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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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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銷售合同

板材銷售合同

簽訂地點:

合同編號:

甲方(供貨方):

乙方(購貨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產品名稱、數量、金額、供貨時間

税率

單價

金額(元)

13%

總計

金額大寫:人民幣

交貨時間/地點

年月日 /太倉港指定倉庫

備註:計量允許有±5‰的誤差,誤差允許範圍內以合同金額為準

第二條 質量標準:執行俄羅斯標準。

第三條 包裝標準:國外統一包裝。

第四條 計量方式:按照實際尺寸、厚度、寬度、長度正公差。

第五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等:乙方在甲方指定驗貨地點檢驗貨物,檢查產品各項標識、單據、數量及相關證明等,如乙方對貨物質量和數量等存在異議須在驗貨當時提出,並直接與乙方指定供貨商進行聯繫並協商解決。

第六條:交(提)貨方式、地點:乙方憑甲方提貨通知單至甲方指定地點提貨。乙方須在收到貨物後5個工作日內郵寄給甲方正本加蓋公章的貨物收訖證明。

第七條 結算方式:

合同簽訂時,乙方在提貨前向甲方支付預付款,預付款金額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總金額的 %計算,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起90個自然日內向甲方付清剩餘款項。甲乙雙方完成貨物交付後,甲方按實際交付貨物的總金額為乙方開具全額增值税專用發票。甲方確保乙方完税抵扣時其開具給乙方的發票未被税務機關列為異常憑證,且無論日後甲方企業發生任何情況,所有與税務相關的問題均和乙方無關。

第八條 付款方式:按甲方在本合同中指定銀行賬號轉賬付款

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户名:

開户銀行:

賬號:

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户名:

開户銀行:

賬號:

第九條 解除和變更:雙方經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15天並應採取書面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方可單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作終止後15日內乙方應付清結欠甲方的所有款項。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拖欠甲方貨款,應按拖欠額每日0.5%的標準累計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時間自欠款發生之日起至支付清之日止。如果乙方逾期或者拖欠貨款時間超過10日以上,甲方除依前項規定累計追究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外,同時有權酌情采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止履行合同,留置單據、貨物、催討欠款、解除本合同、提起訴訟等措施,直至甲方依本合同適當履行其全部義務為止。如因留置單據、貨物或其他乙方佔有的財產而給雙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2.因乙方指定供應商拒絕或延遲發貨、貨物與合同標的不一致或不符合相應標準及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等行為導致的後果及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全權由乙方承擔。

3.如甲方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債權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其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鑑定費、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仲裁費、差旅費、查詢費、公告費、送達費、執行費、過户費、運輸費、税金等所有費用。

第十一條保密協議

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及其履行所涉相關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內容。任何一方違反本項約定,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或不利影響的,應及時與另一方溝通,另一方有權書面解除本合同並向對方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友好協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以本合同附件形式,另行補充約定,並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簽訂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