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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新版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3.24W

口頭合同新版多篇

口頭合同 篇一

傳統中國出於對信義的尊崇,以君子協議進行口頭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體面地表達了義士商賈和鄉鄰朋黨一諾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識和純樸情懷。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試論事實合同與口頭合同。

這種具有道德魅力的傳統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農耕社會而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卻依然活躍於我們的經濟生活。法治的力量似乎並非它行進中的羈絆,始終無法對它植入理性的約束。口頭協議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證。沒有紙質載體,合同當事人意思合致的內容缺乏證據,口頭合同通常會陷入雙方各自表述的真實意思表示,甚至淪為事實合同。本文所謂之事實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蓋了僅僅具有口頭協商而嗣後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實合同,被德國學者豪普特於1941年在其專題演説論事實上契約關係所揭示和發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學説為主論,着書立説者頗多,本文只是以這一學説為核心,意在歸化其學説的邊緣和分枝,重點闡述具有口頭協商而嗣後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規制方法和處理實務。筆者認為,口頭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為所修改,或被爭執雙方各自解釋而致其內容不能確定,亦可依事實合同論之。

判例

1、某樓房的全體業主均系某公司職員或家屬,該公司與天然氣公司簽訂合同,由天然氣公司供應天然氣給該樓房全體業主使用。其他業主均按時支付天然氣費用,唯有一位業主以其與天然氣公司沒有合同為由而拒絕給付。天然氣公司遂訴諸法庭,法院判決該業主與天然氣公司合同成立,應當支付天然氣使用費。

2、張有土地,委託李銷售,李出售給朱某等十餘人。由於張、李糾紛,張對李出售土地不予認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憑據起訴張、李二人,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其與張、李二人的合同成立,並要求二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支持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從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初始狀態看,事實合同和口頭合同的區別不完全在於當事人是否經歷了意思合致,因為前者不是必須。而在嗣後的處理上,事實合同與口頭合同沒有本質的區別,因為已經被我們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實合同,已經和口頭合同一樣具有了相同的物理構成,儘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顯的痕跡且充滿爭議。如果我們接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論,我們動用合同法的理由就變得非常簡單。或許,我們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於合同法巡航的領域,才如此熱衷於豐富和完善事實合同理論。

為了便於理解,可以給口頭合同再作一次劃分:其一為當事人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經要約和承諾而產生意思合致,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口頭合同。其二為當事人根本未經要約和承諾,但依據其事實行為仍可以判斷其成立了以債為內容的合同,雖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稱呼其為口頭合同。通常,如果需要,我們會擬製一種關係來修補或代替當事人的意思合致,並把它植入當事人之間,使當事人的合同關係呈現出來,得以便捷和正當的動用合同法來處理它。否則,我們會面臨新的問題:我們揭示了事實合同的積極性和重要性,卻不得不創設一個新的法律加以規制。

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在訴訟中當事人和法官往往將事實合同表述為合同關係。例如,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合同關係成立,而不是要求確認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很明確,當事人完全可以因循該法條進行請求和表達。因此,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均可以直接要求確認其效力,沒有必要因缺乏書紙介質而改為要求確認合同關係如何如何。否則,易生法律概念的混亂。

口頭合同 篇二

一、口頭合同是什麼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口頭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綜上可知,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合同,我國法律直接規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訂立,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訂立。也就是説,那些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果採用口頭形式的話,就是無效的。

口頭合同 篇三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並沒有提出嚴格的書面形式要求,應當説對於合同形式採取的是不要式原則,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屬例外情形。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關合同的規定一般要求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如經濟合同法第三條中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技術合同法第九條規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海上拖航合同都應當以書面訂立。其他法律對具體合同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規定還有:勞動法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法第三條以及擔保法第十三條等等。我國參加國際公約,也往往對公約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規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於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定中除了規定這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過程中,對於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應當規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容易發生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凡是不違反法律,民事主體雙方自願訂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應對合同再規定限制條件。

在起草的過程中,有關合同形式條文的寫法也數易其稿。考慮到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提倡當事人儘量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説無憑,使訂立的合同規範化、法制化,本條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達成協議。以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採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採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當然也可以適用於企業之間,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後,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賃房屋的合同,在租賃房屋的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們可以推定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再如,當乘客乘上公共汽車並達到目的地時,儘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成立。

口頭合同 篇四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用口頭語言做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合同採用口頭形式不用當事人特別指明,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是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證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因為口頭合同難以取證,不易認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口頭締約,特別是不能即時清潔,而且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採取口頭締約時,將存在相對人否認合同成立、否認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但是,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是説沒有任何憑證,商店的購物發票、小票等能夠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但是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書面形式。所以,訂立標的額較大或者不能即時清潔的合同時,最好採用書面形式。企業訂立口頭合同時要審慎,一定要注意訂立合同的時機和方式。

一、應對口頭合同風險的舉措

1、杜絕口頭承諾;

2、簽訂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風險且可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的合同。

二、如何預防口頭合同風險?

1、簽訂正規合同文本

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裝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監製的修訂版,合同全稱為《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這是正規的文本合同。由該公司自擬的合同別輕信。

2、條款看不懂別簽字

簽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約定的每個條款,有模稜兩可或看不懂的條款,一定要問清楚。不要漏項不填,事前約定越詳細,發生問題時越好解決。

口頭合同 篇五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什麼樣的合同可以作出口頭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本文就口頭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做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 篇六

【案例1】:

市民張先生20xx年來柳州市某單位工作,在柳北區某小區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屋,並把家人接來共同生活。在租房時,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了兩年的租賃期限。然而,20xx年5月,劉將上述房屋轉賣給韋先生,並辦理了過户。隨後,韋來到上述房屋,要求張搬離。張無奈之下,將劉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由劉退還預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萬元。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支持了張的訴求。

説法: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説的“《www.》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規定,並不意味着原出租人無權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本案中,劉將房屋易主,但是並不影響之前與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生效;之後因租賃無法進行,雙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預支的租金和押金應予以返還。

口頭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

20xx年9月,與房東周某口頭協商解除之前的租賃合同後,小覃搬出周位於躍進路的一處門面。3個月後,小覃卻被周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並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無奈,自己明明已經搬離了門面,而且雙方也口頭約定解除了租賃合同,為何還要再支付租金。之後,經法院調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給周某,雙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賃合同。

説法:

雙方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背國家禁止性的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雙方都應按合同內容兑現。從合同上來講,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應該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頭解除合同是存在隱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認賬就可能發生糾紛。因此,一旦決定不再租賃房屋,雙方要積極溝通,一定要從法律上解除合同,即雙方簽署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口頭合同 篇七

口頭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