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單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受委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職務:
姓名: ,工作單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職務:
現委託上述受委託人在我單位與 因
勞動爭議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 行和解、提出反訴、上訴。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同上
委託單位:北京 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法院用)
1
附:
代理人: 住址:公司宿舍
電話:
代理人: 住址:公司宿舍
電話:
注:1. 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説明委託事項和權限方有效。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2、訴訟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此書一式二份,一份由委託人存查,一份由委託人交由受委託人遞交人民法院。
委託人: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委託人: 職務:
現委託上述受委託人在我方與 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代為出庭應訴,提起上訴,進行和解。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8日
授 權 委 託 書
委託人: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玉泉區分公司 公司地址:
負責人人: 秦秀嵐 職務:總經理 受委託人: 謝 偉 職務:法律顧問
現委託上述受委託人在我方與孫文因人身損害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謝偉的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代為出庭應訴,提起上訴,進行和解。
此致
玉泉區人民法院
委託人:內蒙古東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玉泉區分公司
負責人: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總經理職務,是我單位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秦秀蘭同志在我單位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玉泉區分公司任總經理職務,是我單位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玉泉區分公司的負責人。
特此證明。
內蒙古東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玉泉區分公司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委託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職務: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址: 電話:
現委託 在我單位與×××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
委託權限如下:
(特別授權的,須註明具體權限內容,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上訴等。)
委託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 住址:
電話:
代理人: 住址:
電話:
注:1、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説明委託事項和權
限方有效。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2、訴訟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
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此書一式二份,一份由委託人存查,一份由委託人交由受
委託人遞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