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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釋出於: / 人氣:5.09K

勞動合同制度新版多篇

勞動合同制度 篇一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勞動合同制度 篇二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試用期及錄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條款聘用乙方為員工,乙方工作部門為_____職位,工種為,乙方應經過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甲、乙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七天通知對方或以七天的實行工資作為補償。

(二)試用期滿,雙方無異議,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勞務工,甲方將以書面方式給予確認。

(三)乙方試用合格後被正式錄用,其試用期應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

第二條、工資及其他補助獎金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本企業的等級工資制度,並根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和其他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按月發放。

(二)甲方根據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工資,如果乙方沒達到甲方規定的要求指標,乙方的工資將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員)會同人事部門,在如下情況,甲方將給乙方榮譽或物質獎勵,如模範地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生產和工作中的突出貢獻或物質獎勵,技術革新、經營管理改善,乙方也可由於有突出貢獻得到工資和職務級別的提升。

(四)甲方根據本企業利潤情況設立年終獎金,可根據員工勞動表現及在單位服務年限發放獎金。

(五)甲方根據政府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狀況,向乙方提供津貼和補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提出的要求補助外,甲方將不再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其他補助津貼。

第三條、工作時間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每天為8小時(不含吃飯時間),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除吃飯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時間。

(二)乙方有權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在乙方同意後,須安排乙方相應的時間輪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三)乙方成為正式員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半年後,可按比例獲得每年根據其所擔負的職務相應享受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時,經甲方認可的醫生及醫院證明,過試用期的員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資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調整變動工作時間,包括變更日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在照顧員工有合理的休息時間的情況下,日工作時間可做不連貫的變更,或要求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到崗工作。乙方無特殊理由應積極支援和服從甲方安排,但甲方應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第四條、員工教育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須經常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及社會法制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這方面的教育。

第五條、工作安排與條件

(一)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提供相應的保護,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為乙方支付醫藥費用,病假工資、養老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費用。

(二)甲方根據單位規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次)。

第八條、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因營業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又不能改換其他工種。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調換其他工種。

(3)乙方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並造成一定後果,根據企業有關條例和規定應予辭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4)乙方因觸犯國家法規被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甲方將作開除處理,勞動合同隨之終止。

(二)符合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了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進行治療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或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解除合同的程式按企業有關規定辦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內,持有正當理由,不願繼續在本企業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批准後生效。辭職員工如系由企業出資培訓,在培訓期滿後,工作未滿合同規定年限的,應賠償甲方一定的培訓費用。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甲方有權通過政府勞動部門,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崗位,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和企業的《員工手冊》以及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如觸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違反《員工手冊》和甲方規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按《員工手冊》等規定,分別給予乙方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因乙方違反《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造成本企業利益受到損害,如企業聲譽的損害、財產的損壞,甲方根據嚴重程度,可採取一次性罰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違反合同規定,******受賄,嚴重玩忽職守或有不道德、粗魯行為,引起或預示將引起嚴重損害到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乙方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種種,甲方有權立即予以開除,並不給予“合同補償金”和“合同履約金”。乙方貪汙受賄或損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利益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完全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和以後,不得向任何人洩漏本企業的商業機密訊息。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同時在與本企業經營相似的企業、團體以及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團體兼職。乙方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業離職時,應向部門主管人員交回所有與經營有關的檔案資料,包括通訊、備忘錄、顧客清單、圖表資料及培訓教材等。

第十條、合同的實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經________討論制定,報經______批准,用______文字書寫,內容以中文為準,合同解釋權屬本公司人事部。

(二)單位《員工手冊》、《僱員犯規及警告通告》及其他經濟紀律規定均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經鑑定,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有關規定牴觸時,按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合同自鑑定之日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於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甲方(簽字):XXX

乙方(簽字):XXX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總則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門統一負責。

2._____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_____也可委託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託人必須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託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3.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4.勞動合同訂立後,由_____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鑑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週歲以上,女性四十週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至_____年,適合於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 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鑑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後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_____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市、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汙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後,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 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_____%,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_____%。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_____%至_____%計算。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細則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終解釋權。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則: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

四、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五、程式及時間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願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六、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准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型別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七、合同簽署許可權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九、訂時間及期限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階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宣告)後,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十、相關規定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十一、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 篇五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含義及特徵

(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 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但並不是說沒有終止時間,更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鐵飯碗”。

(二)特徵

1.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2.具有穩定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會因終止時間的到來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終止。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

3.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和其他兩類勞動合同相比,其他兩類勞動合同只能協商一致訂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應依照法律規定強制訂立。

4.尊重了資訊不對稱的事實:各國紛紛採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消除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不平等、資訊不對稱,這證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以承認勞動關係中資訊不對稱的事實為基礎的。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訂立

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所講的協商一致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所達成的一致。

2.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要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年限要滿十年,而且其間不能發生間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該條件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籤勞動合同的次數無關。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約,而沒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協商一致訂立和特殊條件下強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口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協商訂立外的強制訂立方式和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方式雖突破了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卻並沒有違背法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1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限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喃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權益保障的規定

1.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後對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

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教育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培訓費用,勞動者在接受用人單位的教育培訓後跳槽的,應當分攤用人單位為其教育培訓所支付的費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顯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只是勞動者的保護傘,更是用人單位的保護傘。常凱教授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會影響我國的勞動力就業問題。勞動力市場具有自發調節能力,不可能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變成一潭死水。”同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終身制”、“鐵飯碗”的理論不攻而破,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沒有終期的,我們絕對不能望文生義。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價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解決了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勞動者權益。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了職工渴望穩定的要求,使他們避免黃金年齡過後,無所依託。從用人單位來說,某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越長,說明該勞動者對該單位的忠誠度越高,對該單位的貢獻越大。與業務精湛的老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有效的阻止這部分人的隨意流動,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進而言之對構建和諧的社會人際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價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勞動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篇六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勞動法》實施以來,全國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進展順利,但部分地區、企業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提出一些問題,需要予以明確。為此,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4.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5.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內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專項協議來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7.“停職留薪”的職工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辦理,即職工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係但不在崗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8.用人單位應與本單位富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待崗或放長假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並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

9.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對已經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對病情嚴重不能控制的,應當送醫院治療。醫療終結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檔案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5.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16.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不符合退休條件的,應當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

17.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19.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從被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六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後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

20.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