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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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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共3篇)

篇1:合同的效力

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一)確認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並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儘管也通過要約與承諾程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並不反映其真實意願,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麼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户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託書(委託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係,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並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後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於無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説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後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鑑證、公證、登記或批准後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序後,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終止的時間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生與不發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生。(3)事實是否發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後,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後,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有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後生效。一年之後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無法律效力(無效)的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特徵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並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1)不具備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為可以撤銷的合同。(3)無教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二)無效合同的類型

1、因當事人無合法資格而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獲得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沒有法人資格卻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

2、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並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效

(1)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願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通過積極作為,如虛構、編造事實等表現出來。不作為,如沉默,並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表示沉默時,則認為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詐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詐行為。第三,欺詐行為自始至終違背誠信原則。第四,因欺詐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認識,並據此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當事人因不當預告將來加以禍害並使他人陷於恐怖的行為,如以給個人或單位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等。脅迫的構成要件是: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第二,客觀上使他人陷於恐怖。第三,他人因陷於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脅迫人的意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欺詐與脅迫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願,並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2)當事人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偽裝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串通合謀實施的損人利己行為,強調雙方通謀,如當事人以來料加工合同為名合謀倒賣進口原料,逃避關税,損害國家利益。偽裝,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如為避免破產還債,企業將其資產無償贈送或低價出賣給其關聯企業等。惡意串通的合同與偽裝的合同,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自願的,但並不真實(真實意思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屬於無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違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而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經過審批程序等。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時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時,該免責條款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1)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單方返還、雙方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總之,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法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當事人經過再度協商,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無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護,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徑。因此,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通過強制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包括預期合同利益的損失。因此,違反有效合同應賠償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無效合同,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經履行,法律也要採取補救措施強制當事人將已經得到的合同利益返還。所以,因合同無效而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賠償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三、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徵

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定的,受損害一方合同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可以導致合同無效。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徵是:具備合同有效的兩個要件——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但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後果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後果是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

(二)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類型

(1)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種情況。欺詐和脅迫在無效合同中已經論述。乘人之危,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願)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合同與顯失公平的合同兩種情況。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性質、合同內容、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品種、規格或合同當事人發生重大誤解而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一方對與合同有關的重大事項產生了重大誤解;基於重大誤解,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於當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於對方欺詐;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損失。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三)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會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合同被撤銷後,成為無效合同,其法律後果與無效合同相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性質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後無效,在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定的。通常情況下,因履行這類合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有權請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這類合同。當事人申請後,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佈變更的,變更後的合同有效。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佈撤銷的,合同自訂立時起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不申請撤銷或申請未被批准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權時以下事由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四)無效合同與可以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被依法撤銷後,自合同成立時起無效,其法律後果與無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顯區別:

(1)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絕對無效,自合同成立時起便無效,因此,它始終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法律後果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經撤銷後是無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銷,由合同當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自行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申請,並經裁決撤銷後,合同才無效(自始無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銷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銷權的人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銷權時,合同有效。

(2)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職權就可以宣佈其無效,不一定要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可撤銷合同,必須要經利害關係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並經裁決後才能依法撤銷。

篇2: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後有效或無效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後實施。但對於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並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的效力問題,通行的理論基本是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二種情況,一種是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如純獲利益的行為和處分零花錢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這種行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為,依《民法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為無效。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着問題。所以有的學者把其歸結為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

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後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範疇。所以《合同法》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為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願,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此類合同的根本特點就在於合同有效與否取決於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效力類型合同相區別的主要標誌。所以不論在法學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為無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根據這一標準來作出正確的認定和處理。

篇3:合同效力是什麼

合同效力是什麼

合同效力是什麼?應屆畢業生合同範本頻道為您解析

一、合同效力的基本概念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效力的表現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三、合同效力的內容

效力內容有三:

①從權利上來説,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②從義務上來説,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③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四、合同效力的特徵

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

②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五、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儘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繫,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有學者認為《合同法》主張的是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統一論(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否認採用“分離論”(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同)的理論。認為“分離論”存在三個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給了當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與生效留給了國家去評價,當成合同的外部因

合同效力素”,其二便是“誤導了當事人,它告訴當事人,只要堅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則是國家的責任。”其三是“邏輯上錯誤,合同成立,意味着當事人應當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它又可能無效,這種觀點的理由並不充分,首先,根據《合同法》第44條來看,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應當“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則其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該條款儘管規定了大多數合同成立與生效時間的同一性,但並不表示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完全統一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也可適用。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分為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而另定一個具體時間才讓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認和認可。《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就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