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書
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第三條 合夥企業名稱:×××商務會所 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卡拉ok包房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 壹仟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 現金 ,計人民幣萬元。
(二)乙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萬元。
(三)丙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萬元。
(四)丁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萬元。
(五)合夥人於年月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夥,並佔原合夥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佔總註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夥人以 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
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吳建榮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 1 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自己的合夥份額轉讓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利在退夥人員退出後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願通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儘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第二篇:普通合夥企業協議書模板
普通合夥企業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 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名稱:天意服飾普通合夥企業
地點:------------------------
二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 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合夥經營範圍:服裝加工
三 姓名及其住所
甲方:---,女,生於----年--月--日,地址,身份證3-----------
乙方:--,男,生於----年--月--日,地址,身份證3----------
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期限
1.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4年5月31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 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人的出資為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五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1. 利潤分配,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虧損分擔, 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七 入夥與退夥
1. 入夥: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夥 ⑵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⑶退夥須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⑷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八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九解散與清算
1.解散: ⑴合夥期屆滿; ⑵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⑶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清算: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第三人蔘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 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 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 違約責任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 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合夥人:合夥人:
年月日
第三篇:合夥企業入夥協議書
合夥企業入夥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新合夥人和原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地
1、合夥企業的名稱:
2、合夥企業經營場地:
第二條 合夥人情況
1、合夥企業原合夥人情況
(1)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2)合夥人名稱:
身份證號碼:
出資金額:
出資金額:
2、入夥人情況及出資金額、方式
(1)入夥人名稱: ; 身份證號碼
(2)出資方式: ;
(3)出資金額:
第三條 合夥企業權利義務分配
1、入夥人完成出資後,成為本合夥企業的正式合夥人;
2、合夥企業債務分擔:
3、入夥人完成出資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變更為 ;出資比例為 ;
4、入夥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即表明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入夥出資義務;
6、合夥人應當在入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後 日內辦理完畢合夥企業合夥人變更事宜。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合夥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合夥企業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
(2)負責對外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五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者其他比例);
2、利潤分配方式:合夥企業從正式投入生產經營之日起,每 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以銀行轉賬、匯款方式方式(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
4、債務承擔: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合夥債務,先由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償還,合夥企業財產不足償還時,再由 償還;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要承認本合夥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③執行合夥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不利合夥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⑤在不利合夥時退夥或者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退夥,而給合夥造成損失的,由退貨人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合夥人轉讓出資的,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現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後又不履行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的,
由 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當事人各方簽字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附件
第十條 當事人各方均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其他未約定事宜,
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由 各執一份。
入夥人簽章: 原合夥人簽章: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第四篇:合夥企業合作協議書
**合夥企業合作協議書
協議人:華菱貿易中心
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傳真電話:(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人:xx國電
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傳真電話:(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人雙方為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取長補短,共同開發國際能源市場,實現雙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專案合作開發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專案名稱:
二、合作期限:
三、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如有變更應在變更的當天告知乙方
2、與乙方共同成立辦公室,作為合作專案的日常辦事機構。應當另行協商章程以確定雙方認可的該機構決策、執行程式。
如按營業收入計提報酬可考慮委派負有監督職務的人員,以保證及時發現並反饋給甲方可能影響甲方權益的問題。
3、為合作專案提供技術支援,保證技術的無瑕疵,包括骨幹技術人員的委派,一般技術人員的培訓。技術人員的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4、為合作專案提供可用國外資源資訊,提供備選其他合作伙伴。
5、按下列第項方式計提報酬;(不要寫分成,因為容易讓人聯想到利潤分成,甲方有按此辦法分擔虧損的風險)
1)營業收入數額的3%;鑑於能源價格上漲的可能性較大,甲方獲較大收益的可能性較大,但需考慮營業收入的真實性,即可操作的簡單性。可以通過委派財務總監簽字後會計才記賬等方法來監督營業收入和投入資金的時間、數額。
2)引進煤炭等能源數量的5x元/噸;
可以簡單操作,收入較為穩定,風險較小。但獲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考慮按合作第三方的發出的提貨提單載明的數額計提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如有變更應在變更的當天告知甲方
2、委派除以外人員與乙方共同成立辦公室,作為合作專案的日常辦事機構(應當另行協商章程以確定雙方認可的該機構決策、執行程式)並負擔該機構正常工作所需費用及辦公場所。
3、為合作專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協助公司,
4、為合作專案提供及時、足額的資金;
5 、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在簽收提貨提單的個工作日內將甲方應得報酬轉入甲方的上述開戶銀行賬戶。
四、違約責任
1、甲方承擔提供技術及國外資源資訊有瑕疵造成乙方投入資金的本金及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相應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2、乙方承擔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合作公司及不能提供及時、足額資金支援造成預期報酬損失。
3、乙方逾期將甲方應得報酬轉入甲方上述(或通知變更的)銀行帳戶的,乙方除繼續支付報酬外,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相應款項同期貸款的雙倍利息承擔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的方式及途徑
本合同履行中的爭議,先由雙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的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及國際慣例仲裁裁決。(可選對甲方有利的地點、機構及適用法律)
六、附則
1、本協議一式四份中、英文兩種文字,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兩種文字表達意思不一致,以中文文字為準。
2、本協議自最後簽字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就該專案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協議人:xx貿易中心(加蓋行政或合同公章)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及帳號:
200年月日(甲方)
協議人:xx國電(加蓋行政或合同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0年月
開戶銀行及帳號:(乙方)日
第五篇:合夥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 主要經營場所:
第六條 合夥目的:共同出資,共同設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第七條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合夥人姓名,名稱及住所
姓 名(名稱)
承擔責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條 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
姓名
(名稱)
認繳出資額
實繳出資額
分期繳付出資額
繳付期限
出資方式
(非貨幣出資的)評估方式
合計
第十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定期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企業辦理變更,登出登記,設立分支機構,清算組備案,修改合夥協議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1,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按期繳付出資,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無犯罪記錄,無不良經營記錄.
2,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企業日常運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事務導致違約發生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對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並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執行合夥事務時嚴重違背合夥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符合本條第3款條件的,可以退夥.
5,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作為普通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互換程式
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發生爭議時,通過合夥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散與清算
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請繼續關注:)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夥人的損失,按照合夥人承擔責任型別,承擔相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合夥人可以對其進行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