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證明,XXX同志(身份證號: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於XXXX年XX月畢業XXXXX。現為我公司核心團隊人員,任公司XXXX職位。
以上內容若有虛假,我公司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特此證明。(附身份證、學歷證明覆印件各一份)
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
證人制度在羅馬法中即已形成。羅馬法對證人資格有嚴格限制,如對於法律行為的證明,非在場人不得為證人等。
資本主義國家訴訟立法中,都有關於證人資格的規定。一般説,凡能瞭解和表達證言事實,並能理解宣誓的法律義務的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作為證人。
英美法系國家規定,當事人(除公訴人)、鑑定人可充當證人。但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當事人、鑑定人不得作為證人,當事人陳述與鑑定人意見是獨立的證據種類。
XXX系XXX(隊名稱)參加深圳市第十二屆“網協杯”比賽的原參賽隊員, 20XX年我方同意接收該隊員代表XXX(隊名稱)參加深圳市第十三屆“網協杯”比賽,特此證明。
XXXXX
年 月 日
XXX系XXX(隊名稱)參加深圳市第十二屆“網協杯”比賽的原參賽隊員,20XX年該隊員將代表XXX(隊名稱)參加深圳市第十三屆“網協杯”比賽,不再代表我方參賽,特此證明。
X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