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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海生育醫學證明第二篇:生育醫學證明是什麼第三篇:生育醫學證明號碼第四篇:上海 計劃生育證明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生育保險的辦理流程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上海生育醫學證明
上海生育醫學證明
上海生育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有關機
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
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於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託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於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
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
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溼、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
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鑑別方法,參照《衛
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2014〕23號)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14〕319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單位及公安戶籍登記部
門如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將其原件送衛生部委託機構進行鑑定,由其出具鑑定報告。經鑑定為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生地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厲查處製假、用假違法行為,並將結果及時上報衛生部。
第三章簽發與填寫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
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資訊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
定的標準和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儲存。
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
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
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
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印表機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專案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
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資訊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推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
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
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影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儲存。
第二篇:生育醫學證明是什麼
生育醫學證明是什麼
生育醫學證明是什麼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新生嬰兒隨父落戶申請表(限母親戶口在外地,嬰兒來濟隨父報出生)
2、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其父母在濟常錐居民戶口簿》(內頁影印件)
4、其父母身份證影印件
5、其父母結婚證(審原件、留存影印件)
6、《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查驗原件,留存“新生兒落戶備查聯”)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週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榷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榷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體重、身長、母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父親基本情況(姓名、年齡、國籍、民族和身份證號)、接生機構名稱等。
《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盛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我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14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啟用新版。
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列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第三篇: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資訊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並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註明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併儲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
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漏。
第四章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
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
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專案填寫不清,
有關專案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號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備案,並一次性集中銷燬。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本站)執行收費標準,並在明顯位置標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准文號。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內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戶籍登記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所
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在港、澳、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
第四篇:上海 計劃生育證明
上海計劃生育證明
上海計劃生育證明
計劃生育證明書寫要求
一、計劃生育證明內容要求
把當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情況詳細列明,如當事人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情況(未婚、初婚、離婚、再婚、喪偶),配偶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況(含收養抱養,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內外屬性),節育措施情況,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如果有,則須寫清是否處理以及處理地點、日期)。
二、計劃生育證明格式樣板
未婚無生育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屬未婚未育,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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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有生育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未婚,於×年×月×日計劃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類推),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何時處理。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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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未育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屬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無收養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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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生育一孩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屬初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是,寫時間/否,則不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它情況說明(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如果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明何時處理;如果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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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生育二個或以上孩子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屬初婚,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以此類推),其它情況說明(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如果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明何時處理;如果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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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我社群(村)居(村)民×××,性別,×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登記結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無則寫“婚後無生育小孩”,有則以此類推),於×年×月×日離婚/喪偶,於×年×月×日與×××(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再婚,於×年×月×日計劃內(外)生育一女(男)(以此類推),其它情況說明(何時落實何種避孕節育措施;如果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明何時處理;如果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則寫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市級/縣級計生部門鎮級/鄉級計生部門xx村(居)委會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加具意見)(加具意見)(加具意見)
以上樣板僅作參考
注:1、此證明書要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加具意見才生效。
2、如果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雙方遷戶口,夫妻雙方都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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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明
某某同志,性別:,身份證號碼:
該同志現系:未/初/再婚,有/無生育,有/無領養小孩,有/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或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二00年月日
第五篇:出生醫學證明、生育保險的辦理流程
《出生醫學證明》辦理須知
《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與父母的親緣關係和與出生地地緣關係的證明,它記錄的是嬰兒出生時的狀況,並且是小孩入戶、上學、出國等必需的證件。請各位孕產婦及家屬認真閱讀以下注意事項:
1、凡在本院出生的嬰兒,均需在一個月內(最晚不能遲於3個月)到本院免費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2、孕產婦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必須與本人真實身份證一致。
3、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親)攜帶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驗原件,留影印件)。
4、辦證前請慎重考慮好嬰兒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醫學證明》一旦列印將不能更改。
5、戶口地址:嬰兒所上戶口薄的家庭住址,要與母親或父親戶口薄一致
6、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前需做好新生兒篩查及聽力篩查。
時間:每日均可辦理,辦理前可電話諮詢:1234567
地點:醫辦室
生育保險住院流程
一、辦理住院前
1.申請人(孕婦本人)持計劃生育證明(即準生證)原件及影印件,到醫保中心生育保險備案視窗開具備案表。
2.申請人持醫保證、卡、備案表到定點醫院辦理住院,定點醫院要把醫保證、卡、備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時
孕婦出院時醫院將醫保證、卡返還給孕婦或家屬,將備案表留下和病歷一起儲存(備案表院方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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