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事項,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委託受託人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受託人決定接受委託。雙方就委託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務律師:受託人決定指派本所姜曉亮律師及其合夥律師,為委託人提供約定法律服務,委託人沒有異議。
三、服務程式
四、相關費用
法律服務費:
1、按時計算(每小時人民幣_____元),或
2、按件計算(雙方協商)。
其它費用:
簽約之日起,承辦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過程中,所必須的費用如交通費、及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等由委託人全額負擔。先由委託人先墊付一定費用,後按實際支出的發票結算。
五、雙方義務
委託人不得隱瞞事實或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不合法的活動,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受託人根據律師法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服務,不得洩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七、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發行及公司上市等相關事宜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委託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員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甲方股票發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委託事項完畢之日時自行失效。委託事項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乙方律師的工作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公司上市專項法律服務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關法律政策資訊;
(2)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各項法律諮詢,提供書面法律諮詢意見;
(3)參與股票、債券、基金髮行、上市的方案設計;
(4)協助擬上市公司製作必要的報批檔案;
(5)協助擬上市公司製作、取得和完善有關資產、股權、工業產權、重大商業安排有關檔案;
(6)審查招股(配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辦法等證券募集檔案,出具驗證筆錄;
(7)為公司上市出具律師承諾函;
(8)製作和審查有關證券上市和上市公司資訊批露檔案;
(9)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開股東大會、重大事件及關聯交易製作相關檔案,提供有關諮詢;
(10)製作、審查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法律檔案;
(11)為股票發行人、可轉換債券發行人和證券投資基金髮起人出具法律意見書;
(12)審查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的法定條件,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13)協助境外金融債券與企業債券的發行、上市;
(14)代理期貨交易所、經紀商處理期貨法律事務;
(1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16)辦理公司上市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2.配股、增發新股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配股、增發新股的有關法律政策資訊;
(2)提供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各項法律諮詢,提供書面法律諮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檔案;
(4)協助辦理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相關程式;
(5)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6)出具公司配股發行與上市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工作報告;
(7)與甲方及其他中介機構就發行所涉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磋商、溝通及協調;
(8)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關規則審查、修改公司章程;
(9)草擬、審閱招股說
明書的相關章節並查驗招股說明書;
(10)草擬、審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知、決議等檔案;
(11)審查承銷協議等有關協議;
(12)出具證券監管機構要求的各類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13)辦理配股、增發新股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3.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包括資產置換)及公司治理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有關法律政策資訊,以及可供參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各項法律諮詢,提供書面法律諮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有關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的各項法律檔案;
(4)分析資產重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相關程式;
(6)辦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7)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4.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併購專項法律服務
(1)提供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併購的有關法律政策資訊,以及可供參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併購的各項法律諮詢,提供書面法律諮詢意見;
(3)起草、審查、修改有關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併購的各項法律檔案;
(4)協助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併購過程中的相關程式;
(5)協助制定股權轉讓及併購的具體實施方案;
(6)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培訓;
(7)辦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及併購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與乙方聯絡,並負責收集擬處理法律事務的相關資料,配合並督促乙方開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師負責與甲方進行日常聯絡,及時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3.甲方填報工作記錄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師處理後交回甲方存檔。
四、律師費用及支付辦法:
1.合同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2.上述律師費,在甲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資金進入甲方帳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其餘律師費。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應按照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已完成工作量,經雙方協商後適當支付律師費。
五、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六、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就乙方服務範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諮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覆;
2.根據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整體規劃,有權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計劃及日程安排,以適應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應乙方要求,提供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保證其完整、真實、準確;
4.乙方律師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通訊裝置;
5.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6.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7.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8.由於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9.甲方委託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範;
10.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1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提供任何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情況,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
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律師列席與股票發行及上市有關的會議。
七、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恪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師職責,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優質的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為完成委託事項所必需的完整、準確、真實的檔案、資料,並有權對上述檔案、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3.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律師費;
4.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5.服從甲方股票發行及上市工作的整體安排,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並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6.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擱辦理受託事項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
7.對甲方所提供的檔案資料和所作陳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8.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9.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並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10.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1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任何與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見或觀點;
12.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14.乙方及其律師在授權範圍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所形成的委託後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15.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託進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
八、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甲方逾期_________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經乙方催告後,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7.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8.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9.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合同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損失的;
10.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一、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二、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五、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十六、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XX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掩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領域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含: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供給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定、審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請求,參與商量、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訂、送達或者吸收法律檔案;
5、應甲方請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產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商、調劑;
6、應甲方請求,講解法律知識;
7、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未經雙方協商批准,乙方的服務領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三)未經雙方協商批准,乙方的服務領域不包含甲方涉及經濟、民事、智慧財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式的專案代理事務,
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長期、、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任務
1、乙方委派 與 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甲方批准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調換律師擔負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懇、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根據法律作出的斷定,盡最大努力掩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供給的檔案材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請求通報工作過程;
5、乙方律師在擔負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供給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運動中,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擔負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載,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當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任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供給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檔案、材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請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指定 為常年法律顧問的接洽人,負責轉達甲方的唆使和請求,供給檔案和材料等,甲方調換接洽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4、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斷定、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供給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喪失,非因乙方律師毛病運用法律等失職行動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法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用 元,於協議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產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干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公共交通費;
2、上海市外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批准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批准,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批准,擅自調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耽誤、失誤導致甲方遭遇喪失的;
3、違背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任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背法律或者違背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捏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況,致使乙方律師不能供給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供給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背第二條規定的任務,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耽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遭遇喪失,或者違背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任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請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產生爭議,應當友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矩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束縛力。或者甲乙雙方如果產生爭議應當友愛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 國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甲方應當按每小
時 元國民幣標準聯合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供給的所有通知、檔案、材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法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法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檔案;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商、調解;
6、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三)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智慧財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與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程序;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
種情況、檔案、資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指定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4、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用元,於協議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公共交通費;
2、上海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 者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甲方應當按每小時元人民幣標準結合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