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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誓詞(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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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誓詞(精品多篇)

民兵軍事訓練 篇一

民兵軍事訓練

摘要:本文主要針對民兵軍事訓練進行論述,從民兵軍事訓練的對象、重點、形式、保障以及如何實施規範化訓練四個方面詳細闡述民兵軍事訓練的方式方法以及施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民兵軍事訓練提供一個施訓參考。

關鍵字:民兵、軍事訓練、重點、形式、保障、規範化

民兵軍事訓練是對民兵進行軍事理論和作戰技能教練的活動,是提高民兵軍事素質、增強戰鬥力的重要手段,是儲備合格後備兵員的重要途徑,也是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一種形式。《民兵工作條例》總結和吸收了近年來民兵軍事訓練改革的成功經驗,對民兵軍事訓練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這就為組織民兵進行軍事訓練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民兵進行軍事訓練,是由民兵的性質和任務所決定的。民兵是羣眾武裝組織,是我國三結合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兵員動員的基礎,擔負着保衞祖國陸海邊防,維護社會治安、配合部隊作戰、支援前線等項任務,具有對外抵禦侵略,對內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雙重職能。民兵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民兵必須懂得一定的軍事知識,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學會打仗所必備的基本軍事技能。軍事訓練不僅可以提高民兵的軍事素質,而且可以培養民兵英勇頑強的戰鬥作風,增強組織紀律觀念。民兵如果不訓練,就同老百姓沒有什麼兩樣。恩格斯曾指出:“雖然民族熱忱對戰鬥有巨大意義,但是如果缺乏訓練而僅憑熱忱,任何人都不能打勝仗”。因此,有計劃地對民兵進行軍事訓練,是民兵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民兵工作“三落實”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建立一支強大的民兵隊伍,必須把軍事訓練擺到重要位置,在提高民兵軍事素質上狠下功夫,只有這樣,民兵工作才能切實抓好,做到一旦有事,能夠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隨着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民兵軍事訓練工作遇到了新情況和新問題,對訓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實施“科技興訓”,走科技練兵之路,是貫徹軍委“科技強軍”戰略思想,推動軍事訓練跨世紀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後備力量建設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的必由之路。各級人武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的指示特種,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正確處理好科技練兵與按綱施訓、繼承傳統與發展創新、科教練兵與現有武器裝備的關係,以任務為牽引,按照訓用一致、突出重點、分類施訓、注重實效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搞好以提高訓練質量為中心的改革,實行規範化訓練,以適應打贏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需要,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

(一)民兵軍事訓練的對象和重點

民兵軍事訓練的對象是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基幹民兵具體區分為步兵、偵察兵、地面炮兵、高射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應急分隊成員等。為了適應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中參戰支前以及平時 ww 民兵擔負戰備執勤任務的需要,民兵幹部和民兵應急分隊、專業技術分隊是訓練的重點。

1.民兵幹部訓練

民兵幹部既是民兵訓練的組織者.又是帶領民兵遂行任務的指揮者,抓好民兵幹部訓練,是加強基層民兵建設,保證民兵完成戰備執勤和作戰任務的關鏈。民兵幹部訓練對象,主要是新任職的基幹民兵連、排長,由縣(市、區)人武部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專業訓練可由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或軍分區組織實施。新任職的民兵幹部應在一年內完成30天的訓練(含政治教育3天),其中參加幹部集訓10天,主要進行軍事理論、基本技能、動員工作業務和組織指揮的訓練;分業訓練不少於20天.採取隨隊訓練完成。根據本分隊的專業特點,訓練與其專業相應的內容。以後根據需要再安排複訓,複訓的具體時間和內容由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確定。新任職之外其他民兵連、排長,根據需要安排複訓。通過訓練,使民兵幹部具備相應的軍事技能、工作業務能力和組織指揮能力。

2、民兵應急分隊訓練

民兵應急分隊是應付突發情況的“拳頭”力量。組負的任務多種多樣,要確保其圓滿完成各項任務,必須進行嚴格地訓練,強化整體素質,增強其執行特殊任務的能力。民兵應急分隊訓練由軍區或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統一計劃。民兵應急營、連的訓練,由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武部成建制地組織實施,原則上應在訓練基地集中進行:民兵獨立應急排的訓練、由縣(市、區)人武部統一計劃、組織教學和考核,鄉、鎮武裝部組織實施。 分隊訓練的參加兵力不得少於實力數的80%。要按照先基礎後應用、先技術後戰術、先分業後協同的方法,每年有所側重地安排訓練內容。每年成建制完成一個戰術課題訓練(連戰術).訓練時間為15天(含政治教育2天)。通過訓練,使民兵應急分隊具備整體進行作戰任務和應付突發情況的能力。

3.民兵專業技術分隊訓練

由於專業技術兵訓練週期長,難度較大.僅靠戰時應急培訓難以滿足戰爭對民兵和後備兵員軍事素質的要求。因此,必須在平時加強訓練,儲備戰時需要的合格兵員。民兵高炮(機)、通信分隊和防化營、舟橋團的訓練,按照一套裝備訓練一套人員的原則成建制地進行,由軍區或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統一計劃,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武部分批組織實施,一般每年安排四分之一的分隊訓練,訓練時間不少於30天(含政治教育3天)。其它配裝民兵專業分隊,主要抓好新人隊人員的基礎訓練,由縣[市、區)人武部組織,訓練時間不少於15天(含政治教育2天)。對口專業分隊的訓練,由縣(市、區)人武部和對口單位共同組織,主要進行軍事基礎和應用訓練,訓練時間為3至5天[含政治教育半天),根據需要可以延長,要依託部隊和院校幫訓、帶訓民兵專業技術兵,並充分利用地方人才、軍民通用裝備和先進的教育訓練手段,不斷提高訓練質量。

(二)民兵軍事訓練的形式

為了確保民兵的訓練質量,提高訓練效益,應根據各地民兵擔負的任務和訓練對象的不同要求,實行分類施訓,因地制宜地選擇訓練形式和方法。組織民兵軍事訓練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縣(市、區)人武部組織,在民兵訓練基地教訓練中心集中訓練,隨着訓練基地的逐步建成和完善,民兵軍事訓練主要應由縣(市、區)人武部統一組織集中施訓。已建立訓練基地的地區和單位,應主要在基地集中進行。集中訓練,便於加強領導,統一組織教學力量,提高訓練質量;便於集中使用訓練裝備、器材,節約經費開支;便於搞好訓練、生活管理,建立良好的訓練秩序。

縣(市、區)人武部組織,在部分鄉(鎮)或大企業分片設點聯訓 。對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尚未建立訓練基地的地區,應由縣(市、區)人武部統一組織,採取分片設點的形式訓練,訓練計劃、教學、保障和考核,都應由縣(市、區)人武部門統一組織,分片實施。

與現役部隊、軍隊院校開展掛鈎訓練由縣(市、區)人武部統一組織,利用駐地附近部隊和軍隊院校的裝備、器材、場地和教學力量訓練民兵未裝備或訓練難度較大的專業技術兵,這是組織民兵訓練的一種好形式。我軍歷來就有帶訓民兵的光榮傳統。《兵工作條例》明確規定:“軍兵種機關、部隊和軍隊院校,應當協助省軍區、軍分區、縣(市)人武部開展民兵軍事訓練”。各級人武部門應充分利用駐區部隊、軍隊院校的優勢,在統一協調計劃的前提下,積極開展掛鈎帶訓。

目前訓練,先訓後編即利用廠礦企業,技、職校組織新進廠的青年工人、技校學生進行技術培訓時,同步對預編對象先進行訓練,整組時再編入基於民兵組織。這種訓練形式很受企業領導的歡迎,既便於集中組織訓練.又適應了工廠生產的需要,較好地解決了訓練人員、時間、經費難落實的矛盾,實現了訓練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而且參訓對象年齡輕,儲備時間長。組織訓練時,訓練內容和考核標準一定要按照總部的規定執行,訓練合格的對象應及時編入民兵組織。

(三)民兵規範化訓練

民兵規範化訓練,是指根據總參頒發的訓練大綱和教材要求,統一訓練內容,統一訓練時間,統一訓練考核標準,並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民兵特點的訓練、管理、生活等規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訓練秩序,進行嚴格的軍事訓練。規範化訓練是新形勢下民兵訓練向高層次發展的客觀要求。

1、民兵規範化訓練的標準

縣(市、區)人武部組織實施集中訓練 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訓練由縣(市、區)人武郎統一組織在民兵訓練基地進行。尚未建立民兵訓練基地的縣(市、區),可採取分片設點聯訓等形式進行,但不可過於分散。部分訓練難度較大的專業技術兵和民兵訓練骨幹、教員的訓練,可由軍分區統一組織訓練。部隊、軍隊院校帶訓的民兵專業技術兵、由承訓部隊和當地人武部共同組織實施。

訓練組織領導機構健全訓練期間.軍分區、人武部要以主要力量抓好民兵訓練的落實,選配組織能力強,軍政素質好,業務工作經驗豐富的同志分別負責訓練的組織、教學、以及保障工作。縣(市、區)人武部應建立訓練領導機構,人武部主官擔任領導,成立行政、教學、政工、保障組織。參訓民兵應按兵種或單位合理編組,選派幹部進行管理,併成立臨時黨、團組織。

組織嚴密,按綱施訓開訓前,周密制定計劃,充分做好教學訓練的各項準備工作。訓練中,應採取靈活多樣的方法,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按照訓練大綱的規定,內容訓全,時間訓夠。運用直觀形象的教學手段,提高訓練質量。訓練結束時,按總參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成績評定標準》嚴密組織考核,準確登記統計成績,嚴禁弄虛作假,爭取訓練一個,合格一個,儲備一個。

有一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水平較高的教員隊伍要建立一支由人武幹部、專武幹部為主,吸收有教學經驗的民兵幹部和退伍軍人組成的任教能力較強的教員隊伍。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培訓,使其達到會講、會做、會教、會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教學水平。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武部能根據訓練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教學組織,調配好教學力量。能積極利用駐區部隊、軍隊院校的優勢,聘請教員和骨幹擔任民兵訓練的教學任務.

施訓程序和方法科學按照先理論後操作,先分解後結合,先基礎後應用的程序訓施;針對民兵訓練的特點,區別不同對象,採取不同方法,做到因人施教、

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建立健全訓練計劃,備課試教、跟班作業、檢查考核、總結評比、登記統計、武器保管、訓練安全以及行政管理等制度,並通過各項制度的落實,保證訓練的順利進行。

訓練保障:良好訓練基地教學、訓練、生活設施完善,貫徹勤儉練兵的方針,合理使用經費,有計劃地購置、自制訓練器材,保證訓練的需要;訓練教、器材的管理嚴格,無丟失、無黴爛。

2、組織規範化訓練的一股程序

民兵規範化訓練,一般分為組織計劃、訓練實施、考核驗收、總結評比、登記統計五個階段進行。

組織計劃階段主要做好宣傳發動、分配訓練任務、制定訓練計劃、建立訓練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優選參訓對象、教員備課試教,以及訓練教材、器材、武器、裝備、彈藥、訓練場地、經費籌措、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準備工作。為了把好訓練中的教學力量關,應建立教案審批制度。

訓練實施階段民兵軍事訓練,應按理論講解、實際操作、分段作業、連貫作業和綜合演練的步驟組織實施。實施階段是民兵訓練的關鍵,要求做到訓練時間足,訓練內容全,訓練方法活,訓練管理嚴。

考核驗收階段組織考核驗收時,要成立考核組織,做好考場、考卷、器材、物資的準備,嚴格考核標準和考核紀律,既考理論,又考操作,既考有量化指標的內容,也要考非量化指標的課目,平時訓練成績與考核成績相結合,統一領量,把考核驗收的成績與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聯繫起來。

總結評比階段組織開好班務會、連(中隊)務會、營(大隊)務會,交流訓練體會,總結訓練經驗,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找出存在問題和改進的辦法,在此基礎上召開全體人員大會,進行總結表彰。

登記統計階段主要登記統計參訓率、到課率、考核成績,武器、彈藥、訓練器材、物資、經費消耗使用情況。同時,填發《軍事訓練合格證》和《民兵訓練成績報告表》,並將民兵訓練期間的表現情況通報參訓民兵所在單位。

訓練結束後,應將教學、訓練、管理、保障等資料分專業、分項目歸類編號,製作標籤,分類存放,以便長期保存。將武器、裝備、彈藥、訓練器材、教材、生活保障物資等分類回收,認真清點,撩拭保養,進庫存放。

(四)民兵軍事訓練的保障

民兵軍事訓練,需要經費、教材、器材、彈藥等方面的有力支持,它是實施軍事訓練的物質基礎。各級人武部門應按照上下結合,分級負責,勤儉練兵,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訓練保障工作。

經費保障:民兵訓練經費主要包括民兵事業費中用於民兵訓練的經費和按政策規定給予民兵的訓練誤工補貼等。用於民兵軍事訓練的民兵事業費主要是購置訓練教材、器材和集訓民兵幹部、民兵軍事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民兵和民兵幹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誤工補助。具體辦法和補貼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之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級人武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落實訓練經費,並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開支範圍,加強民兵訓練經典使用的審計、監督和管理,

教材、器材保障:民兵教、器材主要採取分級歸口保障的方法實施保障。民兵訓練大綱和教材,由總參統一制發。各級人武部門,應做好教材的發放、登記、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領發、登記手續,人員調離時應按規定移交,避免丟失。民兵訓練器材種類繁多,數量較大,單靠某一級難以全部解決,應分級負責保障。總部主要配發部分大型制式訓練器材,其餘器材由各級入武部門分別籌措。同時,應發揚勤儉練兵的優良傳統,發動和組織民兵改進、革新和自制部分訓練器材。各級應加強對訓練器材的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和挪作它用。

彈藥保障:民兵訓練彈藥每年由總參謀部下達指標,逐級分配,由各級訓練部門計劃和掌握指標.裝備技術部門負責管理並組織供應。訓練彈藥在上級下達的指標內使用,不得超指標用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計劃外用彈,必須按照彈藥供應渠道,逐級上報審批。實彈射擊後要對實際消耗的彈藥。認真進行統計,節餘的訓練彈藥一律收交彈藥庫存放,轉入裝備彈,列入民兵實力統計,不得另作它用。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私自留存彈藥,以防止彈藥流失,這是關係到社會穩定的大事,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

訓練基地保障民兵訓練基地建設應本着積極主動,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精神進行,一般應當滿足民兵規範化訓練需要,如有良好的生活設施,包括宿舍、食堂和文體活動場所,有完善的教學設施,包括教室、教研室、資料圖書室等,有配套的訓練場地,包括共同科目、戰術訓練、專業技術兵訓練、實彈射擊、實彈投擲、實爆作業等場地,有安全可招、符合標準的武器、彈藥、器材庫(室)。有條件的單位應實行訓練基地、裝備倉庫、生產點三結合,做到便於組織訓練,便於綜合利用。訓練基地規模能分批完成本單位民兵訓練任務即可。應重視民兵專業技術兵培訓中心的建設,完善具有現代化教學手段的專業教室,裝備電化、自動化教學設備和器材,以及各類民兵專業技術兵訓練裝備。民兵訓練基地應建立精於的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地的管理和維修。

民兵宣誓實施辦法及民兵誓詞 篇二

民兵宣誓實施辦法及民兵誓詞

一、民兵誓詞

我是中國民兵,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領導,積極參加國家建設,忠實履行國防義務,遵紀守法,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努力學習,刻苦訓練,隨時響應國家號令,參軍參戰,支援前線,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永不背叛祖國。

二、民兵宣誓基本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説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複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中國民兵之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三、民兵宣誓基本要求

(一)民兵宣誓,在民兵組織整頓中或執行重大任務前進行。

(二)民兵宣誓,以民兵連(營)為單位,由民兵連(營)長和指導員(教導員)組織實施。

(三)民兵宣誓前,應進行民兵性質、任務、職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着裝整齊。宣誓地點可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

(五)宣誓結束後,宣誓人要在宣誓名冊上簽名。

民兵工作條例 篇三

民兵工作條例

(199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佈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目錄 (點擊章節查看對應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民 兵 組 織 第三章 政 治 工 作 第四章 軍 事 訓 練 第五章 武 器 裝 備 第六章 戰 備 執 勤 第七章 民兵事業費 第八章 獎勵和懲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兵是中國gcd領導的不脱離生產的羣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 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

(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衞祖國。

第四條 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的結合。

第五條 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省軍區(含衞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區域、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體制的變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工作,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納入管理計劃,完成民兵工作任務。

第八條 民兵應當做到:服從組織領導,聽從上級指揮,掌握軍事技術,愛護武器裝備,學習政治文化,帶頭參加生產勞動,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羣眾利益。

第二章 民 兵 組 織

第九條 民兵的組建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參加民兵組織。

第十一條 民兵按照便於領導,便於活動,便於執行任務的原則編組。農村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編民兵連或者營,城市一般以企業事業單位、街道為單位編民兵排、連、營、團。

基幹民兵單獨編組,根據民兵人數分別編班、排、連、營或者團。

根據戰備需要和現有武器裝備,在基幹民兵中組建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在重點人防城市、交通樞紐和其他重要防衞目標地區,組建民兵高炮營、團。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可以跨單位編組。

第十二條 民兵幹部由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紀較輕、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擔任。

民兵幹部應當優先從轉業、退伍軍人中選拔。

第十三條 民兵幹部由本單位提名,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任命。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連以上軍政主官,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基幹民兵連長或者營長,由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第十四條 民兵組織每年整頓一次。整頓的內容包括:對民兵進行宣傳教育、民兵的出入轉隊、調配幹部、工作總結、清點裝備、健全制度、集結點驗等項工作。

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應當及時編入民兵組織。

第三章 政 治 工 作

第十五條 民兵政治工作應當學習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經驗,繼承和發揚民兵工作的優良傳統,保證民兵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國gcd的基本路線和國防教育為重點,進行民兵性質任務、優良傳統、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戰備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結合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徵兵和重大節日活動進行。

第十七條 民兵政治教育,平時應當根據民兵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的任務、要求和民兵思想實際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練兵習武的自覺性,發動民兵帶頭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戰時應當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組織民兵開展殺敵立功、瓦解敵軍等活動,保證戰鬥、戰勤任務的完成。

第十八條 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培養、選拔、調整和配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任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辦理。

第四章 軍 事 訓 練

第十九條 民兵軍事訓練應當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進行,實施規範化訓練。全國每年的訓練任務,由總參謀部規定後,逐級下達。

第二十條 民兵的軍事訓練由縣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軍事訓練,由軍分區組織實施。

軍兵種機關、部隊和軍事院校,應當協助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開展民兵軍事訓練。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軍事訓練的基幹民兵,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人民武裝部進行登記。民兵軍事訓練成績評定標準,由總參謀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應當逐步建立民兵軍事訓練基地,對民兵實行集中訓練。

民兵軍事訓練基地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設施,保障軍事訓練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民兵軍事訓練的教材、器材,分級負責解決。總參謀部負責組織編印教材和配發部分制式訓練器材,其餘所需的訓練器材,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分別購置或者調整解決。

民兵訓練教材、器材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條 農村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變;其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有關項目中開支。

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民兵活動,所需費用由本單位負責解決。

第五章 武 器 裝 備

第二十五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

第二十六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軍事訓練的需要,做到保證重點,合理佈局。

第二十七條 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補充。

第二十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調動,按照管轄範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准,跨軍區調動或者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准。

民兵武器裝備,不得擅自借出。因執勤、訓練需要借用配發給民兵或者民兵組織的武器裝備時,必須報經縣人民武裝部批准。

第二十九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保管,按照總參謀部的規定辦理。

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必須有堅固的庫(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庫(室)必須有專人看管,有報警、消防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庫(室)的看管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人民武裝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修理,農村的,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裝備的單位負責。上述單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軍分區、省軍區、軍區修械所(廠)修理。

第六章 戰 備 執 勤

第三十二條 民兵戰備執勤,由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賦予的任務,制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陸海邊防地區和其他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組織,應當根據上級軍事機關的要求,與駐地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聯防。

發現敵人襲擾、空降和潛入等緊急情況,民兵應當在當地軍事機關組織指揮下迅速進行圍殲或者搜捕。

戰時,民兵應當配合部隊作戰,擔負各項戰鬥勤務,支援前線,保護羣眾,保衞生產。

民兵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第三十四條 組織民兵擔負勤務,應當愛惜民力,嚴加控制。

陸海邊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設立,由軍分區根據戰備需要提出方案,報省軍區批准。

使用民兵擔負守護橋樑、隧道、倉庫等重要目標勤務,由目標歸屬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軍區批准。

民兵擔負治安勤務,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軍事機關備案。在廠礦範圍內,使用民兵擔負維護治安、保護生產方面的勤務,由廠礦批准,報縣人民武裝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民兵擔負勤務的報酬或者補助,由使用單位支付。

民兵守護重要目標執勤點所需營房、營具、廚具和通信、照明、飲水、警戒等設施,以及執勤民兵的生活補貼、執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醫療、傷亡撫卹等經費,由目標歸屬單位解決。

第三十六條 對參戰、執行戰勤任務、參加軍事訓練和維護社會治安中傷亡民兵的優待、安置和撫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民兵事業費

第三十七條 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民兵事業費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按級負責管理。

民兵事業費的指標,由省軍區根據全年民兵工作任務,向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編造預算,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省軍區後勤部與省財政廳(局)建立財務領報關係。省軍區、軍分區司令部負責擬製經費的分配和使用計劃,後勤部負責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縣人民武裝部是民兵事業費的基層開支單位,直接掌管民兵事業費的使用。

第三十九條 民兵事業費應當主要分配到縣人民武裝部使用。省軍區、軍分區兩級留用的民兵事業費,除民兵裝備管理維修費外,不得超過全省總指標的20%。

第四十條 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民兵的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維修、組織建設、政治工作等項開支。

第四十一條 民兵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制定。

民兵事業費的預算、決算和使用管理,由財政部、總參謀部實施監督,並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八章 獎勵和懲處

第四十二條 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幹部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准權限,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參加民兵組織而拒絕參加的,民兵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裝部門提請民兵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民兵拒絕、逃避參軍、參戰、支前、維護社會治安等重大任務,或者在執行任務中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組織,拒絕完成民兵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該單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罰,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廢止。

第九章 附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本條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國防部頒佈的《民兵工作條例》即行

民兵 篇四

夾寒箐鎮民兵參與應急處突案例

近年來,我鎮民兵在鎮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廣大幹部職工及羣眾的支持下,在鎮武裝部的組織指揮下,積極參與社會維穩,竭力執行艱難險重等任務,為創造和睦鄉鎮、夯實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經濟文化等做出了重大貢獻。根據分區及縣人武部的通知精神,現將我鎮民兵參與應急處突案例簡述如下:

一、基本概況

夾寒箐鎮位於馬關縣東南部,鎮政府所在地距縣城22公里。東與都龍鎮接壤,南與金廠鎮交接,西與小壩子鎮、仁和鎮相連,北與馬白鎮毗鄰,全鎮轄夾寒箐、水碓房、通寺、老寨等11個村民委員會,有144個自然村205個村小組,境內居住着漢、壯、苗、彝、瑤、傣、白、蒙古等10種民族。全鎮共有人口41674人,其中少數民族人口31202人,佔總人口的79%,是集“老、少、邊、窮”為一體的國家級貧困鄉鎮之一。

全鎮現有民兵4413人,佔總人口數的10.5%,其中:普通民兵4300人,佔民兵總數的97%;基幹民兵143人,佔民兵總數的3%。有女民兵950人,佔民兵總數的22%。

二、民兵參與各類自然災害處突案例

2

(二)2010年民兵抗旱工作事例

自2010年初春以來,我鎮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持續高温乾旱天氣,降雨量較往年加倍減少,全鎮供水水源和供水量嚴重不足,大部分水源點乾涸。出現人蓄飲水困難、農作物大面積受災、森林火災頻繁發生等情況。截至4月中旬,全鎮11個村委會205個村小組共有4.7萬畝農作物受災,經濟林果受災面積1.6萬畝,其中核桃受災9564畝,共有2.03萬人出現飲水困難,其中較為嚴重的村小組共有53個2260户9274人、3813頭大牲畜。

2、採取措施

面對仍在持續、較為嚴峻的旱情,夾寒箐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由黨委書記羅才學任組長,鎮長張普德任副組長,相關領導、站所負責人任組員的抗旱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我鎮的抗旱指導工作。

3、處置過程

(1)弘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美德。 3月23日以來,夾寒箐鎮黨委、政府按照省、州、縣關於黨員在抗旱救災工作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要求,積極開展“共產黨員抗旱先鋒行動”,動員全鎮基幹民兵黨員捐資61161元,鎮領導在瞭解旱情後,主動向上級彙報工作,積極協調抗旱資金140餘萬元。

(2)號召民兵積極開展抗旱工作

鎮武裝部按照縣武裝部的通知精神,在鎮黨委的正確領導下,按照預定的抗旱實施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民兵500人(基幹民兵143人,普通民兵357人)參與抗旱行動,抗旱過程中,以鎮基幹民兵為重點,各村委會普通民兵團結協作,共分11支小分隊,分赴11個村委會參與抗旱行動,幫助羣眾送水、尋找水源點,修建水池,幫助受災羣眾解決實際困難,抗旱期間,共為羣眾發放抗旱救災水桶300個,送水9000立方米,修建水池、水窖11個,充分發揮了民兵在基層生力軍的作用,營造了抗旱救災的良好氛圍。

4、經驗教訓及啟示

在抗旱過程中,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措施有力,抗旱工作順利開展,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責任落實;二是預防意識強,措施有力;三是領導重視,經費到位。

6 圖四

民兵誓詞 篇五

《民兵誓詞》《民兵宣誓實施辦法》施行

本報北京5月30日訊 韓裕、記者唐水福報道:總政治部主任徐才厚日前簽發命令,頒佈施行《民兵誓詞》和《民兵宣誓實施辦法》(詳見第二版)。公民參加民兵組織時進行宣誓,這是我國民兵建設的優良傳統。原《民兵入隊誓詞》是 1953年由總政治部頒佈施行的。50多年來,各級人武部門和民兵基層連(營),利用《民兵入隊誓詞》對民兵進行教育,強化民兵的職能意識,規範民兵的言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原誓詞內容已不完全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總政有關部門從2003年2月開始修訂《民兵入隊誓詞》,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現在頒佈的《民兵誓詞》。

民兵宣誓,是民兵對自身肩負各項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頒佈的《民兵誓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兵工作的方針原則為依據,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做好軍事鬥爭準備的要求,在繼承民兵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基礎上,吸收改革開放以來的成功經驗,體現我國民兵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具有較強的時代特色。修訂頒佈《民兵誓詞》對於完善民兵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民兵思想政治建設,保證黨對民兵的絕對領導,保證民兵依法履行職能,保證民兵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具有重要意義。《民兵宣誓實施辦法》對民兵宣誓基本程序和要求作了相應規定,並要求在組織宣誓時奏唱《中國民兵之歌》。

民兵宣誓實施辦法

編者按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脱離生產的羣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民兵宣誓,是民兵對自己肩負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各級人武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新頒佈的《民兵誓詞》,按照《民兵宣誓實施辦法》組織宣誓活動,通過宣誓加強民兵性質、任務、職能等教育,進一步加強民兵思想政治建設,保證黨對民兵的絕對領導,保證民兵依法履行職能,保證民兵戰鬥力的提高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民兵宣誓,是民兵對自己肩負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參加民兵組織,應當進行宣誓。

一、民兵誓詞

我是中國民兵,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領導,積極參加國家建設,忠實履行國防義務,遵紀守法,服從命令,忠於職守,努力學習,刻苦訓練,隨時響應國家號令,參軍參戰,支援前線,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永不背叛祖國。

二、民兵宣誓基本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説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複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中國民兵之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三、民兵宣誓基本要求

(一)民兵宣誓,在民兵組織整頓中或執行重大任務前進行。

(二)民兵宣誓,以民兵連(營)為單位,由民兵連(營)長和指導員(教導員)組織實施。

(三)民兵宣誓前,應進行民兵性質、任務、職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着裝整齊。宣誓地點可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

(五)宣誓結束後,宣誓人要在宣誓名冊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