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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上訪嗎?

欄目: 信訪維穩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45W

公民可以上訪嗎?

公民可以上訪嗎?

劉斌

前段時間豐縣老師李秀娟“絕筆信”的事件引起媒體強烈關注。如李老師所述真實,那麼我們不禁要問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公民是否擁有上訪的權利?

問題的答案從法律上看是顯而易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國務院2005年出台的《信訪條例》中規定了公民信訪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和程序規則。《信訪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第八條甚至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關於信訪的形式,《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信訪可以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但是對於走訪形式《信訪條例》有一定的限制。通俗來説,《信訪條例》不鼓勵越級走訪,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如果採取走訪以外的其他上訪形式,《信訪條例》對於上訪的層級沒有限制。

雖然越級走訪受到限制,但是《信訪條例》並無追究上訪者法律責任的規定,越級走訪唯一的法律後果就是信訪事項被有關單位拒絕受理。

但是,實踐中,越級走訪者經常會遭遇李老師“絕筆信”中所描述的遭遇:被報復、被拘留、被尋釁滋事……在維權道路上經歷種種不堪後,才會想到向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諮詢。我們又不禁要問權利訴求是否一定要通過信訪解決?一味執着於信訪是否就能得到我們想要的結果? 沉迷於信訪是否有我們自身的原因?

如今已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同於有封建社會,矛盾、糾紛不可能仍依靠某位政府高官“拍板”來解決,而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基於此,“向官府告狀”這種封建年代解決糾紛的傳統已然過時,並不適用於當今的社會。

短期看請律師花錢,信訪不花錢。然而我們不僅要關注花不花錢,更應關注所花的錢與所獲得的收益之比。何況,許多信訪曠日持久,公民在舟車勞頓之間同樣花費了不少錢財,且若採用“走訪”形式又會產生所謂的“誤工損失”,實際花銷未必不及聘請律師的律師費。

一些公民走上信訪之路純粹是出於從眾心理、抱團心理。殊不知《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據此,所謂羣體性上訪事件中,信訪人極易因觸犯法律而面臨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聘請律師走法律途徑維權,同樣可以“組團”實施,律師代理費也會因此而降低不少,代理的效果也可能會更好,維權公民完全可以嘗試。

另外長期的信訪會給公民帶來的嚴重後果,更是一般老百姓所難以承受的。其一,案子拖延以致錯過維權時機。有些案件是一個一環扣一環的過程性事件,任何事情當做的條件成熟時,都是宜早不宜遲。一旦因信訪而耽誤了複議、訴訟的期限,就等於堵死了法律途徑維權這條道路,實在得不償失。其二,遭遇各種形式的人身打擊。一旦外出走訪的信訪人被扣,就極可能面臨非法拘禁、毆打謾罵、強制遣返等一系列惡劣後果,這將沉重打擊被徵收人維權的信念與信心,很可能實現將其意志徹底瓦解的目的。

最後,也是最為嚴重的,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面臨各類法律制裁、懲處。《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這些規定具有一定的“口袋性”,即很多似是而非的情形都能被歸入,信訪人在走訪中落入其中的風險很大。所謂“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長期信訪的“上訪户”們鮮有未領教過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的。且當行為性質嚴重到一定程度時,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其後果將難以估計。所以,為切身利益計,建議公民信訪更要信法,樹立法治意識,在遇到糾紛時優先考慮法律途徑,諮詢律師意見,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Tags:上訪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