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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證書

欄目: 保證書 / 發佈於: / 人氣:7.7K

第一篇:離婚保證書

離婚保證書

保證人(以下稱甲方):xx,男,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被保證人(以下稱乙方):xx,女,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現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矛盾,現甲方自願對乙方立下保證書,保證事項如下:

一、甲方保證以後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間應做到和睦相處,互相包容、諒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識到自己的不對,並承諾一定徹底改正動手的惡習;

二、甲方保證過去犯過的錯(包括夜不歸宿、酗酒等等)不再發生,如若發生自願承擔後果;

三、如果甲方違反保證書的義務,乙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甲方應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認為有必要,甲方應配合乙方去看心理醫生;

五、特別強調: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動提出離婚,則執行離婚協議書。

保證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離婚保證書

保證書

保證人(以下稱甲方):xx,男,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被保證人(以下稱乙方):xx,女,漢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現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矛盾,現甲方自願對乙方立下保證書,保證事項如下:

一、甲方保證以後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間應做到和睦相處,互相包容、諒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識到自己的不對,並承諾一定徹底改正動手的惡習;

二、甲方保證過去犯過的錯(包括夜不歸宿、酗酒等等)不再發生,如若發生自願承擔後果;

三、如果甲方違反保證書的義務,乙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甲方應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認為有必要,甲方應配合乙方去看心理醫生;

五、特別強調: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動提出離婚,則執行離婚協議書。

保證人:

年月日

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

xx多次毆打xx,夫妻感情破裂,現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兒子撫養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歸女方;

(二)探望權:撫養孩子的對方在任何時候均有探望權,家庭不能任何干涉和阻攔,探望方式、時間、地點由雙方協商決定;

(三)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如房產、車、存款、衣物等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確認婚姻存續期間無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己承擔;

(五)男方對妻子的暴力行為導致夫妻離婚,對兒子造成的傷害,由男方完全負責。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婚前就家庭財產簽訂的保證書離婚時是否有效

婚前就家庭財產簽訂的保證書離婚時是否有效?

發表於:2014-11-07 17:35 | 分類:政治歷史 閲讀:(0) 評論:(0)

【案情】

2014年,李某(男)與劉某(女)經人介紹認識,並與同年10月份登記結婚,李某對劉某疼愛有加、倍加呵護,但臨近結婚了卻仍玩興不減,責任性不夠強,為此劉某要李某在婚前寫下保證書,內容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離婚,則李某婚前的所有財產分一半給劉某。婚後李某經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劉某勸過多次均無效,致使雙方矛盾不斷增多,經常爭吵。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劉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證書,並請求法庭予以確認。關於該保證書的效力問題,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違背民法原則,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認為李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只是對自己的婚前財產作出了一個約定,而對劉某的財產卻沒有做出類似的規定,這對李某明顯不公平,屬於民法中的顯失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保證書。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類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雙方離婚便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發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雙方離婚之前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由於李某寫保證書向劉某做出承諾,是為了日後與對方結婚並生活在一起,若離婚則李某與劉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應可以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故此時該保證書還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屬於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於約定夫妻財產製,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徵就是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對財產歸屬進行一定的約定,屬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因而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法律

對約定的財產不強行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證書其實質是書面形式的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成了眾人反對該保證書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種觀點中認為的,該保證書的簽訂對於李某來説顯失公平,屬於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李某有權將其撤銷。但實不然,首先李某在寫下保證書之前具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不寫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與劉某結婚,李某明知該保證書的寫與不寫對他具有重大的利益關係,最後為了實現自己的結婚利益而選擇了寫,卻放棄了不寫,所以李某是自願為之的,何來顯失公平之談。其次,保證書上約定財產對半分的前提條件是李某先提出離婚,為此,劉某並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離婚,所以可以認定該約定行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張將其撤銷。最後,該保證書僅僅是對雙方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作出的約定,而並不是對已經贈與的財產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最終予以返還做出的規定,所以不能等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綜上所述,該保證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根據意思自治一致對婚前財產作出的約定,屬於合法有效的行為。當前,隨着社會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製終將達到與法定財產製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實踐中,應該從自願、平等原則出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體現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重大價值。

第四篇:80後夫妻鬧離婚 丈夫寫“三從四德”保證書

湘潭80後夫妻鬧離婚,丈夫寫下“三從四德”保證書請法院確認,內容包括老婆命令要服從,老婆花錢要捨得等。法院認為違背婚姻法基本原則,不具約束力。

“老婆出門要跟從,老婆命令要服從,老婆講錯要盲從??”新版“三從四德”不只在熒屏上出現。近日,湘潭市一對80後小夫妻拿出這樣一份保證書,請求法院給予確認。法院認為,儘管是新版“三從四德”,其內容仍是封建陳舊思想,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因此不能對該保證書予以確認。

近日,湘潭市嶽塘區法院速裁庭迎來一對年輕夫妻,手持保證書請求法院給予確認。保證書的內容除寫明男方做到新版“三從四德”外,還寫有“事事處處、時時刻刻不騙老婆;不對老婆耍酷,不讓老婆吃醋,吵架先要讓步”等條款。原來,這對80後夫妻在鬧離婚,經法官調解後,兩人和解,並拿出《夫妻和解協議》和這份《保證書》請法院確認。

事件:倒插門女婿鬧矛盾離家出走

2014年,女孩王靜(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高大帥氣且比她小一歲的孫磊(化名)。孫磊家住外地,有安裝水電的好手藝,深得王家的喜歡。最終在媒人的撮合下,家境貧寒的孫磊,按照農村傳統的倒插門形式,“嫁”進了王靜家。

王家對孫磊這個上門女婿管束頗嚴,孫磊不但每月如數上交收入,還必須幫岳父母做家務。2014年,王靜產下一子,王家自作主張讓孩子姓王。孫磊為這事覺得心裏憋屈,然而,不善言辭的他不知如何排遣心中的鬱結。在王靜坐月子期間的一天,孫磊拿起一把刀衝向了老婆和兒子。就在他準備動手時,岳母及時發現並阻止。慌亂之中,孫磊離家出走,一直沒有回家。

半年後,王靜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官:新版“三從四德”也是舊思想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幾經周折,在一個工地上找到了孫磊。法官向孫磊説起其兒子的近況,並耐心地説服他承擔起家庭責任。在法官的勸説下,孫磊最終回家了。

幾天後,這對小夫妻來到法院,開心地拿出了一份寫有新版“三從四德”內容的《夫妻和解協議》和《保證書》,請法院確認協議內容,並出具一份民事調解書。

調解書經法院確認後才(請幫助宣傳好範文 網)能結案。但是,承辦法官審查兩人的和解協議和保證書內容後,認為雖然協議和保證書是夫妻倆自願達成,但其中的新版“三從四德”體現的是舊封建思想,明顯違揹我國婚姻法中關於男女平等的原則,法院不予確認。最後,王靜和孫磊重新寫了一份無上述新版“三從四德”等內容的和解協議,最終通過確認。

保證書

老婆出門要跟從,老婆命令要服從,老婆講錯要盲從,老婆化粧要等得,老婆花錢要捨得,老婆生氣要忍得,老婆生日要記得。

事事處處、時時刻刻不騙老婆;不對老婆耍酷,不讓老婆吃醋,吵架先要讓步;老婆犯錯時要引咎自責,不連累老婆;老婆生病時要親侍湯藥,廢寢忘食,不得漠不關心;老婆給錢時要含淚感激,省吃儉用;老婆危險時要奮不顧身,慷慨犧牲??

[律師説法]合法條款才具有約束力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由此可見調解內容即使你情我願,但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原則。“如果是結婚前雙方簽訂的婚姻協議,只要內容合法,書寫規範準確,雙方簽訂的婚姻協議,具體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李健表示,具有約束力的部分也只針對那些合法的條款。

第五篇:關於離婚

法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分居兩年以上在法律上視為離婚,怎麼才能證明分居兩年以上了?

1 分居後你在哪裏住?租房的話有租房合同嗎?在自家住,找到證明人就行,鄰居,朋友什麼的。

2 去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開據一份分居,感情不和的證明。

3 自己蒐集一下有關分居,感情不和的證據,起訴用。

沒有自動離婚一説,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協議離婚和法院訴訟離婚。採取後者的話,需要證據分居滿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在實踐中幾乎證明不了。建議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法律上來講,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

但是這個是比較難證明的,除非有出國或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的證據,否則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兩年,一般情況下法官不予採信,對於離婚案件分居兩年這個説法其實很難實踐。

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法院不會強制離婚的,你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離婚,然後交納公告費用,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你丈夫送達開庭公告。到時如你丈夫不出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為共同債務,不因夫妻離婚而轉化為個人債務,所以離婚後,你還是有償還債務的義務。除非你能證明丈夫所欠的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

Tags:保證書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