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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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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感情破裂離婚協議書

感情破裂離婚協議書

男方:xxx,男,漢族,現年xx歲,身份證號:xxx(因是個人隱私,所以隱去私人資料)

女方:xxx,女,漢族,現年xx歲,身份證號:xxx

男女雙方於xxxx年6月登記結婚,共同生活至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決定離婚.經雙方商定,現協議如下:

一、雙方因感情破裂,自願離婚。

二、子女問題。

1、兒子xxx,xxx年xx月生,現年x歲,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在男方對孩子照顧不力或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或在孩子自願跟隨女方生活的情況下,可協商由女方撫養)

2、在孩子年滿18週歲前,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費150元。支付方式為按年交,每年1月31日前付清。

(建議1,對於現在來説,150元/月的生活費標準確實偏低,建議可添加一個限制條件,根據物價可以只説是豬肉價格,隨時調整生活費標準。

建議2:不能按年交,如果可以,就寫按月交好了,至少你每個月交生活費的時候,可以看看孩子噻)

3、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等其他費用,女方在能力範圍內,負擔部分,但不超過總數的50%。

4、在必要時,孩子可向女方提出協議以外的合理要求。

(建議,在此應該加上一條,如果男女雙方再婚,則再婚對象,無權過問本協議的執行情況,更無權提出任何超出本協議以外的任何要求,無論合理與否)

5、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孩子或帶孩子外出遊玩。但必須事先通知男方。男方也必須為女方的探視提供便利。

(建議,在此,應該寫明,如果男女雙方再婚,再婚對象,無權干涉女方的探視和接玩)

三、財產問題。

女方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女方。

其餘財產,均歸男方所有。

(建議,在此,不應寫成是“歸男方所有”,應該寫成是“歸孩子所有”;還有,要寫成是“其他公有財產”)

四、債權債務。

銀行貸款(1萬元),由女方負責償還。

各方親屬處的債權債務,各自負責。(強烈建議,在此一定要加上一條:如男女雙方各自再婚,則再婚對象無權過問之前的債權債務事宜)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自辦理《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六、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執,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簽字和日期省略)

第二篇: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並請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於這類“婚姻”關係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複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維護安定團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其事實婚姻關係,是符合實際的。為此,我們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提出以下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5.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6.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

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意見相牴觸的,均按本意見執行。

第三篇:淺析如何判斷離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許離婚。

既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裁判離婚的最基本的法定案件,那麼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則是准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總結了多年的審判工作經驗,在1989年12月13日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出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並具體列舉14條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2014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時,立法者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對此可以總結吸收,形成了目前此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公告失蹤,另一方面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下系筆者對上述幾種情形的理解與分析。

一、一方當事人有法定過錯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即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就上述情形解釋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係,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可以以此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過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不能單純的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強制維持已經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當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准予離婚的準則。同時從某些方面來講這也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中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增進夫妻之間情感,維護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秩序,創建和諧社會。我國婚姻對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予以明文禁止。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人不侷限於配偶雙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當夫妻一方有針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時,配偶一方以此提出離婚訴訟的,可適用此條款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另外,在實踐中還要適當地把握行為人所實施的這類行為的程度,如果僅僅是偶爾實施並且性質不嚴重,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應當着重對行為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明確指出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促使雙方和好。以便更好地貫徹執行“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這一指導原則。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一般都是些好逸惡勞,不務正業,終日遊手好閒,惹事生非之人。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又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以致家庭終日不得安寧,染此惡習者,常常四壁皆空,生活無以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籠。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間的感情遭到極大破壞,從而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重要因素。

當然,法院對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還應着重審查其是否屬於屢教不改。對於那些情節較輕,悔改態度誠懇,能痛改前非,對方亦能諒解的,應當着眼於調解夫妻和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的的。夫妻感情是指夫妻雙方相互關切、愛憐、敬重、忠誠、喜愛之情。婚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可體現在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體貼、互相關係等諸多情形。而這裏所説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其具體表現為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係,互相扶助等。這裏應特別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應當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導致兩地分居。審查分居的重點應當放在雙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分居時間不得少於兩年,以此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除了具體列舉上述四種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還有一條補充性的、富有彈性的概括性條款,即第32條第3款第5項所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

居滿三年這四種情形並不是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講,如果沒有以上這四種情形出現,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也應當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即使當事人之間有上述情形發生,如果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可以通過調解和好的,也不宣判決離婚。

如果沒有婚姻法所規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種情形出現,對於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筆者認為還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希望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判斷。在實踐中,應將以上幾個方面聯繫起來,進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能片面地看待某一個點。防止以點蓋面,以偏視全。從而以達到正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目的。只要當事人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那麼就要努力幫助他們改善夫妻關係,把和好的可能變成現實。如果經過多方努力,當事人仍然沒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應應為依法判決離婚。

另外,婚姻法除上述規定的幾種情形的,還規定了: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予離婚。所謂的“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從以上解釋中不難看出“宣告失蹤”的基本條件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後沒有任何音訊;其二是指自然人的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二年。因此“宣告失蹤”其中條件之一;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二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基本要件。因此,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四篇:離婚協議書(感情出軌)

離婚協議書

***,男,27歲,身份證號:350403198****,工作單位:石家莊市***公司銷售主管

***,女,24歲,身份證號:4113271989****。

男女雙方於2014年6月28日登記結婚,共生育兩個兒子,婚前生育大兒子***(2014年10月18日出生),婚後生育小兒子****(2014年3月11日出生);現男方因感情出軌與****同居致曾先莉懷孕3個月,男方不顧及年幼孩子向女方提出離婚,經雙方家人勸阻無效,女方無力挽留遂同意與男方離婚,經協商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子女撫養

1、大兒子***(2014年10月18日出生)由男方撫養,撫養費由男方支付,撫養費花銷標準每月2014元,撫養期間女方隨時可看望孩子,男方不得阻攔。

2、小兒子****(2014年3月11日出生)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2014元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週歲為止,孩子成長期間的醫療費、教育費等大額開支由雙方共同負擔。撫養費應於每月5號之前轉入女方賬號內。

賬號:

二、損害賠償金

由於男方有婚外情並已有孕,給女方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男方承認其有嚴重過錯,自願給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40萬元作為補償。1

三、財產分割

1、雙方無共同房屋。

2、男方個人生活物品歸男方所有。

3、共同生活期間所購買的傢俱、家電等生活物品均歸女方所有。

四、債權債務處理

共同生活期間所有債務由男方負擔。

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本協議書雙方簽字並辦理離婚手續後即生效。

男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女方簽字:

第五篇:感情不和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

男方:xxx,男,xx族, 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證

號:xxxx。

女方:xx,女,xx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證號:

xxx。

男方與女方於xx年認識,於xx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可,於

xx年xx 月xx日生育一子(姓名:xx,年齡:xx歲)。後因感情不

和,已分居xx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屬於名存實亡,已

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到一致意見,訂立具體離婚協

議如下:

一、雙方自願離婚,簽字之時到額敏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二、撫養、兒子xx由男方xx撫養,隨同男方生活。

三、女方xx每月支付給男方xx兒子xx的撫養費為每月xx元整

(含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每年年七年級次性付清,一直至18周

歲為止,如上大學學費女方承擔一半。

四、夫妻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女方放棄全部所有財產。女方不

承擔所有的債權及債務。

五、探視權:每逢過年過節、寒暑假期,女方都可以探視或接到

女方家住幾天。

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以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希望民

政機關予以認可。

立協議人:xxx

xxx

代書人:xx

xxx年xx 月xx 日

附件: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留存民政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