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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放假通知【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8W

節假日放假通知【新版多篇】

2022年放假的通知 篇一

XX公司全體工作人員請注意:

20xx清明節假期將至,根據根據國家節假日放假規定,並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特將20xx年清明節放假做以下安排,請各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1、4月5-7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2、節假日期間外出遊玩請看好自己的。行李物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意外情況,公司將不予負責!

3、請各部門將需要安排值班情況以及值班人員安排的詳細情況(包括姓名、部門、聯繫方式等)與放假前一天下班之前提交公司人事部xx處,謝謝!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2022年放假安排通知 篇二

端午從字面上還有“端五”、“重五”、“重午”等名稱。“端”古漢語有開頭、初始的意思,稱“端五”也就如稱“初五”。《風土記》裏説:“仲夏端午。端者,初也。”每月有三個五日,頭一個五日就是“端五”。古人習慣把五月的前幾天分別以端來稱呼,元代陳元靚《歲時廣記》雲:“京師市塵人,以五月七年級為端一,八年級為端二,數以至五謂之端五。”

古人紀年通用天干地支,按地支順序推算,農曆的正月開始為寅月,按地支“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順序推算,第五個月正是“午月”,而午時又為“陽辰”,所以端午也叫“端陽”。午,古人與“五”通用,故端午與端五同義。又因其月日數相同,人們又稱端午節為“重五節”或“重午節”。[3]

據統計,端午節的名稱叫法達二十多個,如有端五節、端陽節、重五節、重午節、當五汛、天中節、夏節、五月節、菖節、蒲節、龍舟節、浴蘭節、屈原日、午日節、女兒節、地臘節、詩人節、龍日、午日、燈節、五蛋節等等

20xx端午節放假安排: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行情002291,買入))上班。

20xx端午節股市休市安排:20xx年5月27日-20xx年5月30日

20xx端午節高速免費時間:端午節放假3天高速不免費,依舊處於收費狀態

2022年節假日放假通知 篇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慶放假通知精神,並結合XX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20xx年十一國慶節放假安排如下:

20xx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10月8日(星期一)照常上班。

1、20xx年國慶放假時間安排較長,大家可以安排出門旅遊,探親訪友,在長假期間放鬆自己,在長假結束後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

2、XX公司餐廳在節日放假期間須安排人員值班,以保障其他值班人員的用餐。

3、XX公司保衞人員在節日期間須做好公司的安全保衞工作。

4、各部門務必做好放假前的安全自查工作,放假離開要關閉電源、鎖好門窗、確保安全。

5、各部門須在9月XX日下午:以前將本部門值班人員名單報送XX辦公室,同時還需附上值班人員的聯繫方式。

6、節假日期間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衞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

7、放假前,請同事們要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宿舍注意防火、防盜等。

8、除交通車外,所有車輛一律停放在XX公司車庫內。

放假期間請注意假期安全,最後祝大家祥和平安度過國慶節假期。

XX公司

20xx年9月XX日

2022年節假日放假通知 篇四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xx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三)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建軍節(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