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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制度(精選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9W

第一篇:客房部計件工資制度

計件工資制度(精選多篇)

客房部計件工資制度

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現對客房部樓層員工工資實行計件考核,具體規定如下:

一、考核範圍及標準

1、 考核物件:客房樓層服務員。

2、 考核標準:

標準房: 退房(c/o)3.5元/間;

普通套房:退房(c/o)4元/間;

鐘點房:退房2.5元

二、操作方法

1、 由每日房務中心根據當天客房清掃情況統計每位員工的清掃房間數,登記客房每日清掃記錄表;

2、 根據客房清掃記錄表編制每月客房計件統計表,上報稽核,並附上房態表;

3、 稽核人員根據當日的房態記錄及當日離店房間數量進行核對,無誤後籤認;

4、 月未由總經辦根據每日客房計件統計表統計每位員工應得工資。

三、管理規定:

1、 單人間與雙人間視同為標準房考核;

2、 客房部需認真準確統計員工實際做房數,按時報送稽核;

3、 稽核員應認真核對每日客房統計數,把好稽核關;

4、 客房部應將員工每月打掃房間數進行張貼公佈,以保證公平公正;

5、 考核員工的違犯或不達標扣款將從工資中減扣;

6、 取消原有保底工資。

7、 清衛員工不設試用期,按實際做房數計發工資。

8、 為保證酒店經營,原則上客房部員工月休4天,法定節假日不安排休息。

四、工資計算

月應得工資=本月實際打掃標準房數×3.5元+本月實際打掃套房房數×4元+本月實際打掃鐘點房數×2.5元

五、本規定從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試行,暫試行三個月。原工資制度同時作廢。

第二篇:某企業生產一線員工計件工資制度

一、目的計件工資管理制度

為建立合理、公正的計件工資制度,調動生產作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車間內的生產一線工人以及車間內同生產一線工人勞動有著密切關聯的不直接生產產品的輔助工人(包括車間庫管員、統計員、質檢員、機修員等)。

三.計件工資的形式

根據車間生產作業情況及各崗位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集體計件工資制、間接計件工資制和全額無限計件工資制。

1、集體計件工資制

集體計件工資制,就是公司將車間或班組作為一個計件單位,員工工資整體計件到車間或班組,再由車間或班組按照各成員不同的崗位工資標準及出勤日數決定工資分配率,員工工資按工資分配率進行分配。

計算方法:(按工時定額計算)

(1)集體計件單價=計件單位定員內全體人員單位時間的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2)集體計件應得計件工資總額=計件單價×集體實際完成的合格產品數量。

(3)工資分配率=集體實得計件工資總額÷集體標準工資總額。

(4)個人應得計件工資額=個人時工資率×個人實際工作時數×工資分配率。說明:

(1)崗位工資標準=基數×崗位工資等級係數。

基數由公司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確定。

崗位工資等級係數由公司視各崗所需的技術能力、勞動強度、責任大小及工作環境,予以確定。

(2)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運用技術測定法、統計法、現場測試法等對單位產品應消耗的工時進行確定。

(3)集體標準工資總額=集體內各成員單位時間的標準工資之和×集體實際耗用的工時總數。

2、間接計件工資制——適用於生產輔助工。

生產輔助工按所在車間生產一線工人的平均工資的120%計發工資。

3、全額無限計件工資制

適用於勞動成果可以單獨統計、能夠制定個人產量定額或工時定額並且可以由一個人有效地完成工作的崗位。

計算方法:(按工時定額計算)

(1)計件單價=個人單位時間的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2)個人月應得計件工資=計件單價×個人月實際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

4、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員工在完成標準工作時間的計件定額後,被安排於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工作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內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按計件單價的150%計發加班工資。

(2)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未安排員工補休的,按計件單價的200%計發加班工資。

(3)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計件單價的300%計發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一律依據考勤卡所記錄的時間及其在加班時間內所完成的產量予以計算。

5、新進生產一線工人前三個月為培訓期(含試用期(請你繼續關注本站:)),培訓期享受保底工資待遇。保底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所確定的崗位工資等級係數計發工資。培訓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延長一個月的培訓期,如仍經考核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

6、計件工資員工連續兩個月未完成計件定額任務的,按不能勝任本崗工作處理。

7、計件工資員工在提供了正常勞動後,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第三篇:員工計件工資管理制度一

員工計件工資管理制度一、總則1.1為優化公司的薪酬結構,規範員工工資管理,強化

工資分配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控制運營中的人工成本,穩定員工與企業勞動關係,充分調動

員工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1.2按照國家巨集觀調控的經濟政策,以崗位職責、工作績

效、經營風險為主要依據,對不同崗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分配辦法。1.3嚴格執行地方最低

工資保障制度,執行《勞動法》有關薪酬及職工福利制度,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

原則2.1按照“適才適崗、適崗適薪、有效激勵、效益取酬、分配機制,堅持工資增長幅

度與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掛鉤。2.2以崗位的責任、技能、工作強度、工作環境、崗位

價值等勞動要素為依據,確定相關崗位工資原則。 2.3堅持崗位工資與崗位績效考核目標相

結合原則,適當向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的崗位傾斜。2.4《計時工資

管理制度》適用於生產中參與實際生產並執行計時工資之員工。 三、工資結構基本工資

加班工資技能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目標達成激勵全勤獎其它

3.1.計時工資=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技能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目標達成激勵+全勤獎勵

+其它; 3.2基本工資:1160元/月,基本工資參照地方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及時調整;當月

生產中參與實際生產並執行計時工資之員工全勤計時工資低於地方最低工資標準,參照地方

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發放基礎工資; 3.2加班工資計算:崗位 日常計發標準 法定休息日計

發標準 法定節日計發標準 基本工資 工時工資×150%工時工資×200%工時工資×

300%3.3技能工資:技能工資=∑(按技能係數評比*掌握技能項數量)平車 及骨車 雙

針車 埋夾車 拉腰車 冚車abcdef額度:50~800元 3.4崗位津貼:根據崗位環境及對技術要求性較高的崗位進行補貼: 補

貼原則: a. 技術難度; b. 崗位疲勞程度;拉腰 封嘴 車腳 及骨 400 450400300

3.5工齡獎金:工齡獎金額度為50元/年,工齡獎金固定體現在月工資裡,工齡工資=50

元/年×工齡(年),上限為10 年,公司有權按照國內經濟狀況適時調整工齡獎金額度;3.6

目標達成激勵:根據月生產計劃,和產品良率,5s,員工配合程度等設定激勵專案; 額

度:0~500元; 3.7全勤獎:1)以每月出勤記錄計算,出勤滿當月實際工作時間的享受150

全勤獎勵; (2)月內請假、遲到、早退一天及以上的不計發當月全勤獎。 5、休假(1) 下

列特殊休假,原則上照常支付工資:a婚喪假:享受假期期間公司按日支付基礎工資/22

天*請假天數。b產假、帶薪年假、行使公民權、公司大會等:按公司規定,在享受假期

期間支付全額工資。 c工傷:工傷假期間按《員工休假管理規定》規定發放基本工資。(2)

員工因遲到、早退和曠工或因事假缺勤時,按照當日實際出勤時數進行支付,並對以上行為

進行一定的現金處罰;四、工資的計算及支付1、每月15日支付上月員工工資。如遇支

付工資日為休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個工作日發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緩工

資支付時,應提早前一日通知員工,並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3、發放方式:採用由銀行

代發工資的形式4、下列各項規定,從工資中直接扣除: (1)個人工資所得稅(2)社

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3)員工宿舍水電費,員工個人伙食費用;(4)其它應扣款

項 五、附則1.對於本規則所未規定的事項,則依公司管理規章相關規定實施。2.對

於本規則的規定產生疑義時,可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提出意見或疑問,由綜合部作出書面說

明。 3.本規則自年月日起開始執行。

第四篇:2014計件工資管理制度

計件工資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了充分體現多勞多得,按勞取酬的薪次分配原則,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獎勤罰懶,屏棄計時工資的“大鍋飯”心態,提高企業的整體運作效率,使本公司計件計薪方法合理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原則

按勞計酬,多勞多得;

公正、公平、公開

第三條職責

3.1工程技術部負責計件單價核算,生產部做好協助工作;

3.2 各產品計件的單價由工程技術部機械製圖員設計,經理校對,總工程師稽核,並由總經理批准

3.3 生產統計員負責計件數量統計及計件工資分配;

3.4 財務部負責計件工資核算;

3.5 總經理負責批准本制度及審批計件單價。

第四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生產部所有一線員工,分廠管理人員除外,具體見附表。

第五條計件工資的工資結構

總工資=計件工資+記時工資-應扣項

第六條主要內容

6.1單價核算

1)所有已評估工藝成熟的產品全部納入計件產品範圍內(首次試產及樣品不納入範圍)。

2)計時工資=員工原崗位工資的工時價

6.2資料統計及採集

1) 核算數字依合格品入庫數量為準

2) 統計員依產品工價和合格入庫數量核算出計件總金額,金額分配到生產線作業員,並記錄到<<員工個人計件工資表>>,員工簽名確認,交生產經理稽核批

準,交財務核算工資。

6.3 有效工票的條件

1)正常工票

正常工票需由操作工簽字確認,質控部檢驗員對質量和數量進行確認簽字,庫管員進行會籤,分廠廠長稽核。錄入員只有在上訴四人均簽字確認,完整無誤後方可接收,錄入電腦。缺少上述四人任何一人簽字確認的,均為無效工票,無效工票按作廢處理。

2)無定額工票

無定額工票除需按正常工票的生效流程進行確認外,還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批准後,方可錄入電腦。

6.4開具無定額工票的條件及相關責任劃分

1)首次試產的產品;

2) 正常工序之額外加工工序;

3) 臨時性配件加工;

4) 新產品首次投產;

5) 特殊產品及特殊工藝,無法滿足計件條件經正常程式申請計時的;

6) 因工藝不成熟及工藝變更,非生產責任事故引起的客戶退貨導致返工返修;

7)因外協加工產品不合格轉為內部工廠返工返修的產品,計外協成本,由質控部進行相關罰款;

8)工藝不成熟或工藝資料錯誤導致轉產或待工,計工程技術部成本;

9)因材料在正常交期內未及時到料導致轉產,同上,計採購部成本;

10)因物料不良未檢驗出影響生產或導致轉產,同上,計質控部成本。

11)以上未有涉及的產品,均列入無定額工票的範疇。

6.5 計件產品主要分類

閥芯;

同步環;

轉子 ;

其他已轉入或將要轉入批量生產的產品。

6.6 單價變更時間

1)工藝流程變更,由工程技術部提出申請並重新定價,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2)產品結構變更,由工程技術部提出申請並重新定價,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3)工價確定後,按確定的工價暫定執行三個月。根據具體情況再做調整。

6.7 無效工時條件

1)因檢驗不合格導致返工或分選,不予計算工時和計件.若廢品率超過2%,則在該責任員工工資中扣除不合格產品市場總價的50%,並且由該員工自行返工返修。若無法追溯到責任人則由該班次所有員工共同承擔賠償及返工返修責任;

2)由加工工序引起的退貨,若需要返修的,不予重新計算工時或重新計件;若導致報廢的,報廢率超過2%的,則在該責任員工工資中扣除不合格產品市場總價的50%,若無法追溯到責任人則由該班次所有員工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辦回用的產品或其他因生產責任導致的客戶退貨或返修的情況,扣除部分機加工費用,扣除費用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七條獎懲規定

7.1在工票上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根據具體情況對責任人從嚴處理並扣除當天工資的10至20倍。

7.2能在生產環節上予以不斷優化,實現產量大幅增加的員工,將根據具體情況向公司領導請示予以通告獎勵。

第八條計件制度正式實施日期

2014年1月1日。

第九條附記

此《計件工資管理制度》沒有規定的情況,以總經辦作出的補充規定為準。

制定:稽核:批准:

第五篇:案例分析:計件工資制度與加班工資

高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從事的具體工作是產品加工,公司對產品加工生產線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公司對產品加工生產線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根據工作量計發工資待遇,高某的工資待遇也因此按每月產品加工量計算領取。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因產品訂單不均勻,生產任務時緊時鬆,既有工作量安排不足的情況,也有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情況。

對此,高某雖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公司在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時支付加班工資。公司表示生產任務有緊緊有鬆,況且公司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工資收入多勞多得,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高某對公司的說法表示異議,在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都得不到滿意的答覆後,高某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按八小時正常工作後的超時工作記錄支付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公司對高某的要求予以拒絕,雙方發生爭執。

雙方理由:

高某認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間經常超時工作,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超時工作應計發加班費,但公司從未支付過自己加班費。現因上述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結算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

公司認為:高某的工作崗位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並非實行計時工資制度,因此高某要求計算加班時間無依據;高某的工資待遇已按每月實際工作量計發,高某現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沒有依據。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高某按計件工資制度領取工資後是否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根據以上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標準工作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在標準工時以外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那麼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該如何計算?《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根據該條規定,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勞動者勞動定額和工資報酬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即計件工資是以標準工資制度為計算基礎。根據1994年勞動部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基本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價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單位,由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非勞動者自願延長),超過標準工時制度的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上述“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的規定,調整計件工資單價,在計件工資的核算中體現出延時工作的加班工資。本案中,公司儘管對產品加工崗位的勞動者實行計件工資制度,但是按照有關規定,由公司安排高某延長工作時間的,高某可以要求公司在計件工資基礎上支付其延長工時工作時的工資增加額,公司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度的延長工時工資支付規定調整計件工資標準,並支付高某延長工時期間的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