒庫,而且你使用該款軟體的權利也給剝奪了。這樣你的安全防護就失效了,更給那些黑客機會破壞你的系統和盜取你的一些重要資訊。另外的例子就是系統軟體,現在盜版的系統軟體使用率是最高的,這便給那些不法分子機會來通過你的機器來做非法的事情,那些不法分子先做出那些盜版的系統軟體,然後在系統中做些手腳,安一些後門程式之類的,只要你安裝了這樣帶病毒或者帶後面程式的系統,一旦你與網路有連線,對方就可以通過這些病毒或者後門程式來監控你的電腦,並且可以通過你的ip來做壞事。這樣不僅給自己帶來麻煩,還給別人帶去了傷害。而且,如果警察能力不夠的話極有可能就把你當做作案的嫌疑人了。到時候就麻煩了。這些只是小的方面。最嚴重的是它給世界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網路上有資料表明,就使用盜版軟體給中國帶來的經濟損失就有645.5百萬美元。其他各個國家也都有很大程度的損失。

面對日益嚴峻的軟體市場狀況,面對日益猖獗的盜版軟體氾濫,應該如何應對,才能使我國的軟體市場恢復“健康”?

首先,應從正版軟體自身著手,提高軟體開發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盜的功能,避免盜版,降低軟體開發的成本,從而降低正版軟體的價格,把售後服務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虛設的售後體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導消費者支援正版、反對盜版。

其次,國家應給予正版軟體產業以各方面的支援,優先發展軟體產業,儘快使其形成規模,增加效益,提升軟體產業自身的競爭實力。

第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消費者明確盜版軟體的危害,培養消費者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同時加大力度宣傳,通過各種渠道對人們進行宣傳、教育,使抵制盜版軟體成為國人的自覺行為。

第四,相關執法部門在對市場上的盜版軟體的打擊過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持久的工程來抓,不能時有時無,對軟體市場進行全面整頓,常抓不懈。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堵住“盜版”這條暗流,營造健康的軟體市場。

使用盜版軟體的問題的確是個任重道遠的難題,我們應該齊心協力一起來抵制盜版,讓盜版軟體從此退出歷史的舞臺。

第五篇:企業使用盜版軟體的法律責任分析

企業使用盜版軟體的法律責任分析

最近一段時間裡不少企業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軟體公司的律師函,主張企業正使用某款軟體未經授權許可,構成侵權。要求該企業停止使用或補正授權,否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由此引發一個諸多企業關注的問題,即作為計算機軟體終端使用者,使用未經授權(盜版)的軟體是否構成侵權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以商業使用為目的的使用,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我國與計算機軟體相關的法律規範主要為《著作權法》、《軟體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我國當前的立法例中,計算機軟體被視為作品,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軟體保護條例》被視為著作權法的特別法。對終端使用者的未經授權而商業使用軟體行為進行定性,涉及到主體“終端使用者”的界定和“使用”行為的界定兩個方面。廣義而言,所謂“計算機軟體終端使用者”,是指所有對計算機軟體進行最終消費的人,即以自己執行使用為目的的使用者,既包括以商業使用為目的的使用者,也包括非商業使用目的的使用者,當然,不包括將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權的軟體再轉讓或出租給他人的使用者。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機軟體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是目

前司法實踐中追究軟體終端使用者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其將“使用”明確限定於“商業使用”,這被認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計算機軟體合理使用範圍的擴大,即將“非商業性”使用計算機軟體的行為解釋為不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從而為私人家庭、非營業性辦公場所購買與使用“盜版”軟體提供了免責保護。因此,在當前司法環境下,討論以商業使用為目的的計算機軟體終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更具實踐意義,本文的討論物件也限於此。

不同於一般的文字作品,計算機軟體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作為終端使用者,無疑更注重計算機軟體的功能性使用,而從著作權法原理而言,著作權法保護軟體關鍵是對其作品性中複製權的保護,因此僅對複製性使用進行規則。實踐中,終端使用者要實現軟體的使用目的,必需經過“裝機”和“執行”兩個環節。“裝機”原理是將軟體源程式複製到計算機內,“執行”則是通過呼叫複製在計算機內的軟體程式,將該軟體作品再現於使用者的面前。因此,軟體終端使用者在實現軟體功能性使用目的時無法離開對該程式的複製。因此,著作權法將計算機軟體終端使用者納入規制範疇,正是基於該複製性使用。按前述司法解釋,計算機軟體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是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性。後兩者規範的都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擅自複製作品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作為軟體的終端使用者,其未經授權而商業使用軟體的行為應以擅自複製軟體論處。

承擔民事責任中的過錯問題

長期以來,在智慧財產權司法實務上,就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的構成是否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要件,以及在確定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時應當如何考慮過錯等問題曾經存在較大分歧,且現

在也不是非常明朗。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機軟體使用者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構成侵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前述規定是關於著作權違法侵權行為的一般性的規定。軟體條例第三十條對軟體複製品持有人的責任進行了特別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軟體的複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複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將給複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複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該規定使用了軟體複製品持有人的概念,在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而根據軟體條例起草人的回憶和解釋,該條的目的是要解決軟體終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問題。實踐中一般認為,該條所規定的軟體複製品持有人指軟體複製品裝入計算機等裝置執行而使用軟體功能的行為人,而不包括僅僅持有軟體複製品,未利用裝置使用、執行該軟體的行為人。

從上述規定可知,在終端使用者的侵權判定上,並未考慮使用人的主觀因素,即只要存在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行為,就屬於侵權行為,無論是否主觀存在過錯,均應該承擔停止“應當停止使用、銷燬侵權複製品”的法律責任。但在侵權賠償責任方面,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是主觀上無過錯的善意複製品持有人,即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體是侵權複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理解為,善意的終端使用者沒有義務就已經發生的使用行為付費。但值得注意的是,軟體終端使用者的金錢給付義務並不必然與過錯原則相聯絡,根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如果停止使用並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將給複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複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就是說,即使是善意的終端使用者,如果使用的是侵權軟體,也必須在向軟體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才能繼續使用。但值得思考的是,該處繼續使用由誰確定,合理費用應為多少,由誰確定?該條文判斷,立法者應是考慮到利益平衡的需要,終端使用者以支付使用費為條件,獲得軟體使用的法定許可。如果是這樣,那麼這樣規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因為如果終端使用者使用的是侵權複製品就必須停止使用的話,那麼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自然會權衡利弊。如果停止使用導致的損害大於購買或租用正版軟體支出的成本,那麼他必然會向權利人購買或租用軟體以確保繼續使用的權利。而是否購買,費用多少,都應是合同雙方自主協商確定。該規定看似允許利益衡平,實則有司法干預合同自治事項的嫌疑,並導致實踐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