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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商環保安全衞生承諾書

欄目: 承諾書 / 發佈於: / 人氣:8.42K

立承諾書人 (以下簡稱「本公司」),茲因承攬貴公司之特定工程或服務(以下簡稱「本工程」),承諾以下事項:

承攬商環保安全衞生承諾書

一、於施工前,已充分了解貴公司之「合盟承攬商環安衞須知」(計___頁,如附件內容) 並願意遵守該須知與貴公司之承攬商管理辦法、環安衞及廠區管制之相關規定,且已告知並要求為本公司執行本工程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代理人、受僱人、(再)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受僱人等,以下簡稱「本公司施工人員」)應一併遵守之。

二、本公司同意加入貴公司協議組織以及在貴公司廠內施工與共同作業期間遵守貴公司所有相關規定且依據職業安全衞生法令、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條件執行施工現場管理,負僱主管理之責,並指派現場作業安全衞生監督管理人員,執行作業現場人員之安全管理工作及督導,若作業區域位於氣體廠的範圍時,亦應遵守氣體公司有關安全衞生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三、本公司承諾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衞生相關法令,並自負僱主之管理、補償、賠償及其他法律之責任。

四、本公司施工人員將依貴公司規定完成入廠申辦手續後再行入廠作業。

五、若因本公司施工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違反本承諾書之規定時,而造成貴公司、貴公司員工或他人受有任何損害時,本公司願出面處理並與該施工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於貴公司作業期間若因違反任一相關規定時,願遵從貴公司稽核人員指正立即進行改善,至貴公司接受為止後,方可繼續施工。但本條之規定並不影響貴公司依法及依約得主張之權利。

七、本承諾書及其附件視為本公司與貴公司間成立之承攬契約之一部分,本公司承諾確實遵守之。

八、未盡事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此致

合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承諾書人

承攬商公司名稱:(簽章)

負責人:(簽章)

公司統編: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年月 日

合盟承攬商環安衞須知

壹、目的:

依據職業安全衞生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及事故發生,故本公司建立承攬商作業安全規範,共同維護承攬商及其僱用之勞工與本公司同仁之安全與健康。訂定本須知,承攬商有遵守之義務,有效管控作業狀況,避免事故及人身、財物損失之發生。本須知未列及但有相關法令規定者,承攬商仍應確實注意及遵守法令規定作業。

貳、適用對象:

1. 承攬本公司工程之承攬商或再承攬商。

2. 機台、設備或其零、組件購置需進行搬運、安裝、調整、維修、保養、配管、配電等工作之設備供貨商(代理商)或再承攬商。

3. 承攬本公司勞務、廢棄物清運之廠商。

叁、承攬商職責:

1. 承攬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衞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2. 承攬商或再承攬商對其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衞生法之規定。承攬商所有僱用入廠工作之人員應予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3. 承攬商或再承攬商對其僱用之勞工,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勞工定期健康檢查及管理。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建議,視勞工檢查結果適當配置勞工作業。

4. 承攬商或再承攬商必須執行『職業安全衞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對其僱用之勞工,施以安全衞生教育訓練,時數不得低於3小時;對於從事機械、設備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另增列必要之安全衞生教育訓練後,使得入廠作業。

5. 承攬商或再承攬商僱用之勞工,需接受本公司『承攬商危害告知訓練課程』後,始可入廠施工作業。

6. 作業使用之機具應符合法令規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定期檢查及作業前檢點。借用本廠之機具設備,應先經本廠同意,並於作業前進行必要之檢查,方可使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應指派受訓合格之操作人員操作,並備妥『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及『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以供檢查。

7. 承攬商指派之現場監工需由已接受監工人員必要訓練之人員擔任,從事職業安全衞生法令規定之特殊作業,應指派受訓合格之相關作業主管(如: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等)至現場督導。

8. 凡出入本公司廠區之承攬商及其再承攬商等所僱用之勞工,皆應遵守職業安全衞生法、其他職業安全衞生相關法規;承攬商及再承攬商應事先告知進廠人員本辦法及本公司之各項規定,並要求人員遵守。

9. 至本公司施工之承攬商應指派現場安全負責人,負責該作業場所的現場安全,負責作業場所之安全督導於巡視人員安全及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瞭解工作潛在危險,以防範災害發生。現場安全負責人員於工程期間擔任與本公司安全衞生事項之聯絡窗口,應將本公司各項安全規定、危害因素及倡導注意事項,轉知所屬勞工及再承攬商。

10. 承攬商提報之文件不得有偽造、變造之情事,若經發現提報不實、偽(變)造者,將依本公司罰則辦理並依法送辦。

11. 承攬商於本公司廠區作業若違反法令及本公司之各項規定或施工不當,造成災害或環境污染,承攬商應負一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義務,並無條件賠償造成本公司之損失。

肆、一般安全衞生注意事項

1. 作業人員禁止於作業前及作業時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2. 廠區內全面禁食檳榔。吸煙應至指定吸煙區,其餘場所嚴禁吸煙。

3. 作業人員不得冒用他人證件及進出非工作區域場所。

4. 人員禁止攜帶刀槍、彈藥、麻醉藥、毒品等違禁品進廠。

5. 所有施工作業皆應事先向合盟工程負責人員提出申請,經相關單位同意後才可施作。

6. 高風險作業:動火作業、有機溶劑(含油漆)、侷限空間、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作業,(ex:吊籠、起重機等)、火警偵測中斷作業應事先向合盟工程負責人員提出申請。

7. 承攬商應事先進行施工安全評估,自行備置所需之安全防護器具及設施。自行備置之安全防護器具、設施應合乎法令規定及機具標準。

8. 施工人員每日入廠換取施工證,並配戴於胸前。且應由合盟工程負責人引領,才可進入施工區域,非工程施工區域,非經本廠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9.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域應先確認作業區域外圍危險(害)源、緊急逃生路線、滅火設備等防災避難設施。對危險(害)源進行必要之災害防止措施。

10. 施工前施工區域應進行適當之區域圍籬及施工作業告示。

11. 進入營建工地、廠務區、Subfab區域內、天花板作業或上方施工作業等區域,一律全程配戴安全帽,其他區域則依作業危害性配戴適當之安全帽。

12. 本廠之設施、管線、閥件及電源之開啟或關閉,需由合盟人員操作,廠商不可自行操作。

13. 施工時禁止踏踩機械設備、管線閥件;禁止碰觸非作業所需之機械設備、閥件及化學品(含廢棄物)。

14. 作業現場應保持環境整齊、清潔,施工用物料及機具請擺放工程負責人指定之位置。

15. 當日離廠前應通知合盟工程負責人員至現場檢查,確認現場復原完成後才可離廠。

伍、潔淨室作業

1. 嚴禁攜入發塵性物品。

2. 進入潔淨室之器具一律以IPA(異丙醇)或純水擦拭清潔後,方可進入。

3. 進入潔淨室之推車、拖板車等車輛,其輪胎需以膠帶包覆後,才可使用。

4. 依各區無塵室管理規定,正確換穿無塵衣物及其他配件(手套/發罩/口罩等),配件破損請立即更換。衣物使用完畢,請依擺放原則整齊擺回。若遭化學品污染之衣物請送交清潔人員處理,切勿擺回架上。

5. 依潔淨室入室之標準程序及指定動線進、出無塵室。

6. 任何產生粉塵之作業嚴禁於潔淨室內執行,若無法攜出作業者,應使用專用真空吸塵器以減少粉塵污染。

陸、高風險作業注意事項

1. 高架作業(超過2米):

(1) 係指工作人員立足點至地板或地面之間之垂直距離達二公尺以上之作業,例如.天花板上、外牆清洗作業等。

(2) 作業時全程配戴工程用安全帽及揹負式安全帶。

(3) 依施工地點狀況選用適當之登高器具(例如:合格施工架、A字梯等),不得徒手攀爬,每日施工後應將器具歸回定位。

(4) 施工架之組配拆裝作業請依『營造安全衞生設施標準』實施,完成後應進行作業檢點檢查。

(5) 作業平台需鋪滿並架設安全圍籬,平台上不得再使用梯子或踏凳等。使用移動式施工架,輪子須有插銷並予以鎖定,人員於上方作業時不得搬移施工架。

(6) 依施工狀況架設人員防墜落之設施(例如:安全母索、防墜落器、安全護欄等)。

(7)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不適合從事高架作業之疾病(例如: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貧血、癲癇、精神疾病等)人員或身體虛弱、精神不佳、情緒不穩定者不得從事高架作業。

2. A字梯作業

(1) 係指使用A字梯之作業。

(2) 選用外觀完整、穩固及腳踏板、梯腳墊完整及高度適當之A字梯,作業前進行檢點檢查後方可使用。

(3) 作業全程必須夥同作業(一人專職扶梯及戒護)。

(4) 嚴禁踏踩A字梯頂端。

(5) 爬梯時不可手持工具,應由旁人傳遞。

(6) 作業中應將工具材料固定牢靠避免掉落。

(7) 作業必須全程配戴安全帽。高度超過二公尺依照高架作業規範辦理。

(8) A字梯使用完畢後應即收起橫放,擺放指定區域。

3. 地板開口(孔)作業

(1) 係指高架地板掀開作業或樓層地板之鑽孔作業。

(2) 事先知會合盟工程負責人員,並於開口處以三角錐及連桿設置適當圍籬及警語標示。

(3) 作業人員有墜落至下層之危險,應配戴安全帶等墜落防範器具。

(4) 開口有物品掉落下層之虞,作業區下方需設置圍籬及適當警語禁止非相關作業人員進入。

(5) 作業完畢後,高架地板需立即回覆原狀。

4. 動火作業

(1) 係指電焊、氧乙炔焊及氬焊、高熱熔斷切割、研磨及其他可能產生明火、高熱之作業;易燃性及爆炸性潛在危害的環境中,使用非防爆型電器施工等。

(2) 廠商需事先向合盟工程負責人員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動火前經合盟工程負責人現場確認同意後,方得進行。

(3) 施工區域應自備滅火器,且確認附近已無可燃物,若無法移除者須以防火毯覆蓋。(潔淨室內一律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

(4) 作業時應避免火花熔渣或焊條散落,造成人員燙傷或引起火災,並設置必要之防護措施及隔離警戒。

(5) 氣體鋼瓶保持豎立,以鏈條或繩索固定,避免傾倒。氣焊器需裝設有防止回火裝置。

(6) 作業前需檢查皮管及鋼瓶銜接處是否緊密並檢測確認無泄漏,管線不得橫跨走道。

(7) 電焊機應備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8) 自動焊接之焊機設備應確實接地。

(9) 非必要之原因,潔淨室區域嚴禁動火作業,若需動火作業應取得相關單位同意,才可施作。

(10) 應依作業狀況配戴合適之安全防護具。

5. 侷限空間作業

(1) 係指『職業安全衞生設施規則』、『缺氧症預防規則』定義之作業。例如.水、氣體儲槽、筏基或管溝等密閉設施之內部作業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2) 廠商需事先向工程負責人員提出作業申請及提交『侷限空間危害防止計劃』。

(3) 作業前需設置換氣效率足夠之通風換氣設備,進行通風20分鐘以上。

(4) 廠商應自備氣體偵測儀器並攜帶儀器校正紀錄備查。

(5) 作業前廠商應先進行安全設施架設及作業前檢點,並通知合盟工安人員到場,共同確認作業區域氧氣濃度及有害氣體濃度符合法規規定,確認無危害之虞,經本廠同意後,方得進行。

(6) 指派領有缺氧作業主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擔任作業現場專責監督人員,隨時監測氣體濃度,並每小時登錄偵測結果。

6. 化學品作業

(1) 係指化學品搬運、分裝、使用之作業。

(2) 攜入、使用、儲放化學品,應事先告知合盟工程負責人並提供物質安全數據表。

(3) 分裝作業應於無塵室外通風良好之處所或設有抽氣裝備之場所進行。

(4) 化學物質使用完畢後,應蓋緊瓶蓋。

(5) 化學品應放置盛液盤中,並依其特性(ex:易燃性、氧化性、腐蝕性等)分區擺放。

(6) 作業時應配戴適當之個人安全護具。

7. 電氣作業

(1) 係指需銜接本廠電源之用電設備操作作業。

(2) 用電設備、延長線使用前應先行檢查,確認線路須無破損、裸露、絕緣不良漏電之情形。

(3) 延長線需使用商檢局檢驗合格且有過載保護裝置者之鐵製輪軸式延長線。

(4) 應使用合盟工程負責人指定可用之插座或維修電盤。非緊急狀況(停電等)禁止使用消防箱緊急電源、緊急照明燈插座等。

(5) 線路不得行經積水區域。線路嚴禁橫跨走道,須沿壁邊擺放;若無法避免橫跨,請採架高或以膠帶平貼於地面之方式通過。

(6) 延長線不得串接使用。

(7) 插頭應完整無損壞,不得使用裸線插入插座。

8. 堆高機作業

(1) 係指使用堆高機進行之作業。

(2) 應依『職業安全衞生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堆高機之定期檢查及作業前檢點。

(3) 施工當日應備『操作人員合格證書』供檢查。

(4) 人員應配戴安全帽及綁妥安全帶後,方可進行作業。

(5) 停止作業或人員休息期間,堆高機應熄火,拔除鑰匙。

(6) 作業時應設置現場指揮人員,聽從人員口號指揮進行作業。

9. 吊掛作業

(1) 係指使用起重機具(例如:吊籠、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等)吊升之作業。

(2) 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進行機械或設備之定期檢查。

(3) 施工當日應備『機械檢查合格證』及『操作人員合格證書』供檢查。

(4) 作業前須進行機械設備之檢查,檢查表繳交給合盟工程負責人。

(5) 作業下方進行區域圍籬管制並設置作業標示,設置專人管制,嚴禁非相關作業人員進入。

(6) 作業前先確認施工人員精神、健康狀態為良好,作業中間應安排適度休息時間,避免勞累造成精神狀況不佳。

(7) 有強風、大雨等危險狀況至作業有危險之虞者,立刻停止作業。

(8) 搭載人及物不可超過平台積載重量,承載物品應平均放置。

(9) 作業現場需安排吊掛指揮手,並設有適當之通訊器材,輔以手勢、哨聲引導操作。

(10) 移動式起重機支撐腳應完全伸開穩固,吊掛之物品需捆綁牢固無掉落之虞。

(11) 吊籠作業應設置安全母索,作業人員需配戴揹負式安全帶、安全釦環進行作業。

(12) 吊籠上、下移動時,嚴禁人員進入管制區域。

(13) 人員休息、離開時或當日作業完畢時,吊籠需降至最底層地面

(14) 工作平台使用時保持水平,於工作平台上嚴禁任何墊高(放置腳墊及椅子)作業。

10. 火警偵測器中斷作業:

(1) 係指任何型式的明火作業(如動火、管線切割等)、室內油漆或噴漆、鑽(洗)孔、Epoxy施工、產生蒸氣或煙霧或粉塵作業或可能濺濕偵測器者,引發非真實性火警警報之虞而採取之火警偵測設施隔離作業。

(2) 需事先向合盟工程負責人員提出申請及遵守其規定。

(3) 施工現場應備妥足夠之火災防護、應變設施。

(4) 承攬商於作業現場需設有監督人員,進行監控現場作業。

柒、物料儲運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 施工物料、機具及廢棄物僅可自碼頭區進行上、下貨,並依指定動線進出廠區。

2. 若搬運對象可能造成環境污染,需事先進行適當防污措施。

3. 應依物料體積、重量等情況,選擇適當搬運工具進行對象搬移。

4. 使用危險性機械機具搬運者,請事先提出申請,並依規定執行作業。

5. 搬運物料及機具請使用貨梯,若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客梯,請設置防污措施。

6. 客、貨梯使用不得超過最大荷重,並依操作説明使用。

7. 工程期間若需暫時放置廠區內之物料及機具,請向合盟工程負責人員申請,擺放於指定區域並張貼物料暫存告示,不得阻擋消防設施、通道、緊急逃生出口、緊急衝淋裝置,工期結束後,應立即移出。

8. 請依作業風險配戴適當安全防護器具(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捌、廢棄物處理

1. 施工作業廢棄物需每天進行清理,不得堆置於現場。

2.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由廠商自行處理。廢棄物處理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棄置。

3. 用餐垃圾請依各廠區餐廳規定標示進行分類、丟棄。

玖、交通安全

1. 施工車輛若需進入廠區,應事先告知合盟工程負責人,進行安排。

2. 入廠車輛行車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

3. 車輛請依警衞之引導停放於指定區域,除冷凍貨品運送車輛,其餘車輛應熄火停放。

壹拾、意外事件之通報與調查程序

1. 若因作業造成之事故,該承攬商於事故時應及時採取必要之災害控制措施,並立即通知合盟工程負責人及廠區工安人員,並全程配合、協助事故現場處理、原因調查及分析。

2. 若發現施工現場異味、異音或其他非正常作業之現象,應立即通知合盟工程負責人及廠區工安人員。

3. 於廠區作業若遇氣體警報、火警或其他疏散警報,請立即疏散至合盟指定集合地點集合,不可自行離廠。

壹拾壹、環境保護法令相關規定

1. 施工作業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規範,產生或排放之廢土、廢氣、廢水、廢棄物、毒化物等皆應依環保法令規定進行適當處理、清除,不可徑自排放、丟棄。

壹拾貳、懲處規定

承攬商施工作業應遵守職業安全衞生及其相關法令、環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規定。若承攬商違反本公司之規定,應依本公司懲處原則(如下表)繳納罰款。若因疏失或違規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賠償之責,且本公司得以即刻終止工程契約。

懲處原則

罰款金額(RMB)

一般安全衞生注意事項

1

未依循正確進廠程序換證,通知工程負責人員,徑自入廠施工者。

1,000

2

冒用他人證件、身分入廠施工者。

1,000

(該人員不得再入廠)

3

於廠內嚼檳榔者或於廠內非吸煙區域抽煙者。

1,000

(該人員不得再入廠)

4

於施工前及廠內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5,000~10,000

(該人員不得再入廠)

5

施工未提出施工申請並取得許可,徑自入廠施工者。

1,000

6

高風險作業(動火、侷限空間、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未提出施工申請取得許可,徑自入廠施工者。

1,500

7

施工區域未設置施工告示及圍籬。

500

8

人員作業時未配戴適當個人防護器具或配戴不當(ex:帽扣未扣)。

500

9

使用不符合法令及本規定之施工機具作業者。

1,000

10

施工作業阻擋緊急衝淋洗眼器、EMO、逃生路線、安全門出口或消防設施。

2,000

11

未經同意,徑自行開啟或關閉本廠設施、管線、閥件及電源。

2,000

12

施工時踏踩本廠機器設備、管線閥件;碰觸非作業所需之機械設備、閥件及化學品。

2,000

13

工作現場凌亂,機具、物料任意擺放。

200

二、潔淨室作業

1

攜入發塵性物品或施工作業不當造成潔淨室潔淨度影響。

1,000

2

攜入潔淨室之器材、機具、推車,未依規定進行清潔及包覆者。

1,000

3

人員未遵守潔淨室進出程序及穿戴規定者。

200

三、高風險作業

1

高架作業未依規定穿戴安全帽、揹負式安全帶及設置防墜落安全裝置。

1,000

2

A字梯未夥同作業、踏採梯頂作業。

1,000

3

地板開口作業未依規定未設圍籬及警示標語。

1,000

4

動火作業未設置滅火器、防火毯及其他火災防護設備者。

1,000

5

氣體鋼瓶未保持豎立,未以鏈條固定者。

1,000

6

電焊機外殼未接地或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1,000

7

侷限空間作業未進行環境通風、未環境檢測、未通知工安單位確認,擅自作業者。

5,000

8

侷限空間作業未依規定定時進行環境氣體監測者。

1,000

9

侷限空間作業未設專責監督人員或監督人員擅離作業場所者。

1,000

10

攜入化學品未事先告知工程負責人員,擅自攜入使用者。

1,000

11

化學物質使用、儲放未符合規定者。

1,000

12

使用不合格之用電產品(包含延長線)。

1,000

13

違規使用緊急照明或逃生指示插座。

1,000

14

接用臨時電源未申請、其接(插)頭損壞、電器設備未實施自動檢查。

1,000

15

線路行經積水區域、橫跨走道未以膠帶平貼地面者。

500

16

堆高機作業未符合安全規定。

1,000

17

吊掛作業未符合安全規定者。

1,000

18

吊籠作業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個人防護器材及設置安全設施。

1,000

19

未依規定提出火警中斷申請,任意拆除、遮斷、隔離消防設施者。

1,000

20

不當施工引發非真實性火災警報作動者。

1,000

四、物料儲運作業

1

因作業不當造成客、貨梯故障者。

1,000

2

未經申請取得許可,任意堆置物料者。

500

3

物料、機具堆放阻擋緊急衝淋洗眼器、EMO、逃生路線、安全門出口或消防設施。

1,000

4

暫存物料、機具未整齊擺放、妥善固定、張貼暫存告示。

500

五、廢棄物處理

1

不正常排放各種氣體或化學品,使氣體偵測系統動作。

1,000

2

任意傾倒殘留液體或清洗後廢水。

1,000

3

廢棄物當日未清除。

500

六、交通安全

1

未遵從依示,任意停放車輛

200

七、其他

1

未遵守法令、本規定或施工不當,造成虛驚或輕微工安環保事故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罰款。

3,000至 10,000

2

未遵守法令、本規定或施工不當,造成嚴重工安環保事故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罰款。

10,000至 20,000

3

其它有違反環保、安全、衞生相關法規規定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罰款。。

1,000至20,000

4

缺失事項不配合改善、與稽核人員起衝突者。

5,000

5

提報之文件有提報不實、偽造、變造之情事。

1,000至10,000

(依法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