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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局際聯席會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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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成立**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局際聯席會議的通知

關於成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局際聯席會議的通知

辦字〔2023〕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反對拐賣人口工作(以下簡稱“反拐工作”),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活動,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促進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康復和迴歸家庭、社會,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官方股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個省貫徹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實施細則的通知》(人頭廳發〔2021〕23號)精神,經研究,決定成立我同仁堂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局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階段性分析、總結和評估。根據總召集人指示或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也要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並制定本地區的貫徹落實方案。

附件

**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局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工作責任清單

一、防範工作

1.教育部門應當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所有適齡兒童特別是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做好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工作,解決外來務工子女入托、就學問題。加強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管理,將反拐工作作為學校管理重要內容,明確幼兒園、學校等單位教職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

2.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進一步做好孕產婦出入院資訊登記和身份核實,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就醫和分娩。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推進孕產資訊與公安機關聯網,嚴厲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醫院或有關部門報告和制止,落實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3.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指導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落實工作職責,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援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引入社會工作等專業力量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等服務。加強街面救助,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路,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利用、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規範婚姻登記管理,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強化收養登記審查,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行為,整治網路非法送養,嚴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撫養。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嚴格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的風險防控機制,對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的拐賣人口犯罪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工作。

5.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應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發展壯大鄉村產業,為幫助更多農村勞動力就近就業創造條件,加大對脫貧地區婦女的扶持力度,開展實用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培訓,不斷拓寬增收渠道。

6.共青團、婦聯、民政局等部門及社會團體應當在拐賣人口犯罪集中的地區開展專題教育培訓,提高特殊群體的反拐意識、識別犯罪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完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營造尊重女性、保護女童的社會氛圍。

7.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拐意識,採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施拐賣人口犯罪。

8.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執行社會矯正的拐賣人口罪犯的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完善對有拐賣人口犯罪前科人員的跟蹤管控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9.公安機關應當關注拐賣人口犯罪的形勢、特點和動向,加強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有關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發現和案件資訊通報制度,切實防範拐賣人口犯罪。

二、宣傳工作

1.宣傳、網信部門應當加大反拐宣傳工作力度,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分階段、有重點地開展反拐和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的法治宣傳,提高群眾防範意識,營造反拐工作良好輿論氛圍。

2.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拐法治宣傳納入年度普法工作重點,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反拐意識。

3.教育部門應當將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納入中國小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提高少年兒童的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4.文廣新旅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和新媒體宣傳手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蓋的反拐和防性侵宣傳教育,增強群眾反拐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交通運輸、文廣新旅、商務局等部門應當在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碼頭等流動人口聚集場所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相關內容。交通運輸行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社會公眾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及時報告和制止。

6.各地要動員社會力量支援和參與反拐工作。完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支援、引導民間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反拐和尋親工作。規範反拐志願者隊伍的管理評估制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不斷拓展線索來源渠道。

7.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反拐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婦女兒童防拐和防性侵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三、打擊、解救工作

1.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單位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線上”和“線下”一體的打拐工作網路,持續組織開展打擊拐賣人口專項行動。

2.各相關部門、單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切實加強打拐工作經費保障,將打拐工作分解到崗、落實到人,確保事有人幹、責有人負,完善拐賣人口犯罪線索發現和移送機制。

3.各級公安機關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加強上下聯動、部門聯動、警種聯動、地區聯動。由刑偵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警種通力協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加強預測預判預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

4.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責任制。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專案組組長,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

5.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詢機制。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由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迅速調集相關警力開展堵截、查詢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被害人。

6.公安機關應當完善兒童失蹤資訊釋出制度,用好公安部兒童失蹤資訊緊急釋出平臺“團圓”系統,拓寬群眾舉報相關線索的渠道。

7.公安機關應當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負責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資訊庫,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採血檢驗入庫。對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兒童落戶關。嚴厲打擊司法鑑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鑑定行為。禁止除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被拐賣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賣人員的DNA資料資訊。

8.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重特大和系列拐賣人口案件的偵破力度,適時組織開展區域性打擊整治行動。加強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完善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被拐賣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式。落實好“一站式”詢問救助工作機制,提高取證質量和效果,避免被拐賣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9.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出入境人員審查驗證制度,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境外人員清查力度,及時發現涉外拐賣人口犯罪線索,並做好被解救婦女、兒童遣返和接收工作。在處置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由外事部門協同做好相關涉外聯絡、協調工作並提供涉外政策指導。

10.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行為,堅決依法懲處。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對受教唆、欺騙或被脅迫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從寬處理。

11.鐵路等行業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地方公安機關的聯絡,及時掌握拐賣人口犯罪動態,強化查緝堵截工作,提高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

12.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群矯正物件的教育矯正工作,鼓勵坦白、檢舉、揭發拐賣人口犯罪行為,從中發現拐賣人口犯罪線索。

13.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網路拐賣人口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利用網路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製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等犯罪,強化對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活動的打擊。

14.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嚴懲拐賣人口犯罪。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及時查詢受害人親屬並護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救助保護機構。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制度,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

15.文廣新旅部門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等行業的監管,文廣新旅和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容留、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人口從事色情服務的行為。

16.公安機關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

四、安置、救助和康復工作

1.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牽頭規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迴歸社會工作程式,完善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被解救兒童的安置政策和辦法,推動其迴歸家庭,促進其健康成長。

2.民政部門牽頭完善政府多部門合作、社會廣泛參與的被解救人口救助、安置和康復工作機制,提升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機構服務水平。

3.教育部門應當確保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迴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被救助兒童需要異地就學的,幫助其聯絡學校,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做好心理疏導和跟蹤回訪。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援、引導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被拐賣受害人入讀當地技工院校,學習職業技能,畢業後推薦並幫助其實現就業。

5.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被解救人口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資訊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辦理戶籍,並落實相關社會保障政策。

6.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被拐賣人口身心健康干預對策的研究,探索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相關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殘疾等級評定。

7.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涉及被解救人口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為其代理訴訟,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總結推廣為被解救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依法維護被解救人口的合法權益。

五、實施、監督和評估

1.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制訂本部門(單位)實施方案,每年度將反拐工作開展情況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彙總後向黨委、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2.市委政法委應當把反拐工作納入年度平安新餘考核體系。圍繞反拐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督促檢查各項重點整治和治安防範措施的落實。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和未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各縣(區)和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開展一次階段性評估,2030年底前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終期評估,推動各項反拐工作的落實。