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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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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信託工作計劃
第一篇:信託計劃第二篇:a信託-b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方案第三篇:集合信託計劃第四篇:信託計劃購買流程第五篇:什麼是信託計劃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信託計劃

信託產品面面觀

僅僅4年的時間,信託投資,從名聲鵲起到熱烈追捧再到“身在閨中無人識”。同時,投資者經歷了一個從不瞭解到了解,從不熟悉到熟悉,從不關心到關心的過程。對固定投資信託產品的人來説,不論是和銀行儲蓄相比還是與同期債券比,信託產品都有非常明顯的優勢

撰文 一聞

信託產品與類似產品的區別

信託產品到底是一種怎樣的投資理財品種,它與其他的投資品種如股票、基金、債券相比有何區別。市民在選擇信託產品以及購買信託產品前,必須對這些問題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現代意義的信託更多含有代為財產管理的內涵,即信託公司作為

理財專家,接受市民的委託,代為管理其委託財產,並在信託結束後將財產交付給指定的受益人。目前市面上推出的集合信託產品主要是以資金融通為目的,運用信託的法律關係形成的一種投資理財品種。

基金也是一種信託。與目前信託公司推出的信託產品相比,基金的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1、基金只能投資於證券市場,信託產品的投資領域非常寬泛,既可以是證券市場、貨幣市場、房地產和基礎設施,也可以是基金本身。

2、基金是標準化的信託,可以按照單位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或進行贖回申購;信託產品的認購目前主要通過簽訂信託合同,信託合同的份數、合同的轉讓和贖回等都受到限制。3、基金的監管方是證監會,而信託公司的監管者是銀監會,兩者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存在較大差異。

債券和信託的區別在於:1、債券有明確的票面利率,定期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信託只有預計收益率,到期收益的支付可以是按照預計收益率,也可以在預計收益率上下浮動。2、債券是債務的權證,發債主體以其全部資產作保證;信託是信託財產受益權的體現,以獨立的信託財產作保證。3、債券一般都能上市,流動性較強;信託目前的流動性主要體現為投資者之間的轉讓,流動性存在不足。

在信託產品投資的背後,也反襯了市民對信託知識和信託產品的認知誤區。許多市民聽説過信託,但不熟悉信託產品的金融過程和信託產品的特性,更不知如何根據信託產品的不同特點來選擇適合自己的品種。有的市民將目前的信託產品簡單地認為是某種債券加以搶購,忽視了產品其他方面的特點,如期限、費率結構、收益穩定性以及流動性等。

實際上,投資遠不只是看產品的年收益情況,還必須根據投資者自身的要求,選擇相應期限、適當風險度和流動性的產品。甚至在年收益方面,不同信託產品提供的收益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投資者需要仔細研究信託產品,在對風險收益有一個基本判斷的情況下,做出投資與否的決定

信託產品的投資特點

信託公司推出的信託產品中,有確定投資項目的,如上海國投的“磁懸浮”和愛建的“外環隧道”;有僅確定投資方向的,如平安信託的“汽車消費貸款信託”和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信託”;有專用於股權融資的,如蘇州信託的mbo融資信託;有用於融資租賃的,如外經貿信託的醫療器械融資租賃信託;有預計收益較為固定的,如上海國投的“磁懸浮”和“新上海國際大廈”;有預計收益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的,如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信託”;還有預計收益下限封閉、上限打開的,如上海國投推出的“申新理財資金信託計劃”和山東國投、英大信託推出的“安心理財外匯信託”。

確定投資項目的信託產品,其特性更接近於企業債券,儘管沒有票面利率,也不能上市交易,但穩定的收益是該品種最大的特點。如上海國投推出的期限1年、預計年收益率3.5%的“海港新城資金信託”。

沒有具體投資項目、僅確定投資方向的信託產品,如有一定的收益擔保措施,其特性接近於穩定收益的實業類基金。如平安信託的“汽車消費貸款信託”和上海國投的“法人股信託”。

還有一類確定投資方向而又無收益擔保措施的信託產品,若投資於證券市場則與證券投資基金類似,若投資於其他市場則與該市場的投資基金類似。如上海國投的“基金債券組合投資信託”和“申新理財資金信託計劃”。信託產品的風險隨不同項目的資金運用方向、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措施、發行信託產品的公司實力等大相徑庭。一般來説,由資本實力較強的公司發行的、以貸款方式運用於市政項目並有相應擔保措施的信託產品的風險較小,有的甚至不比發行的企業債券質量差。如上海國投發行的“海港新城資金信託”。而運用於資本市場,或者是股權投融資的信託產品,在沒有相應的風險轉嫁機制下,單個產品的風險相對較大。

信託產品的認購

從目前國內信託公司推介信託產品的方式來看,投資者可以有三種方式來了解信託投資的信息:

1、與信託公司聯繫或者瀏覽信託公司的網站,詢問近期信託產品的開發和市場推介情況。

2、從銀行方面詢問有關信託投資的信息。

3、在一些報紙上讀到有關信託投資方面的信息。

投資者一旦確定要認購,須及時與信託公司的客户人員取得聯繫。在預約成功的情況下、在約定的期限內到信託公司指定地點(一般為信託公司營業所在地)辦理繳款簽約手續,完成認購過程。

選擇怎樣的信託產品

投資者選擇信託產品進行投資,可以根據自身的資金實力、未來的預期收入、税收狀況、現金流的分配等確定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要選擇與自己的經濟能力、承受心理相適應的品種,在收益和風險之間把握好尺度。對於中老年投資者,未來的收入預期不高,資金增值的目的用於養老和醫療;應該選擇以項目為主的預計收益穩定的信託產品,而對那些資本市場運作的、預計收益在一定範圍波動的信託產品,即使參與也是小部分。而對中青年投資者,未來工作年限還長,預期收入還將增加,相對抗風險能力較強,則可以相應參加一些資本市場運作的信託產品,以獲得較高的收益。

投資者預計未來1年內現金需求比較大的,可以選擇投資1年期限的信託產品;而如果這筆資金在未來的若干年內變現需求不大,可以選擇投資期限在3~5年的品種,以獲得更高的收益。

投資者要全面瞭解信託計劃的設計質量、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託的期限、流動性和收益率,以及信託財產的風險性與安全性等,對信託項目所處的地位、行業、領域及贏利能力等進行綜合分析。對於相同類型的信託產品,投資者還需要比較發售信託產品的公司情況,選擇有信譽和資金實力的信託投資公司發售的信託產品,降低信託投資的風險。

其次,投資者還需要了解信託計劃的項目情況、信託財產運用方式等信託產品要素,關鍵在於瞭解其中的風險因素以及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對這些風險因素的控制手段。

任何投資行為的發生,首先必須立足於控制風險。控制風險的關鍵在於確認投資者願意承擔怎樣的風險以及多大的風險,並從該風險中獲得適度的收益。這是最基本的現代投資(15.47,0.01,0.06%)理論之一。信託產品的投資也不例外。市民如果不能遵循上述理論,那麼,也許最後不僅不能帶來所期望的收益,甚至可能帶來一定的損失。從本質上説,信託體現了社會的一種信用關係。隨着國內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託的理財本質會逐漸凸現,信託也會成為市民常用的理財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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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規劃幫你解憂

王太太早年喪夫,依靠丈夫的大筆遺產再加上自己的辛苦經營,現有4000萬元以上的存款,還有兩棟地點頗佳的房子。她由於忙於生意,對孩子疏於管教。今年30歲的大兒子仍沒有穩定的工作,花錢卻大手大腳,28歲的女兒也是極其揮霍。面對這一對兒女,王太太擔心有一天財產一旦交到兒女手上,將很快被花光。這和她希望子女將來生活無憂的規劃差距很大。

那麼,王太太應該如何運用信託產品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上述現象在社會中正在不斷增多。

第二、針對王太太的境遇,很適合引入信託方式,來規劃財產及人生。

第三、對於王太太而言,主要問題是處理好當前財產管理與身後遺產處置、子女生活事業與財產管理規劃等問題,因此可以引入一系列信託規劃。

第四、王太太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是4000萬元以上的存款;第二是兩處不動產;第三是自己經營的生意(估計是企業股權)。以上三類財產應該做不同的規劃,在引入信託設計方面也應注意順序、方式以及相互銜接。第五、王太太的財產規劃之重要目標是解決“不肖子女”的生活有“度”問題。憑藉信託法律網提示,既避免他們揮霍財產,又要保證他們生活無憂。

第六、基於上述情況,可以考慮不動產信託、股權信託、子女保障信託、遺囑信託等等。

第二篇:a信託-b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方案

“a信託-b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方案

發佈日期:2014-4-10 14:53:44 瀏覽次數:12

a信託擬設立集合資金信託,作為受託人,將募集的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b公司,用於b1項目的開發建設以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

一、項目基本交易結構

1、交易結構:

本信託計劃擬募集資金3億元(b公司與a信託以1:2比例,放大或縮小融資額度)人民幣,由優先級投資人和次級投資人的投資共同組成。優先級投資人的投資份額共計2億元(簡稱“優先級份額”),由a信託向合格投資人募集;次級投資人為b公司以現金1億元作為次級投資人的投資份額(簡稱“次級份額”)。受託人受讓取得b公司100%的股權所有權,並將公司註冊資本增加到3億元,對於b公司的對外借款,a信託予以認可的部分,將由股權變更後的b公司繼續承擔。信託到期時,由次級投資人全部完成支付優先級投資人本金及收益和各項信託費用後,受託人將b公司的全部股權分配給次級投資人,如果有提前回購的意向,可以增加相應的補充條款進行説明。

2、信託結構設計

由b公司以現金方式認購全部次級份額,總計:1億元。

(1)次級投資的受益人以其全部本金和收益為限保障優先級受益人本金和收益不受損失;

(2)如不能滿足優先級投資人的收益,則受託人將b公司整體轉讓,轉讓價格另行約定,轉讓價款首先償還優先級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和收益,b公司剩餘的現金資產、實物資產、股權和全部債權債務用於向次級投資人進行分配。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收益模式及操作流程

(1)與b公司簽訂《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次級)》後十個工作日內,按合同約定出資1億元購買本信託產品;

(2)a信託開始募集優先級資金,a信託在募集到2億元(優先級投資資金)資金後,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全額劃入b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户;

(3)信託計劃成立後五個工作日內,a信託根據《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及完成增資工作,註冊資本金將為3億元,以及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

(4)在工商登記變更完成後,受託人指派董事和財務負責人進入b公司,並監管重要印鑑(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公章)、重要憑證(公司重要資產權證)、文件等。受託人派出專業管理團隊參與b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對保管賬户的資金使用擁有最終簽字權,監控資金使用與回籠。

(5)b公司作為次級投資人,其應按與a信託簽署的《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次級)》的約定,履行支付信

託費用的義務;

(6)信託期滿結束時, b公司履行股權回購義務,根據與受託人簽署的《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回購a信託持有的b公司股權,並以股權回購價款支付優先投資人的信託本金及收益。

(7)完成上述步驟,信託計劃到期終止清算。

4、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12至24個月,自本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5、融資成本

本信託項目綜合成本為%。

6、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利益的分配有如下方式:

①信託計劃成立後個工作日內, b公司應支付信託發行和保管費用、信託報酬。

②信託合同履行個月時, b公司應支付第二次信託報酬和保管費用。

7、還款來源

(1)以銷售回款作為還款來源;

8、風險控制

信託財產在投資管理運用過程中,存在以下風險:

(1)信用風險

若由於不可預見的情況導致無法達到信託合同目的時,則由受託人全面行使股東權利並且接管 b公司的日常管理,並有權處置 b公司。處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繼續持有並運作該項目、拍賣或協議轉讓該股權。

a1項目銷售收入收益權信託計劃總規模4億(a公司與信託按1:3比例認購,放大或縮小融資額度),其中,優先級信託份額3億由銀行募集資金認購,次級信託份額1億由企業自有資金認購,次級比例不低於25%。經評估,a公司名下的a1項目預計可獲得銷售收入總額為6億元(企業需清掉所附銀行貸款)。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擬以全部資金6億元的轉讓價格(5折),獲得該項銷售收入的收益權。信託期限設定為2年,滿一年後信託計劃可提前終止。

a公司將持有的a1項目的現房、商業地產及車庫,抵押至信託名下(第一債權人)。a公司、銀行、信託設立三方資金監管賬户,對銷售收入進行嚴格控制。信託與a公司制定詳細的銷售計劃,約定每季度實現的銷售收入,鎖定項目銷售收入收益權的預期回報率,未達到部分,由次級委託人進行差額補足。銷售收入回款資金在閒置期間也可由企業用於銀行存款,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等。

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年化%

計價基礎為實際融資金額3億元,期限為兩年期

實際收取:一次性%財務顧問費 +%/年

其中,%=客户收益+銀行代銷費+信託收益+銀行保管費

第三篇:集合信託計劃

1:概念:

具有相同運用範圍並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資金,為一個集合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信託資金運用範圍的不同,為被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信託資金分別設立集合信託計劃。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

2:特點: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集合信託計劃具有如下特點:

(1)委託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個委託人分別與受託人人簽訂《信託合同》;

(3)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

(4)每個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資金具有相同運用範圍。

從上述第(2)個特點來看,由於每個委託人分別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各委託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似乎應認定為每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分別成立信託關係,即一個集合信託計劃項下存在多個信託。第(3)、第(4)個特點可以歸結為各個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運用範圍內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因此,集合信託計劃可概括為“共同運用信託”

3:集合信託計劃的前景

集合投資工具的目標在於提供投資管理。集合投資的功能為:通過完全管理權的授予,實現規模管理、專業經營和分散投資風險。

集合信託計劃與投資基金是目前中國金融市場中兩個最為類似的投資工具,由於集合信託計劃目前存在金額和份數的限制和不能公開的宣傳,完全不同於投資基金大量,公開和多渠道的發行,後者獲得了廣泛的運用,並存在着巨大的潛在市場。與集合信託計劃另一個相類似的投資工具是銀行推出的多方委託貸款計劃,後者的做法是,銀行作為受託人,按照多方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委託貸款的業務品種,該種計劃,只有最低數額的限制,沒有份數的限制,在銀行營業網點的櫃枱直銷,承諾固定的回報率,銀行將之定位為中間業務,由於豐富客户資源和眾多網點的銷售優勢,報道稱,該產品銷售勢頭非常樂觀。

通過對三種類似集合投資計劃的簡單比較,從目前市場的層面和功能上,集合信託計劃作為一種投資工具並沒有明顯的優勢,它所具有的制度優勢沒有被充分的認同和產生明顯的實效。從美國的實踐看,集合信託計劃在監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發展上一直處於共同基金的打壓下,不能有效地壯大規模。隨着對於銀行業務和功能的重新認識 近來美國已經有很多集合信託計劃轉化為銀行專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於金融服務機構經營上的壓力,但很難説是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國對於功能趨近的投資工具,進行分業監管,沒有統一的監管目標和政策標準,在這種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監管成為衡量投資者保護、投資產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標準。在監管的層面上,又將產生是否重複監管的問題。

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種集合投資工具,如能獲得長遠的發展,必需進行更為具體而鮮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託機制的靈活性和破產隔離機制,同時,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應當符合集合投資計劃的一般規制要點。即確定登記和披露制度實現對受託人的監管。只有建立和完善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機制,集合信託計劃才會具有美好的前景。

4:集合信託計劃的法律風險

風險一:保本保底條款的法律風險。

中國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結合第一個案例,根據證券市場的風險特點,信託計劃的發行人無法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也就更無法保證其最低收益(如出現信託計劃買入的證券品種出現連續開盤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買入信託份額的委託人由於缺乏證券市場專業知識和金融領域的法律知識,是無法預先了解該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的,從這個視角來看,這也屬於風險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現。

一旦上述的市場風險爆發,出現無風險信託份額的保底收益無法兑現甚至本金受損,委託人想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為保證本金安全的承諾和保底收益的設置明顯牴觸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這款集合信託計劃的合同書本身具有違法性質,當屬無效合同。委託人基於無效合同的收益是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

風險二:信託資金使用監管的法律風險。

分析金新乳品信託計劃不難發現導致整個信託計劃陷入風險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託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託計劃的確用募集的資金收購了三家乳製品公司的相應股權。可通過事發後大量閲讀有關金新乳品信託的相關資料和盛名於中國金融界的德隆國際瞬間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難發現,德隆國際實際上是在通過信託這種方式進行股權收購和置換,以便達到整合再獲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就是德隆國際眾多資產收購計劃中的一顆棋子。那麼回到本文的論述中觀點。金新信託作為擁有國資背景並獲得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的獨立法人,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應當嚴格按照信託產品説明書的既定項目規範運作,並且應當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盡最大管理義務,而不是僅僅為坐收德隆國際超當期收購價格的回購承諾所

帶來的利益。雖然金新乳品信託計劃在運營期間按照產品説明書完成了相應收購行為,但由於其設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謀,所以仍因認定為沒有將信託計劃資金用於信託計劃的約定投資項目。

風險三:信託產品的營銷法律風險。

金新乳品信託案中折射出應該引起重視的另一個問題是變相運用他人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營銷。不管是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還是集合信託計劃,在實務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發行人委託一家或者幾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代銷並代理資金收付。而銀行因在長期的居民存貸款業務中的穩健表現成為被社會公眾賦予信譽最高的金融機構。現實中由於廣大投資者未在事先對將要投資的金融產品做深入細緻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從搶籌的不良投資習慣,很容易將金融產品的發行人誤認為是提供代售服務的銀行。因此,一些信託投資公司往往利用大銀行代銷其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借用銀行信用從事集合信託計劃的變相營銷。一旦信託產品受託人經驗不足或發生不可抵禦的市場風險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就可能出現投資者向銀行而不是集合信託計劃發行人問責的情況。其危害輕則負面影響銀行信譽度,重則爆發衝擊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機甚至有使銀行被迫倒閉的可能。風險四:來自信託計劃委託方的法律風險。

從委託人層面來講,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其一,委託人以不正當性質資產進行委託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受託人在接收委託人受託資產的環節中,可能會面臨其所接收的受託資產為委託人從非法來源獲取或者為不正當佔有的可能性。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行一個集合信託投資產品時,由於時間、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難有足夠的力量去對每一個委託人所交付的資產進行合法來源的審查。如果委託人的受託資產被證實為非法財產或者不正當佔有而被依法追繳,將給其他委託人和受託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重創了信託投資公司的資信和形象。其二,委託人不及時履行信託合同約定義務的法律風險。一些信託產品為了快速使投資項目進入運轉,受託人在收到委託人首次交付的資產後即開始運營信託計劃。但如果委託人因種種原因無法提供當初承諾的信託計劃後續受託資產,則同樣可能出現集合信託計劃中途停止或終止的可能並給該信託計劃的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

5:集合信託計劃法律風險防範的政策建議

(1)加強集合信託計劃產品發行和信託合約的監管。

要從源頭上杜絕類似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和保證最低收益條款的出現,就應該建立和完善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審批制度。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背景下,一個集合信託計劃從立案設計到發行,所有的決策都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自身作出的,而這其中就有可能出現信託計劃的設立是為了達到非產品説明書所載項目的其他不可公開目的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

生,可嘗試參照股份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需報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的制度為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設立一項審批權,鑑於有關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管理辦法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訂,該集合信託計(轉載請註明來源)劃的審批權具體可由中國銀監會設立類似於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專門機構集中行使。亦或組織信託領域的行業協會由其行使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審批權,通過這種方式審查擬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設立目的,資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託計劃的管理機制,出現重大風險時的應急預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資者的集合信託產品説明書和集合信託產品銷售合同要式條款等要件。從而在發行環節上保證集合信託產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潛在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

(2)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以及嚴格合格投資者制度。

加強對投資者的金融基本知識宣傳和投資風險教育宣傳力度,使其認清信託產品投資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等其他投資方式在風險級別上的區別。並能有效通過基本金融知識識別預見一些集合信託計劃的潛在風險。通過對銀監會制訂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嚴格執行,篩選出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降低屬於集合信託產品正常限度內的風險轉移為社會風險的可能。

(3)加強集合信託計劃產品的營銷監管。

首先,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加強內部自律監管,規範經營行為,增強經營責任意識。銀行在推介代理產品時應當如實向投資者説明集合信託產品與銀行產品之間在資金投向、收益來源和風險級別上存在的不同之處。代理銷售集合信託產品的商業銀行應在營業網點設置集合信託理財專櫃,嚴格與辦理普通人民幣儲蓄等相關業務的櫃面相區別,在具體業務操作中,銀行應與投資者簽訂風險責任告知書,再次強化投資者對該集合信託產品的瞭解和對風險的認知。

其次,各銀行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代理集合信託產品銷售業務收取手續費率的監管,改革傳統的以代理銷售數量為收費依據的費率模式,這樣,既可防止各銀行問因搶佔市場份額而出現的惡性競爭,又可以防止銀行為爭取利潤最大化而忽視風險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隱瞞風險信息的不正當營銷行為。

(4)加強對委託人的資金和信用監管。

防範上述來自於委託人行為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從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預防和落實是一條較好的途徑。就關於受託資產來源不合法或不正當而潛在的風險來説,除了在我國《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資格規定相應條件外,還應當由中國銀監會或相關機構制訂有關合格投資者購買集合信託計劃份額的具體操作法律法規。根據集合信託計劃受託資產主要為資金的特點,可以嘗試利用銀行資金流轉監控系

統由銀行出具資金合法來源證明,以加強和規範對委託人交付的受託財產的監管力度。

針對集合信託計劃委託人不完全履行信託合同義務的風險,可由信託投資公司在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約定有關後續受託資產的擔保條款。因為信託本身就是一種將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相分離的特殊法律構造,委託人在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信託合同時就將受託物的處分權交給了信託公司,因此信託公司在取得委託人首次交付後要求委託人交付後續受託財產併為可能出現的無法交付風險設置擔保條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能力。

在無法改變金融創新內在特質和尋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能力加以預防和化解集合信託計劃的未知風險也許是一條最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途徑。應當重視金融機構內部法律部門的職能運用,發揮法律部事前防範、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風險的功能。從風險控制制度建設角度來説,要着力建立風險控制與員工利益掛鈎機制。運用一定技術手段、方法並結合以業務實際建立一套風險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如風險責任界定、責任追究制度等。動態監測責任人所管理資產的風險度。真正做到激勵與約束相互制衡,權、責、利相互對稱。

第四篇:信託計劃購買流程

信託理財產品(信託計劃)購買流程:

1.諮詢及預約:

如確定購買意向,需先按照 “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預約。

2.繳款:

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資金轉入信託公司為信託計劃開立的信託專户。匯款時,請在備註或摘要欄裏註明:匯款人名稱(姓名)、匯款金額及認購產品名稱。

注意:匯款賬户與項目結束後的回款賬户必須和簽約的委託人姓名一致。部分信託公司要求所有資金從同一銀行賬户中轉出,如可從不同銀行賬户打款,必須確保賬户名為同一人。

3.簽署信託合同:

委託人交款後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已蓋章的合同)及相關文本,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户(銀行存摺或複印件)。注意:該賬户應列明開户支行,該賬户在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該賬户或存摺遺失或變更請向信託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注意:部分信託公司要求以銀行轉賬形式繳款的客户,其信託利益劃付賬户信息(含户名、賬號、開户行)必須與該客户的繳款賬户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證明文件(新版身份證需複印正反兩面)。委託人為自然人的,需持委託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委託人授權他人辦理,除提供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託人親筆簽字。

4、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約定時間向受益人發放權益確認證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進行權益確認。

注意:信託合同簽訂後,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可以解除;信託計劃成立後不能解除,但可以轉讓他人,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須繳納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5、信託計劃結束,收益會打入合同簽訂時寫的銀行賬户,需要注意的是,信託程序期間,該賬户勿銷户,勿更改姓名,以便資金順暢的打入。

第五篇:什麼是信託計劃

什麼是信託計劃

作者:金投網

1、什麼是信託計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一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單的説,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一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無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狀態下,能夠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明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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