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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多篇)

欄目: 學習培訓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1.9W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多篇)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篇一

學習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因為它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髮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真正的體現了以人為本,利國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頒佈實施,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對於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處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闡述了義務教育的特徵與性質。明確了:對理解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從這點看來,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的法律原則,必將惠及全國的廣大適齡兒童、少年。個性在農村,藴含着超多的人才,還有待開發的人力資源,將讓更多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學,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一個平等就學的機會,作為鄉鎮中學的我們也將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這些資料也必然影響到學校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務必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職責。在實施新《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其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縮小辦學差距,不分重點校、重點班,十分人性化,體現了對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麼樣的家庭背景和經濟實力,每個孩子都能夠享受均等的教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這一規定將目前中學教師職務系列和中國小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了起來,將為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到中國小任教,調動中國小教師的用心性,提高教育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修訂案還明確了諸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等規定,對保障、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都會有產生重要的影響。

最後,新法規定了學生家長在義務教育中的義務,如果家長不送孩子上學或者在家裏自我教學、送個人私塾等,都屬於違法行為,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能夠得出結論,那就是最該學習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學校的事,而是學校、學生和家長。只有我們都瞭解了義務教育法,具有了相應的維權意識,才可能構成更嚴密,更有效的監督體系,為義務教育健康發展帶給保障。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篇二

透過這段時間對學習義務教育法學習,我發現,《義務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髮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並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注重學生潛力的培養,我認為這是我們教育教學改革中最本質的資料,是我們教育教學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對實施素質教育提出的明確的法律要求。新《義務教育法》在總則第3條中明確規定着:“義務教育務必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在第34條還規定:“教育教學工作應當貼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潛力、創新潛力和實踐潛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貼合教育規律和身心發展”、“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還明確提出了培養學生獨立思考潛力、創新潛力和實踐潛力。閲讀《義務教育法》後我感到它注重了學生的素質培養、全面發展;注重了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如果每一位教師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讓學生更快樂更全面地發展,必須能培養出更出色的學生。

透過學習,再聯繫實際,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就應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用心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範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總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按照《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嚴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潛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程,有高度的事業心、職責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係,關心每一個學生。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利用學科特點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激發他們的學習用心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本人將站在民族復興的高度上來認識黨的教育事業,忠心於黨的教育事業,勤勤懇懇,把畢生的所學貢獻給社會主義國家的教育事業中,在平凡的崗位上爭創不平凡的業績。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篇三

振興民族的期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期望在教師。教師承擔着為國家培養下一代的歷史重任,教師的發展和提高直接影響着國民素質的高低和各級各類人才培養。終生學習的思想和觀念逐步被廣大教師所理解,並日益成為教師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它與我們每一個人的學習、生活、工作都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滲透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們的保護神。作為教師,透過學習,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書中第三章:教師執教中的法律問題給我的教育教學事業點亮了一盞明燈。

我們就應從教育權與受教育權審視着我們的師生關係。

一、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人與人的關係、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

首先,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是高位與低微、權威與平庸框架下的等級關係,而是真正好處上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真正的人教育人的關係,就是相互之間的尊重與被尊重的關係。《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利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第26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節能自由的尊重。很明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無論是作為人的學生,還是作為人的教師,被尊重的權利是由於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師作為教育者在七職業範疇內,更應從教育目的出發,充分發展學生的個性,並加強對學生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沒有任何可能在選取必須條件的狀況下尋找尊重或不尊重學生的理由。其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不僅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係,更重要的是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關係。學生的受教育權是一項絕對權力,它要求教師尊重學生,履行義務,依法保證學生享有受教育的資格。

二、受教育權的發展

學生的受教育權在教育法治實踐中經歷和將要經歷一個不斷髮展和完善的過程。現代社會,受教育權愈來愈多地被人們認識到了它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認識到了它應當屬於人本身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的重要好處。依法規定和保證受教育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並表此刻想追求學習權發展、向報章弱勢羣體受教育權發展的態勢。學習權是基於現代社會對受教育權的新認識而對受教育權的一種新的表述,其好處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證受教育權主體的利益。

如果社會的不平等阻礙着明天社會的前進,教育策略就務必做出鑑定的努力,更廣泛地傳播學習的方式與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已經做出了法律規定,以依法報章弱勢羣體的受教育權:

我們所應確立的新的師生關係,不是以教師與學生佔有只是多少的相對關係為前的,也不是以學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為教育者為條件的。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應當是對學生作為人的受教育權的尊重,這是學生的絕對權利,無論是教師還是其他主體,都應依法保證學生的受教權。雖與知識欠缺、超越潛力有限的弱勢全體,教師更應給予尊重。同時,我們強調教師對學生的尊重,決不排除學生也應當尊重教師。教師作為教育者,同樣有被尊重的權利。如果我們不從理論實質上認識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那麼,體法學生、限制學生的發展、束縛學生的用心性、遏制學生創造力等現象將永無止境。

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 篇四

近年來,我國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僅波及教育系統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預防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最近,透過在教管課程班學習《教育法規》這門課程得到很多啟示,幾天的學習中,首都師範大學程振勇教授在學校傷害事故方面進行了精闢的講解,感覺收穫頗豐。以下是本人這方面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

分清職責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職責主體的認定上,存在着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隻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職責?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職責?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職責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職責,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職責。那麼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着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資料,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於《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構成的一種公法範疇的職責與義務;後者是基於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構成的司法範疇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種權利由於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脱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範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職責,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職責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貼合法律規範,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範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職責。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總體上來講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構成的教育關係,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學校並非學生法定好處上的監護人,儘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職責承擔

根據過錯職責歸責原則,決定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職責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職責。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狀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職責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職責大小,要思考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職責。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職責,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潛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中國小教師的職責並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職責及到位狀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必須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職責;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職責。

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職責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後果的決定潛力。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此類事故時,並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為唯一的侵權職責要件,還要思考教師離開的時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狀況、上課資料及活動性質等。

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務必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狀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職責。如果學生羣眾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羣眾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原則上説,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職責的職責範圍限於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並不等於説學校對於公休時間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就不負任何職責,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繫。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是否承擔職責的前提是,教師在佈置學生作業時有沒有充分思考到這些作業資料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

中國小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就應承擔職責,就應承擔多少職責?我認為,應視具體狀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職責,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職責。

三、我國目前現行的關於學生傷害事故的立法狀況

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時,我國法院一般依據現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而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款過於原則,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同一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實踐證明,僅僅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已經不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依據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參照國外校園傷害事故依法處理的已有經驗和做法,針對校園傷害事故這一特殊人身侵權行為,制定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就成為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簡稱《方法》)已經實施。這是目前我國第一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規。《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職責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職責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職責,細化了學校管理職責的範圍,規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提出瞭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的資金來源。《方法》實施以來,法院及其他處理機關嚴格按照《方法》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中國小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僅是務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總之,透過學習程老師講授的《教育法規》這門課程,我學習到了很多書本上沒有的知識,尤其是老師的案例分析,個性精闢到位,為處理教育教學實際問題帶給了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