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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鑑定標準【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78K

輕微傷鑑定標準【通用多篇】

2016年輕微傷鑑定標準 篇一

1、取證難,有的傷害案件發生後幾乎找不出證人或者證人不願作證,這樣一旦訴訟很難取勝,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直接證據不能取得。一定要儘量蒐集輔助證據和儘可能向公安機關控告,由公安機關調取證據;

2、有的傷害案件可能直接涉及黑惡勢力。他們往往有着保護傘的保護。同時他們又對受害者採取打擊報復、恐嚇等手段。這種情況下,受害者一定要敢於站出來,直言面對這些人的醜惡嘴臉,要相信法律,及時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檢舉揭發他們。黑惡勢力正是我國當前打擊的重點,由於受害者的揭發、檢舉和控告極有可能使其儘快落入法網。

3、傷害案件發生後,雙方當事人要儘量解紛息訟,化解矛盾。有的傷害案件雙方本來無任何隔閡,有很多還是鄰里關係,只是由於當事人的一時衝動所致,等清醒過來都後悔莫及。這種情況雙方要儘可能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有很多傷害案件的案例,就因雙方矛盾化解不了,釀成了無法挽回的慘劇。

4、在實踐中傷害案件發生後,如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法院一般按混合過錯處理,很少將後動手的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衞。對於輕微傷,一方提出起訴後,另一方可直接提起反訴。對於輕傷害案件,須雙方同為輕傷才可提起反訴,反訴的對象為本訴的自訴人。。當事人自訴的輕傷害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而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傷害案件就不允許當事人撤訴。。

5、分清輕傷和重傷。二者區別在於傷害的程度和後果不同,如經法醫鑑定為重傷,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重傷害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支持公訴一種法律程序,但同樣需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6、對於輕微傷和輕傷害案件當事人可聘請律師向證人調查取證、參與調解、出庭辯護、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

解決輕傷及輕微傷的程序、規則 篇二

1、輕傷和輕微傷同源於人身權受到傷害,雖只有一字之別,但二者因傷害的程度不同,變成了後果及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輕傷對受害者傷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後果比輕微傷重。輕傷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調整,而輕微傷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調整。

2、因為調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輕微傷只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而輕傷的解決範圍較複雜,允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輕傷必須經法醫部門鑑定後才能認定,輕微傷不一定要經法醫部門鑑定,憑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即可認定。有時法醫鑑定上寫輕微傷偏重或輕傷偏重。其實輕微傷偏重實質上還是輕微傷,輕傷偏重實質還是輕傷。二者雖然多了偏重兩字,但性質上根本上沒有改變,輕傷偏重在量刑時可適當考慮。

對於傷害案件訴訟前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篇三

1 、輕微傷屬民事侵權的一種,在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輕微傷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該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過錯方治安管理處罰。

2、輕傷害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申請公安機關出具委託鑑定手續,到法醫門診部鑑定。依據六部委《關於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於故意傷害(輕傷)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對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取證的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有兩條渠道:1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②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並由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案卷。對檢察機關支持公訴的輕傷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之訴,賠償的訴訟請求項目和輕微傷相同。

3、對國家支持公訴的輕傷害案件,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對被告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對於附帶民事部分和輕微傷一樣可以適用調解,如調解不成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4、對於沒有向公安機關控告的輕傷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時向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取得書面證據,必要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受害人要保存好傷害後的物證(含照片、診斷證明、出住院單據、車旅費票證等)以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自訴時之用。並申請有關司法部門委託鑑定機構對傷害情況進行鑑定,即取得輕傷害《法醫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