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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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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於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它與人們俗稱的“走穴”有著嚴格的區別[1],雖然兩者都是屬於院外就醫,但是“走穴”是醫生在未得到本單位同意情況下為了獲取更多的個人利益而到其他地點提供有償醫療服務的行為,而多點執業則是經過醫師所任職單位同意的,其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解決公眾看病排隊時間長、自費部分費用高的問題,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基層醫療的服務能力。

醫師執業工作總結

2015年8月1日,《江蘇省多點執業管理辦法》開始施行,《辦法》明確提出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中級及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新增執業地點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可放寬到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但需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這無疑是降低了多點執業醫師的准入條件。《辦法》還提出符合條件的醫師提出多點執業申請的,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應予支援,並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明確時間安排、工作任務、薪酬、保險等內容。醫師應當與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執業勞務協議,並報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留存。退休醫師向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報備手續後即可多點執業。醫師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時間,可視同為職稱晉升前到基層服務時間[2]。很顯然,《辦法》的提出大大減小了第一執業地點對醫師多點執業的阻力,醫師甚至可以將晉升職稱作為到基層多點執業的動力之一。

一、多點執業的意義

(一)、推進醫生合理流動

多點執業政策的頒佈無疑是鼓勵醫生到基層、邊遠地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3]。衛生人力資源培養的週期性較長,在短時間內無法獲得新的優質衛生人力資源的前提下,只有通過提高對衛生人力資源的利用率來緩解醫療供需矛盾,而在衛生人力資源一直超負荷工作的大前提下,想要提高其利用率,推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則是最直接的方法。

(二)、規範醫生多點執業

新的多點執業管理辦法明確了相關各方權利義務,可以促進醫生多點執業有序規範開展,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現實中,醫生承受著巨大的工作壓力和工作風險,但收入遠遠低於同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教師,這就導致很多醫務人員的勞動價值無法得到具體的體現,也滋生了“走穴”、“紅包”、“回扣”等負面現象的產生。而通過多點執業,可以讓醫生的“走穴”合法化,使過去的“灰色收入”成為合法的合理收入,從而正當體現出醫生的勞動價值。同時,《辦法》中也提到了嚴格醫生的崗位管理,加強了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能夠確保醫療服務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有利於提高醫療市場活力,緩解看病難現象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社會辦醫,允許醫師多點執業,允許民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支援社會資本辦醫,可以促進我國多元辦醫格局的形成,醫師在民辦醫療機構進行多點執業,既能保障自身收入,又能服務更多的患者,緩解各大城市三級醫院“看病難”的現象,可謂一舉兩得。

二、多點執業面臨的問題

(一)、醫療責任制度、人事制度不完善

多點執業雖然是-個好的制度,但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如《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中規定醫師只能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職業類別、執業範圍內從事醫療活動,醫療風險責任承擔問題,以及傳統人事制度是否適應多點執業醫師等諸多配套改革遠遠沒有跟上,這就間接導致了多點執業到目前為止還未普及的現象。《關於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指出,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糾紛時,應當由該當事醫療機構和該執業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協議(合同)負責處理。意見沒有對多點執業的合同、協議進行統-的規範和要求。而且醫療事故的產生不但與醫師的技術操作規範有關,而且還與醫院提供的醫療設施、醫院診療流程等等密切相關。因此,多點執業發生醫療事故時,直接責任承擔主體無法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行判斷,這就容易導致醫療事故的衝突升級,惡化醫患關係。

(二)、對第一執業地點的負面影響

每一個人所能承受的勞動強度是固定的,且優質的衛生人力資源的勞動強度一般都是超負荷的,那麼如果一位超負荷工作狀態下的醫師申請到第二執業地點執業,相對的他在第一執業地點的勞動強度,甚至是醫療質量都會受影響,站在醫院的角度來說這是第一執業地點絕對不願意看到的。另外,多點執業的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享受待遇的同時還會在第二執業地點獲得另外的收入,這會影響到醫生團隊的團結,不利於第一執業地點醫生團隊“軍心”的穩定。由於多點執業給民營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帶來的收益大於公立醫院的損失,並且現有人事、績效等制度對醫師的限制和束縛使得多點執業對醫生的吸引力減小[4]。所以從醫院角度來看,第一執業地點更擔心核心技術和優質人才的流失。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醫師多點執業若想成為普遍現象,首先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在多個醫療機構執業期間的科研成果、醫療事故的責任、勞動報酬的結算等都需要有個清晰的界定作為前提,否則多點執業醫師將變得難以管理,多點執業醫師周圍的其他衛生人力資源也會產生不公平的心裡,不利於維持醫療團隊工作的積極性,會降低醫療質量,相信這也是目前很多醫師對多點執業持“觀望”態度的主要原因。

三、多點執業改進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執業協議

從衛生行政部門角度出發,各級行政部門應儘快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將《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及《執業醫師註冊暫行辦法》緊密對接,使多點執業的醫師徹底擺脫“走穴”的觀念,真正合理、合法的執業。相關的人事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也應結合醫師多點執業做適當補充。從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角度出發,擬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在正式開始多點執業之前與各執業地點簽訂執業期間勞動協議,協議需包含執業期間的工作量、薪酬、人事關係、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科研成果歸屬等內容的界定,協議內容得到雙方認可後方可開始多點執業,這樣既能有效維護醫師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也能保障醫療機構利益,如果協議內容得當,促成醫療機構之間的合作也是有可能的。

(二)、加強行業監督,逐步推行試點

要想多點執業穩固、公平的實行,就一定要有監管的部門,除了對多點執業醫師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的把控,醫師的從業經歷、技術水平也應在主管部門備案,要保證多點執業的醫師在各執業地點都不會進行超出其能力範圍的醫療行為,才能有效的保障醫療安全。另外,監管部門對各個執業地點聘請醫師的薪酬標準也應進行嚴格限制,以防止醫療機構之間為搶奪優秀衛生人力資源惡意競爭,影響行業風氣,造成其他醫生的不公平心理。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衛生人力資源改為聘用制,“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醫師多點執業的規範也會不斷完善,多點執業將會成為普遍現象,人們看病排隊時間長、自費部分費用高的現象也會得到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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