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和審定崗位分離。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人員不能同時擔任政府採購預算的審定人員。
2.政府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崗位分離。政府採購需求制定人員不能擔任內部審批人員。
3.招標檔案準備與複核崗位分離。招標檔案準備人員不能同時擔任招標檔案複核人員。
4.採購合同的訂立與稽核崗位分離。採購合同的訂立人員不能同時擔任採購合同的稽核人員。
5.合同簽訂與驗收崗位分離。合同簽訂人員不能同時擔任合同的驗收人員
6.驗收與保管崗位分離。合同驗收人員不能同時擔任合同的保管人員。
7.審批與付款執行崗位分離。合同的審批人員不能同時擔任付款執行人員。
8.採購執行與監督檢查崗位分離。採購執行人員不能同時擔任監督檢查人員。
9.採購、驗收與相關記錄崗位分離。採購、驗收、記錄人員不能為同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