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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辭職信(精品多篇)

欄目: 辭職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94W

離職辭職信(精品多篇)

辭職信 篇一

尊敬的公司領導:

感謝領導對我的信任,給我機會來公司工作。其間我認識了不少朋友,學到不少新的知識,也有過很多愉快的時間,但是我因學習上課的需要,特辭去現在的保安工作,望公司領導能夠諒解,如果您發現以往的工作有什麼問題,請與我聯繫,手機號碼不變(13[XXxxx])。並希望能保持聯絡,

希望公司領導能理解,並批准我的辭職請求

祝公司前程似錦,生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保安:xx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辭職信 篇二

尊敬的總經理:

來到公司也已經快兩年了,在這近兩年裏,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幫助,我非常感謝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這裏我有過歡笑,也有過淚水,更有過收穫。公司平等的人際關係和開明的工作作風,一度讓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覺,在這裏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或許這真是對的,由此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

但是最近我感覺到自己不適合做這份工作,同時也想換一下環境。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於公司於自己都是一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公司新的項目的啟動,所有的後續工作在公司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公司今後在這個項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因我而造成的決策失誤,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

我考慮在此辭呈遞交之後的2—4周內離開公司,這樣您將有時間去尋找適合人選,來填補因我離職而造成的空缺,同時我也能夠協助您對新人進行入職,使他儘快熟悉工作。

能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把好自己最後一班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盡力讓項目做到平衡過渡。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捨不得,捨不得領導們的尊尊教誨,捨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在短短的兩年時間我們公司已經發生了巨大可喜的變化,我很遺憾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明天貢獻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願公司的業績一路飆升!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辭職如何寫離職信 篇三

尊敬的韓總:

作為一名在酒店工作了大半年的員工,我對酒店有着一種格外親切的感覺。每一個人在他年輕的時候,都有很多第一次,我當然也不例外。

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酒店,我最青春的三年也是在酒店度過的。在這裏,我學會了很多東西,能夠跟同事們在一起工作,我覺得很開心,這裏的每一位都是我的大哥大姐,我的叔叔阿姨,是他們教給了我在學校裏面學不到的知識,如何為人、如何處事、如何工作……在酒店裏,領導們也對我十分的關心,從剛進入酒店開始,我就感受到從上至下的温暖。因為我是酒店裏年齡還一般,還不算小,也從來沒有在這麼大的集體裏生活過,自然而然的,心裏面就會產生一種被呵護的感覺。這是一種以前在集體裏未曾有過的感覺,很温馨,很自豪,而且它一直陪伴着我,直到我離開……

但這種感覺不會隨着我的離開而走遠,我想我永遠也不會忘記,畢竟我曾經生活在一個温暖而又温馨的集體裏。韓總,還記得第一次跟您近距離接觸和認識是在20xx.3.16號。隨着時間的流逝,斗轉星移,您多年積累的工作經驗與個人才華也得到充分的施展。您是我們酒店的經理。在我上班之前,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與方針,重新定位了酒店的經營策略,不斷地嘗試新的機制與獎勵、分配辦法,力爭讓酒店的經濟效益不斷邁上新高,也讓酒店員工的福利待遇如芝麻開花一般節節高樊。,這才是為員工謀利益的舉動,這才是一位被員工在心裏面所認可的經理。

而我,作為這個集體的一份子,更加感覺到您對員工的關心與培養。您肯定想到,酒店要想在競爭激烈的社會中立於不敗之地,人才的培養與發展是不可忽視的環節之一。由於我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所以想公司提出了辭呈,忘領導批准。

辭職如何寫離職信 篇四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感謝公司近段時間對我的信任和關照,給予了我一個發展的平台,使我有了長足的進步。如今由於個人原因,無法為公司繼續服務,現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將於20xx年12月31日離職,請公司做好相應的安排,在此期間我一定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好交接工作。對此為公司帶來的不便,我深感歉意。

望公司批准,謝謝!

祝公司業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公司辭職信 篇五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感謝XX公司近段時間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給予了我一個發展的平台,使我有了長足的進步。如今由於個人原因,無法繼續為公司服務,現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將於20xx年xx月xx日離職,請公司做好相應安排,在此期間我一定站好最後一班崗,做好交接工作。對此為公司帶來的不便,我深感歉意。 望公司批准!謝謝!

祝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大展宏圖!

此致

敬禮!

20xx年8月22日辭職申請員工:XX

離職的法律依據 篇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