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執行和管理,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制,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蕪湖市鏡湖區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鏡湖區xx街道xx村為民服中心。
第三條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經營性資產,均屬於本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體資產股權僅作為股東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xx街道辦事處和區、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經濟組織經營性淨資產(包括村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指尚有的農戶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暫不列入折股量化範圍。
第七條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後,因土地被徵用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扣除徵地戶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和集體資產置換增值等收益,應及時足額追加到總股本中。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並調整賬戶後,確認的本社集體經營性淨資產(原值)為29860975元,用於折股量化的經營性淨資產(總股本)為29860975元。依據《xx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集體股佔30%,集體股總股本為8958292。5元,人口股佔70%,人口股總股本為20902682。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xx街道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規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東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股權界定基準日為20xx年9月30日24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後出生的人員不享受股東資格。本村股權管理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物件1份股權折算為10股計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總計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進行股份量化。具體股權享受物件界定如下:
享有股東資格的人員,截止基準日健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戶口在本村,並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戶口已遷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並落戶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應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獨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兩個及以上女孩且無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領養條件正在辦理領養手續的子女;
6、原戶口在本村,現戶口遷出本村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的在校學生(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8、原戶口在本村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7、原戶口在本村的已登出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種種原因戶口無法遷入的雲、貴、川外嫁女;
9、因上學遷出戶口且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97年(含97年)以後畢業或肄業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且戶口在基準日前已遷回本村的人員;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輪土地承包後,因農轉非、購房、子女上學、投親等原因戶口遷出的,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實計生措施而尚未落戶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法定年齡、未辦理結婚證)且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入的人員不享受;
12、戶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員(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據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戶口不在本村,二輪土地承包後外嫁人員,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戶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或由該村民與現配偶與原配偶協商確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離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戶,生產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給予確權,但應單獨立戶;
15、戶口在本村或已轉集體戶的三無人員(五保),應以獨立戶予以確權,待其去世後,其股權由集體收回,納入集體股管理。
16、已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享受股權資格(不論戶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登出的人員其股權自然消失,不予確認;
18、戶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聯絡、戶籍遺漏人員,暫不確認,待返村或戶口補登後再給予確認,其股權從集體股中配送;
19、戶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輪土地承包時村民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不享受;
20、二輪承包後因購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戶口遷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後,由股份經濟合作社向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三條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四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股東義務的,為本社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週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股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股東代表會議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具有選舉權的社員股東中推薦選舉產生(第一屆股東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過渡產生)。股東代表任期與兩委換屆同步每屆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股東代表會議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通過、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准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5、審議、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股東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才能召開。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採取舉手表決等方式進行。股東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董事會由7人組成,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由候選人等額選舉方式產生,董事會成員原則上採取與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副董事長兼任本社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是股東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主持股東代表會議,並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對重大投資專案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8、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定,根據需要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
2、組織實施董事會形成的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
3、負責處理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於村兩委換屆同步進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會議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並向股東公佈;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社監事會人員由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股東代表為正式候選人等額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監事會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採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併等辦法,進行資產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對有關工程專案的建設和資產的承包、出租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未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經濟擔保。
第三十六條本社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社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制訂《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本社財務實行委託代理制,會計核算委託xx街道村級會計業務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報賬工作,報賬員保持相對穩定,不受村兩委、村經社、股份經濟合作社換屆影響。
第三十九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項收支必須經監事會稽核簽章後方可入賬,本社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兩委、村經社必要的、合理的經費開支。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稽核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同時做到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東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公開,接受股東監督。
第四十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四十一條本社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報酬,根據街道黨工委、政府有關規定並結合本社財務制度執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條收益分配
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的三者關係,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經營性淨收入原則上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和福利費不少於30%;
2、股東紅利分配不超過70%。
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報街道辦事處稽核後,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第一屆股東代表大會於_____年___月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並報送xx街道、鏡湖區農水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街道及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為準。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運用民辦的機制,依法辦學,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第二條:宗旨為建設高標準規範化民辦教育而不懈奮鬥。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董事會是幼兒園辦學的協調、監督和策審議機構,是幫助幼兒園多方籌措辦學資金的參謀和後盾。
第四條: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㈡任聘和解聘園長;
㈡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㈢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㈣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決算;
㈤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㈥)本站●(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㈦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評價園長業績,確定對園長的獎懲;
㈧設立董事會基金,園長獎勵基金;
㈨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董事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的組成
董事長:周
董事:白,周
第六條董事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參與有兒童重大問題的討論;
(2)有視察幼兒園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向園長提出質詢的權利;
(3)成員單位享有培訓、實習與用人的優先權;
2、義務
(1)為幼兒園提供教育發展資訊和人才需求資訊。
(2)加強與幼兒園的聯絡,為幼兒園安排教學實習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方便。
(3)關心和支援幼兒園教育、教學改革,為幼兒園專業教師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第四章:組織
第七條:董事會由周海靜任董事長。
第八條:董事會全體大會每年例會一到兩次。
第九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經董事會全體大會通過。
第五章:任期
第十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
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章: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1、為了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2、幼兒園召開董事會,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於召開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董事會。
3、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祕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4、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6、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如有5中第(2)、(3)、(4)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7、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以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本人不能參加,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9、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0、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11、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2、董事會決議可採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13、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董事兼任董事會祕書的,如果對某一議題的討論和表決需由董事、董事會祕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祕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如果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關聯關係,該董事應迴避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決議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關聯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關聯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4、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儲存。董事會會議記錄永久儲存。
15、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6、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7、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幼兒園董事會。
18、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制定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大學x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依據教育部《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檔案精神,由x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和增城市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決定成立x大學x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並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
第二條董事會由七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長擔任學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方委派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職責或委派方需替換人選的,委派方應另行派人接替並書面告知董事會。
第四條董事為無薪酬職務。
第五條董事會集體行使董事會權力。
第六條董事會下設辦公室,成員由董事長任命,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職權
第七條董事會是學院最高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或甲、乙雙方的提名,決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制定或審批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審議和批准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以及教學科研發展計劃;
(四)籌措學院發展所需的資金,審議和批准學院辦學經費的預、決算,批准重大開支專案,對學院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對學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院長的述職報告和工作彙報,檢查其履行職權及執行工作計劃的情況,實施任職和崗位考評;
(七)協調學院與x大學的關係;
(八)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清算等事宜;
(九)討論決定其它必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董事的權利:
(一)聽取學院年度工作報告,對學院的發展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對董事會經費的使用進行審議;
(二)享有定期獲得有關學院建設與發展,以及教學和科研資訊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學院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考察、訪問、調研等活動的權利;
(四)推薦新的董事,應邀參加學院重大慶典等活動。
董事的義務:
(一)維護學院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出席董事會議;
(三)關心和支援學院的發展,積極對學院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供諮詢;
(四)優先向學院提供科研課題,積極與學院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聯合辦學、科技合作、人才培養及設立獎學金、獎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幫助學院籌集辦學資金,支援學院辦學;
(六)積極協助和配合學院承接與經濟、科技和社會服務有關的重大課題與專案,促進學院與社會各界的合作。
第九條學院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通過決議、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督導學院的人事和財務工作;
(三)稽核批准學院上報的用人計劃、教職工編制、工資方案;
(四)批准學院院長提議聘任或解聘的中層管理幹部和正高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
(五)審批對學院教職工的學期及年度考核結果;
(六)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董事長行使的`職權;
(八)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需要董事會授權的,由董事會再行授權。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至少十日將會議安排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註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實行集體決策,採取一人一票和與會董事多數贊同即表決通過的原則(第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與會董事對其投票須簽字確認並承擔責任。當贊同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討論以下重大事項的決策時,應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補充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清算等事宜。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的議程、決議事項及決議結果應有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會議董事簽到薄及代理出席委託書等應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五章董事會的解散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自行終止、解散:
(一)雙方合作期滿且不續期的;
(二)學院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學院董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董事會的運作,有效發揮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功能,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並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掌握資訊,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階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具有足夠合格的人員和完善的治理程式,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就商業銀行有關事務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諮詢。
第五條 董事會應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和價值準則。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責
第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七條 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發展戰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的高階管理層成員;
(三)制訂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五)監督高階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階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六)負責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並對商業銀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準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定期評估並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的權力和責任應當以書面形式清晰界定,並作為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有效履行職責的依據。
第九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發展戰略,並據此指導商業銀行的長期經營活動。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的發展目標、經營與風險現狀、風險承受能力、市場狀況和巨集觀經濟狀況,滿足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需要,並對商業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條 在確定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時,董事會應當與高階管理層密切配合。發展戰略確定後,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傳達至商業銀行全行範圍。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定期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進行重新審議,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與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的變化相一致。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審議商業銀行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除一般銀行業務範圍內的投資外,重大投資應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
第十三條 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在測算、衡量資本與業務發展匹配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業務發展計劃。
商業銀行的資本不能滿足經營發展的需要或不能達到監管要求時,董事會應當制定資本補充計劃並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保證商業銀行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識別、衡量、監測、控制並及時處置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高階管理層關於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專題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對商業銀行當期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確定適當的風險限額,並根據風險評估情況,確定並調整商業銀行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發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處罰或面臨重大訴訟的情況給予特別關注,要求高階管理層就有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責成其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狀況及存在問題,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監督高階管理層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式以及整改措施以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內部人和關聯股東的交易狀況,對於違反或可能違反誠信及公允原則的關聯交易,董事會應責令相關人員停止交易或對交易條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通過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審批。
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式的執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書面的行為規範準則,對各層級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行為規範作出規定,同時應明確要求各層級員工及時報告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且應規定具體的問責條款,並建立相應的處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工作,制定規範的資訊披露程式,依法確定資訊披露的範圍和內容,制定合規的披露方式,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開展對商業銀行財務狀況的審計,持續關注商業銀行會計及財務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不準確的因素,並向高階管理層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評估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評估包括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並以此全面評價高階管理層成員的履職情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資訊報告制度,要求高階管理層定期向董事會、董事報告商業銀行經營事項。資訊報告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董事會、董事報告資訊的內容及其最低報告標準;
(二)資訊報告的頻率;
(三)資訊報告的方式;
(四)資訊報告的責任主體及報告不及時、不完整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資訊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商業銀行審計部門和合規部門關於內部審計和檢查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充分考慮外部審計機構的意見,並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提出意見,有關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的規則與程式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董事會例會和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但應當至少每年召開四次董事會例會。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檔案準備、召開方式、表決方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的授權規則等。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按程式召開。
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及時在會前提供足夠的和準確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作出決策的相關資訊和資料。董事會例會至少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以會議形式對擬決議事項進行決議。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形式,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並對通訊表決的範圍和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二)通訊表決事項應當至少在表決前三日內送達全體董事,並應當提供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於董事作出決策的相關資訊和資料;
(三)通訊表決應當採取一事一表決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作出一個表決;
(四)通訊表決應當確有必要,通訊表決提案應當說明採取通訊表決的理由及其符合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特別重大的事項不應採取通訊表決的形式,這些事項由商業銀行章程或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但至少應當包括利潤分配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聘任或解聘商業銀行高階管理層成員等。
第三十五條 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應有明確的迴避制度規定,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無重大利害關係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批准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無重大利害關係的董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章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經董事會明確授權,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的相關擬決議事項應當先提交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由該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除董事會依法授權外,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不能代替董事會的表決意見。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有清晰的目標、許可權、責任和任期。
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由董事會制定。各專門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是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董事。各專門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就有關事項提出意見,但應當確保不洩露商業銀行的商業祕密。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註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註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商業銀行亦應有類似功能的小組或專崗,利用本行或市場諮詢中介資源做好相應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建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
商業銀行董事會可以根據銀行自身的情況確定下設專門委員會的數量和名稱,但不應妨礙董事會履行本指引規定的董事會和各下設專門委員會的各項職能。
第四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負責檢查商業銀行的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式,檢查商業銀行風險及合規狀況。
審計委員會負責商業銀行年度審計工作,並就審計後的財務報告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作出判斷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是獨立董事。
第四十二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高階管理層關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的控制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及管理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及水平進行定期評估,提出完善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關聯交易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准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第四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負責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目標和長期發展戰略,監督、檢查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階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式和標準,對董事和高階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稽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階管理層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議,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定期與高階管理層及部門負責人交流商業銀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持續跟蹤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內商業銀行相關事項的變化及其影響,並及時提請專門委員會予以關注。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設立專門辦公室,負責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董事
第五十條 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五十一條 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經驗和素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
第五十二條 董事不可以在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金融機構兼任董事。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規範、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情況以確保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瞭解。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董事會合理的規模和人員構成。
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註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3人。
上款所稱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商業銀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獨立董事是指不在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並與所受聘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設立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銀行股票和債券。
在董事會就有關事項進行決議時,董事長不得擁有優於其他董事的表決權。法律、法規、規章、銀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七條 董事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董事應當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會議。
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又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應當獨立、專業、客觀地提出提案或發表意見。
第五十九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係時,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董事均應及時告知關聯關係的性質和程度。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將有關關聯交易情況通知董事會其他成員。
第六十條 董事應當持續地瞭解和關注商業銀行的情況,並對商業銀行事務通過董事會及其專職委員會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章 董事會盡職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和監事會依法對董事會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董事會的盡職與否進行監督,定期約見商業銀行董事會成員,根據需要列席商業銀行董事會相關議題的討論與表決,就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評價,交流監管關注事項。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對董事會盡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董事會盡職情況報告: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次數;
(二)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報告;
(三)經董事簽署的董事會會議的會議材料及議決事項。
第六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商業銀行董事、董事會存在不盡職行為的,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董事、董事會對不盡職情況作出說明;
(二)約見該董事或董事會全體成員談話;
(三)以監管意見書的形式責令改正。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能盡職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執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視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二)責令調整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三)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糾正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指引適用於中國境內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上市銀行除遵守本指引外,還應同時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製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專案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定的主營專案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範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專案生成操作後,按手機收到的確認資訊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範圍,從事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範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檔案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專案類別和經營範圍。主營專案類別和經營範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11))
第七條公司認繳註冊資本:人民幣__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儲存。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x縣華晶學校
第二條學校性質:x縣華晶學校為各股東自願出資開辦,從事中國小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學校宗旨:x縣華晶學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堅持教育創新;努力實施素質教育,建立特色學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四條x縣華晶學校自覺接受x縣教育科技局和x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社團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校住所:河北省x縣城區北環路北。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校業務範圍:中國小教育教學
(一)全日制國小,已經x縣教育科技局批准,並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國中,已經保定市教育局批准,並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x縣華晶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x縣華晶學校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成員為5人,董事由出資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x縣華晶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計劃;
(二)決定x縣華晶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x縣華晶學校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x縣華晶學校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華晶學校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x縣華晶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聘任或者解聘x縣華晶學校校長,根據校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x縣華晶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製定x縣華晶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x縣華晶學校章程。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好召開至少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四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x縣華晶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人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x縣華晶學校及x縣華晶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執行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單位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校長的行為損害x華晶學校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校長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監事會議施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議制度。監事會議需經過半數的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x華晶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x華晶學校年度教育教學活動計劃;
(三)擬定x縣華晶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x縣華晶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校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校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校長在形式職權是,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是,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形式職權。
第四章x縣華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x縣華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x縣華晶學校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x縣華晶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x縣華晶學校經費來源:
(一)董事個人出資;
(二)在核準的辦學範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x縣華晶學校經費必須用於x縣華晶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三十條x縣華晶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x縣華晶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x縣華晶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分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x縣華晶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x縣華晶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x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x縣華晶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有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x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x縣華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x縣華晶學校無法繼續活動;
(二)x縣華晶學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x縣華晶學校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x縣華晶學校終止前,須在x縣教育科技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x縣華晶學校經x縣教育科技局審查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x縣華晶學校和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x縣教育科技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負責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xx年9月1日起實話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值日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