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醫療衞生事業,經雙方充分協商,乙方決定將醫院交給甲方實行整體託管。為了使託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開展,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託管原則
1.醫院託管後堅持5不變:資產歸屬不變;獨立法人不變;醫院功能不變;財政撥款渠道和標準不變;職工身份及待遇不變
2.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託管期間除原有資產保值外,甲方新投資形成的財產(含土地、房屋、設備、設施等)一律歸甲方所有。
第二條 託管目標
在託管經營期間,雙方預期達到的經濟指標是:
第三條 託管期限
託管期限為5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託管內容
甲方全面擁有乙方醫院的經營管理權,包括:
1.乙方醫院的的全部資產(含土地房屋、設施設備、藥品、低值易耗品、流動資金、債權債務等);
2.乙方醫院至本合同簽訂之日在冊的工作人員;
3.乙方醫院的綠化與院內道路設施建設;
第五條 醫院移交
1.乙方的全部財產移交給甲方經營管理。移交前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處理。乙方應積極收回債權並償還債務,對確屬無法收回的債權,乙方同意核減移交的資產。
2.在移交時,乙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事業法人登記證、預防保健許可證、藥品調劑許可證、衞生技術人員的各種資質證明等也相應移交給甲方。
第六條 補償
為體現非營利性醫院的性質以及維護乙方現有職工的合法權益,甲方同意對下述項目按現行標準給予補償:
1.屬於公共衞生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活動經費;
2.醫院建設中應由主管部門扶持的專項建設資金(如重點學科建設、科研補助等)。
第七條 甲方權利
1.及時接受乙方託管的各項財產。
2.對乙方醫院享有經營管理權。
3.對新投資形成的資產享有所有權。
4.積極開展經經營活動,促進衞生事業的發展。
5.有權對醫院人事制度、分配製度、內部運行機制等進行利於醫院發展的改革。有權對醫院人事制度、分配製度、內部運行機制等進行利於醫院發展的改革。
6.有權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擴大醫院規模,快速發展專科特色。
7.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乙方名稱前加掛或徵得乙方同意後變更。
8.有權確定引進人才或調入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義務
1.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各項醫療活動。
2.把醫療服務質量放在首位,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杜絕醫療事故發生。
3.應當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擴大醫院規模,快速發展專科特色。
4.接受乙方監督,確保乙方資產保值增值。
5.負責安置乙方在編職工,承擔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辦理職工晉職晉級等檔案管理手續,但停薪留職人員自理,退休職工按國家規定辦理。
6.有義務搞 好所在地社區衞生服務。
7.承擔醫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8.需要使用乙方移交時的資產做資本動作時,應徵得乙方及資產管理部門書面同意。
9.保證醫院非盈利性質十五年不變(20_年後是否改變,另行書面商定),各項税收仍按現行政策辦理。
10.接受相關部門檢查監督,及時為乙方各種證件辦理年檢、換證手續。
11.承擔託管期間經營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第九條 乙方權利
1.有權對移交給甲方的資產保值進行監督,每年聽取一次甲方對清產核資的報告,確保資產不受損失。
2.有權維護在編職工的利益,督促甲方按照法律政策落實各項待遇,搞好安定團結。
3.有權對甲方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甲方應做好的公共衞生、防疫保健、社區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等各項工作予以考核評估,並與將獎懲掛鈎。
4.有權督促甲方引進資金、技術、人才、項目,快速發展醫療衞生事業。
5.有權對醫院的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予以領導、指導、檢查。
6.有權加強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羣團組織建設,並隨時督促、檢查、指導和規範。
第十條 乙方義務
1.及時與甲方辦理資產、證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續。
2.在甲方沒有違反託管協議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經營管理。
3.支持甲方開展醫療活動、公共衞生、防疫保健、社區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等各項工作。
4.積極協調各部門的關係,協助甲方辦理各種手續。
5.甲方需要引進人才時,乙方應積極協助辦理各種手續。
6.不干涉甲方開展符合本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託管目標考核辦法
任何一方違
第十二條 贏利分配
任何一方
第十三條 甲方投資返還
甲方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法律規定的折舊方法折舊後由乙方按 方法返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因違約造成損失,違約金不能彌補損失的,應對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重大違約的,對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合同期間造成新的債務或虧損(低於移交時資產價值)時,由甲方負責承擔虧損或償還債務。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因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應在30日內提供由公證機關公證證明的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況,按照不可抗力對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 合同解除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改變或國家建設影響本合同時,雙方可協商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期滿
本合同期滿後,移交財產、證件等按本合同附件——雙方簽署的移交表由甲方移交給乙方。財產價值減少的,由甲方補足達到保值。房地產E網財產增值的,不計算增值。 前款中財產價值減少幅度發生爭議的,由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未盡事宜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七份,雙方各執三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