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購進印鑑卡》後,方可購買、使用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印鑑卡》應由非麻醉藥品採購員專人保管。
二、藥品使用單位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放射性藥品。
三、藥品使用單位採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向依法取得特殊藥品經營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單位採購。
藥品使用單位購買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只限於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出借。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應採用貨到即驗,雙人開箱驗收,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五、破損、過期、變質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應做好記錄,雙人簽字並經藥品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批准,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銷燬。銷燬特殊藥品應在使用單位、衛生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並做好記錄,記錄包括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數量、銷燬方式、銷燬地點、銷燬時間、銷燬人簽名、監督人簽名等。
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櫃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發生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丟失和被盜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衛生、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報告。
七、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帳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複核,做到帳物相符。
專用帳冊的儲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八、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確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禁止非法使用、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必須按“五專”(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用處方)管理,精神藥品必須按“三專”(專人、專帳、專櫃加鎖)管理。
1、目的
為加強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購、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衛生部令第90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關於切實加強部分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銷售管理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50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3、適應範圍
本制度所規定的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包括: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複方地芬諾酯片和複方甘草片,不包括含麻黃的藥品。
4、內容
4.1銷售管理
4.1.1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配送至各企業時,驗收員應仔細核對實物與配送單資訊是否相符,質量狀況是否正常,資訊相符且質量正常者簽字確認驗收,上櫃陳列銷售。如遇質量狀況有疑問品種應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後處理。
4.1.2不得開架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應當設定專櫃由專人管理、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4.1.3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應當查驗購買者的有效證件(包括①身份證、②護照、③港、澳、臺通行證、④軍官證、⑤駕駛證等,不包括學生證),並作好《含麻黃鹼複方製劑的銷售登記表》,記錄藥品名稱、規格、銷售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批號、顧客姓名、身份證號。除處方藥按處方劑量銷售外,一次銷售不得超過2個最小包裝。
4.1.4在銷售過程中發現有顧客需求量大大超過正常處方量或最小限購量時,應拒絕銷售,並應及時上報質管部;大量、多次購買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或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1、特殊管理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藥品管理法》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2、購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准。除放射性藥品可由醫技科按有關規定進行採購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由藥劑科負責。特殊藥品的採購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做到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並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的採購應做好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申報,經批准後,到指定醫藥公司採購。入庫應按最小包裝逐支逐瓶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應存放在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專門倉庫的保險櫃內,嚴防丟失。存放在保險櫃內,交接班時當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藥品除有專用處方外,應及時交回麻醉藥品空安瓿,並建立剩餘注射用麻醉藥品銷燬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要劃定倉庫或倉位,專櫃加鎖並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
5、特殊藥品僅限本院醫療和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借出或移作它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量。對不合理處方,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醫生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特殊管理藥品。
6、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儲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儲存兩年備查,並做好逐日消耗記錄和舊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記錄。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配製和使用含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製劑。
8、建立完善的特殊藥品報廢銷燬制度。原則上失效、過期、破損的特殊藥品及舊安瓿等容器每年報廢一次,由藥劑科統計,醫院領導批准,報藥品監督部門監督銷燬,並詳細記錄處理過程,現場人員簽字。放射性藥品使用後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特殊藥品管理規章制度1
一、本中心易製毒化學品只供檢驗室檢測樣品時使用。
二、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負責,中心辦公室和檢測中心負責人監督實施。
三、易製毒化學品由中心藥品庫房負責購買、管理,單獨建帳。
四、易製毒化學品購買時賣方應持合法證照,在確認證照合法時才予購買。
五、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應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時到場後才能領取藥品,嚴禁借用和贈送。
六、藥品庫房管理人員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緝毒隊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年購買、使用、儲存等情況。每年的1―3月到市緝毒隊進行年審。
七、領取易製毒化學品時,檢驗室持檢測中心負責人審批手續,二人以上到中心藥品庫房登記領取。
八、檢驗室在使用易製毒化學品做實驗時必須建立臺帳,註明使用量、存餘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藥品庫房報領用量、使用量、存餘量。
九、檢驗室的易製毒化學品需專人管理,帳日清晰、準確。嚴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銷燬的易製毒化學品,經領導批准後由檢驗科二人以上會同中心辦公室人員共同處理。
十一、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嚴格操作程式,造成易製毒化學品外流的,將查詢責任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特殊藥品管理規章制度2
(一)毒性藥品須具有由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主管藥師以上的藥劑人員負責管理。
(二)毒性藥品需設毒劇藥櫥,實行專人、專櫃、專帳,帖明顯標籤加鎖保管的方法。
(三)調配毒性藥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稱量要準確無誤,處方調配完畢,必須經另一位藥師複核後,方可發出,並行簽名。
(四)本院就
診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藥品者,應由多年實踐經驗的主治以上的醫師開方,並寫寫明病情及用法,一類毒性藥品由院長簽字,二類毒性藥品由藥學科主任簽字,方可調配,對於民間單方,驗方需用的毒性中藥,患者購買時,應有購買者所在機關單位出具購買證明。
(五)毒性藥品須按藥典規定,內服一類藥品為一日量,二類藥品為二日量,外用適量。
(六)毒性藥品應設立專帳卡,每日盤點一次,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並填寫使用登記本。登記本應明患者姓名,年齡,用藥品名數及日期,處方醫生姓名、調配人員姓名。處方及證明一般儲存一年,以備後查。
(七)管理人員交接時,應在科主任監督下進行交接,並在帳卡上簽字,嚴格交接,做到帳物相符。
附;毒性中藥及中成藥品種。
第一類砒石(紅砒)(白砒),水銀。
第二類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馬前子、生烏頭、生川烏,生草烏、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蟲、葛上亭長、地膽)紅娘蟲、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黃、洋金花、鬧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輕粉、紅粉、紅升丹、白降丹、雄黃、九分散、九虎丹、九轉回生丹、回生散。
特殊藥品管理規章制度3
一、門診工作制度
1、醫務室應保持清潔整齊,醫務人員應穿戴工作衣帽,對病員應認真問診,檢查並做好門診扼要登記。
2、對高熱、老年及重病號提前安排門診,對行動不便的病人需到現場診察。
3、對診斷不明,疑難及危重病人應及時轉診,以確保安全。
4、醫務人員要遵守醫德,文明行醫,努力做到:對待病人熱心、診治病人細心、回答問題耐心、行醫看病誠心。
5、採用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的方法治療疾病。遇傳染病時按相關程式及時報告處理並做好登記。
6、醫療文書必需字跡工整,醫師處方要籤全名。
7、遵守醫療原則,不因情面而違反執業醫師法及其他醫療法律檔案進行執業活動。
8、加強諮詢、保健和流行病的防治知識宣傳。
二、治療室工作制度
1、凡各種注射應按醫囑執行,對有過敏反應的藥物注射前應做皮試。
2、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對病人熱忱體貼。密切觀察注射後情況,發生反應或意外,及時報告醫生並處理。
3、保持治療室乾淨整潔,定期紫外線消毒,防止無關人員逗留。
4、各種藥品器械分類放置,標籤醒目,字跡清楚。
5、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做到一人一針一管。嚴禁使用患者自帶的一次性注射器具,以防發生醫療事故。
6、嚴禁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使用後消毒、毀型、定期焚燒,按照規定及時登記使用情況。
7、器械實施高壓消毒,定期更換浸泡消毒液:過氧乙酸,金星,康靈等不超過七天,戊二醛不超過3-4周,鑷子等必須2/3浸泡在浸泡液中。消毒物品必須貼標籤。
8、發生傳染病時及時做好終末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三、藥房工作制度
1、配藥前查對姓名、年齡、處方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調配時檢查藥品是否過期變質,發藥時交待口服及外用藥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2、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如遇缺藥或有字跡不清等疑問,通知醫師更改。
3、檢查處方有無配伍禁忌,監督醫生科學合理用藥,有權拒絕不合理處方的調配。
4、核算藥品價格並收費,定期交學院財務處。
5、藥房要分類儲存,分開擺放: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
6、經常清理藥櫃藥架,缺藥品種及時通知醫師採購補充,過期藥品及時下櫃並登記報廢。
7、門診處方儲存兩年,到期由領導批准銷燬。
8、保持藥房環境乾燥,整潔,溫度適宜,經常通風,防止藥品黴變。
9、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特殊藥品管理規章制度4
學校醫務室為了做好對學生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的預防、治療和管理工作,維護學生的醫療安全,特制定了以下醫療安全規章制度,並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杜絕出現因為疾病和醫療而造成學生髮生意外傷害事故,以確保學生的醫療安全。
一、嚴把用藥關
經學校調查研究決定,新學期開始執行新的用藥方案。
1、學生在醫務室看病不收掛號診療費。
2、學生看病時所配藥物需按價付費(藥品價格會上牆公示)。
3、臨時服藥暫不收費,外傷處理暫不收費。
4、教師配藥按半價收費,每人全年不超過200元。
5、醫務室購買藥品到校管中心指定醫藥公司採購,對於變質和過期的藥品要及時銷燬;並對藥物進行定期檢查。如領藥者發現過期藥品應及時退回處理。
6、在生病學生未到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售藥給學生,以保證學生用藥的安全。學生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不適,都要求學生要隨時到醫務室進行復診。
7、醫務室應該儲存學生就診和治療的醫療檔案,以備查詢。
8、嚴格按治療原則使用藥品,並在使用藥品時,嚴格按照藥物的藥理作用、適應症、用法和劑量等使用,並注意藥物的副作用。
二、嚴格診斷及治療
1、醫務室在為學生進行疾病的診斷治療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正規的醫療標準進行問診和查體,並嚴格按診斷標準對學生的疾病作出診斷;
2、對於診斷明確的疾病,按治療原則積極給予治療,所有治療方法嚴格按正規醫療要求進行操作,杜絕違章操作。
3、醫務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態度和藹可親,積極關心學生的疾病痛苦,為學生著想。
4、如果診斷不明確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作進一步的檢查、診斷和治療。
5、對於急症、危症的學生,醫務室第一時間內通知班主任,學校領導和學生家長,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護送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
6、對於診斷明確的特殊疾病,若校醫務室不能進行治療的,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
特殊藥品管理規章制度5
1、採購
全院的藥品採購供應工作由藥房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根據各類藥品的消耗動態,定期編制藥品分期採購計劃,經分管院長稽核後進行網上統一採購,嚴把藥品質量關,絕不進“三無”及偽劣藥品,對搶救急用藥品須積極組織進貨,保證醫療需要。
2、驗收
購進、調進或退庫藥品,由藥房管理人員嚴格驗收。對品名、規格、數量、批准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家、註冊商標、有效期限、外觀質量、包裝情況、進價等項進行驗收核對,全部合格,逐項填寫藥品驗收入庫記錄本,經與原始單據核對無誤,採購、保管人員簽字後方可入庫,交有關領導簽字辦理轉賬付款。
3、保管
藥房人員要認真執行藥政法。對貴重藥品、自費藥品,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庫存藥品按性質、劑型分大類,再按藥理作用系統存放,要求溫度低溫儲存藥品需冰箱記憶體放,需避光藥品注意存放於非光照處,效其藥品及時登記,定期檢查,保持藥庫乾燥、通風環境,做好防黴、防蟲、防鼠措施,防火安全設施要齊備。定期清查盤點,有完善的藥品帳,做到帳物相符。
4、調配
配方人員認真執行“四查十對”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核對處方內容無誤後,方可調配。配方完畢,配方及核對藥師雙簽字,如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與處方醫師聯絡更改後再調配,藥房人員不得私自更改,對急救搶救用藥隨到、隨配、隨發,不得延誤。
5、使用
門診藥房供病人使用,值班小藥房供值班期間就診病人使用,自費藥品要嚴格管理,不得用於公費處方,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房人員可拒絕調配。
6、盤點
對藥品進行一年四次的盤點,將電腦庫存與實物核對,盡力做到電腦庫存與實物完全相符,同時及時檢查藥品有效期,徐匯、奉賢兩個校區也可以將有效期一年之內的藥品相互調配,將近效期(6個月以內)的藥品告知醫生負責人,以便能及時處理,而1個月後即將失效的藥物另外存放,以杜絕過期藥品的發放,保持藥櫃整潔、有序。
7、過期藥品處置
藥房對過期藥品,應妥善儲存並有醒目的“不合格”標記,並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報損單,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及時報損,由藥房進行銷燬(溶解、破碎、焚燒等處理),以防流失再用。
特殊藥品管理規章制度6
為規範醫院藥品採購管理,保證臨床用藥安全、合理、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訂本院藥品採購管理制度如下:
1、醫院藥劑科是唯一授權從事醫院藥品採購業務的部門。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從事藥品採購業務。
2、採購藥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稽核經營(生產)企業的相關證照,不得從無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