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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開題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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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開題報告多篇

【第1篇】經濟法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以後開始的,它的興起是與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部與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絡的法律,該法自1993年10月頒佈實施以來,在完善社會維權機制、解決消費權益糾紛、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提高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以及促進消費維權運動蓬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時理論和實踐不足的影響,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如頻繁見諸於報端、爭論不休的“王海現象”、“砸奔事件”等等,充分暴露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理論上的誤區和實踐上的缺陷,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筆者不揣冒昧,僅就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談一些膚淺之見,見教於大方之家。

一、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足

(一)權利保護範圍過窄。由於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費者處於弱勢的地位,為實現雙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國家對消費者給予了特別的保護,體現在法律規範上,即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對經營者的活動進行一定的限制與約束,偏重其義務規範,對消費者偏重於其權利規範,並對消費者的權利的實施給予保障。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還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當消費者的權利與其他權利保護髮生衝突時,應當優先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通過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規範,使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享有充分權利,而改變其相對於經營者的弱勢地位。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依據②。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使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憑藉法律的力量,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路經濟的出現,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進而言之,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經超出了九項權利的範圍,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雖然受民法保護,但是在消費關係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隱私的內容,經營者未經允許,出於營利目的擅自洩露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範圍已是必然之舉。

(二)行政執法主體多元,行政保護體制失衡。行政保護是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在我國,國情決定了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較司法等方式更為方便且易於廣大消費者接受。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行政保護的制度主要涉及第28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34條關於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規定;第50條對經營者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未規定的,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罰。這些規定明確了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調解解決消費糾紛和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三個主要方面的行政作用,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

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於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在一些方面主次難分,一個部門如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門的許可權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後;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於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範圍不清,而在強調依法行政的趨勢下,各部門只好謹慎從事,出現了踢皮球現象;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於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於同一部門,也弱化了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執法措施是行政機關執法到位的保障,法律應當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與其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缺乏對執法措施的明確規定。

(三)維權途徑雖多,但難以發揮實效。西方有法諺“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權利”,維權途徑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問題。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但是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申訴久拖不決、仲裁沒有依據、起訴筋疲力盡,最後弄得消費者懶得奉陪,自認倒黴,嚴重地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落實③。

第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在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信用缺失問題突出、政府管理滯後的轉軌時期,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尚待逐步提高,通過“與經營者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尚難成為一條主要的途徑。

第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由於消費者協會是社團性質的組織,受職能限制,對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糾紛只能運用調解手段來解決,缺乏強制力保證,因此,調解成功率不高。

第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對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手段,行政機關也只能通過行政調解的辦法解決消費糾紛,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也沒有強制執行的力度,因此,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靠山。

第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目前,消費者選擇仲裁途徑解決消費糾紛受到一定的制約,主要是消費者一般在購買商品、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後,才需要考慮選擇仲裁途徑解決糾紛,而請求仲裁是以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但此時很少有經營者願意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客觀上,使得消費糾紛仲裁製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的審判機關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適合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限制了訴訟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後防線的作用。

眾所周知,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目前,消費訴訟主要是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且沒有適用於消費者群體訴訟的程式,這種訴訟制度已經不適應消費者維權的實踐需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改善現行仲裁製度,或者建立靈活的行政裁決制度和小額消費糾紛的審判制度。

(四)舉證責任和費用負擔成為消費者維權的“攔路虎”。建立合理的舉證責任制度與消費糾紛的順利解決關係密切。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的規定,按照消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的推論,消費糾紛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消費糾紛中存在不同於一般民事糾紛的差異性,即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處於弱者的地位,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按照舉證責任與舉證能力相適應的合理原則,確立體現保護弱者、傾向於消費者一邊的舉證責任制度。

(五)賠償主體欠明,消費者權利難以落實。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是落實消費者求償權的關鍵。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後的賠償主體做了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樣的規定,雖然很明確,消費者可以因瑕疵商品引起的財產損害,要求銷售者先行賠償,避免了生產者與銷售者相互推諉的問題,有利於消費者求償權的落實。但是,這樣規定也容易造成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歧義,認為消費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損害時,只能向銷售者求償。為此,應當在規定銷售者負有承擔先行賠償義務的同時,明確消費者對賠償主體的選擇權。

(六)民事責任難以落到實處。這一問題涉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問題。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受到損害,向經營者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合法要求時,經營者能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責任就成為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了。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義務明確、責任明確、賠償方式甚至具體賠償數額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種種理由或藉口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要求的現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難以落實。對於這種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50條雖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對“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執行標準,造成行政機關難以操作,不便於消費者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

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構想

(一)在立法上明確保護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立法宗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國家對基於消費者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維護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場秩序的法律④。之所以說是基於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予的特別保護,是由於消費者的弱勢性而決定的。消費者的弱勢性,是指消費者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在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因缺乏有關知識、資訊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導致安全權、知情權、自主權、公平交易權、受償權、受尊重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基於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制訂過程中必然是以消費者利益為第一位的,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自然而然的成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須進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實處。

(二)從立法上明確消費者的概念。所謂消費者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是消費者,另一方是經營者的合同。這是各國通用的定義⑤。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我國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採用了不是消費者就是經營者的“二分法”。筆者認為,消費者是以非生產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就排除了生產消費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個人目的的消費者全部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擴大了消費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從立法上拓展消費者的權利範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該法在價值取向上也是從這一點出發的,體現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價值、公平交易價值、福利價值。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隨著入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將會越來越多。簡單地說,就是以下幾個方面⑥:一是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安全權,經營者除了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外,還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和場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盡各種資訊披露的義務。三是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隱私權的保護應當儘快列入法律保護的範疇。四是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特別是經營者進行網上銷售、上門推銷,應當徵得被訪問消費者的同意。五是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尊嚴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隨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六是進一步賦予消費者的後悔權,消費者在買受商品後的一定時間內,可以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把商品無條件地退回給經營者,並不承擔任何費用。我們還應隨著市場消費形式和內容的發展,隨時擴充套件消費者的權利,以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要。

(四)從立法上拓展侵權行為法理論保護消費者權益。早期有關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都是按違約責任來對待。隨著消費者權利運動的發展,侵權責任被看作是更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手段,廣為司法界接受和運用。筆者認為,為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應並存使用,而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來支配⑦。

(五)從立法上改革訴訟程式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僅僅依靠實體法是不夠的,還要在訴訟法上有所進展。應借鑑國外的做法,在法院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法庭⑧。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雖有簡易程式的規定,但對於爭議標的較小,發案又較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來說仍顯繁瑣,消費者往往不堪費時、費力的訴訟拖累。應綜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採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如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一審終審、經營者分擔舉證責任,短期審結等,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同時還可以賦予消協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積極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

(六)完善消費者組織並給予其更大許可權。現行法律對消協的性質及職能作出了規定,但對其如何產生並未作明確規定,應當使消協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會公眾團體的性質,減少國家行政機關的干預。應建立一套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用於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⑨。筆者認為可在現有的消費者協會體系的基礎上,相應地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協的機構設定設立,開設到區縣一級,針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特點設立一套專門的仲裁規則,尤其是方便小額糾紛的簡便仲裁。仲裁庭成員可以從消協、律協、專家學者中聘請仲裁員,但考慮到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發性和小額性,仲裁員的聘任要求可以適當放低,人數可以適當放大,以保障消費者可以較及時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費用可以通過賠償機制轉嫁給不法經營者。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⑩。由於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並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援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總之,消費者權益是關係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並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也將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完善。

註釋:

①李昌麒、許明月著:《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第24頁。

②王利明:“消費者的概念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政治與法律》,第2期第10頁。

③樑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載《法學》2000年第5期第7頁。

④江平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第21頁。

⑤張嚴方著:《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3月第1版,第17頁。

⑥王江雲著,《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頁。

⑦關於該觀點,詳見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案例選》,第2輯(總第40輯)第195—200頁,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10月第1版;《判解研究》第3輯(總第17輯),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7月第一版,第128—148頁。

⑧齊樹潔著:《民事程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1月第一版,第196頁。

⑨王保樹著,《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263頁。

⑩李昌麟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第73頁。

【第2篇】關於國際經濟法的開題報告參考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作為國際經濟發展的巨大引擎,近些年來國際投資呈飛躍式的發展,大量的資本流動帶來了保護投資安全和自由化的要求。在此態勢下,大量的國際投資條約(包括與投資有關的條約)的締結也呈現新的特點:首先,國家之間包含貿易和投資等多元化內容的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結開始代替原本單純的雙邊投資協定;其次,在wto議題受阻的情況下,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結顯得更加活躍;最後,發達國家為了避免因本國在勞工和環境的高標準要求,而在國際競爭在處於劣勢,各種型別的國際投資條約開始關注投資與勞工、投資與環境的聯絡。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進步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和理念在發達國家起源之後,目前在世界上有著廣泛的影響。尤其是作為國際投資迅速發展例證的跨國公司,近些年來社會責任問題凸顯。跨國公司在東道國踐踏人權、無視勞工權利、進行賄賂等醜聞頻繁出現。但是在法律層面上,由於東道國的縱容和母國監管的困難,以及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條約的直接義務主體等問題,對跨國公司的的規範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在此背景下,聯合國祕書長科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約”的國際倡議,號召跨國公司志願加入“全球契約”活動,履行國際投資中的社會責任。

事實上,從國際經濟聯絡的角度而言,社會責任規則較早的體現在了國際貿易領域。為了保護公平貿易的需要,保證國際上的自由貿易的環境,一直是各國乃至各類國際組織(如wto)的經濟目標之一。但是各國國內措施中一些保護環境和勞工的措施,是否構成阻礙貿易正常進行的“綠色壁壘”和“藍色壁壘”,一直國際貿易領域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同時,發達國家也在推行一些單邊政策,如美國通過“301條款”,歐盟通過普惠制措施,積極在發展中國家推行其環境保護和勞工保護政策,避免發展中國家理由較低的環境和勞工權利保護水平來獲得“不恰當”的國際貿易競爭優勢。國際投資和社會責任之間建立法律聯絡是國際社會近些年來的發展結果。這種聯絡處於以下問題的考慮或推動:第一,由於國家間的法律、經濟環境的差異,投資者在母國和東道形成了環境保護、勞工權利的“雙重標準”,並在某些東道國滋生了嚴重的腐敗,產生了較多的社會問題,從而引起了社會責任運動的關注。第二,如同憂慮在國際貿易領域,一些對環境、勞工低標準要求的國家會獲得國際貿易競爭優勢相同,某些發達國家也擔心一些對環境、勞工要求不利國家反而會吸引更多的投資。同時,東道國內投資環境是否腐敗也決定著投資的形式(如是否合資)、型別和流向國家的變化。第三,為了更好的規範跨國公司的行為,國際社會制定了大量的國際“軟法”檔案,體現了社會責任的價值取向。

鑑於以上的背景,對與國際投資領域對社會責任規則的研究就顯得極為必要。

通過本文的研究,試圖達到以下的目的:首先,圍繞當前國際投資中社會責任的三大熱點問題(勞工權利、環境保護和反腐敗),研究國際投資中對這三大熱點問題進行規範的規則。從考察國際投資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係的角度入手,研究投資與勞工權利、投資與環境保護、投資與反腐敗之間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責任規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尤其是考察各種型別的國際投資條約中對社會責任規則的吸收和演進,同時關注與投資相關“軟法”規則中社會責任理念的體現,研究對跨國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問題,在此過程中討論履行社會責任義務與履行投資保護義務的矛盾衝突問題。其次,為我國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實行“走出去”戰略做一些理論上的探討。本文對我國近些年來簽訂的國際條約以及國內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簡單的考查,並對中國如何應對國際投資中的社會責任要求提出了建議。

二、現有研究成果綜述

將國際投資問題和社會責任運動結合起來研究僅僅是近些年來國際法理論的新發展,從前人研究的現有文獻來看,研究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首先,是對人權與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和反腐敗本身的研究,這些研究書籍汗牛充棟,自成體系,無論是教材和著作已經較為完善。

其次,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研究成果: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起源、企業社會責黔禁學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的包含範圍、企業社會杯粉堯育一聲責任的案例彙集,以及一些具體標準如sa8000的研究。這一部分包含的著作也是舉不勝舉。

再次,是對國際貿易領域中社會責任規則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貿易與勞工、貿易與環境的研究。如李春林:《國際法上的貿易與人權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版。李雪平:《多邊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勞工權益保護》,武漢大學出版社版。李壽平:《多邊貿易體制中的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版等等。

最後,對跨國公司行為規範的研究。由於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對跨國公司行為規則的研究的著作也較多。但是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研究較為充分的著作是餘勁鬆:《跨國公司法律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版。該著作的第十一章就討論了“跨國公司的國際社會責任問題”.

目前,暫時還沒有在國際投資領域全面地考察社會責任規則問題的專著。但在一些期刊發表的文獻和博士論文中,開始研究國際投資條約中勞工權利以及環境保護的問題,如魏卿:《國際投資規則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學院,。王豔冰:《國際投資規則中的環境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博士論文,。總結以上的研究,目前在國際投資領域還沒有完全地考察社會責任規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問題,尤其沒有系統地論述履行社會責任義務與履行保護投資義務的矛盾與衝突的問題,也沒有考察一些“軟法”性質的社會規則對國際投資的作用。尤其是對投資與反腐敗問題的考察還基本屬於空白。

三、本文的理論創新

通過上文的文獻綜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學者的研究還沒有將國際投資和社會責任問題完全地聯絡起來研究,研究的情況主要包括:單獨的從勞工權利、環境保護、反腐敗本身進行研究;總體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考慮國際貿易和社會責任的關係等等。即使研究國際投資中社會責任問題,也主要是研究跨國公司的角度出發,而忽略考慮國家的作用、國際投資條約的相關變化等問題。本文試圖在以下方面進行一定的創新:

(一)視角的創新

與國際社會一直關注的貿易與勞工、貿易與環境的角度不同,本文試圖從一個新的視角國際投資的角度來看待投資中的社會責任問題。從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容易引起垢病的三個問題出發即:勞工、環境和腐敗,分別討論如何推進相關社會責任規則在國際投資條約或與投資相關的條約、國內法中納入和吸收的問題,並考慮國家、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其中的作用。

(二)研究領域和觀點的創新

本文以“全球契約”為基點,重點考察了社會責任規則的三個重要方面即: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以及反腐敗問題。在此基礎上討論這三者與國際投資保護的聯絡與衝突問題。

在國際投資與勞工權利保護方面,考察了勞工權利保護的國際司法實踐與衝突問題:不僅分析了wto體制下的勞工權利保護相關的案例,提出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之下對勞工權利保護案件一的管轄權和對勞工條約法律適用的問題。此外,還分析了在實體和程式兩個方面國際投資領域勞工權利保護的司法衝突和困境,並討論瞭解決方案。

【第3篇】國際經濟法的開題報告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作為國際經濟發展的巨大引擎,近些年來國際投資呈飛躍式的發展,大量的資本流動帶來了保護投資安全和自由化的要求。在此態勢下,大量的國際投資條約(包括與投資有關的條約)的締結也呈現新的特點:首先,國家之間包含貿易和投資等多元化內容的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結開始代替原本單純的雙邊投資協定;其次,在wto議題受阻的情況下,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結顯得更加活躍;最後,發達國家為了避免因本國在勞工和環境的高標準要求,而在國際競爭在處於劣勢,各種型別的國際投資條約開始關注投資與勞工、投資與環境的聯絡。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進步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和理念在發達國家起源之後,目前在世界上有著廣泛的影響。尤其是作為國際投資迅速發展例證的跨國公司,近些年來社會責任問題凸顯。跨國公司在東道國踐踏人權、無視勞工權利、進行賄賂等醜聞頻繁出現。但是在法律層面上,由於東道國的縱容和母國監管的困難,以及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條約的直接義務主體等問題,對跨國公司的的規範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在此背景下,聯合國祕書長科菲·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約”的國際倡議,號召跨國公司志願加入“全球契約”活動,履行國際投資中的社會責任。

事實上,從國際經濟聯絡的角度而言,社會責任規則較早的體現在了國際貿易領域。為了保護公平貿易的需要,保證國際上的自由貿易的環境,一直是各國乃至各類國際組織(如wto)的經濟目標之一。但是各國國內措施中一些保護環境和勞工的措施,是否構成阻礙貿易正常進行的“綠色壁壘”和“藍色壁壘”,一直國際貿易領域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同時,發達國家也在推行一些單邊政策,如美國通過“301條款”,歐盟通過普惠制措施,積極在發展中國家推行其環境保護和勞工保護政策,避免發展中國家理由較低的環境和勞工權利保護水平來獲得“不恰當”的國際貿易競爭優勢。國際投資和社會責任之間建立法律聯絡是國際社會近些年來的發展結果。這種聯絡處於以下問題的考慮或推動:第一,由於國家間的法律、經濟環境的差異,投資者在母國和東道形成了環境保護、勞工權利的“雙重標準”,並在某些東道國滋生了嚴重的腐敗,產生了較多的社會問題,從而引起了社會責任運動的關注。第二,如同憂慮在國際貿易領域,一些對環境、勞工低標準要求的國家會獲得國際貿易競爭優勢相同,某些發達國家也擔心一些對環境、勞工要求不利國家反而會吸引更多的投資。同時,東道國內投資環境是否腐敗也決定著投資的形式(如是否合資)、型別和流向國家的變化。第三,為了更好的規範跨國公司的行為,國際社會制定了大量的國際“軟法”檔案,體現了社會責任的價值取向。

鑑於以上的背景,對與國際投資領域對社會責任規則的研究就顯得極為必要。

通過本文的研究,試圖達到以下的目的:首先,圍繞當前國際投資中社會責任的三大熱點問題(勞工權利、環境保護和反腐敗),研究國際投資中對這三大熱點問題進行規範的規則。從考察國際投資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係的角度入手,研究投資與勞工權利、投資與環境保護、投資與反腐敗之間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責任規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尤其是考察各種型別的國際投資條約中對社會責任規則的吸收和演進,同時關注與投資相關“軟法”規則中社會責任理念的體現,研究對跨國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問題,在此過程中討論履行社會責任義務與履行投資保護義務的矛盾衝突問題。其次,為我國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實行“走出去”戰略做一些理論上的探討。本文對我國近些年來簽訂的國際條約以及國內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簡單的考查,並對中國如何應對國際投資中的社會責任要求提出了建議。

二、現有研究成果綜述

將國際投資問題和社會責任運動結合起來研究僅僅是近些年來國際法理論的新發展,從前人研究的現有文獻來看,研究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幾種:

首先,是對人權與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和反腐敗本身的研究,這些研究書籍汗牛充棟,自成體系,無論是教材和著作已經較為完善。

其次,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研究成果: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起源、企業社會責黔禁學理論、企業社會責任的包含範圍、企業社會杯粉堯育一聲責任的案例彙集,以及一些具體標準如sa8000的研究。這一部分包含的著作也是舉不勝舉。

再次,是對國際貿易領域中社會責任規則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貿易與勞工、貿易與環境的研究。如李春林:《國際法上的貿易與人權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版。李雪平:《多邊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勞工權益保護》,武漢大學出版社版。李壽平:《多邊貿易體制中的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版等等。

最後,對跨國公司行為規範的研究。由於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對跨國公司行為規則的研究的著作也較多。但是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研究較為充分的著作是餘勁鬆:《跨國公司法律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版。該著作的第十一章就討論了“跨國公司的國際社會責任問題”.

目前,暫時還沒有在國際投資領域全面地考察社會責任規則問題的專著。但在一些期刊發表的文獻和博士論文中,開始研究國際投資條約中勞工權利以及環境保護的問題,如魏卿:《國際投資規則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學院,。王豔冰:《國際投資規則中的環境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博士論文,。總結以上的研究,目前在國際投資領域還沒有完全地考察社會責任規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問題,尤其沒有系統地論述履行社會責任義務與履行保護投資義務的矛盾與衝突的問題,也沒有考察一些“軟法”性質的社會規則對國際投資的作用。尤其是對投資與反腐敗問題的考察還基本屬於空白。

三、本文的理論創新

通過上文的文獻綜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學者的研究還沒有將國際投資和社會責任問題完全地聯絡起來研究,研究的情況主要包括:單獨的從勞工權利、環境保護、反腐敗本身進行研究;總體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考慮國際貿易和社會責任的關係等等。即使研究國際投資中社會責任問題,也主要是研究跨國公司的角度出發,而忽略考慮國家的作用、國際投資條約的相關變化等問題。本文試圖在以下方面進行一定的創新:

(一)視角的創新

與國際社會一直關注的貿易與勞工、貿易與環境的角度不同,本文試圖從一個新的視角國際投資的角度來看待投資中的社會責任問題。從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容易引起垢病的三個問題出發即:勞工、環境和腐敗,分別討論如何推進相關社會責任規則在國際投資條約或與投資相關的條約、國內法中納入和吸收的問題,並考慮國家、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其中的作用。

(二)研究領域和觀點的創新

本文以“全球契約”為基點,重點考察了社會責任規則的三個重要方面即: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以及反腐敗問題。在此基礎上討論這三者與國際投資保護的聯絡與衝突問題。

在國際投資與勞工權利保護方面,考察了勞工權利保護的國際司法實踐與衝突問題:不僅分析了wto體制下的勞工權利保護相關的案例,提出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之下對勞工權利保護案件一的管轄權和對勞工條約法律適用的問題。此外,還分析了在實體和程式兩個方面國際投資領域勞工權利保護的司法衝突和困境,並討論瞭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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