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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網路安全法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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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網路安全法全文內容

2017網路安全法有哪些規定

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

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

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

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資訊保護規則。

第五,建立了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重要資料跨境傳輸的規則。

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資訊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執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範,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資訊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資訊、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訊、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係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執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援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專案,支援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智慧財產權,支援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專案。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援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執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資料洩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執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資料分類、重要資料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裝置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佈網路關鍵裝置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複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使用者辦理網路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服務,應當在與使用者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援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援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資訊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援、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執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訊、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資訊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資訊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使用者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訊、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執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援業務穩定、持續執行的效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記憶體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資訊等重要資料;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儲存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資訊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援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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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網路資訊保安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加強對使用者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公民個人資訊。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資訊保安,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使用者,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資訊;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儲存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資訊傳送者傳送的電子資訊,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

電子資訊傳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資訊傳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資訊保安投訴、舉報平臺,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資訊保安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資訊,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資訊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資訊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資訊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佈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資訊。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資訊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資訊。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釋出相應級別的預警資訊,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釋出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資訊。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訊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資訊傳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定惡意程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使用者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儲存網路資料,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資訊傳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釋出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資訊終端及相關裝置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資訊進行收集、儲存、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執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儲存、傳輸、處理資訊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重要資訊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資料,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儲存、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資料。

(五)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資訊,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

第六十六條儲存、處理涉及國家祕密資訊的網路的執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資訊保安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