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設有保險櫃、防盜門、並設有專人看管,堅決做到發票不丟失。
二、公司指派專人購買發票,保管發票。
三、公司堅決做到發票不亂開,亂畫。
四、開發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開,套開發票。
五、公司如有發票丟失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稅務機關和公安報案
六、公司會計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發票進行檢查,以免發生意外。
七、公司會計、出納應及時學習發票管理法規。
八、公司會計、出納應認真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1.目的: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規定了發票領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發票領用
3.1發票統一由公司財務部到稅務機關領購後交相關部門使用。
3.2設“發票使用登記本”,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3.3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領、退、開具等日常工作。
3.4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準向外轉讓、出售
4.發票的'填制
4.1填寫發票時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沒有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4.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用途和金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要求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3不得轉借、轉讓、,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4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4.5填寫錯誤的發票不得丟棄,應加蓋作廢章或簽寫作廢字樣後,貼上在存根上長期儲存。
5.發票的保管
5.1出辦稅員負責發票的領用和保管。
5.2發票的存放和保管嚴格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不得丟失和擅自損毀,如有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體上宣告作廢。
5.3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儲存5年,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專案結束後移交公司存檔。
5.4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財務人員應積極配合,稅務人員檢查時,需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時應開具借用單,需調出空檔發票查驗時,應當開付收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