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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16W

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

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會看到許多不同的企業,但並非所有的企業都能長期生存。如果我們遇到無法生存的時候,我們必須選擇破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申請破產文書流程2021年參考

申請人:閆________,男,45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裝商業個體户,現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___服裝廠,廠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廠長。

請求事項:被申請人_______服裝廠嚴重虧損,確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請求裁定宣告該廠破產還債。

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______服裝廠原屬國營企業,是一個有職工不到200人的小廠。申請人閆_____於______年開始經營個體服裝銷售業,常年向被申請人批發服裝。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請人聲稱資金週轉不靈,現將向申請人借人民幣______萬元,並無擔保,先後各出借據一張,寫明一年為期,到期如數歸還,不計利息。但在借用款項期間,對申請人批發的服裝,按批發價再優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請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請人一直以經營不善,資金週轉不靈為由,要求緩期;要求以批發的服裝摺抵欠款,被申請人不同意。據瞭解,被申請人從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發給職工部分工資,歷時達半年。截至目前為止,兩年來,估計該廠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約43萬元。歷年拖欠税款共約48萬元;拖欠銀行抵押貸款22萬元;向被申請人登門索債的經營銷售服裝的個體户約30户,債款約50萬元。虧欠款項總數在170萬元以上。而被申請人所有的廠房和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約100萬元,流動資金,包括半成品服裝在內,約32萬元,資產總值不過130萬元,確已達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同時,被申請人所經營的服裝生產仍在繼續虧損,毫無扭虧為盈的跡象,長此下去,越發不可收拾,破產還債將會全部落空。上述情況,請向本市______區輕工業局、税務局和被申請人進行調查,即可證實。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還債,以求破產債權至少得到部分償還,實為感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見附件。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寫一份申請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寫一份報告)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寫一份説明;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會計賬冊)

(7)資產負債表等有關會計報表;(工商年檢報表、會計賬冊報表)

(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寫一份説明)

(9)債權清冊,應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按項目列表)

(10)債務清冊,應列明債權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等)、債權人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償還情況;(按項目要求列表)

(11)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提供擔保合同)

(12)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提供對被破產企業破產以前做出的法院判決或起訴文書)

破產申請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規定的,法院應依據被申請破產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破產條件,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符合受理條件的,負責立案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附有關材料報庭長、院長審批、立案。

  案號為“(----)-民破字第-號”。

2、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

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3、立案後,負責立案部門應於二日內將案件移交審判業務庭,由審判業務庭立即向申請人和債務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可以預收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為按破產企業財產評估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不預收案件受理費的,待破產財產變現後,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5、債務人為破產申請人的破產案件,破產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債務人負擔。

6、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告。

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立案時間; (2)破產案件的債務人;(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報的法律後果; (4)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等。

7、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通知債務人停止清償債務,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和職工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在清算組成立之前應當經法院審查批准。

8、債務人收到法院關於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後,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有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的,法院裁定該行為無效,追回破產企業財產。

9、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立即向企業全體職工發佈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非法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的財產。

10、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會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不得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並負責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好企業印章、賬冊、文書、資料及企業財產。

1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擅離職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絕向清算組辦理交接手續的,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立即通知債務人所有的開户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結算業務,如需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所必需的費用,需經法院許可。

13、債務人的開户銀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劃債務人的既存款和匯入款抵還貸款及利息。

扣劃的無效,應當退還扣劃的款項。拒不退回的,法院應當裁定其退回並向其開户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強制執行,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有關人員和直接責任者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