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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申請書報告新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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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申請書報告新版版

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年終獎申請書報告,更多年終獎申請書範文請點擊“年終獎申請”查看。

年終獎申請書報告

尊敬的領導:

隨着我公司的不斷髮展,我個人的能力也在不斷的提升和進步。這段共同成長的一年裏,我對公司的同事們產生了感情,同事們給予了我很多。我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栽培和幫助。在這裏我不用説自己工作做的怎麼樣、工作態度怎麼樣,因為您就是我的直接領導,這些您應該非常瞭解,您甚至可以從員工們那裏得到對我的評價。我相信,只要付出,就會有收穫,因此我向您提出加薪請求,現在我的基本月薪就是____元,每個月要還住房款____元,工資也就所剩無幾,經濟方面有了困難,希望領導對我的申請能夠加以重視。

如果公司領導認為我現在的工作內容及質量還未能達到加薪的要求,我誠懇的希望您能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讓我今後有一個努力的方向和目標,在提升自己能力的同時將工作做的更好,向更高的目標邁進。

也請您放心,如果公司不予考慮,我仍然會像以前一樣,用積極的、認真負責的態度去做好每一件事,不會因此怠慢工作,這就是我的修養要求我應該做到的。我現在到公司工作已經滿__年,符合公司___規定的獎金髮放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完成______,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____元,嚴格遵守公司的_____,沒有出現過違紀現象和行為。現特提出年終獎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年終雙薪就是年終獎嗎

由於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都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界限卻很明顯:“年終雙薪”是指年底最後一個月發放兩倍於平時數額的工資,從性質上講屬於工資,只是數額上是平時的兩倍而已,這相當於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累下來放在年末集中發放。至於“年終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將其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犒勞。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需按不同的方法來納税,可見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對勞動者來講,最主要的意義在於,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使勞動者在未到年終而提前離職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譬如已工作10個月的,可要求發放5/6),而“年終獎”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辭職後年終獎還有嗎

辭職後是否有年終獎需要根據用人單位對年終獎的規定而定。

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約定或規定,綜合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工作業績的綜合表現情況而發放的獎金。年終獎如何發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將工資的一部分作為年終獎

用人單位將每月工資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到年終時再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的結果發放相應的年終獎。這其實不是年終獎,本身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如果不發放年終獎就等於不發放工資。對於減少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拿出證據證明為什麼不發放年終獎,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在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約定

又可分為:對於年終獎的發放形式、金額、時間等有明確的約定;只是簡單約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由用人單位決定;雖然約定有年終獎,但對於具體的發放形式、金額、時間等約定不明。如果有明確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決定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見下面第三項內容。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年終獎有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年終獎發放有相關規定,對於發放形式、金額、時間等明確的,按規章制度執行;如果規定不明確的,見下面第三項內容。另外,規章制度也可能涉及到效力的問題,不合理不合法的規定可能會無效。

4、口頭承諾

勞動合同中無年終獎的約定,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只是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這不是年終獎有無的問題,而是如何進行舉證的問題。

5、沒有約定或規定,也沒有口頭承諾,按照每年的慣例發放一定的年終獎

由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年終獎必須發放,如果沒有相應的約定或規定,不能依慣例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