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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政務資訊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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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政務資訊工作管理辦法

局機關政務資訊工作管理辦法

根據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政務資訊工作的有關精神,為加強全市港航系統政務資訊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及時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廳和各級領導提供高質量的港航政務資訊,使上級領導機關及時瞭解全市港航系統工作動態和成績,更好地服務於全市港航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組織建設

第一條負責對資訊工作進行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市港航管理局各單位指定一名負責人主抓政務資訊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瞭解並解決政務資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對政務資訊工作做到年初有計劃、有目標,年終有總結、有檢查、有評比。

第三條 重視人員培訓和裝置投入。採取有效形式,努力提高港航政務資訊幹部和資訊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合理安排必要的經費,配備應有的辦公裝置,並定期組織學習培訓,保障工作高效開展。

第二章 資訊的收集、報送和使用

第四條 資訊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重大決策和部署的各項重要工作在港航系統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領導視察、調研港航工作,或對全域性工作作指示、批示、要求等;

(三)港航系統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帶有普遍性或傾向性的思想動態,幹部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對重大事件的反映,以及對做好港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四)各單位港航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

(五)重點工作動態;上級機關專項工作部署要求報送的總結材料;

(六)其他需要報送的資訊。

第五條市港航管理局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科室、各單位、各專案公司下達資訊報送需求,各單位要按照要求及時完成資訊報送任務。

第六條 報送的資訊必須主題鮮明、內容客觀真實和具有時效性。不得虛構、誇大和歪曲事實,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重要資訊。

第七條資訊報送主要依託電子郵件、微信工作群等渠道,重要資訊需即時書面上報。

第八條 市港航管理局資訊平臺有紙質版港航資訊、局入口網站、局公眾號。各個平臺對各單位上報資訊及時進行編髮,並有選擇地報送市委、市政府、省交通事業發展中心和相關部門。

第三章 資訊工作制度

第九條資訊工作責任制。分管資訊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本部門資訊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辦公室資訊負責人和資訊員對所報送的資訊負責。報送假資訊或出現重大資訊遲報、漏報、錯報、瞞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資訊逐級報送制。下級部門和單位原則上只向上一級報送資訊,不能越級上報或跨部門上報。特殊情況需越級上報時,必須同時向上一級報送。

第十一條 資訊登記和通報制度。對報送和接收資訊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註明報送或接收時間、單位和承辦人等事項,並做好歸檔工作。市港航管理局每個月將各單位報送資訊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目標任務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性質和所承擔任務大小,將政務資訊工作任務進行量化分解,實行目標管理。

各單位的月報送任務為:局機關各科室和各二級單位2條,各專案公司1條。

第十三條 資訊工作實行計分考評。

(一)上報資訊被市港航管理局資訊簡報、微信公眾號、入口網站採用1條記2分;

(二)上報資訊被省交通事業發展中心、市委、市政府資訊刊物採用1條記5分,專期資訊記10分;被省委、省政府、交通運輸部資訊刊物採用1條記15分,被國務院辦公廳採用1條記20分;

(三)上報資訊被省廳、市委、市政府相關資訊刊物採用後,被市港航管理局領導批示的,每條加記5分,被省廳或市領導批示的每條加記10分;同一條資訊被多個領導批示者以最高級別領導批示加分,不累計加分;

(四)上報資訊被上級資訊刊物採用後,年終被評為全市政務好資訊的每條(篇)加15分;

(五)末按時完成局辦公室約稿的,每次扣5分;

(六)對發生重大資訊和重要情況遲報、漏報、誤報、瞞報的,每次扣5分。

第十四條市港航管理局辦公室加強對各單位目標執行情況的督查力度,對有價值的資訊線索及時予以指導、幫助,力求上報迅速、快捷,對資訊工作滯後的單位予以督促。

第五章 考核評比和獎懲

第十五條採取每月彙總、季度通報、半年小結、年終總評的辦法,對各單位上報資訊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定期將情況通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超過一個月不上報資訊者進行通報批評,並以書面形式通報給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每年召開一次港航系統資訊工作表彰大會,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考核評比專案及標準:

(一)資訊工作先進單位:領導重視,資訊工作機制健全,組織領導有力,全年報送資訊較多,且整體質量較高;能夠高質量地完成預約資訊;全年未發生重大資訊遲報、漏報、錯報、瞞報現象。

(二)優秀資訊員:責任感和事業心強,工作積極主動,全年報送資訊較多,質量較高,無違反資訊工作相關規定現象。

第十七條 對宣傳過失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對造成負面影響的資訊上報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違反黨紀政紀的,由所在單位紀檢或上級部門按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港航管理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